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時代推進,繁生出網路營銷這個新的代名詞,而已知網路營銷的方法有十五種,個人工作經驗之談,有五種營銷方法會在2017年的網路營銷市場中在占據較大市場.分別是: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 BBS網路營銷方法,博客網路營銷方法,微博網路營銷方法、微信網路營銷方法。
第一種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搜索引擎營銷分兩種:SEO與SEO即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結 構(內部鏈接結構、網站物理結構、網站邏輯結構)、高質量的網站主題內容、豐富而有價值的相關性外部鏈接進行優化而使網站為用戶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獲得在搜索引擎上的優勢排名為網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購買搜索結果頁上的廣告位來實現營銷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廣告體系,相互之間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廣告的優勢是相關性,由於廣告只出現在相關搜索結果或相關主題網頁中,因此,搜索引擎廣告比傳統廣告更加有效,客戶轉化率更高。
第二種BBS網路營銷方法:論壇是互聯網誕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歷經多年洗禮,論壇作為一種網路平台,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煥發出它巨大的活力。論壇營銷的主旨,無疑是討論營銷之道,論壇營銷應在多樣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風。比如,設一些專欄,聘請或培養自己的專欄作家和專欄評論家,就網友廣泛關心的話題發言。不是為了說服別人或強行灌輸什麼,而是引導論壇逐漸形成自己的主流風格
第三種博客網路營銷方法是建立企業博客,用於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互動交流以及企業文化的體現,一般以諸如行業評論、工作感想、心情隨筆和專業技術等作為企業博客內容,使用戶更加信賴企業深化品牌影響力。 博客營銷可以是企業自建博客或者通過第三方BSP來實現,企業通過博客來進行交流溝通,達到增進客戶關系,改善商業活動的效果。另一種,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進行營銷,這是博客界始終非常熱門的話題,老徐與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廣告,和訊的博客廣告聯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測評活動等等,這其實才是博客營銷的主流和方向。博客營銷有低成本、分眾、貼近大眾、新鮮等特點,博客營銷往往會形成眾人的談論,達到很好的二次傳播效果,這個在外國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國內還比較少。
2. 直銷與傳銷有什麼區別和網路營銷又有什麼區別到底哪個是犯法的
直銷是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非固定營業場所直接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是合法的。
而傳銷是發展傳銷網路,運用上下線關系層層獲取利益,《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怎樣認定傳銷行為。
網路營銷的特點在於其主要運用電子網路平台,三者中僅傳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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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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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核實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 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 網路營銷內,外部環境分別包括哪些
網路營銷的外部環境包括網路營銷基礎平台以及相關的法律、網路環境、一定數量的上網人口、必要的互聯網信息資源等宏觀因素。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國內企業開展網路營銷的外部環境已經比較成熟。
網路營銷已成為21世紀新經濟的代表,它所體現的直接生產方式,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講,有助於拉近廠商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從宏觀經濟學的角度講,有助於熨平周期性的波動。網路營銷將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電子虛擬形態結合起來,將物質流、貨幣流、信息流有效地協調起來,使經營者以市場為紐帶,在市場上將發揮最佳的作用並且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由於電子商務直接以交易為核心,因而更加引起各國政府的重視,為規范這一新的交易形式,促進和維護其健康發展,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上個世紀末葉開始紛紛出台。1997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的柯林頓簽發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1997年4~7月《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及配套法律出台;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最新的《電子交易法》;馬來西亞早在1996年7月就提出一個名叫「信息走廊」的計劃,使得該國在21世紀之初就進入一個全面的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項目。中國自1994年開始加入國際互聯網以來,相繼出台了《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互聯網開始深入到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之中。
在新世紀里,互聯網必將成為實現企業經營管理職能、促成商品交換最基本的手段。可以毫不誇張地斷言,能否以盡快的速度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商業職能意味著企業在競爭中的成敗。全程性的電子商務除了必須解決與電子支付相關的技術、安全和法律問題,同時還要有高效、低成本的配送系統為後盾。在具備這些條件之前,網路營銷可以作為企業供應鏈的下游環節率先開展,成為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塊基石。
4. 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簡稱,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使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EDI)、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行動電話。
涵蓋的范圍很廣,一般可分為企業對企業(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業對消費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類模式。此外還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費者對企業)、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業對市場營銷)、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產廠家對消費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業對行政機構)、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費者對行政機構)、O2O(Online To Offline,線上到線下)等多種模式。隨著國內互聯網使用人數的增加,利用互聯網進行網路購物並以銀行卡付款的消費方式已漸趨流行,市場份額也在迅速增長,各種類型的網站也將層出不窮。
盈利模式(1)網上目錄盈利模式(2)數字內容盈利模式(3)廣告支持盈利模式(4)廣告—訂閱混合盈利模式(5)交易費用盈利模式(6)服務費用盈利模式
5. 網路營銷法律法規~急~~
查電子商務法規就可以了...差不多的
6. 網路營銷什麼時候立法
網路營銷雖然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裡,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關網路營銷的法律條文:
A、《國際郵政公約》: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權力和自由向境外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費品(違禁物品除外)。
