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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場網路安全規程

發布時間:2022-06-11 14:58:08

①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是什麼

規范電力與相關人員工作,保證人員、電網和設備安全的規章制度

② 電力系統中的網路信息安全都包括哪些方面

1、安全措施有待加強
配置不當或不安全的操作系統、內部網路和郵件程序等都有可能給入侵者提供機會,因此如果網路缺乏周密有效的安全措施,那麼就無法及時發現和阻止安全漏洞。當供應商發布補丁或升級軟體來解決安全問題時,一大部分用戶的系統又不進行同步升級,這歸根結底是管理者未充分意識到網路不安全的風險所在,所以未引起重視。
2、缺乏有效的綜合性的解決方案
大多數用戶缺乏有效的綜合性的安全管理解決方案,稍有安全意識的用戶都指望升級防火牆或加密技術,由此產生不切實際的安全感。事實上,一次性使用一種方案並不能保證系統永遠不被入侵,網路安全問題遠遠不能靠防毒軟體和防火牆來解決的,也並不是使用大量標准安全產品簡單壘砌就能解決的。
3、加強電力企業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的建議
電力信息的網路安全對保證人民財產安全和企業的日常營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僅如此,電力信息的網路安全還關繫到國家的安全、穩定和發展。所以,若沒有信息安全做保障,那麼將會攪亂社會的正常秩序,給國家安全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4、加強日誌管理和安全審計
市面上一般的防火牆和入侵檢測系統都具有審計功能,因此要充分利用它們的這種功能,管理好網路的日誌和安全審計工作。對審計數據要嚴格保管,不允許任何人修改或刪除審計記錄。
5、建立病毒防護系統
首先,在電力系統網路上安裝最先進的防病毒軟體。防病毒軟體必須要具有遠程安裝、遠程報警和集中管理等多種有效功能。其次,要建立防病毒的管理機制。嚴禁隨意在網上下載的數據往內網主機上拷貝;嚴禁隨意在聯網計算機上使用來歷不明的移動存儲設備。最後,職員應熟練掌握發現病毒後的處理方法。
6、建立內網的一致認證系統
認證是網路信息安全的首要技術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身份識別、訪問控制、機密性和不可否認服務等。

③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子版

GB26164.1-2010《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word版網路文庫可下載)GB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word版網路文庫可下載)
GB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GB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④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的本規定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電力生產和輸配過程直接相關的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
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包括各級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網自動化系統、微機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計費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等;「調度數據網路」包括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路、用於遠程維護及電能量計費等的調度專用撥號網路、各計算機監控系統內部的本地區域網絡等。
第三條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電力系統中,安全等級較高的系統不受安全等級較低系統的影響。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等級高於電力管理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各電力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護設施,不得與安全等級低的系統直接相連。
第四條電力監控系統可通過專用區域網實現與本地其他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或通過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實現上下級異地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各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以網路方式互聯時,必須採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
第五條建立和完善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應在專用通道上利用專用網路設備組網,採用專線、同步數字序列、准同步數字序列等方式,實現物理層面上與公用信息網路的安全隔離。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只允許傳輸與電力調度生產直接相關的數據業務。
第六條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均不得和互聯網相連,並嚴格限制電子郵件的使用。
第七條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安全防護責任制。各電網、發電廠、變電站等負責所屬范圍內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本地電力監控系統及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管理。
各相關單位應設置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小組或專職人員,相關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防護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方案,新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節點和應用系統,須經負責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機構核准,並送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對各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已有節點和接入的應用系統,應當認真清理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盡快解決並及時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和故障恢復措施,對關鍵數據做好備份並妥善存放;及時升級防病毒軟體及安裝操作系統漏洞修補程序;加強對電子郵件的管理;在關鍵部位配備攻擊監測與告警設施,提高安全防護的主動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擊和其他人為破壞等情況後,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應急措施,保護現場,盡快恢復系統運行,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上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與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有關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運行管理、項目審查等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並加強日常安全運行管理。造成電力監控系統或調度數據網路安全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後,各有關單位要全面清理和審查現行相關技術標准,發現與本規定不一致或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缺陷的,應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屬於企業標準的,應由本企業及時予以修訂。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⑤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具體內容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停電
3驗電
4裝設接地線
5使用個人保安線
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具體: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1停電。
1.2驗電。
1.3裝設接地線。
1.4使用個人保安線。
1.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上述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權執行操作的人員執行。
2 停電
2.1 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2.1.1 斷開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閉所、配電站(所)(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2.1.2 斷開線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2.1.3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2.1.4 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2.2 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
2.3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上應加鎖,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懸掛標示牌;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或懸掛標示牌。
3 驗電
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應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直流線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金屬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3.2 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工頻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許可。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並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
3.3 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和雨雪天氣時的戶外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通過設備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無電;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採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
3.4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先驗近側、後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線路進行驗電。
線路的驗電應逐相(直流線路逐極)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其兩側驗電。
4 裝設接地線
4.1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後,應立即裝設接地線並三相短路(直流線路兩極接地線分別直接接地)。
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裝設工作接地線。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端應裝設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工作接地線。裝、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
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確認所有工作接地線均已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
4.2 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徵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註明變更情況。
4.3 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層、後掛上層,先掛近側、後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4.4 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準小於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4.5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準碰觸未接地的導線。
4.6 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4.7 對於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採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準小於190mm2(如φ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準小於0.6m。對於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岩石、瓦礫、沙土等,應採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截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4.8 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的接地線,應採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並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或工作中需要拉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
4.9 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5 使用個人保安線
5.1 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後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個人保安線由作業人員負責自行裝、拆。
5.3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準小於16mm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禁止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5.4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
6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6.1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J)。
6.2 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於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準小於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並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表3-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註: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表3-2 同。
表3-2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3(66)、110 1.50
6.3 在城區、人口密集區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欄),並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看管。
6.4 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向外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禁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

