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誣陷罪如何起訴
在起訴誣告陷害罪的過程中,實行一般刑事案件流程。
當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交至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而人民法院則應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貳』 發生污衊詆毀他人的事件發生如何向法院起訴
被人謾罵,攻擊,可以起訴的。發生污衊詆毀他人的事件後起訴方法如下:1.取證,可以把辱罵言語記錄下來,比如錄音,視頻,聊天記錄什麼的。2.咨詢,向律師咨詢相關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3.決定上訴,到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作為規定民事訴訟的程序法,對於訴訟的起訴材料、條件、審判期限等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去法院起訴別人誹謗誣陷怎麼起訴,刑法中規定了明確的證據,這些都是起訴必備的材料,為了能讓法院立案。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b、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