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計算機網路常識
計算機網路必備基礎知識
今天,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網路的流行,越來越多的單位和部門開始引入計算機網路管理,從而相應的需要更多的優秀網管。已有幾年「腦齡"的你是不是也有成為網管的雄心壯志?在你成為一名合格的網管前,你必須先把下面的十個問題弄清楚。如果連這些最基本的網管知識你都不具備的話,那你怎麼能不補這堂課呢?
計算機網路是什麼
這是首先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絕對是核心概念。我們講的計算機網路,其實就是利用通訊設備和線路將地理位置不同的、功能獨立的多個計算機系統互連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和信息傳遞的系統。它的功能最主要的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現資源共享(包括硬體資源和軟體資源的共享);二是在用戶之間交換信息。計算機網路的作用是:不僅使分散在網路各處的計算機能共享網上的所有資源,並且為用戶提供強有力的通信手段和盡可能完善的服務,從而極大的方便用戶。從網管的角度來講,說白了就是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網路間的信息傳遞,同時為用戶提供服務。
計算機網路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計算機網路通常由三個部分組成,它們是資源子網、通信子網和通信協議。所謂通信子網就是計算機網路中負責數據通信的部分;資源子網是計算機網路中面向用戶的部分,負責全網路面向應用的數據處理工作;而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約定就稱為通信協議,它的存在與否是計算機網路與一般計算機互連系統的根本區別。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們應該更能明白計算機網路為什麼是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發展的產物了。
計算機網路的種類怎麼劃分
現在最常見的劃分方法是:按計算機網路覆蓋的地理范圍的大小,一般分為廣域網(WAN)和區域網(LAN)(也有的劃分再增加一個城域網(MAN))。顧名思義,所謂廣域網無非就是地理上距離較遠的網路連接形式,例如著名的Internet網,Chinanet網就是典型的廣域網。而一個區域網的范圍通常不超過10公里,並且經常限於一個單一的建築物或一組相距很近的建築物。Novell網是目前最流行的計算機區域網。
計算機網路的體系結構是什麼
在計算機網路技術中,網路的體系結構指的是通信系統的整體設計,它的目的是為網路硬體、軟體、協議、存取控制和拓撲提供標准。現在廣泛採用的是開放系統互連OSI(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的參考模型,它是用物理層、數據鏈路層、網路層、傳送層、對話層、表示層和應用層七個層次描述網路的結構。你應該注意的是,網路體系結構的優劣將直接影響匯流排、介面和網路的性能。而網路體系結構的關鍵要素恰恰就是協議和拓撲。目前最常見的網路體系結構有FDDI、乙太網、令牌環網和快速乙太網等。
計算機網路的協議是什麼
剛才說過網路體系結構的關鍵要素之一就是網路協議。而所謂協議(Protocol)就是對數據格式和計算機之間交換數據時必須遵守的規則的正式描述,它的作用和普通話的作用如出一轍。依據網路的不同通常使用Ethernet(乙太網)、NetBEUI、IPX/SPX以及TCP/IP協議。Ethernet是匯流排型協議中最常見的網路低層協議,安裝容易且造價便宜;而NetBEUI可以說是專為小型區域網設計的網路協議。對那些無需跨經路由器與大型主機通信的小型區域網,安裝NetBEUI協議就足夠了,但如果需要路由到另外的區域網,就必須安裝IPX/SPX或TCP/IP協議。前者幾乎成了Novell網的代名詞,而後者就被著名的Internet網所採用。特別是TCP/IP(傳輸控制協議/網間協議)就是開放系統互連協議中最早的協議之一,也是目前最完全和應用最廣的協議,能實現各種不同計算機平台之間的連接、交流和通信。
計算機網路的拓撲結構是什麼
計算機網路的拓撲結構是指網路中各個站點相互連接的形式,在區域網中明確一點講就是文件伺服器、工作站和電纜等的連接形式。現在最主要的拓撲結構有匯流排型拓撲、星型拓撲、環型拓撲以及它們的混合型。顧名思義,匯流排型其實就是將文件伺服器和工作站都連在稱為匯流排的一條公共電纜上,且匯流排兩端必須有終結器;星型拓撲則是以一台設備作為中央連接點,各工作站都與它直接相連形成星型;而環型拓撲就是將所有站點彼此串列連接,像鏈子一樣構成一個環形迴路;把這三種最基本的拓撲結構混合起來運用自然就是混合型了。
計算機網路建設中涉及到哪些硬體
計算機網路的硬體系統通常由五部分組成:文件伺服器、工作站(包括終端)、傳輸介質、網路連接硬體和外部設備。文件伺服器一般要求是配備了高性能CPU系統的微機,它充當網路的核心。除了管理整個網路上的事務外,它還必須提供各種資源和服務。而工作站可以說是一種智能型終端,它從文件伺服器取出程序和數據後,能在本站進行處理,一般有有盤和無盤之分。接下來談談傳輸介質,它是通信網路中發送方和接受方之間的物理通路,在區域網中就是用來連接伺服器和工作站的電纜線。目前常用的網路傳輸介質有雙絞線(多用於區域網)、同軸電纜和光纜等。常用的網路連接硬體有網路介面卡(NIC)、集線器(HUB)、中繼器(Repeater)以及數據機(Modem)等。而列印機、掃描儀、繪圖儀以及其它任何可為工作站共享的設備都能被稱為外部設備。
計算機網路一般都裝哪些操作系統
我們都知道,網路操作系統是整個網路的靈魂,同時也是分布式處理系統的重要體現,它決定了網路的功能並由此決定了不同網路的應用領域即方向。目前比較流行的網路操作系統主要有Unix、NetWare、Windows NT和新興流行的Linux。Unix歷史悠久,發展到今天已經相當成熟,尤其以安全可*和應用廣泛著稱;相比之下,NetWare以文件服務及列印管理聞名,而且其目錄服務可以說是被業界公認的目錄管理傑作;Windows NT是能支持多種硬體平台的真正的32位操作系統,它保持了深受歡迎的Windows用戶界面,目前正被越來越多的網路所應用;而最新的Linux憑借其先進的設計思想和自由軟體的身分正躋身優秀網路操作系統的行列。
計算機網路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何
未來網路的發展有三種基本的技術趨勢。一是朝著低成本微機所帶來的分布式計算和智能化方向發展,即Client/Server(客戶/伺服器)結構;二是向適應多媒體通信、移動通信結構發展;三是網路結構適應網路互連,擴大規模以至於建立全球網路。
計算機網管的具體業務有哪些
概括的說網管的業務內容有三個方面:網路建設、網路維護和網路服務。組建區域網(包括規劃拓撲結構、物理硬體實現和網路協議設置)、新增或升級網路設備以及規劃網路發展就是網路建設的具體內容;而一般的網路維護則包括網路故障檢測和維修(包括硬體和軟體),網路安全的防護和管理;至於網路服務則完全可以根據各種網路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最常見的都有遠程登陸、文件傳輸、電子郵件和資源共享等,當然也可以側重一到幾個方面。另外,像網站中主頁的製作與更新,BBS站台的建設與管理等等也都可納入網管的業務范圍。總之,所謂"網管"顧名思義就是建設並管理網路的人員,他們的工作和任務就如同大酒店的員工一樣,通過經營好酒店來款待從四面八方來的朋友。
優秀的網管沒有不說網管這項工作苦的,但如果你肯花時間、下功夫,你說不定也能做得與華軍和高春輝一樣出色。不過,在你成為優秀的網管前,可千萬要把今天講的這十個問題弄清楚噢!
❷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1、技術保護手段;2、法律保護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❸ 《網路安全法》知道多少
一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工作亟待加強。電信、能源、交通、金融、政務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支撐著相關行業或領域的重要業務,存儲著大量個人和業務數據,已經成為網路攻擊的重點對象。目前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整體水平還不高,難以有效抵禦有組織大強度的網路攻擊。二是個人和企業權益保護亟待加強。網上非法獲取、倒賣個人信息,侵犯知識產權等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甚至危害個人生命安全。三是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面臨挑戰。恐怖和犯罪組織等,利用網路策劃組織暴力、恐怖活動,傳播極端、淫穢等信息,甚至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危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網路已經成為人們學習、工作、生活的新空間新平台,人們每天在網上進行各種各樣的活動,創造巨大價值,也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保證網路空間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社會形成一致性的價值認同和行為認同。以法律的形式對網路行為提出規范,對網路行為主體權利義務進行規定,發生問題時提供法律解決途徑。
❹ 網路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
