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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網路消費法律體系

發布時間:2022-04-23 19:57:12

『壹』 如何構建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合。

『貳』 關於網路消費者的權益方面急需一篇外文翻譯!!!!只需要一篇外文就好了,不用您來翻譯!好心人求助

論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
依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路消費這一新型的消費方式已經逐漸成為
人們人們消費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場和規模不斷擴大。互聯網給人們的生活
和工作帶來便捷和高效的同時,也增加了網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可能,出現了
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益的侵害。因此,要對症
下葯,加強對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
良性發展的交易空間。

消費者權益

權益保護

所謂網路消費,
從廣義上來講,
是人們藉助互聯網路而實現其自身需要的滿
足過程,是包括網路教育、在線影視、網路游戲在內的所有消費形式的總和。
從狹義上來說,網路消費是指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路進行購買商品的行為和過程;
消費者和商家憑借互聯網進行產品和服務的購買和銷售,是傳統商品交易的電
子化和網路化。網路消費也稱為「網路購物」或「網上購物」等,包括
B2C和C2C兩種形式。
網路消費與傳統消費的本質區別在於:
網路消費的主體,即網路消費者能夠以一種全新的方式在虛擬社區環境中自由地選擇、購買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務,不再受制於各種現實、市場空間等外部因素。

網路消費具有無邊際性、個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為網路消費的主體的網路消費者則具有網路消費者人文統計特徵、網路消費者的個性心理特徵、消費者的網路經驗、消費者購物導向等特徵。而在這些特徵中我們需要著重注意的是消費者的心理特徵,這種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費心理
2、追求個性化的消費心理
3、追求自主、獨立的消費心理
4、追求變現自我的消費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費心理
6、追求躲避干擾的消費心理
7、追求物美價廉的消費心理
8、追求時尚商品的消費心理等。
了解消費者的這些消費特徵有助於我們分析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在網路消費過程中,尤其是在購買、使用網路商品和接受網路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網路消費者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安全權、損害賠償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而現時代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好壞與網路產品和服務經營者以及網站應盡的
義務和責任是相關聯的。為了保障網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和網路消費的健康發
展,有必要介紹網路產品和服務經營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網路產品和服務經
營商的基本義務有: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提供商品信息的義務。
3、商品質量保障以及售後服務義務。
4、不得不當免責義務。
5、保護消費者安全和隱私的義務。作為網路消費行為中占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而言,消費
者信任又是該考慮的另一個方面,消費者信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傳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保護內容;第二,網上交易安全的內容,也
就是使消費者信賴網路交易的真實性、可靠性。這兩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費
者信賴這種交易方式,使消費者在網路環境下發生的交易同樣受到與普通交易
一樣的保護。

現階段通過法律構建可靠的網路消費環境,
樹立消費者的信心,
這已成為各
國立法者的共識。經合組織消費者保護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護,
公平原則約束下的商業、廣告及銷售行為,在線信息披露,確認過程,支付,爭議解決和救濟,隱私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保護的特殊性。2、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特殊性。3、消費者損害賠償權保護的特殊性。這些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就決定了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而當今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屢屢出現,主要表現在這些方面:1、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即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是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等。2、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損,即體現在網路消費欺詐和格式合同條款侵權等,如:商品數量、質量、價格與預定時要求不符;售後服務難以保證;強制要求接受商品等問題。3、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在網路購物環境下,消費者行使退換貨的權利會遇到許多新問題,如:在離線交易後,如果由於商品本身的特性導致的無法通過網路認識,消費者購買後才發現,雙方又無退換貨的約定和法律依據,那麼消費者提出退換貨的要求和權利將受到損害等。主要表現在:難以找到侵權方;侵權證據難以掌握;侵權責任難以認定;異地管轄使侵權賠償難以落實等。4、消費者交易安全權受損。
網路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原因主要有:1、網路消費的特殊性。2、網路消費設施的不完善。3、經營者經營觀念落後。4、與保護消費者相關的網路技術發展相對滯後。5、對網路消費的監管不力。6、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薄弱。綜上原因,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需要我們付出一定的努力去實施。
現階段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途徑有:1、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是消費者通過接受消費教育,樹立正確消費觀念,獲得豐富的網路消費知識,提高消費者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切個人活動。消費者自我保護是消費者法律教育的理想結果,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只有每個消費者都對自己的權利給予充分的關注,才有可能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進而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向前發展。2、國家保護。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方式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具體應該做到:加快對網路消費的立法和司法保護;加強政府的行政保護。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才有可能更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3、社會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通過各類社會組織、社會輿論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可以充分發揮各類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的作用。行業組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作用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一個社會進步的程度。網路中介組織則主要是通過發放認證標志來保護消費者的。而我國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則是表現在以下方面:一、不斷提升網路技術水平,完善網路消費配套設施建設。二、健全網路消費法律體系,維護網路消費者權益。具體表現在;1、網路交易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維護。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三、規范網路服務商的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四、加強多部門聯合監督,擴展網路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擴展網路消費者權利的救濟渠道,降低救濟成本,能充分調動其維權的積極性,同時,如果相關配套制度比較完善,顯著的救濟效果也必將有助於遏制經營者的投機行為。五、加強網路消費教育,提高網路消費者素質。加強網路消費教育是提高網路消費者素質的重要途徑。消費者素質的提高勢必會提升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國民素質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升消費者的道德水平,是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長遠保障。
三、結語
綜上所述,網路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政策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樹立消費者信心以及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建立平衡的關系不可或缺,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詐和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所以,我們應當加強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研究,促進我國網路消費者權利保護立法,改善我國網路消費環境,增強消費者對網路消費的信任,提高網路消費水平,加快網路消費市場發展,使我國盡早跨入網路消費時代,實現網路經濟的騰飛。

