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国内用的网络综合布线使用的是哪个标准
1、国际标准:《ISO/IEC 11801 信息技术-用户建筑物综合布线》
2、美国国家标准协会《TIA/EIA 568A 商业建筑物电信布线标准》
3、欧洲标准 EN 50173
4、中国标准:
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以下是部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内容,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全部写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12-2007
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
Code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 年10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2-2007,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5.2.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 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 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对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CB/T 50312—200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由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编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共同编写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展开了多项专题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补充完善和修改,广泛吸取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信息产业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 号,邮编: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现代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宜 张晓微 陈琪 成彦 朱立彤 刘侃 孙兰 李雪佩 张文才 温伯银 赵济安 瞿二澜 陈汉民
目 次
1 总则
2 环境检查
3 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4 设备安装检验
5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5•1 缆线的敷设
5•2 保护措施
6 缆线终接
7 工程电气测试
8 管理系统验收
9 工程验收
附录A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项目及内容
附录B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测试方法及测试内容
附录C 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附录D 综合布线工程管理系统验收内容
附录E 测试项目和技术指标含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特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
1.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规范
规定。
1•0.4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规范有关施工质量检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或工程
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1.0.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自检测试、竣工验收测试工作。
1.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环境检查
2.0.1 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房屋预埋线槽、暗管、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 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5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电信间、设备间的位置、面积、高度、通风、防火及环境温、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2 建筑物进线间及入口设施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引入管道与其他设施如电气、水、煤气、下水道等的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引入缆线采用的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线入口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采取排水及防止气、水、虫等进入的措施。
4 进线间的位置、面积、高度、照明、电源、接地、防火、防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3 有关设施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抗震要求。
3 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3.0.1 器材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所用缆线和器材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
应的质量文件或证书,元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具有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
3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4 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
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5 备品、备件及各类文件资料应齐全。
3.0.2 配套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预埋金属
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2 室内管材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管槽应根据工程环境要求做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必须采用阻燃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
3 室外管道应按通信管道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4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5 铁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3.0.3 缆线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使用的电缆和光缆型式、规格及缆线的防火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
2 缆线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3 缆线外包装和外护套需完整无损,当外包装损坏严重时,应测试合格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 电缆应附有本批量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施工前应进行链路或信道的电气性能及缆线长度的抽验,并做
测试记录。
5 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光缆外包装或光缆护套如有损伤,应对该盘光缆进行光纤
性能指标测试,如有断纤,应进行处理,待检查合格才允许使用。光纤检测完毕,光缆端头应密封固定,
恢复外包装。
6 光纤接插软线或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的光纤连接器件端面应装配合适的保护盖帽。
2)光纤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明显的标记。
3.0.4 连接器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及其他连接器件的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产品生产的质
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2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使用型式和数量、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3.0.5 配线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缆配线设备的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光、电缆配线设备的编排及标志名称应与设计相符。各类标志名称应统一,标志位置正确、清晰。
3.0.6 测试仪表和工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事先对工程中需要使用的仪表和工具进行测试或检查,缆线测试仪表应附有相应检测机构的证明文件。
2 综合布线系统的测试仪表应能测试相应类别工程的各种电气性能及传输特性,其精度符合相应要求。测
