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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和個人數據合規解讀

發布時間:2022-10-01 20:24:52

Ⅰ 2019年全國兩會關於網路信息安全提案分析與解讀

眾所周知,網路已經變成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事物,也許就在此時,你剛剛刷完朋友圈,正在用電腦或者手機瀏覽我們的文章,但是,我們在享受網路帶給我們的便利的同時,卻也往往忽視了網路對我們的威脅。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網路安全正變得越來越重要。在兩會期間,啟明星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CEO嚴望佳女士給出了以下三個方面提案:

2018年全國兩會提案匯總
2018兩會 政府工作報告 (全文) 2018兩會 教育改革 2018兩會 房產稅 兩會2018 醫療改革就醫 2018兩會 中國要干這60件大事 2018兩會 房價趨勢 兩會2018 事業單位改革 2018兩會 養老金上調漲工資 個稅改革 2018兩會 教師工資
一、信息安全——保證電子政務雲有效實施

有兩個詞語在近些年頻頻被提及,那就是雲計算和大數據。在各行各業,雲計算和大數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們為我們帶來了一個跨時代的變化。雲的推廣與應用,也為電子政務開辟了一條新的道路。電子政務雲的建設關鍵點便是信息安全是否能夠有效得到保證。我國現在電子政務雲面臨的問題有三,首先是法律法規和標准不健全;其次是虛擬化及多租戶的安全威脅;最後是應用與數據集中帶來的威脅。

法律方面,沒有相關法規管理就會導致有許多隱患的存在;技術方面,雲計算又和傳統IT有不小的區別,我國發展的並不完善,在介面平台環境都資源方面仍處在一個欠缺的狀態;而雲計算和大數據將資源集中整合之後帶來的風險也會對安全造成威脅。總之這幾方面對電子政務雲的管理、產品、技術都提出了更大的挑戰。我們應該建立完整的一套標准,從上到下規劃好每一步,避免數據的泄露。同時政府應多鼓勵引導廠商和企業的合作,建立良好的環境,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成的安全體系,從內到外保證信息安全的可靠性。對於雲廠商而言,還應該從自身出發,加強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從最根本出發,解決安全隱患。

二、自主改變——安全信息掌控在手

我國的安全信息化產業正在迅速發展,產品體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向著集成系統化發展。隨著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產業的開放,產品生命周期短,安全泄露等一系列問題也隨之而來。現在使用的晶元,操作系統,軟體等產品,核心內容還是掌握在外資手中,因為政治,市場等原因,這個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國家再不對安全系統加以重視,沒有完善的系統制度,那麼就無法有效的防範供應鏈風險,我們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對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進行網路安全審查有利於完善我國網路安全審查制度。但如果審查內容還停留在技術層面上,也會有威脅存在。所以要進行全方位審查,才能保證信息安全自主可控。如果每一個供應商都能夠向網路安全審查備案機構提供供應鏈上下游環節的情況,整個供應鏈就能夠做到一環一環的透明化清晰,通過透明達到掌握和可控。劃分詳細的關鍵基礎設施、敏感部門、政府機構范圍;建立詳細的透明供應鏈登記名錄;在關鍵基礎設施、敏感部門、政府機構中規范采購行為,通過上述三點的操作全面貫徹下去,相信可以有效的控制在供應鏈環節對於信息安全的可控性。

三、明確領導——推動安全信息體系可靠發展

我國目前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大多是在等保、分保制度基礎上,滿足合規性即可,也不注重以效果為導向,導致信息安全保障體系還停留在一個相對來說比較低的層次。如果整體行業在低等級中循環往復,那麼安全保障能力肯定無法得到有效的提升。這時就需要國家站出來成立一個新的體系來打破這種長期不變的體系。

首席信息安全官職位的設立是為了更細化分工,從更專業和明確責任的角度來對安全體系負責。而在關鍵基礎設施、敏感部門、政府機構等推行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是希望基於用戶的視角起到一個引導推動的作用,促進廠商的發展,使我國的安全產業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當然實行這個制度還需要對任職人員進行嚴格的考核,以保證首席信息安全官的專業性。

總而言之,建立一個全面的網路安全體系,對於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各種網路安全制度的建立以及行業的整合,可以確保所有人的用戶權利得到保障。 ;