⑥ 求2014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點部分)(試行)》電子doc文檔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試行)》

1 總則

1.1 為加強配電作業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配電作業實際,制定本規程。

1.2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3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批准後執行。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000V以上者;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000V及以下者。

1.5 本規程的附錄H、I、K、O為規范性附錄。附錄A~G、J、L、M、N和P為資料性附錄。

1.6 本規程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單位所管理的運用中的配電線路、設備和用戶配電設備及相關場所。變電站、發電廠內的配電設備執行Q/GDW1799.1-201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配電線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電網中的架空線路、電纜線路及其附屬設備等。配電設備系指20kV及以下配電網中的配電站、開閉所(開關站,以下簡稱開閉所)、箱式變電站、柱上變壓器、柱上開關(包括柱上斷路器、柱上負荷開關)、環網單元、電纜分支箱、低壓配電箱、電表計量箱、充電樁等。運用中的配電線路和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配電線路和設備。

1.7 從事配電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遵守並嚴格執行本規程。

2 配電作業基本條件

2.1 作業人員

2.1.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2.1.2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2.1.3 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掌握配電作業必備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並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2.1.4 參與公司系統所承擔電氣工作的外單位或外來人員應熟悉本規程;經考試合格,並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認可後,方可參加工作。

2.1.5 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作業前,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1.6 進入作業現場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現場作業人員還應穿全棉長袖工作服、絕緣鞋。

2.1.7 進出配電站、開閉所應隨手關門。

2.1.8 工作人員禁止擅自開啟直接封閉帶電部分的高壓配電設備櫃門、箱蓋、封板等。

2.1.9 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及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恢復工作。

2.1.10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得單獨工作。

2.2 配電線路和設備

2.2.1 在多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線路的高壓系統接入點,應有明顯斷開點。

2.2.2 在絕緣導線所有電源側及適當位置(如支接點、耐張桿處等)、柱上變壓器高壓引線,應裝設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

2.2.3 高壓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環網櫃等高壓配電設備應有防誤操作閉鎖裝置。

2.2.4 櫃式配電設備的母線側封板應使用專用螺絲和工具,專用工具應妥善保存,櫃內有電時禁止開啟。

2.2.5 封閉式高壓配電設備進線電源側和出線線路側應裝設帶電顯示裝置。

2.2.6 配電設備的操作機構上應有中文操作說明和狀態指示。

2.2.7 配電設備接地電阻應合格。

2.2.8 環網櫃、電纜分支箱等箱式配電設備宜裝設驗電、接地裝置。

2.2.9 柱上斷路器應有分、合位置的機械指示。

2.2.10 封閉式組合電器引出電纜備用孔或母線的終端備用孔應用專用器具封閉。

2.2.11 待用間隔(已接上母線的備用間隔)應有名稱、編號,並納入調度控制中心管轄范圍。其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手柄、網門應能加鎖。