『叄』 如何對網路產品的質量進行適當的監督與管理

監督和管理網路產品方法:
1.必須進一步完善網路商品交易相關法律法規。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事任何行為都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行動標准,特別是網路商品交易這種新興產業和新型購銷形式必須要有與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強化依法監管的機制和手段。實行網路主體資格實名制認證,變"無形"監管為"有形"監管。建立以國家工商總局為中心的電子商務營業執照認證體系,對網路經營者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並在網上交易過程中進行域名核准與網路經營主體認證。另一方面,要循序漸進,制定法律法規要符合實際情況,有其實用性和適用性,合理有效的方式不是單單上級直接研究相應法律法規,而是同時要下級監管部門,甚至可以包括民間組織、群眾網民,通過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意見一向上級通報一上級根據實際情況綜合歸類並制定法律法規,這樣才更具實用性。

2.建立網路交叉聯動系統,提高各方面協作監管能力。

工商部門在監管實踐中,"以網管網"的原則已經基本成形,雖然具體辦法還在制定當中,但建立網上商品交易監管網和信息網,在線監管並及時公布在網路商品交易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信息也基本確立。然而,由於監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而且工商部門的監管資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網路商品市場監管過程中必須加強各監管方之間的協作,提高網路商場監管能力。應建立區域之間、政企之間、行政監管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各級信息共享和聯動系統,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能力。另外,工商部門在對網路市場監管過程中要分清主次,充分利用有限的監管資源,先重要再次要,先抓點再抓面,先監測管理較大的有影響力的網站和監測重點如食品葯品的商品,再一級一級的按照主次來層層抓起,從而逐步推行全面的網路監管。

3.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全力提高維權工作能力。

網路商品交易是一項新型的產業,工商部門網路監管工作任重而道遠監管工作經驗也相對欠缺,需要不斷改革監管方法。網路商品交易中心的在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前協助買方對商品進行檢驗,符合標準的方可入網工商部門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方式,對所有入網商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檢驗,對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進行處理,對違規經營者進行信用等級分類,對違反經營原則的店面進行警告提示或者查封網店處理。另外可以通過網上監管信息發布,警示消費者在整個購買過程中要仔細注意各個環節,如看網站是否正規,是否有ICP證書、工商備案的紅盾標志等。另外,工商部門可以建立網路12315舉報投訴平台,並構築各地12315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設立專門的網路聯系人員,及時對網路投訴、舉報做好統計和初步分析,同時各地舉報投訴中心應加強交流,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資源來開展維權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權利。

4.工商部門網路監管人員素質急需提高。

要實現現代化的網路監管就必須有相應配套的監管人員,或者說監管人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向以傳統市場監管方式開展工作,所以監管人員欠缺懂得和熟悉計算機網路方面的人才相對缺乏,既懂商品交易市場監管業務又懂計算機網路的復合型人才就更少,各地工商部門要熟練的掌握電腦監控網路商品交易市場至少目前來說還不現實。所以著力培養專業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勢在必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應強化學習培訓,召開專門的網路監管業務培訓班,先通過對業務骨乾的培訓,階段性的提高網路市場監管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的全面發展,相關部門在配套監管設配的提供上和培訓費用方面應給予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幫助。