Ⅱ 想 學數 據安全法,哪裡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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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數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數據安全的專門法律。與業已施行的《網路安全法》不同,《數據安全法》更強調數據本身的安全。而較之尚未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主要關注數據宏觀層面(而非個人層面)的安全。
生效之後,《數據安全法》將與《網路安全法》以及正在立法進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一起,全面構築中國信息及數據安全領域的法律框架。
其中,數據分級分類、加強核心數據治理、「數字鴻溝」、加強對向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國境內數據的監管、相應處罰力度的增加都是值得關注的要點與亮點。
撰文 | 吳昕、呂海洋
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數據安全的專門法律。自2020年6月28日以來,《數據安全法》已經歷三次審議與修改,確定將於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法案原文見參考鏈接)。
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全球進入數據爆炸時代,數據在社會發展、民眾生活中扮演起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與此同時,持續爆出的數據安全事件一直令各國政府和民眾堪憂。
2018年4月,扎克伯格因Facebook泄漏8700萬人數據,並將其用於美國總統大選,出席美國參眾兩院聽證會;就在本周四,剛剛傳出歐盟隱私監管機構因亞馬遜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而決議對亞馬遜進行4.25億美元處罰的消息。
數據安全與合規、經濟與技術發展之間的博弈與沖突日益被置於媒體與輿論的風頭浪尖。世界各國政府也相繼出台數據保護法律法規。
歐盟於2016年審議通過《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並於2018年正式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律。以「屬人」「屬地」「保護性管轄」和「國際公法」等多個管轄原則相結合,被認為是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令。美國也在2018年出台《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
2016年11月,我國立法機構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並於次年6月正式施行。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正成為我國在國際環境中的核心競爭力,2020年,我國先後發布了《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等相關文件,明確將數據列為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之後的第五大生產要素並強調要加快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提出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
《網路安全法》強調網路系統的安全,《數據安全法》強調數據本身的安全,而較之尚未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主要關注數據宏觀層面(而非個人層面)的安全。生效之後,本法也將與《網路安全法》以及正在立法進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一起,全面構築中國信息及數據安全領域的法律框架。
一 解讀法規要點、亮點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數據安全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表明立法目的。
本法共七章五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法律責任等。
1、總則部分區分了「數據」和「信息」的概念,規定《數據安全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接著,新法規定了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支持措施,以及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其中包括:實施大數據戰略,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培育數據交易市場等。
2、為有效應對境內外數據安全風險,法律要求建立數據安全制度。這一章也構成了本法的一大亮點。
首先,包括建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確定重要數據保護目錄。做好數據安全需要做很多事情,需要針對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各個環節進行數據安全風險的監測、評估和防護等,也需要用到許可權管控、數據脫敏、數據加密、審計溯源等多種技術手段。
只有做好了數據分類分級工作,才能做好的後續的數據安全建設。國家將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不僅是數據安全治理的第一步,也是瞄準了當前數據安全治理的痛點和難點。
《數據安全法》特別強調,「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重要數據」實施重點保護。
例如,對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數字鴻溝問題。近年來,隨著公共服務數字化,老年人、殘疾人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的問題逐漸浮現。在草案基礎上,《數據安全法》在「數據安全與發展」一章新增條款關注老年人、殘疾人「數字鴻溝」問題: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3、加強對向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國境內的數據的監管。這一點對於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例如,第三十六條規定,「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新法案擴大了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監管適用情形。即只要中國境外的司法或者執法機構要求提供存儲於中國境內的數據,均適用本條的規定,有助於更好地封堵境外機構的「長臂管轄」。
