①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② 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什麼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作品並未與現行法律對作品的界定相違背,它與傳統作品作為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並無區別。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③ 侵犯網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侵犯網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普遍行為有: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獲取利潤;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許可權范圍使用共享軟體,試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
二、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管轄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執行地域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案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被訴訟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三、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互聯網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4、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5、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在著作權侵權上面,如今具體的表現形式已經從之前的傳統方式逐漸過渡到了新型方式,也就是我們熟知的網路侵權。在網路中侵犯著作權,其實存在一個取證困難的情況,而要是被侵權人要打官司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在可供選擇的管轄法院上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通常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是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活著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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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④ 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什麼意思
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內涵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對他人作品進行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制度,上述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⑤ 網路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⒉ 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即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⑷美術、攝影作品;⑸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⑹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⑺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⑻計算機軟體;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條還規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構成基礎是作品的數字化,因為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進入網路環境的首要條件是將其數字化,在網路環境下進行傳播的也是作品的數字化信息,在網路環境下對作品的利用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實質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磁碟或光碟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法定要件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包括其數字形式。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數字化問題是互聯網的應用給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踐所引發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即明確了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屬於著作權法客體范圍,從而為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外由於網路環境下還存在著大量同樣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例如網頁設計、資料庫結構設計、資料庫內容等均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基本要件,但因無法歸類於著作權法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型而無法對其實施司法保護。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該司法解釋實質上結合網路環境下作品的特點而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將對網路環境下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但未被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形式同樣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此類作品的認定,該司法解釋中未加規定,顯然還需進一步明確。
⒊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現行法律所未加以規定的網路傳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公約》(WPPT)增加了「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WPPT第15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製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上代表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主導意見和辦法。國內各界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探討和爭議,目前也基本趨向於認同將網路傳播理解為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此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向公眾傳播權的確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作者對其錄音製品增加了一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或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路傳播權的內容應包括: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禁止權。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在網上傳輸其發表、未發表的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對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傳輸其作品有權獲得報酬;禁止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聲明未經其許可不得傳輸其作品。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網路傳播權,應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界知識產權著作權條約》還規定了「權利標識權」和「反解密權」這兩種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權利標識權即: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刪除或更換由著作權人合法施加於其作品之上的有關作品名稱、作者、「著作權保留」等事項的標識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彌補網路作品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保護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權即: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對其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的權利。未經許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從事解密的服務者,均為侵權人。
此外,在著作權的使用權的幾種傳統形式方式中,如出版、發行、復制等行為,在網路環境下其傳統概念也受到了沖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義的規定,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在網路環境下,當作品一旦轉換成為電子數據或電子出版物上網,即可為公眾所閱讀瀏覽,從而滿足了網上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然而這種形式並不符合法律對「復制」、「發行」的概念規定,因而不屬於向公眾發行。事實上只要通過某種形式滿足了公眾閱讀、了解作品內容的合理需求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均可被視為發行。[④]互聯網路作為一種新的作品轉播媒體的出現,從實際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與發行方式。在網路環境下,對某項作品只需制備一份即可滿足網上用戶購買、租賃、閱覽的需求。網路的應用使得傳統復制發行手段所需內容載體如書、紙張、印刷、包裝等環節的成本已不復存在或降到極低,因而從根本上改變了網路下的出版、發行的工作與服務方式。以網上訂閱為例,讀者僅需在網上辦理訂閱手續後即可通過電子信箱定期收到雜志社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雜志。網上雜志社作為雜志的出版發行者,無須實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復制,只需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即可完成發行。因此為適應網路環境的特點,應對傳統法律上的出版、發行、復制等作品的使用行為的概念予以擴充,以對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更為周延。
三、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路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於網路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路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許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路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路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路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
四、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侵權形式
⒈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⑴ 對著作權人享有權利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的行為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路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授權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作品沒有徵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同意,包括沒有取得任何著作權使用許可、超越著作權許可使用范圍。
⑵ 侵權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包括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內的一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⑶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因網路傳輸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等。
⑷ 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與權利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通過網路傳輸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導致著作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才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⒉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⑴ 傳統媒體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中國第一例網上版權官司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案開庭審理,法庭做出侵權認定和一審判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報紙上刊登了原告發表在網上署名為「無方」的作品《戲說MAYA》一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924元。
⑵ 網路侵犯媒體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案」。法庭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余元。
⑶ 網路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2001年,中國著名的門戶網站新浪網和搜狐網互相指責稱對方大量抄襲自己的體育、財經等頻道的內容,雙方為此三次對簿公堂,直至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搜狐網敗訴,搜狐網應當賠償新浪人民幣21萬元。
從國外和國內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上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① 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② 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志一並出賣,獲取利潤;
③ 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④ 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
⑤ 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⑥ 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在技術領域,可以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上僅是幾種較為常見的版權侵權行為。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方式也會日益增多,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以便及時制定有效的對策,對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
⑥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法律分析: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講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包括哪些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有:為個人學習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且前述范圍內,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⑧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有哪些
1、欣賞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或為了作品美感合理使用。3、為報道媒體新聞,媒體不可避免的引用並發表作品。4、對實時文章的自由使用,但作者聲明不許轉載播放的除外。5、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但不包括科學報告講座等。6、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一些文化保存機構為了陳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10、把中國的漢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改成數民族語言文字。11、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