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⑵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為: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等。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2、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5、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規定,法院強制拍賣:是指由於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到被執行人的損害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⑶ 最高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31條
法律分析:該規定,明確了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路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路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