4、政務數據在數字化轉型中起著重要作用(例如農業),本法也就政務數據開發利用作出明確指示。
比如,要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數據開放共享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機制,利用數據安全運營,提升數據服務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效果。
5、相比《網路安全法》,本法規定了更為廣泛的域外司法管轄范圍(「屬地」加「保護性管轄」的管轄原則,符合數字時代數據發展的客觀情況),並將更為多樣的數據種類和數據活動納入其管轄范圍內。
對組織和個人規定了一系列開展數據活動時需遵守的義務。較之草案,違反義務的處罰力度也提升了。法律後果,包括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取締以及吊銷業務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在內的處罰,且或將同時承擔其他適用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
例如,本法新增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 解讀法規對行業的影響
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產業的快速發展,促使數據產業持續野蠻生長,然而由於市場發展速度快於法律。一直以來,數據採集、存儲、管理、加工、應用和流通等環節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無序發展狀態。
《數據安全法》的推出,為國內的數據應用行業和整個市場提供了新的行為准則,也設立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從法律角度促進了數據應用和交易規范化,也加強了全社會對數據安全防護的重視。
數據應用規范化。《數據安全法》為數據產業、數字經濟劃定了數據應用的邊界。在數據收集、管理、應用方面,做到合規、合法將成為企業運營數據業務的新門檻。
規范數據應用,既約束了數據的非法採集和濫用,又保護了數據提供方和普通民眾的信息,讓數據真正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血液。以數據開放、數據保護、數據流動等為基礎的數據規則或將構建並逐步完善,不斷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例如,數據分級制度有利於讓數據公司放開手腳,明確「紅線」。政府有關部門從源頭上明確哪些數據屬於重點保護,絕對不可觸及;而其它數據可以有條件或者免費向公眾開放。
數據交易規范化。數據資產化是近年來行業中的熱點話題,隨著數據的應用水平逐步提高,數據市場化交易、流通需求迅速擴大。然而,數據市場在交易過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交易機制不完善,中介服務商不規范,直接導致了市場中存在大量損害消費者及企業利益的違規、違法交易。同時,現存於市場中的數據中介服務機構在實際運營中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目前,國內存在各種地方數據交易中心,例如貴陽數據交易中心、上海大數據交易中心等數據交易平台,在各地之間的數據交易呈現地域化特點。《數據安全法》將數據中介服務商納入規范范疇,提出規范數據交易,並制定了中介服務商的問責制度,解決了長期以來,我國數據交易市場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的局面。
安全防護常態化。數字經濟加速各行各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相應的數據安全問題。在過去的十年中,針對數據的安全事件不勝枚舉,造成的損失小到工程停產、設備損壞,大到核設施停擺、國家能源運輸癱瘓。《數據安全法》的出台,使數據安全保護有法可依,對威脅數據安全的不法分子起到了約束作用。
與此同時,《數據安全法》明確了企業在保護數據安全方面的責任,對企業的數據安全建設提出了要求。企業數據安全防護將逐步常態化,企業在整個企業的數字化安全防護方面的投入也將有所擴大,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國內數字化安全防護產業的整體發展。
三 行業未來與疑點
新法案通過後,在中國陷於數據安全問題的特斯拉即在微博表態稱:「數據隱私安全,關乎著每一個消費者。特斯拉將嚴格遵守《數據安全法》,保護消費者數據相關權益。努力促進行業和數字經濟健康蓬勃發展。」
力推數字化轉型的各大券商是數據安全產業的重點用戶。《數據安全法》通過後,券商在數據安全治理、數據系統的流程體系建設及基礎數據服務等多方面,即已做好相應的調整。有分析指出,目前,券商需要關注數據來源的合規性、合法性,新法規會讓數據流程和商業變現變得更加規范,券商需要進一步專注數據應用,提升業務變現能力。
據南財全媒體報道,《數據安全法》落地後,各地會依據自身特點出台相應的具體條例與措施,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天津、貴州、安徽等地已啟動數據立法,江蘇也將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列入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隱私保護、數據確權、數據交易、數據壟斷等議題未來將成為各地數據立法關注的焦點。不過,從抽象的法律文字到具體生動的案例,期間仍需跨越較大的鴻溝。
草案討論期間,就有學者指出一些問題。例如,現在的大企業沒有幾個不涉及大規模的數據活動,將企業的數據活動完全置於政府的行政終局決定之下,顯然不利於改善營商環境,應當把「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的規定刪去。
排除司法審查也違背法治政府的一般原則,如何正當化?
不過,正式通過的法律第二十四條並未予以採納。「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Ⅲ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營者要遵守哪些法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3)網路安全和個人數據合規解讀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什麼是網路安全網路安全應包括幾方面內容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