试仪表的精度应按相应的鉴定规程和校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经过相应计量部门校验取得合格证
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3 施工工具,如电缆或光缆的接续工具:剥线器、光缆切断器、光纤熔接机、光纤磨光机、卡接工具等必
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7 现场尚无检测手段取得屏蔽布线系统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时,可将认证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附有的技
术报告作为检查依据。
3.0.8 对绞电缆电气性能、机械特性、光缆传输性能及连接器件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经过测试与检查,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设备安装检验
4•0•1 机柜、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柜、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3mm。
2 机柜、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3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箱体、电缆桥架及线槽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如有抗震要求,应按抗震设计进行
加固。
4.0.2 各类配线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
2 安装螺丝必须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4.0.3 信息插座模块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插座模块、多用户信息插座、集合点配线模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在活动地板内或地面上时,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插座面板采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线盒盖可开启,
并应具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齐平。
3 信息插座底盒同时安装信息插座模块和电源插座时,间距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信息插座模块明装底盒的固定方法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而定。
5 固定螺丝需拧紧,不应产生松动现象。
6 各种插座面板应有标识,以颜色、图形、文字表示所接终端设备业务类型。
7 工作区内终接光缆的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安装底盒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0.4 电缆桥架及线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桥架及线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左右偏差不应超过50mm。
2 桥架及线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应超过2mm。
3 垂直桥架及线槽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4 线槽截断处及两线槽拼接处应平滑、无毛刺。
5 吊架和支架安装应保持垂直,整齐牢固,无歪斜现象。
6 金属桥架、线槽及金属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连接良好,安装牢固。
7 采用吊顶支撑柱布放缆线时,支撑点宜避开地面沟槽和线槽位置,支撑应牢固。
4.0.5 安装机柜、机架、配线设备屏蔽层及金属管、线槽、桥架使用的接地体应符合设计要求,就近接地,
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5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5.1 缆线的敷设
5.1.1 缆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缆线的型式、规格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2 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4 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5 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终接、检测和变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在工作区宜为3~6cm,电信间宜为0.5~
2m,设备间宜为3~5m;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
度。
6 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 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 倍。
2)屏蔽4 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8 倍。
3)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 倍。
4)2 芯或4 芯水平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25mm;其他芯数的水平光缆、主干光缆和室外光缆的弯曲半径应
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0 倍。
7 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1)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并应符合表5.1.1-1 的规定。
表5.1.1-1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
条件 最小净距(mm)
380V<2kV•A 380V2~5kV•A380V>5kV•A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70 150 300
双方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② 10① 80 150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 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②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综合布线与配电箱、变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之间最小净距宜符合表5.1.1-2 的规定。
表5.1.1—2 综合布线电缆与其他机房最小净距
名称 最小净距(m) 名称 最小净距(m)
配电箱 1 电梯机房 2
变电室 2 空调机房 2
3)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表5.1.1-3 的规定。
表5.1.1-3 综合布线缆线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管线种类 平行净距(mm) 垂直交叉净距(mm)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保护地线 50 20
热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热力管(包封) 300 300
给水管 150 20
煤气管 300 20
压缩空气管 150 20
4)综合布线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子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
对于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缆线应采取独立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8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5.1.2 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线槽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2 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预埋或密封线槽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3 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布放大对数主干电缆及4 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
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 对对绞电缆或4 芯及以下光缆时,管道的
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5.1.3 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线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2 缆线桥架内缆线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 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
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l0m 处进行固定。
3 在水平、垂直桥架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
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
挤压。