『肆』 談談健全法制在互聯網時代的經濟意義

互聯網時代,健全法制對促進互聯網的發展有重大的推動作用,使得互聯網發展在平衡中發展,可從以下幾點方面進行立法:

  1. 建議制定數據開放(Open data)立法及政策,促進大數據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隨著雲計算模式的興起以及社交網路、移動計算和感測器等新渠道和技術不斷涌現,信息的類型和來源變得愈加復雜,規模急劇擴大,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

    大數據應用將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深刻影響零售、金融、教育、醫療、能源等傳統行業。抓住大數據的機遇,中國將站在現代化的制高點上,而不僅是國內生產總值的量的積累上,提高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制定大數據開放立法及政策,促進大數據資源開發及利用。我國信息化法制建設中,應緊緊抓住該歷史機遇,制定大數據開放相關立法及政策,積極開展大數據技術應用,充分發揮示範效應,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及我國信息化建設。

  2. 信息化法制建設中,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平台責任制度,促進互聯網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平台責任可以通過行業自律、企業自律等其他手段解決,需要多方參與,多管齊下。

  3. 網路安全方面,盡快出台《網路安全戰略》,加強網路安全立法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快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並指出「高度關注海洋、太空、網路空間安全,是關繫到國家利益的三個重要方面」。

『伍』 網路消費法律設立的意義

網路消費法律設立的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體系。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專設網路消費維權章節之外,盡快出台網路商品交易行為監管和網購消費維權的具體細則和規定,重點補充、完善網路消費維權的管轄權、網路商品經營者責任、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責任等條款,並將其納入法律法規監管之中,建立健全網路市場監管體系。
2、引導自我保護,積極防範風險。工商部門、消協應引導網購消費者謹慎選擇交易對象,盡量選擇信譽好、安全性較高的網站購物在購物過程中注意識別虛假信息、妥善保護私人信息並認真閱讀和保存交易規則在支付過程中注意保存電子購物單據,支付後必須記錄交易的流水單號,以備記錄、查詢和作為糾紛處理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應在有效異議期內積極與網路經營者協調,若無法協調應及時收集憑證、單據等,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
3、強化人員培訓,應對維權需要。網購消費維權工作對工商執法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工商部門應通過學習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對《消法》新適用領域和法規的理解程度,使執法人員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掌握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知識,並熟練掌握計算機技術、互聯網知識以及電子證據的搜索、跟蹤、固定等一系列專門知識,以積極應對網購維權工作需要。
4、強化網購監管,規范交易行為。加大對電商提供商品質量的監測頻率、力度,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三無、傍名牌等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網購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檢查網購合同、交易評價等內容,一旦發現網購欺詐、虛假宣傳、不平等格式條款違法等問題,及時進行查處。
5、暢通維權渠道,維護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覆蓋轄區的「12021打假維權提示牌」、「一會三站」、12021申投訴舉報平台作用,高效、快捷受理網購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方面的投訴舉報,做到深入調查、積極處理、及時反饋,強有力保護好廣大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陸』 網上購物

網上購物的優點及現狀分析

「網上購物」,這個逐漸流行於二十世紀的購物方式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論是腰纏萬貫的大富翁、時尚的白領麗人還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這其中有的也許僅僅想擁有這種體驗的感覺,有的可能將此作為一種「知識人士」的標志,有的則可能已將網上購物作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取代了傳統上街購物的方式。

究竟何為網上購物呢?

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把傳統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專業地講,它是交易雙方從洽談、簽約以及貸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通過Internet、web和購物界面技術化的B to C模式一並完成的一種新型購物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將此視為一個面向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統的虛擬商場。但在我看來,這個電子商場並非虛擬,因為購物的每一個步驟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很真實,與傳統購物模式的唯一區別僅在於少了言語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單與確認過程。一般來說網上物品的經營大致可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電子商店,即提供網上購物或網上服務的營業者,通過自己的網站,直接對網路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一種是電子商場,它是由許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者集中在一個網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個網站購買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站經營者同時又是商店經營者,而後一種情況中網站經營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中介。