網路安全應包括:企業安全制度、數據安全、傳輸安全、伺服器安全、防火牆安全(硬體或軟體實現、背靠背、DMZ等)、防病毒安全;

在網路上傳輸的個人信息(如銀行賬號和上網登錄口令等)不被他人發現,這就是用戶對網路上傳輸的信息具有保密性的要求。 在網路上傳輸的信息沒有被他人篡改,這就是用戶對網路上傳輸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的要求。

(4)網路安全和個人數據合規解讀擴展閱讀:

網路傳輸的安全與傳輸的信息內容有密切的關系。信息內容的安全即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其中的信息安全需求,是指通信網路給人們提供信息查詢、網路服務時,保證服務對象的信息不受監聽、竊取和篡改等威脅,以滿足人們最基本的安全需要(如隱秘性、可用性等)的特性。

網路安全側重於網路傳輸的安全,信息安全側重於信息自身的安全,可見,這與其所保護的對象有關。

Ⅳ 相關公司拒絕執行個人信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怎麼處理

《個人信息保護法》三讀通過,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對應的是,作為「信息處理者」的企業也有了法律上新的義務。
作者 | 呂長軍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碩士校外導師
編輯 | 布魯斯
2021年8月,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三讀通過 ,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對應的是,作為「信息處理者」[1]的企業也有了法律上新的義務,包括:制度完備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個人信息分級分類義務、內部許可權管理義務、信息質量與演算法合規義務、信息主體權益保障義務、事前風險評估義務(例如事前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合規審計義務、以及特殊處理者的義務等,因此需要依法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個人信息及數據[2]合規體系。
一、企業建立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的價值
《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企業提出了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的要求,似乎企業負擔加重,但實際上企業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來進行合規操作有諸多的價值:
其一,合規價值。我國先後出台的《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法律不僅構建起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的基本框架, 而且均明確要求企業建立數據(或個人信息)合規制度,而《個人信息保護法》更是要求大型互聯網平台、業務類型復雜的企業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合規制度體系」[3];同時,諸多境外數據保護法律法規如GDPR等也要求企業建立數據及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可以說,建立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法律義務。
其二, 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在強調個人數據與隱私保護的大環境下,企業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方面的有效努力,最終會得到合作方的認可,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得到消費者的最後認同,這無疑將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
其三,降低企業風險及減少損失。任何企業在個人信息及數據方面不合規的行為,均有可能產生行政調查、侵權訴訟、媒體曝光、甚至刑事案件等後果,將可能會為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和聲譽損失,包括行政處罰、訴訟賠償、刑事處罰、客戶流失等。
其四,有助於應對行政監管或訴訟。企業的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的完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企業已充分盡到數據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可以有效助力企業應對監管執法和訴訟抗辯。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1條下企業的合規義務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第51條集中闡述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主要合規義務,包括制度建設、信息分類、技術措施、人員管理和應急預案五個基本方面以及兜底的其他措施。
第51條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三)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許可權,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1、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企業)內部應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1)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對企業而言,了解和梳理企業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目的、范圍和方式,是進行信息處理管理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需要整理、制定適應企業內部的個人信息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1)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及處理制度;(2)個人用戶信息收集及處理告知制度;(3)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包括傳輸、使用及資料庫安全等);(4)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制度;(5)個人信息風險評估制度 ;(6)審計制度等。
除上述重要制度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中還應有應急預案制度、個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等。(詳見下文)
內部制度應具有合規性、可行性、完備性;也即既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要從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可操作,同時應注意全面覆蓋相應各個業務條線, 具有完備性。
2)制定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存儲及處理操作流程
流程與制度相輔相成。企業應注意「個人信息處理全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實施從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存儲到處理、刪除等各環節的銜接和涵蓋全流程的管理,並在流程中應注意嚴格的許可權管理。
3)設置網路安全負責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等專職人員
《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者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規定了個人信息控制者應當設置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而GDPR則要求設置數據保護官。
《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硬性要求所有的企業均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而是要求如果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 則應設置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4],但「數量」並未予以明確標准。當涉及的個人信息數據量較大時,企業應當考慮設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由其進行相關工作的統籌和管理,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成立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乃至推行制度及措施的實施。
2、個人信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網路安全法》、《數據保護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都提出要將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無論從合規或管理效率而言, 企業都有必要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首先,梳理企業信息庫存。搞清企業目前擁有哪些個人信息(數據)、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位於何處、如何流動以及與哪些部門相關,是在企業中創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框架的基礎。