4 楼内光缆在桥架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5.1.4 采用吊顶支撑柱作为线槽在顶棚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以不设置密封线槽进
行布放,但应分束绑扎,缆线应阻燃,缆线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5.1.5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墙壁及暗管敷设电、光缆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
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保护措施
5.2.1 配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金属线槽保护要求:
1)在建筑物中预埋线槽,宜按单层设置,每一路由进出同一过路盒的预埋线槽均不应超过3 根,线槽截面
高度不宜超过25mm,总宽度不宜超过300mm。线槽路由中若包括过线盒和出线盒,截面高度宜在70~
l00mm 范围内。
2)线槽直埋长度超过30m 或在线槽路由交叉、转弯时,宜设置过线盒,以便于布放缆线和维修。
3)过线盒盖能开启,并与地面齐平,盒盖处应具有防灰与防水功能。
4)过线盒和接线盒盒盖应能抗压。
5)从金属线槽至信息插座模块接线盒间或金属线槽与金属钢管之间相连接时的缆线宜采用金属软管敷设。
2 预埋暗管保护要求:
1)预埋在墙体中间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50 mm,楼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25mm,室外管
道进入建筑物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l00mrn。
2)直线布管每30m 处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3)暗管的转弯角度应大于90。,在路径上每根暗管的转弯角不得多于2 个,并不应有S 弯出现,有转弯的
管段长度超过20m 时,应设置管线过线盒装置;有2 个弯时,不超过15m 应设置过线盒。
4)暗管管口应光滑,并加有护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宜为25~50mm。
5)至楼层电信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便于识别与布放缆线。
6)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7)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300mm 处,弯头处的两端,每隔3m 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转弯的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缆线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并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 倍,如暗管外
径大于50mm 时,不应小于10 倍。
3 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保护要求:
1)缆线桥架底部应高于地面2.2m 及以上,顶部距建筑物楼板不宜小于300mm,与梁及其他障碍物交叉处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m。
2)缆线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或采用金属走线柜包封,门应可开启。
3)直线段缆线桥架每超过15~30m 或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
4)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 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
处;转弯处。
5)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宜为lm。
6)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
小于槽内最粗缆线外径的10 倍。
7)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缆线布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网络地板缆线敷设保护要求:
1)线槽之间应沟通。
5)至楼层电信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便于识别与布放缆线。
6)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7)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300mm 处,弯头处的两端,每隔3m 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转弯的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缆线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并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 倍,如暗管外
径大于50mm 时,不应小于10 倍。
3 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保护要求:
1)缆线桥架底部应高于地面2.2m 及以上,顶部距建筑物楼板不宜小于300mm,与梁及其他障碍物交叉处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m。
2)缆线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或采用金属走线柜包封,门应可开启。
3)直线段缆线桥架每超过15~30m 或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
4)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 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
处;转弯处。
5)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宜为lm。
6)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
小于槽内最粗缆线外径的10 倍。
7)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缆线布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网络地板缆线敷设保护要求:
1)线槽之间应沟通。
2)线槽盖板应可开启。
3)主线槽的宽度宜在200~400mm,支线槽宽度不宜小于70mm。
4)可开启的线槽盖板与明装插座底盒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5)地板块与线槽盖板应抗压、抗冲击和阻燃。
6)当网络地板具有防静电功能时,地板整体应接地。
7)网络地板板块间的金属线槽段与段之间应保持良好导通并接地。
5 在架空活动地板下敷设缆线时,地板内净空应为150~300mm。若空调采用下送风方式则地板内净高应
为300~500mm。
6 吊顶支撑柱中电力线和综合布线缆线合一布放时,中间应有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当综合布线缆线与大楼弱电系统缆线采用同一线槽或桥架敷设时,子系统之间应采用金属板隔开,间
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干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缆线不应布放在强电竖井中。.
2 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之间干线通道应沟通。
5.2.4 建筑群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
设计要求。
Ⅱ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的保护检验
5.1
缆线的敷设
5.1.1缆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缆线的型式、规格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2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4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5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终接、检测和变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在工作区宜为3~6cm,电信间宜为0.5~2m,设备间宜为3~5m;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6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8倍。
3)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4)2芯或4芯水平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25mm;其他芯数的水平光缆、主干光缆和室外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0倍。
7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1)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并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5.1.1-1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
条件 最小净距(mm)
380V<2kV·A 380V2~5kV·A 380V>5kV·A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70 150 300
双方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② 10① 80 150