2.2.12 高壓手車開關拉出後,隔離擋板應可靠封閉。
2.3 作業現場
2.3.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作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2.3.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2.3.3地下配電站,宜裝設通風、排水裝置,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或安裝自動滅火系統。過道和樓梯處,應設逃生指示和應急照明等。
2.3.4裝有SF6設備的配電站,應裝設強力通風裝置,風口應設置在室內底部,其電源開關應裝設在門外。
2.3.5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的門應朝向外開。
2.3.6配電站、開閉所戶外高壓配電線路、設備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過道或作業區時,若導電部分對地高度分別小於 2.7m、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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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電力安全規程

總則中說:「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作業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的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實際,制定本規程。」所以電力安全規程對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的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

⑧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3.1 發電廠[站]由建築、能量轉換設備和全部必要的輔助設備組成的生產電能的工廠。
3.2 變電站(電力系統的)
電力系統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人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輸電和配電線路的終端、開頭及控制設備、建築物和變壓器。通常包括電力系統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設施(例如保護裝置)。
3.3電力線路:在系統兩點間用於輸配電的導線、絕緣材料和附件組成的設施。
3.4斷路器:能關合、承載、開斷運行迴路正常電流、也能在規定時間內關合、承載及開斷規定的過載電流(包括短路電流)的開關設備,也稱開關。
3.5隔離開關:在分位置時,觸頭間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絕緣距離和明顯的斷開標志;在合位置時,能承載正常迴路條件下的電流及在規定時間內異常條件(例如短路)下的電流的開關設備。
3.6低[電]壓
用於配電的交流電力系統中1000V及其以下的電壓等級。
3.7高[電]壓
① 通常指超過低壓的電壓等級。 ② 特定情況下,指電力系統中輸電的電壓等級。
3.8運用中的電氣設備
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4 作業要求 4.1 工作人員
4.1.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
4.1.2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等救護法。 4.1.3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其系統。 4.2 作業現場
4.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作業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 4.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4.3 作業措施
4.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以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
4.3.2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進行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同意後方可安排檢修工作。
4.3.3 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4.4 其他要求
4.4.1 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
4.4.2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並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 安全組織措施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 安全組織措施作為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許可、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專責監護人和工作班成員在整個作業流程中應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5.1.2 工作票是准許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劃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等內容。
5.1.3 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採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
5.2 工作票種類
5.2.1 需要高壓設備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5.2.2 大於表1安全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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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哪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DOC版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線路部分)
目錄
1 總則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2 現場勘察制度
2.3 工作票制度
2.4工作許可制度
2.5 工作監護制度
2.6工作間斷制度
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3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2停電
3.3驗電
3.4裝設接地線
3.5使用個人保安線
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4 線路運行和維護
4.1 線路巡視
4.2 倒閘操作�
4.3 測量工作
4.4 砍剪樹木
5 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5.2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5.3 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5.4 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6 線路施工
6.1坑洞開挖與爆破
6.2 桿塔上作業
6.3 桿塔施工
6.4 放線、緊線與撤線
7 高處作業
8 起重與運輸
8.1 一般注意事項
8.2 起重設備安全規定
8.3 人工搬運
9.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9.1配電設備上工作的一般規定
9.2架空絕緣導線作業
9.3裝表接電
10 帶電作業
10.1一般規定
10.2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10.3 等電位作業
10.4 帶電斷、接引線
10.5 帶電短接設備
10.6 帶電清掃機械作業
10.7 高架絕緣斗臂車作業
10.8 保護間隙
10.9帶電檢測絕緣子
10.10 配電帶電作業
10.11低壓帶電作業
10.12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試驗
11 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
11.1 一般規定
11.2 施工機具的使用要求
11.3 施工機具的保管、檢查和試驗
11.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檢查和試驗
12.電力電纜工作
12.1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
12.2電力電纜作業時的安全措施
13.一般安全措施
13.1 一般注意事項
13.2 設備維護
13.3 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13.4 工具的使用
13.5 焊接、切割
13.6動火工作票制度