其次,明確所需信息, 去除非必要信息。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應滿足《個人信息法》第6條提出的 「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因此,企業應當明確其需要哪些類型的個人信息,通過清單等形式將所需信息的內容和目的進行陳列,同時,應在企業系統中去除非必要的信息,並嚴格要求各部門不再進行收集或儲存。
再次,對需要處理的信息進行分級分類,以便進一步的管理,包括處理許可權、流程等工作的區分。
其中,企業應對以下兩類信息進行甄別並加以特別關註:
1)敏感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信息。這類信息多與人身、財產安全相關,因此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相關的程序和保護措施要求較之一般個人信息要嚴格。
2)未成年人(未滿十四周歲)個人信息。我國法律要求對該類信息的處理應依法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收集的個人信息, 不僅僅指收集的外部個人信息, 也包括對內部員工的個人信息。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因對內部員工「人力資源管理」從而可以進行各種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 但絕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內部員工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
3、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在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而保障數據安全是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一項重要且基礎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法律義務。我國《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者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5];《數據安全法》強制性規定了數據處理者保障數據安全的法律義務[6], 《個人信息保護法》則要求企業採用安全技術措施來保護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
匿名化後的數據,不需要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 但仍應遵守數據保護的法律規定。
4、個人信息處理許可權及安全教育與培訓
個人信息處理許可權制度經過多年企業界的實踐, 被證明是一項較好的對個人信息及數據管理的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該機制直接列為企業的一項法律義務。該機制的要點在於:
1)設立內部分工和許可權制度。將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使用等處理環節,以及風險監控、合規等工作進行明確的分工,並根據分工和信息分級分類情況,對不同員工設置對應級別的許可權。
2) 全員參與(而非重點人員參與)安全與許可權培訓。通過個人信息與數據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牢固樹立數據安全意識,明確各自許可權所在, 防止人為造成數據泄露。
5、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制度
合規工作雖能防患於未然,但並不能完全排除風險。隨著技術進步和企業產品迭代,安全漏洞總難以避免,因此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以備不時之需。我國《網路安全法》中已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9],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個人信息保護法》再次強調企業應建立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並將此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律義務。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下企業的其他合規義務
除第51條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在其他條文中規定了企業的一些重要的合規義務, 主要包括:
1、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充分告知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再次強調了個人信息收集與處理的「告知-同意」原則。對於需要收集個人信息的企業而言,應制定出明確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隱私政策》),真實、完整的向用戶告知企業的基本情況、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范圍及場景、個人信息處理方式及規則、對外共享及披露情形、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保障機制、投訴處理渠道等。
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應公開發布且應送達個人信息主體, 由用戶在注冊或首次運行產品時閱讀並勾選同意後才可繼續使用。如涉及個人信息會被用於用戶畫像和個性化展示的,則應在《隱私政策》中徵得用戶的同意,充分保障用戶知情權;而在進行自動化決策前,應當就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和公平性做好充分說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對於收集個人敏感信息的,應取得用戶的單獨同意[10],因此企業不能採取過去的概約性、打包式的同意,而應單獨提示用戶勾選同意方可。
2、信息主體權益保障義務(應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修正、移轉及刪除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決定權、限制權、拒絕權、查閱、復制權、可攜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既然個人享有一系列個人信息權利,也意味著個人信息處理者負有配合個人權利行使的義務。企業需要根據用戶個人的需求,靈活和准確地響應數據主體訪問查詢、更正、刪除、移轉等要求。
1)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的途徑及服務
長期以來,不少互聯網平台將用戶信息視為重要的財產性權益,而用戶想了解平台到底掌握自己哪些信息卻有時連查詢的渠道、途徑都沒有。GDPR開了個人信息嚴格保護的先河,確認個人有查詢權,即有權要求互聯網公司(信息控制者)提供掌握本人信息的明細清單。
《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了企業應為用戶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的法律義務,因此企業也應制定相應的接受用戶要求、核實身份、匯總信息、提供信息的制度和流程。
2)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 提供個人信息修正的途徑及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修改權,企業應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修正的途徑和服務。相應的,企業應建立起修正溝通渠道、內部修正機制等。
3)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移轉的途徑及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可攜帶權,即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該規定不僅有利於個人自由處理其個人信息,也有利於打破數據壟斷和數據孤島現象。而作為企業也應就此制定移轉的內部操作流程。
4)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便捷刪除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基於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撤回同意,是個人信息主體處分自身權利的一種方式。企業應確定撤回方式、撤回渠道等響應機制,並應保證用戶行使權力的便利性,符合「便捷原則」。
雖然法律未解釋何為「便捷」, 但按照通常的理解,「撤回」的難度不應大於「同意」的難度。
因此,企業可在企業主網頁、APP登錄入口等顯著頁面安置「撤回」的鏈接或選項, 並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導。企業內部因數據的修改和刪除有可能涉及多個部門,故應建立一系列的操作流程,並應研判其中的風險。
3、數據與演算法的合規義務
1)數據質量的檢查和審視,防止因數據質量引發歧視
演算法以數據為基礎, 數據不準確,則演算法結果、數據分析結論則基本不會准確,有可能會對相關數據主體帶來負面評價,從而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8條規定: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保證個人信息質量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從企業的角度說,則應建立檢查和審視數據的相應制度和流程, 以保障數據獲取的准確度。
2)保證演算法公平合理, 防止不合理差別待遇
