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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網路經營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5-05-11 11:31:11
㈠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制定目的: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的情形:
-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查處工作機制: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 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查處部門及職責:
-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 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加強信息共享。
舉報與受理: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查處原則與措施:
- 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對涉嫌無證無照經營的,可以採取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調查了解情況、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資料等措施;
- 對涉嫌無證無照經營的場所和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法律責任:
- 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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