注:①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②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综合布线与配电箱、变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之间最小净距宜符合表5.1.1-2的规定。
表5.1.1—2综合布线电缆与其他机房最小净距
名称 最小净距(m) 名称 最小净距(m)
配电箱 1 电梯机房 2
变电室 2 空调机房 2
3)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表5.1.1-3的规定。
表5.1.1-3综合布线缆线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管线种类 平行净距(mm) 垂直交叉净距(mm)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保护地线 50 20
热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热力管(包封) 300 300
给水管 150 20
煤气管 300 20
压缩空气管 150 20
4)综合布线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子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对于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缆线应采取独立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8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5.1.2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线槽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2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预埋或密封线槽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3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布放大对数主干电缆及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以下光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5.1.3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线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2缆线桥架内缆线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l0m处进行固定。
3在水平、垂直桥架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4楼内光缆在桥架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5.1.4采用吊顶支撑柱作为线槽在顶棚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以不设置密封线槽进行布放,但应分束绑扎,缆线应阻燃,缆线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5.1.5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墙壁及暗管敷设电、光缆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保护措施
5.2.1配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埋金属线槽保护要求:
1)在建筑物中预埋线槽,宜按单层设置,每一路由进出同一过路盒的预埋线槽均不应超过3根,线槽截面高度不宜超过25mm,总宽度不宜超过300mm。线槽路由中若包括过线盒和出线盒,截面高度宜在70~l00mm范围内。
2)线槽直埋长度超过30m或在线槽路由交叉、转弯时,宜设置过线盒,以便于布放缆线和维修。
3)过线盒盖能开启,并与地面齐平,盒盖处应具有防灰与防水功能。
4)过线盒和接线盒盒盖应能抗压。
5)从金属线槽至信息插座模块接线盒间或金属线槽与金属钢管之间相连接时的缆线宜采用金属软管敷设。
2预埋暗管保护要求:
1)预埋在墙体中间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50 mm,楼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25mm,室外管道进入建筑物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l00mrn。
2)直线布管每30m处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3)暗管的转弯角度应大于90。,在路径上每根暗管的转弯角不得多于2个,并不应有S弯出现,有转弯的管段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管线过线盒装置;有2个弯时,不超过15m应设置过线盒。
4)暗管管口应光滑,并加有护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宜为25~50mm。
5)至楼层电信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便于识别与布放缆线。
6)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7)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300mm处,弯头处的两端,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转弯的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缆线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并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如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小于10倍。
3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保护要求:
1)缆线桥架底部应高于地面2.2m及以上,顶部距建筑物楼板不宜小于300mm,与梁及其他障碍物交叉处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m。
2)缆线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或采用金属走线柜包封,门应可开启。
3)直线段缆线桥架每超过15~30m或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
4)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处;转弯处。
5)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宜为lm。
6)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缆线外径的10倍。
7)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缆线布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网络地板缆线敷设保护要求:
1)线槽之间应沟通。
5)至楼层电信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便于识别与布放缆线。
6)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7)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300mm处,弯头处的两端,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转弯的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缆线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并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如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小于10倍。
3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保护要求:
1)缆线桥架底部应高于地面2.2m及以上,顶部距建筑物楼板不宜小于300mm,与梁及其他障碍物交叉处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m。
2)缆线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或采用金属走线柜包封,门应可开启。
3)直线段缆线桥架每超过15~30m或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
4)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处;转弯处。
5)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宜为lm。
6)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缆线外径的10倍。
7)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缆线布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网络地板缆线敷设保护要求:
1)线槽之间应沟通。
2)线槽盖板应可开启。
3)主线槽的宽度宜在200~400mm,支线槽宽度不宜小于70mm。
4)可开启的线槽盖板与明装插座底盒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5)地板块与线槽盖板应抗压、抗冲击和阻燃。
6)当网络地板具有防静电功能时,地板整体应接地。
7)网络地板板块间的金属线槽段与段之间应保持良好导通并接地。
5在架空活动地板下敷设缆线时
地板内净空应为150~300mm。若空调采用下送风方式则地板内净高应为300~500mm。
6吊顶支撑柱中电力线和综合布线缆线合一布放时,中间应有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当综合布线缆线与大楼弱电系统缆线采用同一线槽或桥架敷设时,子系统之间应采用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干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缆线不应布放在强电竖井中。.