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❺ 誰能提供一些關於互聯網的法律知識,例如:轉載,,等等...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國家版權局 信息產業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 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伺服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 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路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國家版權局 信息產業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 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伺服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 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路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❻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6)網路知識法有多少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全文多少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有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❽ 網路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目前來說,我國乃至世界的互聯網犯罪問題仍然比較嚴重,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卻並不能完全禁止網路犯罪,例如網路詐騙、網路出售違禁葯品等非法行為仍然屢見不鮮。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規,更要加強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❾ 現在有多少部關於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啊
中國信息產業部網站: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
據我了解如果未經許可批准放了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作品或者軟體,應該是違反了知識產權。。。你可以參考一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39號)
現公布《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1年12月20日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體登記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體著作權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
(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體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體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體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體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體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體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體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體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二)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體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體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體復製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體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fljxzfg/200704/t20070425_166397.htm
計 算 機 軟 件 法 律 法 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
4、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
5、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
6、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和標准(1992)
7、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1996)
8、 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和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的通知(1996)
9、 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1995)
10、 國家版權局關於出版境外音像製品著作權合同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
11、 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復制境外音像製品委託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1994)
12、 國家版權局關於大陸與台、港、澳版權貿易合同審核辦法的通知(1988)
13、 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關於征訂台、港、澳作者的圖書應出示合同審核登記號的通知(1989)
14、 國家版權局公告(第9號)——指定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2002)
15、 國家版權局公告(第11號)——指定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機構(2002)
16、 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0)
18、 關於軟體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
19、 國家版權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見
(2001)
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 關於進一步提高我國軟體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2004)
22、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2000)
23、 軟體企業認定標准及管理辦法(2000)
24、 國家火炬計劃軟體產業基地認定條件和辦法(2000)
25、 國家火炬計劃軟體產業基地骨幹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2001)
26、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2001)
27、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試行)(2000)
28、 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2001)
29、 北京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01)
30、 關於北京市軟體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2001)
31、 北京軟體產品名稱規范(試行)
32、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代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7/05/20/0646.htm
有點亂,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