網上購物在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顯示出較強的發展勢頭,它在推動國家經濟增長方面可以說又是一支嶄新的力量。舉例來說,GFK最近一份針對德國網上購物者的調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國的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53億歐元。GFK預計,2004年全年,德國在線購物銷售額達到110億歐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國網上購物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SARS開辟了中國網上購物的新紀元。面對非典的襲擊,多數人被困在屋內,而要想不出門就買到自己所需的東西只能依賴網路,許多防範意識很強的人也試著網上購物。 至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網上訂貨、送貨上門」的方便,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接受網上購物。CNNIC在其發布的《中國互聯網路熱點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我國有17.9%的網民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在瀏覽過購物網站的網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內有過網路購物經歷,有過網路購物經歷的被訪者中有超過90%的人今後會繼續進行網路購物;有63.7%沒有購物經歷的網民表示今後會嘗試網路購物。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網上購物市場有巨大的潛力。

網上購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訂貨不受時間的限制;
第二,獲得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買到當地沒有的商品;
第三,網上支付較傳統拿現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
第三,從訂貨、買貨到貨物上門無需親臨現場,既省時又省力;
第四,由於網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員及儲存保管等一系列費用,總的來說其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更便宜。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綜上可以看出,網上購物突破了傳統商務的障礙,無論對消費者、企業還是市場都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在新經濟時期無疑是達到「多贏」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國現階段網上購物存在的八大問題

我們在看到網上購物優點的同時更要認清它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便盡早地找到解決方案以促進網上購物的良性發展。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狀況的評價是「痛並快樂著」,而這其中痛的指數要高於快樂指數。

記得「網路法」的課上老師曾放過一個《經濟與法》欄目中報道的有關網上購物的案子,講述了某男幾次網上購物的經歷,結果是多數時候都不滿意,比如一次他買到的光碟與宣傳不符,而且還是質量很差的盜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錢淘到的書居然沒有標價,而且書上清楚地印著「贈品」兩字,他深感受騙,認為即使出得價錢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別的商品的贈品即非賣品濫竽充數的話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怒之下,他將網站經營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沒有律師願意為他代理,因為訴訟標的太低了。是啊,這一元錢的官司表面上看實在是沒什麼爭訟的必要,可是從「一粒沙里看世界」,從「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邏輯中推理便可得從「一元錢里看誠信」。當然,網上誠信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基於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網上交易的誠信機制。

像上面這種通過網上購物令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表明現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其利益並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作為弱者一方,消費者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繫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范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長又復雜甚至危害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有時為逃避責任還會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語言,一旦出了問題會以此為自己辯解。消費者有時為了圖省事不會仔細閱讀每一條款,有時就算讀了也很有可能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之處,有時即便發現有什麼可疑的地方但為了及時買到所需商品也無所顧忌,因此,有時一個「我同意」的點擊會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後一系列的麻煩。

四、交貨延遲。付款後不能按期收到貨物的事屢見不鮮,有時付款後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也會出現。

五、退貨困難。《消法》2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可是網上購得的貨物想要退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經營者往往找種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在退貨范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看也根本無法退換。拿「樂友」購物網站為例,在它的質量保證及退換貨規定中有這樣的條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資料不全、贈品不齊全的不能退貨」。對以上這條我提出質疑:按照加著重號部分文字的表面意義我可以理解為,只要拆開包裝就不能夠退換,因為只要拆開就一定會破壞包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這條規定,消費者合理退貨的權利便形同虛設了。

六、網上欺詐與虛假廣告。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它們往往打著「跳樓價」「超值大獎等你拿」一類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借機侵犯消費者的權益而為自己牟利。

七、無人問津的售後服務。許多網民表示,網上購物的售後服務較差,有時商品出了問題經營者能推則推,就算有售後服務也只是表面應付一下,許多問題根本得不到實質解決。

八、處於危機中的隱私權。這個問題是現在大家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挑戰網路安全的主要大敵。從事市場信息業務的美國TNS和隱私保護團體TRUSTe日前指出,由於擔心個人信息被盜和泄露隱私,可能有多達58%的美國消費者在假期旺季減少在網上購物,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去年的49%。 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認,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於危機之中。還以本文中的網上購物為例,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資料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此外,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被篡改、被盜也是常有的事。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肯定會制約未來網上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三)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借鑒以及對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幾點建議。