2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之间干线通道应沟通。
5.2.4建筑群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Ⅲ 网络布线一般的规则是
1.0.1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配合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建筑与建筑群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1.0.3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建筑与建筑群相应的规划之中。
1.0.4 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大楼办公自动化(OA)、通信自动化(CA)、 楼宇自动化(BA)等系统统筹规划,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1.0.5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传输网络,它既使话音和数据通信设备、交换设备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连,又使这些设备与外部通信网络相连接。它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网络或电话局线路上的连线点与工作区的话音或数据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相关联的布线部件。
2.1.2 配线子系统(水平子系统)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水平子系统。
2.1.3 干线子系统(垂直子系统)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垂直子系统。
2.1.4 工作区 work area
工作区为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2.1.5 管理 administration
管理是针对设备间、交接间、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
2.1.6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设备间是安装各种设备的房间,对综合布线而言,主要是安装配线设备。
2.1.7 建筑群子系统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2.1.8 交接间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房间。
2.1.9 安装通道
布放综合布线缆线的各种管网、电缆桥架、线槽等布线空间的统称。
2.1.10 安装空间
安装各种设备所需的房间或场地的统称。
2.2 符号
3 系统设计
3.0.1 综合布线系统(GCS)应是开放式星型拓扑结构,应能支持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需要。
3.0.2 综合布线系统宜按下列六个部分进行设计: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设备间;
5 管理;
6 建筑群子系统。
3.0.3 建筑与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配置的综合布线系统。当网络使用要求尚未明确时,宜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最低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由1个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2 基本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由2个或2个以上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3 综合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1)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为基础配置;
2)垂直干线的配置:每48个信息插座宜配2芯光纤,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电话或部分计算机网络,选用对绞电缆,按信息插座所需线对的25%配置垂直干线电缆,或按用户要求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的备用量;
3)当楼层信息插座较少时,在规定长度的范围内,可几层合用HUB,并合并计算光纤芯数,每一楼层计算所得的光纤芯数还应按光缆的标称容量和实际需要进行选取;
4)如有用户需要光纤到桌面(FTTD),光缆可经或不经FD直接从BD引至桌面,上述光纤芯数不包括FTTD的应用在内;
5) 楼层之间原则上不敷垂直干线电缆,但在每层的FD可适当预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时可临时布放合适的缆线.
4 配线设备交接硬件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电话的配线设备,宜选用IDC卡接式模块;
2) 用于计算机网络的配线设,备宜选用RJ45或IDC插接式模块.
3.0.4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分级要求,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连接硬件设备。
3.0.5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3.0.5所列的规定;
表3.0.5 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
注:①100m的注的信道长度中包括10m软电缆长度;分配给接插软线或跳线、工作区和设备连接用软电缆,其中工作区电缆和设备电缆的总电气长度不超过7.5m(指电气长度7.5m,相当于物理长度5m)。
②3000m是标准范围规定的极限,不是介质极限。
③信道长度超过100m时,应核对具体的应用标准.
3.0.6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3.0.6所示的规定:
3.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标准的各项规定。
3.0.8 综合布线系统宜设置中文显示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当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
3.0.9 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3.0.10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办公用房部分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机房部分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水平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进行二次装修时再行布线。
2 对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办公楼,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0.1条的规定办理。
3 对于房地产部门开发的写字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由于其出售或租赁对象的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采用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结构,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最多包含12个信息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各段缆线长度限值
注;各段缆线长度也可按下式计算:
C=(102-H)/1.2
W=C-7≤20
式中 C=W+D—工作区电缆交接间跳线和设备电缆的长度总和;
W—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
H—水平布线电缆的长度。
2)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集合点是水平电缆的转接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或同时存在转接点(T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必须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3)在上述两种方案都难以实施,且房屋有计划推迟由用户入住前进行二次装修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也可与之同步实施。
4 对于具有电磁干扰环境的场合,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
3.0.11 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符合相应的接入网标准。
4 系统指标
4.0.1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
注:1 要求将各点连成曲线后,测试的曲线全部应在标准曲线的限值范围之内,
2 测量衰减时,如包括链路两端的设备电缆和工作区电缆在内,应扣除设备电缆和工作区电缆的衰减。
4.0.2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以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线对间最小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注:1 所有其他音源的噪声应比全部应用频率的串音噪声低10dB。
2 在主干电缆中,最坏线对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应以功率和来衡量。
3 桥接分岔或多组合电缆,以及连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电缆,任一对称电缆单元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至少要比单一组合的4对电缆的近端串音衰减提高一个数值△
△=6dB+10lg(n+1)dB
式中 n—— 电缆中相邻的对称电缆单元数。
4.0.3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电缆接口处最小回波损耗限值
4.0.4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对于A、B、C级链路,其ACR值可由本规范表4.0.2和表4.0.1给出的值相减得出)。
表4.0.4 最小ACR限值
注:ACR(dB)=aN(dB)-a(dB)
式中aN— 任意两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
a— 链路传输的衰减值.