1 總則
1.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1.2 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
1.2.4 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 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3.3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 教育和培訓。
1.4.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 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1.4.3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準單獨工作。
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認可,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7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輸、變(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及相關場所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2 現場勘察制度
2.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並填寫現場勘察記錄(見附錄A)。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組織。
2.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2.3.1.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2.3.1.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C)。
2.3.1.3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2.3.1.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E)。
2.3.1.5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票(見附錄F)。
2.3.1.6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G)。
2.3.1.7 口頭或電話命令。
2.3.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3.2.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2.3.2.3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2.3.2.4 在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
2.3.2.5 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3.3.1 帶電線路桿塔上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
2.3.3.2 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2.3.3.3 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2.3.3.4 直流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3.5 直流接地極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4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
2.3.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1)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2.3.6.1 測量接地電阻。
2.3.6.2 修剪樹枝。
2.3.6.3 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2.3.6.4 塗寫桿塔號、安裝標志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並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2.3.6.5 接戶、進戶計量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1 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2.3.7.2 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2.3.7.4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2.3.7.5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2.3.7.6 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於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
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H)。
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工作負責人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負責人許可。工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3 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於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實施停電、接地。
2.3.8.4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並留存。
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單位備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2.3.9.1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2.3.9.2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
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第一、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帶電作業工作票不準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1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並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
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氣工作人員。
2.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 工作票簽發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2.3.11.3 工作許可人:
1)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2) 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 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3.11.4 專責監護人: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3.11.5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2.4 工作許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後,方可開始工作。
2.4.2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的線路)都拉閘停電,並掛好操作接地線後,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調度值班員或工區值班員在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
2.4.3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採用:
2.4.3.1 當面通知。
2.4.3.2 電話下達。
2.4.3.3 派人送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並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記錄許可時間,並簽名。
2.4.4 若停電線路作業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並履行工作許可書面手續後,才可開始工作。
2.4.5 禁止約時停、送電。
2.4.6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5 工作監護制度
2.5.1 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裝完工作接地線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責監護人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2.5.3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2.6 工作間斷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採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7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7.1 完工後,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在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後,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後,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2.7.2 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2.7.2.1 當面報告。
2.7.2.2 用電話報告並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
2.7.3 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並包括下列內容:
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2.7.4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並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並作好記錄後,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2.7.5 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

3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1.1停電。
3.1.2驗電。
3.1.3裝設接地線。
3.1.4使用個人保安線。
3.1.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上述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權執行操作的人員執行。
3.2 停電
3.2.1 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斷開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閉所、配電站(所)(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3.2.1.2 斷開線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3.2.1.3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3.2.1.4 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3.2.2 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
3.2.3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上應加鎖,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懸掛標示牌;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或懸掛標示牌。
3.3 驗電
3.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應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直流線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金屬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3.3.2 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工頻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許可。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並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
3.3.3 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和雨雪天氣時的戶外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通過設備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無電;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採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
3.3.4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先驗近側、後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線路進行驗電。
線路的驗電應逐相(直流線路逐極)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其兩側驗電。
3.4 裝設接地線
3.4.1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後,應立即裝設接地線並三相短路(直流線路兩極接地線分別直接接地)。
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裝設工作接地線。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端應裝設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工作接地線。裝、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
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確認所有工作接地線均已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
3.4.2 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徵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註明變更情況。
3.4.3 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層、後掛上層,先掛近側、後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準小於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準碰觸未接地的導線。
3.4.6 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3.4.7 對於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採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準小於190mm2(如φ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準小於0.6m。對於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岩石、瓦礫、沙土等,應採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截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3.4.8 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的接地線,應採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並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或工作中需要拉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
3.4.9 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3.5 使用個人保安線
3.5.1 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3.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後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個人保安線由作業人員負責自行裝、拆。
3.5.3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準小於16mm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禁止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3.5.4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
3.6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3.6.1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J)。
3.6.2 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於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準小於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並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表3-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註: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表3-2 同。
表3-2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3(66)、110 1.50
3.6.3 在城區、人口密集區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欄),並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看管。
3.6.4 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向外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禁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

⑩ 電業安全規程(發電廠部分)

DL 408-91
能源部 1991-3-18批准 1991-09-01 實施 1 總則 1.1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幹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3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1.5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5.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1.5.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5.3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G),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6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後,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1.8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1.9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 2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表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0.70 1.00 1.20 1.50 2.00 3.00 4.00 5.00

2.1.2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a.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並加鎖者;
b.室內高壓開關的操作機構用牆或金屬板與該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2.1.3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2.2 高壓設備的巡視
2.2.1 經企業領導批准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2.2.2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2.2.3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2.2.4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2.2.5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2.3 倒閘操作
2.3.1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後執行。發布命令應准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並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見附錄A)。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復誦無誤,並在「監護人」簽名處填入發令人的姓名。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2.3.2 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不許亂用。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並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2.3.3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迴路或電壓互感器迴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迴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2.3.4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塗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並分別簽名,然後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復雜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2.3.5 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後,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後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後進行復查。
2.3.6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2.3.7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後,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2.3.8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2.3.9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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