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有關WIFI信道分配的法律法規是哪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劃分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
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定。
②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無線電管理應當堅持科學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
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指配、有償使用。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合理使用無線電頻率,推廣有利於提高頻譜資源利用率和改善電磁環境的無線電新技術、新設備,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與軍事系統及有關部門在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是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辦事機構(以下簡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為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管理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公安、海洋與漁業、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廣播電視、海事、海關、民航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第七條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及其設備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合法無線電台(站)及無線電網路,不得利用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網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對違反無線電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第二章無線電頻率管理第八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頻率審批許可權,負責無線電頻率和呼號的指配。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或者授權,可以對部分頻段的頻率採用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確定使用者。
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並轉報頻率和呼號的申請。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批手續;不具備審批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禁止違反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指配頻率。第九條中央駐魯、省直的設台單位對國家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率和呼號,應當及時制定實施方案,並向省或者所在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指配機構辦理續用手續;期滿不辦理的,視為放棄指配頻率的使用權,由原指配機構收回指配頻率;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向原指配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經批准臨時使用的頻率和呼號,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期滿使用權自行終止。
經批准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無線電頻率,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租頻率,禁止變相出租頻率。第十二條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和查處。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航空、航海、導航、遇險救助和搶險救災等所使用的專用頻率應當予以重點保護。其他發射、輻射無線電波的設備對其造成有害干擾時,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行政、技術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拆除其設備。第十三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指配共用頻段的頻率時,應當事先進行協調。第十四條因國家安全、重大任務或者突發事件,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時,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管制令,省或者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管制區域內使用相關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管制規定。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的設置和使用第十五條設置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准並具有國家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
(二)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③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④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和科學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
無線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工管理,遵循保護資源、保障安全、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線電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無線電監測體系和監測能力建設,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推動無線電管理軍民融合體系建設,加強頻譜資源統籌協調和專業技術協作,提升軍地無線電協同管理能力。
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與軍事系統及其有關部門在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為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確定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海洋與漁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廣播電視、人民防空、海事、海關、民航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六條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和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網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對違反無線電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線電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依法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和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的意識。
鼓勵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的開發與應用,支持無線電頻譜資源共享,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第八條因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務、處置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規定。第二章無線電頻率管理第九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頻譜資源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國家規定的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頻率管理許可權內,根據需要編制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應當遵循科學配置、充分發揮資源效能的原則,優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頻率使用需求。第十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可的范圍、條件、程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有關部門,對國家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無線電專用頻率,應當及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並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後,繼續或者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舉辦國際會議、體育比賽、科學實驗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活動,需要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由活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臨時使用許可申請。無線電頻率臨時使用許可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三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頻率審批許可權,可以依法對部分無線電頻率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配置頻譜資源。
⑤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事系統除外)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指配、有償使用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的管理。國家安全、公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海關、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第五條依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義務。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及派駐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站)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審批無線電台(站),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三)負責無線電監測工作;
(四)對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
(五)負責許可權內的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六)協調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事宜;
(七)按國家規定收繳無線電台(站)注冊登記費、頻率佔用費;
(八)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第七條縣(市、區)無線電管理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轉報單位和個人的設台(站)申請;
(二)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收繳無線電台(站)注冊登記費和頻率佔用費;
(三)負責對使用、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監督檢查和驗證;
(四)受理設台(站)單位和個人的無線電干擾投訴,並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查處。第八條中央駐魯設台(站)單位、省直設台(站)部門以及設台(站)較多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本部門或者單位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的設置和使用第九條設置無線電台(站),應當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在濟南地區設置台(站),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跨設區的市組網設置台(站),應當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設置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在本市區域內的台(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無線電台(站)。第十條設置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准;
(二)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資格;
(四)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第十一條設置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包括設台理由、台(站)類型、服務區域和擬用頻率等內容的書面申請。
設置下列類別的台(站)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當提交相關資料:
(一)設置跨市組網和大型台(站)的,提交網路設計文件;
(二)民營企業或者個人設置無線電台(站)的,提交有效證件及所在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三)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站)的,提交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的《設置集體業余無線電台申請表》或者《設置個人業余無線電台申請表》。
在航空器、船舶或者列車上設置制式無線電台,必須按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應當將電台技術資料報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設台(站)申請後,經審核,對符合設置台(站)條件的,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填寫《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表》;
(二)預指配頻率;
(三)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按預指配頻率進行技術設計;
(四)無線電監測站對台(站)址電磁環境和設備進行監測和檢測;
(五)審核設台(站)資料和測試報告,批准台(站)試運行;
(六)經試運行驗收合格後,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按批准文件到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取電台執照。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不超過幾年
法律分析: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2、根據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