4.0.5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3.0.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直流环路电阻限值
4.0.6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限值,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最大传播时延限值
注:配线(水平)子系统中的最大传播时延不得超过1μs.
4.0.7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 光缆波长窗口参数
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62.5/125μm或50/125μm;并应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纤系列》GB/T12357规定的A1b或A1a光纤;
8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3.5dB/km(20℃ );最小模式带宽为200MHzkm(20℃ );
130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20℃ );最小模式带宽为500MHzkm(20℃ );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通信用单模光纤系列》GB/T9771标准的B1.1类光纤;
1300nm和15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截止波长应小于1280nm.1310nm时色散应时色散应≤6PS/km•nm;15550时色散应≤20PS/km•nm.
3 光纤连接硬件,最大衰减0.5dB;最小回波损耗:多模20dB,单模26dB.
4.0.8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4.0.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 光缆布线链路的最大衰减限值
注:表中规定的链路长度,是在采用符合本规范4.0.7条规定的光缆和光纤连接硬件的条件下,允许的最大衰减。
4.0.9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表4.0.9 多模光缆布线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
4.0.10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最小的光回波损耗限值
4.0.11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
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 15Ω。
5 工作区
5.0.1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10m2 估算,或按不同的应用场合调整面积的大小。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按本规范3.0.3条规定配置。
5.0.2 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连接插座应与连接电缆的插头匹配,不同的插座与插头应加装适配器;
2 当开通ISDN业务时,应采用网络终端或终端适配器;
3 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器;
4 对于不同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采用协议转换适配器;
5 各种不同的终端设备或适配器均安装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区的适当位置。
6 配线子系统
6.0.1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楼层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6.0.2 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工程提出的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2 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的数量及其位置;
3 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预测情况;
4 一次性建设或分期建设的方案。
6.0.3 配线子系统应采用4对对绞电缆,在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交接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配线子系统的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应超过90m。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
6.0.4 配线电缆可选用普通的综合布线铜芯对绞电缆,在必要时应选用阻燃、低烟、低毒等电缆。
6.0.5 信息插座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或光缆插座。
6.0.6 配电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接软跳线,在电话应用时也可选用双芯跳线。
6.0.7 1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个信息插座上。
7 干线子系统
7.0.1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组成。
7.0.2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芯数,其容量可按本规范3.0.3条的要求确定。对数据应用应采用光缆或5类对绞电缆,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对电话应用可采用3类对绞电缆。
7.0.3 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且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综合布线专用的通道敷设干线电缆,也可与弱电竖井合用。
7.0.4 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7.0.5 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和交换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将话音电缆连至交换机房,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7.0.6 缆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
7.0.7 设备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
8 设备间
8.0.1 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对于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BD)。电话、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引入设备可合装在一起。
8.0.2 设备间内的所有总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8.0.3 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0.4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标准,并预留安装相应接入设备的位置。
9 管理
9.0.1 管理应对设备间、交接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简单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并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 综合布线的每条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安装通道和安装空间均应给定唯一的标志。标志中可包括名称、颜色、编号、字符串或其他组合;
3 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硬件均应设置不易脱落和磨损的标识,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图纸资料;
4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5 设备间、交接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9.0.2 配线机架应留出适当的空间,供未来扩充之用。
10 建筑群子系统
10.0.1 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各建筑物之间的综合布线缆线、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跳线等组成。
10.0.2 建筑物之间的缆线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0.0.3 建筑群干线电缆、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包括天线馈线)进入建筑物时,都应设置引入设备,并在适当位置终端转换为室内电缆、光缆。引入设备还包括必要的保护装置。引入设备宜单独设置房间,如条件合适也可与BD或CD合设。引入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当规范的规定。
10.0.4 建筑群和建筑物的干线电缆、主干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11 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11.0.1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大于3V/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1.0.2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11.0.2-1的规定。
表11.0.2-1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运用.