互聯網時代「演算法為王」。演算法推薦是搜索引擎、社交軟體、電子商務等幾乎所有平台的標配。平台用代碼、演算法替代了傳統的內容分發過程中編輯的角色,提高了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會導致例如大數據殺熟、劣質內容泛濫等一系列侵犯用戶權利的現象。也正因為演算法推薦下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國家開始通過立法手段進行干預,並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下初步確立了演算法問責制,這在我國還是首次。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
演算法的透明性、公平及公正性本屬於倫理范疇,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它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成為相關企業的法律義務。它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對所用演算法進行檢查和審視,保證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3) 自動化決策(演算法),需遵循「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進行自動化決策,需遵循「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而且在自動化決策對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時,應「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也即賦予個人主體拒絕權。這對於長期以來通過個性化推薦、通過用戶畫像為用戶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的企業來說,產生較強的影響和制約。
4、事前風險評估義務[11]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中,企業應當進行事前風險評估,且應將風險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1)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2)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3) 委託處理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公開個人信息;
4) 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5)其他對個人有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我國《數據安全法》中僅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對其數據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12];《個人信息保護法》則明確在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自動化決策」、「委託處理」、「向第三方提供」、「對外公開」、「跨境提供」等情形下賦予所有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以「事前評估」的義務。
因此,風險評估將成為作為信息處理者的企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 應將其制度化、常態化,在保證評估質量的情況下盡量實現高效、快捷。
筆者認為,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組織涉及的個人信息種類、數量, 收集、存儲、使用、委託、提供等的情況,面臨的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5、合規審計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定期對企業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13]。但由誰審計、具體審計內容、審計標准尚未有明確規定,企業應未雨綢繆,參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網路安全法》、《數據保護法》三部基本法律中相對具體的規定,制定出應對審計的方案。筆者認為,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審查內部管理制度和個人信息備忘錄的完備性和合規性;
2) 定期審計個人信息處理和管理工作;
3) 審計履行個人信息查閱復制、修正、移轉及刪除義務情況(信息主體權益保障情況);
4) 審核風險評估報告及記錄情況;
5) 審核個人信息相關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6) 根據個人信息及數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及時調整內部制度的情況。
6、委託外部進行個人信息處理的合規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並非不允許進行個人信息的外部委託處理, 但是應區分「共同處理」與「委託處理」, 其中,共同處理應取得信息主體的充分授權。
在數字經濟發展迅猛的今天, 數據外部委託處理已經極為常見, 比如雲服務,SAAS服務等, 均需要數據的外部存儲與處理。委託處理雖不必取得信息主體的授權,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效後,在對委託第三方(受託人)處理的情況下,委託處理個人信息之前,應事先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雙方應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其中應清楚載明委託事項、受託人許可權、期間等事項, 尤其是委託受託人進行信息處理不應超過個人權利主體的授權許可權或相關法律授予的許可權。
7、跨境數據傳輸的合規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並非禁止個人信息跨境傳輸,而是規定了實現數據跨境傳輸的必要條件以及制度性框架,並引入了國際上一些較為成熟的做法,如標准合同機制等。但是,在操作層面還有待於進一步的制度以及有關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去進行細化,包括標准合同模板、國家網信部門的評估流程及標准、認證部門及認證標准、不對等國家的清單等[14]。因此,在跨境數據流動場景中,企業應嚴格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網路安全法》與《數據安全法》的規定, 慎重處理跨境數據傳輸的問題。
對於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而言,《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的企業合規內容多而雜,可能涉及企業多個部門,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有一個完整的應對思路和方案, 所有部門都應當做好調整和配合的准備。
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吸收了國外立法的優秀做法以及過往國內實踐寶貴經驗,可謂是「集大成者」,真正把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升到了新的水平;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有待於包括企業在內的各方一起努力,才能真正起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維護公民網路空間權益以及促進信息合理利用的作用。
相關鏈接:
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每周速覽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審
注釋:
[1]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僅僅包括企業,也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本文主要討論企業的合規義務。
[2] 數據是信息的載體, 個人信息在網路環境下通常以數據形式存在,故在網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保護不可分離。
[3]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
[4]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採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聯系方式,並將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報送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5] 參見《網路安全法》第10條。
[6] 參見《數據安全法》 第25條。
[9] 參見《網路安全法》第 25 條。
[10]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29 條。
[11]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55 條。
[12] 參見《數據安全法》 第28條.
[13]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4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定期對其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14]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8條、第40條、第43條。