B、《八國首腦會議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進程,互聯網上無國界,互聯網管理要靠國際公約來管理,不是靠哪一個國家。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並有告知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律的出台,並將在許多方面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
E、信息產業部部長對電子商務的定義: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題,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7. 查一些全面的關於淘寶網上交易的法律常識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法規分類 > 法律法規 > 中央法規 > 部委規章及文件 > 國務院組成部門
【法規名稱】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頒布部門】商務部 【法規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頒布日期】2007-03-06 【實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文件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商務部現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請參照本指導意見內容,積極開展網上交易活動,依法維護各方權益,創造和維護網上交易良好環境,不斷總結經驗,共同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網上交易是信息技術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新的交易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模式。鼓勵開展網上交易有助於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動消費,促進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當前,網上交易正在我國城鄉市場普及,發展速度快,社會潛力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維護網上交易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網上交易健康有序發展,特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網上交易及其參與方
(一)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是買賣雙方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常見的網上交易主要有:企業間交易、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個人間交易、企業和政府間交易等。
(二)網上交易參與方
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具體指:
(1)賣方,利用互聯網出售商品或服務。
(2)買方,利用互聯網購買或獲得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格的,交易方應當符合其規定。
2.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服務內容可以分為:
(1)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從事網上交易平台運營並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服務。網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互聯網、計算機、相關硬體和軟體等。
(2)網上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優化網上交易環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路廣告發布、網路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
生產企業自主開發網上交易平台,開展采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上交易輔助服務。
二、網上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網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網上交易的參與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標准。
(二)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網上交易以互聯網環境為基礎。為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網上交易參與各方,特別是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網上交易各參與方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網上交易參與方規范行為
(一)網上交易的交易方
1.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
網上交易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和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互聯網進行信息交流、洽談、簽訂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對方真實身份、信用情況、履約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難度,存在一定的違約和欺詐風險。交易方應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謹慎交易,積極防範風險。
2.了解交易相對方的真實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盡可能多的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務提供者詢問,必要時也可以向有關管理、服務機構查詢。
交易各方應在適當的時間將自身與交易有關的真實信息告知對方,如:營業執照和特殊業務許可證照的有關信息,實體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絕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謹慎對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範利用網上交易進行欺詐的行為。
3.遵守合同訂立的各項要求
交易各方採用電子郵件、網上交流等方式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注意下列事項:
(1)與數據電文確認收訖有關的事項;
(2)以數據電文形式發送的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以及承諾的撤回;
(3)自動交易系統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價款的支付,標的物和有關單據、憑證的交付;
(5)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選擇,准據法的確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方採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應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並注意適應網路特點,相對方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慎操作。
4.依法使用電子簽名
交易各方通過電子簽名簽訂合同的,要遵守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選擇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認證服務。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選擇網上支付方式的,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進行,及時保存支付信息,增強網上支付的安全意識。交易各方進行網下支付的,要充分考慮貨到付款、預付貨款等方式的特點,注意資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發布廣告,防範違法廣告
交易各方發布的網路廣告要真實合法。瀏覽廣告的一方要增強警惕性和鑒別能力,注意識別並防範以新聞或論壇討論等形式出現的虛假違法廣告。
7.注意保護知識產權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交易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利用網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8.保存網上交易記錄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類交易記錄,以作為糾紛處理時的證據。大宗商品、貴重商品與重要服務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書面文件或採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記錄。
