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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9-14 12:59:40

网络营销什么时候立法

网络营销虽然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关网络营销的法律条文:
A、《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违禁物品除外)。
B、《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E、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Ⅱ 怎样对自媒体加强治理

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种自媒体乱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加强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成为了当前政府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自媒体领域乱象的表现
(一)“刷”字当头,流量造假吹起繁荣泡沫。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自媒体的营销价值逐渐得到重视,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将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兴的直播平台。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是考量新媒体平台传播力的重要依据,因而靠机器刷阅读量、花钱买微博“僵尸粉”等自媒体乱象开始层出不穷。
(二)谣言滋生,危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有其严格规范的生产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媒体逐渐成为谣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众号恶意对事件进行抹黑,有些网站则用“标题党”推波助澜,各种失实报道比比皆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格调低下,为博眼球低俗猎奇。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眼球进行“奇葩”的网络直播或涉黄“网红”直播,这给直播平台带来了短暂的用户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走入了内容低俗与高度同质化的死胡同。
二、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营销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营销的造假问题、侵权问题、安全问题大量涌现,影响了企业和顾客之间的营销活动的正常运行。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针对网络营销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行为、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网络营销活动正常,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运行。
二是提高技术监测水平。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加强自媒体帐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实时演算个人动态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助推互联网流量造假问题的解决,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广告投放效益。
三是加大监管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工商、文化、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和信息传播秩序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大对售假、虚假广告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设立并普及网警派出所,履行网络舆情维稳等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电话、QQ实现网络空间报警,从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的干预或控制活动,提高打击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明确发布平台义务。自媒体运营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账号的身份和资质,做好分类备案,为不同类型的账号贴上不同标识,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违规发布和直播等行为,视情节严重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关闭账号、永久封禁等措施,让低俗化的内容和主播失去生存空间,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五是建立行业诚信机制。鼓励倡导原创性新闻发布,培养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性自媒体,开展国内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体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制定自媒体平台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自媒体人的自律,塑造行业自律形象。将违反自律公约的自媒体人和主播名单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信用档案,造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惩戒效果。
六是加大网民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参与作用,在大中专院校建立网络卫士志愿者队伍,对涉嫌造假售假、不当广告宣传、诱导分享欺诈、发布不实小道消息、涉黄直播等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大力净化自媒体生态环境。

Ⅲ 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颁布部门】商务部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4.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7.监督平台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8.维护系统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网上交易促进
(一)加强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Ⅳ 网络营销发展中国出台了哪些法规

具体来说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台的《电子商务法》

其实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去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去伤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维护我们的环境,谢谢!~

Ⅳ 网络营销法律法规~急~~

查电子商务法规就可以了...差不多的

Ⅵ 截至2017年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推进,繁生出网络营销这个新的代名词,而已知网络营销的方法有十五种,个人工作经验之谈,有五种营销方法会在2017年的网络营销市场中在占据较大市场.分别是: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 BBS网络营销方法,博客网络营销方法,微博网络营销方法、微信网络营销方法。
第一种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与SEO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 构(内部链接结构、网站物理结构、网站逻辑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购买搜索结果页上的广告位来实现营销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广告体系,相互之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广告的优势是相关性,由于广告只出现在相关搜索结果或相关主题网页中,因此,搜索引擎广告比传统广告更加有效,客户转化率更高。
第二种BBS网络营销方法:论坛是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历经多年洗礼,论坛作为一种网络平台,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焕发出它巨大的活力。论坛营销的主旨,无疑是讨论营销之道,论坛营销应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风。比如,设一些专栏,聘请或培养自己的专栏作家和专栏评论家,就网友广泛关心的话题发言。不是为了说服别人或强行灌输什么,而是引导论坛逐渐形成自己的主流风格
第三种博客网络营销方法是建立企业博客,用于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以及企业文化的体现,一般以诸如行业评论、工作感想、心情随笔和专业技术等作为企业博客内容,使用户更加信赖企业深化品牌影响力。 博客营销可以是企业自建博客或者通过第三方BSP来实现,企业通过博客来进行交流沟通,达到增进客户关系,改善商业活动的效果。另一种,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进行营销,这是博客界始终非常热门的话题,老徐与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广告,和讯的博客广告联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测评活动等等,这其实才是博客营销的主流和方向。博客营销有低成本、分众、贴近大众、新鲜等特点,博客营销往往会形成众人的谈论,达到很好的二次传播效果,这个在外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国内还比较少。