3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墙上敷设的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11.0.2-2的规定。
表11.0.2-2 墙上敷设的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注:如墙壁电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避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S≥0.05L
式中S— 交叉净距(mm)
L—交叉处避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mm)。
11.0.3 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低于上述规定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高于上述规定时,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屏蔽缆线和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也可采用光缆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管线进行屏蔽。
11.0.4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11.0.5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单独布线至接地体,也可采用竖井内集中用铜排或粗铜线引到接地体,导线或铜导体的截面应符合标准,接地导线应接成树状结构的接地网,避免构成直流环路。
11.0.6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道或钢管敷设时,槽道或钢 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11.0.7 干线电缆的位置应尽可能位于建筑物的中心位置。
11.0.8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光缆的金属件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11.0.9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采用过压、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当规定。
11.0.10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11.0.11 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对材料的耐火要求,综合布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易燃的区域和大楼竖井内布放电缆或光缆,应采用阻燃的电缆和光缆;在大型公共场所宜采用阻燃、低烟、低毒的电缆或光缆;相邻的设备间或交接间应采用阻燃型配线设备。
12 安装工艺要求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安装工艺要求,对改建工程可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 设备间
12.1.1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宜处于干线子系统的中间位置;
2 设备间宜尽可能靠近建筑物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
3 设备间的位置宜便于接地;
4 设备间室温应保持在10-30℃ 之间,相以湿度应保持20%-8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
5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0m2 。
12.2.2 设备间应防止有害气体(如SO2,H2S,NH3,NO2 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尘埃含量限值宜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尘埃限值
注:灰尘粒子应是不导电的,非铁磁性和非腐蚀性的。
12.2.3 在地震区的区域内,设备安装应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并符合《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的相应规定。
12.2.4 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或机柜前面的净空不应小于800mm,后面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
2 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3 在设备间安装其他设备时,设备周围的净空要求,按该设备的相关规范执行。
12.2.5 设备间应提供不少于两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12.2.6 设备间的安装工艺要求除上述规定外,应满足《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中有关配线设备的规定,如果安装电信设备或其他应用设备时,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定。
12.3 交换间
12.3.1 交接间的数目,应从所服务的楼层范围来考虑。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交接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可设两个或多个交接间,并相应地在交接间内或紧邻处设置干线通道.
12.3.2 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5m2 ,于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12.3.3 交接间的设备安装和电源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2.2.4和12.2.5的相关规定.
12.3.4 交接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安装有源设备时,室温宜保持在10-30℃ ,相以湿度宜保持在20%-80%.