從上述內容我們看到網上購物在現在來說確確實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如何做到趨利避害呢?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費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識,購物時應選擇那些知名網站,購物前應該仔細閱讀購物條款,對購物憑證應妥善保留等等;商家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自己的誠信指數;政府則可以借鑒傳統消費市場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經驗,設立「網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對網上購物實行統一監管;整個國際社會應該通力合作,及時制定各種雙多邊協議、國際公約等手段,為國內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供更多的國際支持。但是在我看來,在所有確保我國網上購物順利發展的相關舉措中,盡快建立完備的網上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應屬重中之重,我們只有將網上購物中出現的一些新法律問題、新法律關系及時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有效地調整在網上購物中產生的一切行為,才能使廣大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時從根本上保證網上購物的長遠發展。

在這里,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製品 外,其餘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製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路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路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徵,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路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路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路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路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路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結語**

總之我們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為我國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提供放心的購物環境,創造良好的消費體驗!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3718

『柒』 網路消費有那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亮點一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案例: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亮點二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亮點三霸王條款?內容無效!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亮點四經營者義務被強化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商家要"自證清白"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亮點五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

『捌』 如何完善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

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法律保護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力度。我國雖然已先後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如網路購物中網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購物渠道,但是目前還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導。同時就舉證責任方面應進一步擴大涉及具體消費領域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少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例如我國一些城市中設立12315聯動行動,即公安、醫療、工商、稅務等部門聯合執法,減少投入,切實方便消費者。

(3)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於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

2.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據統計,當消費者權益受損失時,只有22.3%的消費者能主動投訴、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於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維護自身合法消費權益。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目前很多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時,滿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關證據,從而增加投訴難度和訴訟風險。因此應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等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自身權益保護能力。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執照管理,甄選合格人員,嚴格把關;②強化產品安全標准。單個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葯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經驗加以鑒定而一旦鑒定錯誤,其後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訂並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准實行安全標准檢驗;③嚴厲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如市場欺詐、制售黃賭毒等。

(2)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社會傳播媒介,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

『玖』 中消協加強網路消費演算法規制,這對杜絕價格歧視有何幫助

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召開網路消費領域演算法監管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中國消費者協會表示,將加強對網路消費演算法的監管,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中國消費者協會指出,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的快速發展,網路購物、交通運輸、旅遊住宿、訂購外賣、網路游戲等生活消費領域出現了大型平台企業。不少平台存在一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引起廣泛關注。

據了解,評價演算法是指一些平台和運營商在平台上,為了獲得好評,編造虛假的高分評價,或隱藏中差評價,使真實評價無法出現。虛假評價和虛假評價不僅破壞了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也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此外,概率演算法還包括一些在線運營商進行有獎銷售和抽獎兌換。特別是一些網路游戲公司經常為抽獎活動推送游戲道具。雖然中獎(落選)概率公開,但演算法程序不透明,實際中獎概率缺乏控制,屢遭消費者詬病。對於演算法的應用,中國消費者協會表示,希望各行業組織加強指導和監督,促進網路運營商合理、合規地應用演算法,凈化行業氛圍,促進良性發展,切實維護合法權益以及消費者的利益。中國消費者協會進一步指出,建議有關司法機關加強演算法應用案例分析研究,推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審判監督作用,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加強對演算法應用問題的實質審查,通過司法判例促進公平正義,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拾』 網路時代文化消費亟待破解什麼難題

在網上直播互動、打游戲、看電影、聽音樂……如今,文化消費也進入「網路時代」,與此同時,消費糾紛不斷涌現。隨著文化消費轉型升級,如何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構建規范的網路文化市場秩序,成為新的難題。

青少年「打賞」難遏制:引導未成年人理性上網

未成年人在網路世界中的非理性消費一再引起爭議。沉迷網游、高額打賞等案例層出不窮。專家總結了未成年人的網路消費特徵,如集中充值、隱藏性強、感性消費、時間集中在周末和放學後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認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前提是父母盡到監護責任。家庭教育永遠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道防線,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第一責任人。在尊重未成年人隱私權、適當自主權的前提下,父母要關心未成年人在網上的種種行為,教會他們防範風險。

專家也指出,僅靠父母是不足以完全管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行為,網路文化產品的提供者與網路服務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會均具有相應責任,應共同努力,給未成年人營造健康綠色的網路環境。

「作為企業,我們也做了積極探索,比如研發防沉迷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未成年人綁定自己的身份證號或手機,成年人可以從後台實現控制,任何時間的消費、登錄、充值都一目瞭然,並且隨時可以操作關閉。」騰訊法務部高級法律顧問付強說。

專家建議,平台方應加強正向引導和內容審核,發現違規內容和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現象絕不姑息。同時,可進一步完善賬號實名制,多管齊下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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