Ⅶ 网络直播卖药违法吗

只要证件齐全、卖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品就不是违法的。因为药品属于特殊食品,需要先到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办营业执照,最后办《税务登记证》。比如如果保健品夸大了治疗效果,且用欺诈的行为销售,健品会定性为诈骗,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消费者发现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后,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官方网站“信访之窗”举报,也可以向网站开办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还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如果要卖药,卖保健品,是需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许可证,如果主播要卖药,应该具有职业医师的资格,不是所有的直播间都可以卖药
网上卖药如果有实体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属于合法的,缺少证书或者实体店的,不合法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网上药店必须建立在实体药店的基础上,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能进行网上售药。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如果销售的是假药、劣药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
网络直播方式有哪些
1、网络直播方式之信息披露直播。信息的传播非常的快,人们对信息的即时性要求越来越高,报纸新闻等渠道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即时性的需求了,而网络直播这种既能及时披露又能直观显现信息的方式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2、网络直播方式之品牌宣传直播。这样的直播方式也是非常常见的,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品牌宣传推广也已经成为企业网络营销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品牌宣传直播也逐渐成为企业宣传的主流方式之一,在做网络营销的企业都应该尝试使用直播的方式推广树立自己的品牌。
3、网络直播方式之网红代言直播。网红代言直播带货可是非常火爆的,像大家比较熟悉的网红代言人,薇娅和李佳琦就是最好的证明,他们的带货能力真让人叹为观止。
法律依据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商家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Ⅷ 以某企业或者某产品为例,谈谈规避网络营销风险的对策 一千一左右 多谢

几种防范规避策略:

(一)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网络营销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就必须突破信息安全这一道关卡,加强信息安全研究是我国发展网络营销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信息安全体系的重点是必须有先进的技术系统来支持。在安全技术方面,涉及技术标准、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和安全技术管理等环节。国家要组织力量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积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另外,要加大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进一步提高网上支付安全保障。通常系统的安全主要受到假冒,报文被截取(读取或复制)、修改、重播,报文丢失,报文发送方或接收方否认等威胁。针对这些不安全因素应做好以下防范:(1)安全登入和选择服务;(2)防止第三方冒充;(3)防止第三方截取报文;(4)使第三方无法修改、替换报文内容,或者使接收方可以发现报文在传输的过程中被修改;(5)防止报文的重播和丢失;(6)在系统内进行交换的报文被复制存储,与报文交换有关的各种活动及其发生的时间均被记录;(7)相关安全责任的分离,即一人不能负责多项安全事务。最重要的事,要防范网络营销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必须加强网络技术研究,改善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宽带光缆的建设,全面提高网络的运行速度,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与安全。

(二)进行网络营销可行性分析

企业战略是指企业为求得生存和稳定发展而设计的行动纲领或方案,营销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点,是对企业市场营销工作做出的全局性、长期性和方向性的谋划,从而实现企业目标、资源能力和经营环境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一个有实际操作价值的网络营销战略,不仅对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制定与网络营销活动密切相关的生产、财务、研发、人力资源等计划也有指导意义。企业网络营销可行性分析包括: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市场潜力、发展方向预测以及风险和可能收益。只有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环境因素和内部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才能得到科学、恰当的分析和评估结果,才能使企业规避风险走向成功。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营销系统管理的方向,营销系统成员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为了有效规避网络营销风险,企业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工作:首先,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公司产品质量,做好营销体系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总部与各分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也包括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种种业务来往等,还涉及到产品线与价格体系的规划、市场需求计划以及长期和实时营销策略的制定等。其次,要提升网络多媒体表现水平,让消费者真切地感知商品的质量、安全付款,合理选择物流公司并保证及时完好的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再次,要提高企业在风险决策、交易管理、危机应急等状况下提供规范的处理方法和操作机制的能力。最后,网络营销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企业要规范员工行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总之,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手段。

(四)完善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及信用评估体系

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及信用评估体系是促进网络营销的关键环节。网络营销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必须在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力度。要强化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网络交易标准和管理标准。例如,在网络商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的合同认证、执行和赔偿、反欺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等方面制定规则,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营销进行欺诈的行为。另外,国家应组建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并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遵循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评级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合格者可以颁发证书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公示。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及信用评估体系,从而为网络营销健康、有序、高速、和谐地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最大程度地降低网络营销风险。