12.4 电缆
12.4.1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管或沿金属电缆桥架敷设,当电缆在地板下布放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线槽布线、网络地板布线、高架(活动)地板布线、地板下管道布线等安装方式。
12.4.2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源竖井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预埋暗管或电缆桥架方式。
12.4.3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12.5 工作区
12.5.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2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3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多用户信息插座模块,或集合点配线模块,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12.5.2 工作区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交流电源插座;
2 工作区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保护接地与零线应严格分开。
Ⅳ 如何验收综合布线工程
计算机网络建设中,网络工程的验收非常重要。线缆安装过程对整个系统的影响很大。欲达到高性能的系统一方面采用先进的线缆及布线系统,另一方面,系统安装施工质量非常重要。无论选择何种布线系统,施工后最终结果都要与产品性能指标相比较,这就是布线系统的验收测试。
在验收综合布线系统时,以下一些问题需加以注意:
1.综合布线系统最大的特点是所有语音、数据、电视设备的布线组合在一套标准的布线系统上,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支持语音和数据的综合布线,因此数据和语音能否灵活的转换决定了该系统是否为智能化综合布线。
2.标识清楚。标识可以分为以下类别:通道标识、空间标识、电缆标识、端接硬件标识、接地标识。其中对日常维护最重要的是电缆标识,应当注意的是标识的越细致,日常维护越简单,其中,设备间标识尤为重要,垂直、水平、光缆,甚至于房间的端接面板都应标识清楚。
3.线缆测试。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异步传输非屏蔽双绞线方案,传输距离不能超过100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光缆。但实际施工中,线缆参数由于多种原因不一定满足要求,因此必须进行验收测试。
对于光缆,首先计算光纤链路衰减极限值。光纤链路衰减极限值db(850nm)=光纤距离(KM)×3.5+耦合器数×0.75+熔接点数×0.3。光纤链路衰减极限值(Limit) 指该光纤对光信号的最大衰减值。850nm是指做测试时,使用测试光的波长,为可见红光。耦合器为光纤连接器件,通常情况下为2个。熔接点指光纤接合点,通常也为2个。使用专用的测试工具,如FLUKE测试仪,测试出光纤链路的衰减值(Loss)。如果Loss小于Limit,则通过测试。 一般布线工程施工中都忽略接地测试这个重要的环节,其主要问题是因为涉及到环节较多,尤其在架空的线缆铺设中,避雷尤其关键,即使不直接引雷,发生感应电流也会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端口、网卡,甚至引起火灾。应避免架空铺设线路,包括光缆,原因是光缆的钢铠易产生感应电流。如不可避免架空,一定要有保护,一般采用金属外皮,并与公共接地相连,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国家标准0.4欧姆。
4. 文档齐全。布线系统施工质量的优劣都应体现在验收文档中,所有测试性能都应体现在文档中。其中包括PDS 系统图;PDS 土建施工图;配线间配线图表;验收测试文档等等。
5. 在您决定测试手段时,厂商的认可是必要的。有了厂商的担保,您应该使用被认可的测试工具还进行认证测试,这样才可以确保您的用户的满意度。福禄克网络公司的 DTX 系列电缆认证分析仪经过了一些业界领先的布线厂商在实验室中的严格测试,目前已经有25家布线厂商对其进行了认可。Fluke渠道商深圳连讯达特别为你开展网络布线测试认证服务和FLUKE DSP-4000以及DTX-1800的租赁服务,我司提供的测试仪器租赁价格低廉,设备可靠,即租即用,不但方便快捷地满足了您的现实测试需求,也帮您节约了配置仪器所需要的大量时间和金钱,一举多得。同时我们既可以单独出租仪器,也可以提供认证测试服务。
Ⅳ 综合布线验收标准
综合布线验收,不看你剩了多少线,因为如果你要是甲方,你根本没办法控制剩余的线,我给你报了100箱,用了80箱,剩余20箱,我不可能给你留在那,肯定是拉回家了,除非你自己能算到底用了多少线,我想没几个甲方能自己算吧。
验收的话,基本上就是看FLOKE测试,测试通过就OK。没什么别的新鲜的。
按照乙方给你竣工文档,对应里面的项目都齐全,你在上面签字,就完成。
竣工文档: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图纸,点位图,使用产品等等,这些就可以了。
具体验收方法可参照GB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验收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信息点百分之百的做永久链路测试,连接模型按规范要求;
2、测试指标项目按照布线系统支持的网络(如百兆、千兆、万兆、以太网络)确定,具体见规范的指标参数表格;
3、确定测试仪表的功能和精度;
4、测试结果应打出文档资料以保存;
5、对工程的质量做出评判的标准(合格或不合格);
6、规范有比较详尽的描述,如仍有问题,可在提出。
Ⅶ 网络工程相关项目的国家相关标准有哪些
这些基本都应该要用到吧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1988)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87-200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环境检测标准》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1998)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1232-9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民用建筑电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J)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