(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服務提供者提供網上交易相關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的,應依法辦理;需要具備一定物質條件的,包括資金、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應符合要求的條件。
2.規范服務,完善制度
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務提供者應以合理方式向用戶公示各項協議、規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戶注意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有密切關系的內容,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的閱讀和保存。
4.維護交易秩序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5.維護用戶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用戶的注冊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交易各方發生爭議時,應依照法律和約定協商解決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服務提供者應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賣方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方便消費者選擇可靠的賣方。
網上支付服務的提供者應根據網上交易的特點,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賬號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記錄,保證數據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各類記錄和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7.監督平台信息
服務提供者應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減少垃圾郵件的傳播。
8.維護系統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提高網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網上交易促進
(一)加強網上交易的環境建設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範圍廣、層次高的電子商務工作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促進機制。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不斷發展網上交易技術,構建有利於網上交易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交易社區建設有利於網上交易的各類機制,包括預警、欺詐投訴、爭議處理、信用評估、行業與交易社區聯動機制等。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規范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規范物流配送行為,促進電子簽名應用,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確性。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網上交易的標准和規范,參與建設網上交易的安全認證體系、信用體系、網路仲裁和網路公證體系等。
(二)促進全國網上交易的協調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網上交易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合作,特別注意促進中西部地區網上交易的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城市網上交易向農村擴展,提高農產品網上交易的比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扶持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通過網上交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三)參與電子商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參加電子商務國際組織,參與電子商務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電子商務相關國際規則、條約和示範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導網上交易理論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開展網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設、交易主體行為分析、網上營銷、網路廣告、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糾紛解決、統計標准等方面的理論研究,為促進網上交易發展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與政府相關部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合作,總結網上交易的經驗教訓,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網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規程。
8.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及相關政策 一, 國內出台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 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為《電子簽名法》的一個重要配套規章,《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信息產業部部令的形式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制訂的、與《電子簽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4、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該《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共十四條,主要規定了面向社會公眾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使用商用密碼,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對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和技術改造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5、200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和外匯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了銀行卡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工作重點。 6、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規范的對象是網路服務平台。它以行業規范的形式確立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責任和許可權,對網路交易服務進行了全面的規范。規范規制的重點在於網路交易平台自治與監管。 8、其他相關法律政策和條例:《網路營銷技術服務規范(徵求意見稿)》、《網上交易指導意見》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國際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電子商務明顯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權性,要求各國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協調一致的規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單行法還是在修訂現有的法律予以適應時代的要求方面存在著爭論。但是,美國、加拿大、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對電子商務已經有了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基本法」,德國、阿根廷、義大利、俄羅斯、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也有相應的某些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時代,誰不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法律基礎,誰就無法取得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動權。 在國際公約的制定和修訂方面,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於同年12月被聯合國大會通過。但是該示範法並非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其作用是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參考的基本電子商務法。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訂頒布《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這些都是國際上出現最早對於電子商務所出台的相關法律,此外還有《電子商務示範法》、《美國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 《新加坡電子交易方案》 、 《全球電子商務計劃方案》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勢不可擋,為了保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其他國家也相繼出台法律政策來支持和 保護電子商務的發展。