Ⅸ 网络营销内,外部环境分别包括哪些

网络营销的外部环境包括网络营销基础平台以及相关的法律、网络环境、一定数量的上网人口、必要的互联网信息资源等宏观因素。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内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外部环境已经比较成熟。
网络营销已成为21世纪新经济的代表,它所体现的直接生产方式,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讲,有助于拉近厂商与顾客之间的关系;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讲,有助于熨平周期性的波动。网络营销将市场的空间形态、时间形态和电子虚拟形态结合起来,将物质流、货币流、信息流有效地协调起来,使经营者以市场为纽带,在市场上将发挥最佳的作用并且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电子商务直接以交易为核心,因而更加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为规范这一新的交易形式,促进和维护其健康发展,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上个世纪末叶开始纷纷出台。1997年7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发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4~7月《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及配套法律出台;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最新的《电子交易法》;马来西亚早在1996年7月就提出一个名叫“信息走廊”的计划,使得该国在21世纪之初就进入一个全面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项目。中国自1994年开始加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互联网开始深入到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之中。

在新世纪里,互联网必将成为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职能、促成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断言,能否以尽快的速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商业职能意味着企业在竞争中的成败。全程性的电子商务除了必须解决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技术、安全和法律问题,同时还要有高效、低成本的配送系统为后盾。在具备这些条件之前,网络营销可以作为企业供应链的下游环节率先开展,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块基石。

Ⅹ 网络营销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网络市场的复杂性。面对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市场空间,企业一方面对网络消费者需求特征的把握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竞争对手更多而且更加强大,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网络市场中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和赢利的难度加大,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2.技术安全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获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营销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指网络软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犯罪是造成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技术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服务器遭受攻击后无法正常运行,网络软件被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等。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风险
网上支付是取代银行汇款、邮政汇款、货到付款等传统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支付方式。上网购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便宜,但同时也让我们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质疑,最终还有部分买家因此只能望而兴叹。目前,企业对网络营销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支付的安全问题,有很多企业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担心。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银行的电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银行之间相对封闭。虽然银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远不能满足全面网络营销的要求,消费者面临网上欺诈的危险,害怕自己的信用卡号码被盗用,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而企业与企业之间安全、快捷的资金结算更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将是网络营销亟待解决的问题。网上支付不统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和交流,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洽谈和确认,最后才能发生交易。而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手段进行交易的双方来说,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结算介入才能最终完成。这就需要有银行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证。而目前,我国各大专业银行选用的网络通信平台不统一,各银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无法实现各银行之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直接限制了网络营销的发展。
4.信用安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络营销发展中的主要障碍,这是因为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诺言的基础上的。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欺诈时有发生,市场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担心将款汇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企业担心拿到的信用卡号码是盗用的而在收款时出问题。网络技术异化,一定数量的网站成为经济欺诈的“帮凶”,一些网站甚至成为骗钱的工具。许多电子商务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网上订货,场外交易”。网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最先进的交易手段,但作为网上交易的主体,即商业银行、商人、企业经营者却大都持观望态度,真正敢于“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数。银行不愿意通过网络划拨款项,人们也不愿意通过网络存款。如今,人们对对方当面提供的货币是真是假,都将信将疑。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应该是一个组织性最强的社会,而信用危机与信用瑕疵,便是威胁这个社会组织的天敌。中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阶段,但因为市场经济管理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一直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保障体系。与网络经济相比,中国的信用保障体系更处于待建阶段。
5.法律风险
网络营销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规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网络营销的发展。然而,尽管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识产权的保护、网上支付、电子证据等进行不断的研究,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的商务活动还找不到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导致交易双方都存在风险。另外,由于网络营销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个人之间交叉进行,但各国的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来是正当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却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从而导致交易的失败或受到限制。
6.制度风险
与网络营销风险有关的制度,主要指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石。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场体系中从事营销活动,必然会遇到市场秩序紊乱带来的制度风险,并引发信用风险、资金风险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而宏观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网络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7.管理风险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依赖于严格的管理,而人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网络营销风险的主要因素。在我国,计算机犯罪呈现出内部犯罪的趋势,大都是由于内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意识欠缺、管理松散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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