Ⅵ 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什麼管轄上實現了

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境外管轄上實現了突破


1、《數據安全法》對「數據」概念進行補充和延伸。


已生效的《網路安全法》並沒有對「數據」進行定義,而採用「網路數據」(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和「個人信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兩個概念,兩個概念事實上已涵蓋了公民參與網路活動中使用各類電子數據和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線下數據。


由於立法角度差異,《數據安全法》直接簡明扼要地將「數據」定義為「任何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其保護范圍較《網路安全法》大大擴展,這一改變將電子化記錄與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統一納入數據范疇,既符合數字化時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適應了數字經濟時代整體信息保護和整體信息安全的新要求。


2、《數據安全法》已具備一定「域外效力」,為反制國外相關法律的「長臂管轄」提供了法理依據。


與《網路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相比,《數據安全法》更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開展數據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今,伴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數據的收集和存儲早已突破了國界的限制,如歐盟的GDPR已極大擴展了其域外數據安全管轄權范圍。GDPR更注重效果原則,只要在客觀效果上構成對本國或本地區自然人個人數據的處理,就受GDPR管轄。《數據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對保護我國國家主權和公民個人權利意義十分重大。


3、兩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數據」這一概念,但受限於實踐中掌握尺度問題,均未明確界定其范圍。


《網路安全法》對重要數據的分類保護以及出境做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網路運營者應「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對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設立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也做出了規定。雖然兩部法律均未對重要數據范圍進行界定,但可通過相關其他法律及規則定義進行識別和借鑒,比如:2019年5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化辦公室公布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對「重要數據」明確界定為:「重要數據,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數據,如未公開的政府信息,大面積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礦產資源等。重要數據一般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信息、個人信息等」。


4、《數據安全法》確立了全新的「數據安全評估制度」,評估范圍更廣。


在《網路安全法》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均規定了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制度,但上述制度僅限於數據或重要數據出境過程中的評估。如《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而《數據安全法》所規定的數據安全評估,范圍更廣,針對重要數據處理者的全部數據活動。《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組織掌握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數據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從執法案例分析


縱觀《網路安全法》2018年1年的執法案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合規風險主要集中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信息內容審核、網路產品和服務等五個方面。由於《數據安全法》尚未正式執行,我們也可以參考網路安全法執法重點和處罰措施,對於企業合規具有借鑒意義,對於網路安全從業者,有助於避開企業網路、信息安全雷區,完善企業自身網路安全防禦體系。


1、《網路安全法》主要責任主體為網路運營者。


對於企業而言,根據《網路安全法》第76條第3款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結合執法案例具體而言,責任主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具有信息發布功能的網站及平台(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台、網路、今日頭條)的運營者;網路科技/技術公司;學校、學院及其他事業單位。


《數據安全法》的主要責任主體是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在「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第二十七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有說明。


2、《網路安全法》主要執法機構: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


盡管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或指引告知各個執法部門的主要執法范圍,但根據2018網路執法案例來看,各部門大致執法點如下圖所示。



《數據安全法》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規定了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具體各部門的執法關注點要等一年後的執法案例分析。




















Ⅶ 《網路安全法》對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有什麼特殊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名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Ⅷ 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區別

法律分析:它們的立法宗旨,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最主要出現在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甚至我們可以說第25條是國家安全法當中關於網路安全的一個專門條款。換言之,國家安全法為網路安全法的制定奠定法律基礎。因為其涉及到大量數據的分類,並且具有針對性的構建了相應的制度。數據安全法也對信息和個人信息做了一些強化和規定,其中「安全」在數據安全法中出現了91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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