9. 網路營銷的風險包括哪些
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產生主要源於網路市場的復雜性。面對前所未有的廣闊的市場空間,企業一方面對網路消費者需求特徵的把握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競爭對手更多而且更加強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同時,由於網路市場中產品的生命周期縮短,新產品的開發和贏利的難度加大,使得企業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
2.技術安全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也獲得了很快的發展,但是還不能完全適應網路營銷快速發展的需要。技術安全風險主要指網路軟硬體安全、網路運行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其中,計算機病毒和網路犯罪是造成技術風險的主要原因。技術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主要包括伺服器遭受攻擊後無法正常運行,網路軟體被破壞,網路中存儲或傳遞的數據被未經授權者篡改、增刪、復制或使用等。技術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風險
網上支付是取代銀行匯款、郵政匯款、貨到付款等傳統支付手段的現代化支付方式。上網購物給我們帶來了便捷、便宜,但同時也讓我們對網路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質疑,最終還有部分買家因此只能望而興嘆。目前,企業對網路營銷最擔心的問題之一是支付的安全問題,有很多企業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擔心。這主要是因為目前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銀行的電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銀行之間相對封閉。雖然銀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遠不能滿足全面網路營銷的要求,消費者面臨網上欺詐的危險,害怕自己的信用卡號碼被盜用,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而企業與企業之間安全、快捷的資金結算更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將是網路營銷亟待解決的問題。網上支付不統一,難以實現真正意義的網路營銷。網路營銷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流、洽談和確認,最後才能發生交易。而對於通過網路經營手段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結算介入才能最終完成。這就需要有銀行的信用卡、電子貨幣等各種電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證。而目前,我國各大專業銀行選用的網路通信平台不統一,各銀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無法實現各銀行之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直接限制了網路營銷的發展。
4.信用安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路營銷發展中的主要障礙,這是因為網路營銷是建立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諾言的基礎上的。我國的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欺詐時有發生,市場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消費者擔心將款匯出後得不到應有的商品。企業擔心拿到的信用卡號碼是盜用的而在收款時出問題。網路技術異化,一定數量的網站成為經濟欺詐的「幫凶」,一些網站甚至成為騙錢的工具。許多電子商務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網上訂貨,場外交易」。網上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最先進的交易手段,但作為網上交易的主體,即商業銀行、商人、企業經營者卻大都持觀望態度,真正敢於「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數。銀行不願意通過網路劃撥款項,人們也不願意通過網路存款。如今,人們對對方當面提供的貨幣是真是假,都將信將疑。與網路經濟相適應的應該是一個組織性最強的社會,而信用危機與信用瑕疵,便是威脅這個社會組織的天敵。中國雖然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階段,但因為市場經濟管理和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後,一直未能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保障體系。與網路經濟相比,中國的信用保障體系更處於待建階段。
5.法律風險
網路營銷經過多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正規化,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有力地促進了網路營銷的發展。然而,盡管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識產權的保護、網上支付、電子證據等進行不斷的研究,但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的商務活動還找不到現成的法律條文來保護網路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都存在風險。另外,由於網路營銷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個人之間交叉進行,但各國的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來是正當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卻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從而導致交易的失敗或受到限制。
6.制度風險
與網路營銷風險有關的制度,主要指宏觀經濟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統的法律制度和市場監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維持良好市場秩序的基石。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場體系中從事營銷活動,必然會遇到市場秩序紊亂帶來的制度風險,並引發信用風險、資金風險等一系列潛在風險。而宏觀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網路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
7.管理風險
在網路營銷活動中,交易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都依賴於嚴格的管理,而人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網路營銷風險的主要因素。在我國,計算機犯罪呈現出內部犯罪的趨勢,大都是由於內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修養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範意識欠缺、管理鬆散所導致的。
10. 網路營銷發展中國出台了哪些法規
具體來說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
其實我們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應該去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不去傷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維護我們的環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