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及对策
主要就是安全问题了,数据包的封装,你能看到的,别人就也有可能看到,买好的网络设备和好的管理软件,同时要找个有好的技术的管理人员了。
B. 如何健全和完善网上监督机制
一、改善网络民主监督的对策
(一)对公民网络民主监督进行立法
网络监督如果没有很好的引导舆论,就会造成社会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对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通过法律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从而规范我国的网络秩序。
1.制定专门的网络法
(1)对公民进行网络民主监督的权限进行立法。使公民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而不再盲目的,实现合法合理的程序制约。同时应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名誉权。
(2)针对网络民主监督程序进行立法。改善网民监督的随意性,实现宪法要求的“只要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质正义”。网民可先向专门的政府官方网站实名注册,进入专门的论坛,对网民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接受其他网民的监督。
建立网络侵权责任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单行法,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侵权程度的轻重及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2.确立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网络提供商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如何承担责任,怎样对其责任进行归责,还需要一个更加细化的规定。
3.对我国公民进行征信立法
一是严格规范信息提供者的行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信息提供者都要保障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严格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应严禁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隐私权的或敏感的信息。三是约束征信机构限定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范围。
(二)在制度上建立网上行政监督制度
1.建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在现代政府网络行政盛行的情况下,要建立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机构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确立网上监督的标准。建立一套证据制度,如果网民在这样的监督中能列举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或者能提供相关的物证并得到监察部门的取证并得到证实,就证明其监督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监督。对监督的客体进行监督时需要留有足够的取证时间,确立谁举报谁取证的原则。如果网民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仍然无法对自己监督的客体取证,将构成滥用监督权并且造成侵权。
3.建立网上监督主体培训制度,提高网上监督主体的素质。培训网络监督主体,使其能正确、有效的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在培训中要增强监督主体的服务与民的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使其能分清什么样的监督内容是合情理的、合法的。
(三)网民要树立依法监督权力机关的理念。网民监督权力机关,要是无论树立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要遵守法律的理念,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宪法》和《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法》等其他法律。要有责任意识,把握道德底线。
二、促进网络民主监督作用的对策
(一)在选举中增设网民代表。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二)为网络民主监督创造更加便利的制度途径。贯彻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好电子政府、数字政府,使网民可以登录政府网站查看政府信息及浏览关乎自身利益的信息,并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使政府的工作永远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而减少错误的发生。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因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和跨地域性,能够使网民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发生了什么事,促进了网民的监督作用。作为监督政府权力机关的网络媒体,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监督职能,就需要进一步放开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其在相互影响下得到发展。
政论版:
第一,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提升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与组织、宣传等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既要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廉政建设网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升级新系统、扩展新功能;又要坚持“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则,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监督的渠道和方法,确保网上举报渠道的畅通。
第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科学分析网络舆论的性质,准确判断网络舆论的倾向。要根据社会舆情的发展变化,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监督的网络舆情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有关网络监督的信息,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保证网络舆论的客观性、全面性;针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反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关口前移,以改革的办法和发展的思路,加快制度创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积极疏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要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第四,加快网络监督机制创新,完善网络监督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建立一种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及应急机制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一个新的空间。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实用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搭建交流平台,拓宽网络监督渠道,丰富反腐途径,丰富网站内容,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加强与网民的直接联系,提高网民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
第五,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保障。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要特别注重厘清与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明确规定网络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各种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制定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开展网民素质教育,优化网络监督环境。要开展深入有效的网民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 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环境,促使广大网民严格自律, 坚持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态度,在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事实,辩证地看待问题,不应散播不良的、虚假的、未经确认的言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网络暴力行为和低俗之风, 避免滥用互联网资源或服务。通过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德”,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
C. 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监督
强化对网络监督的规范和约束,为网络监督提供制度化保障。无论是对腐败现象的曝光,还是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越是正义的行为,越是要秉承节制理性的方式,遵循制度路径去履行监督权利和职责。要通过制度规范,明确网络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网上举报、网上曝光、网上发表评论和报道的基本要求,网络监督事件受理、查处、反馈的程序规范,网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证,网民自律组织职责和规范,网络信息员和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网络监督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同时,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D. 网络监督的网络监督意识
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有着许多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强化三种意识,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网络监督而来的网络着作权纠纷、转载纸媒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进行网络舆论监督,道德意识不可忽视。2008年四川地震发生后,一个女孩儿因为在全国哀悼日期间玩不了网络游戏,就在视频里咒骂灾民长达4分多钟。该视频发出后,“人肉搜索”再次发威,不到半小时,网友就查出此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还有其父母亲属的详细信息,公布到网上,当天沈阳市公安局就将其抓获并拘留。还有,重庆一大三女生因在网上发表“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服”等无良言论,被网民指责“没人性”,其个人资料被“人肉搜索”后,她被迫选择了休学。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真理性、科学性,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行动指南。当今,在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背景和环境下,我们更要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强化道德意识,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盘点近段时间发生的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等官员都是遭网络曝光下马,网络舆论监督有着其积极的一面,但网络监督中采用的“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而在“躲猫猫”事件中,政府邀请网友参与调查这一先前被视为开国内先河的创新形式却遭到法律界人士质疑,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上海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嘉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才有可能进入看守所,其他人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同样认为,组织普通公民进入看守所调查与法律不符,“从形式上看,有以权代法的嫌疑”。行使网络监督权,要重视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首先,应当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权力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的工具,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其次,在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论要公正准确;编辑对稿件要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和主观推测等问题的稿件不得签发见报,以免引起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网络的“泛媒体”特征使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变得不可抗拒,公众可以通过众多的网络“节点”、不同属性、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者的网站或网页来突破信息关卡,批评和监督有了更多的通道和选择,杜绝批评监督、强行舆论引导和控制变得十分困难。如何找到一个传统媒体批评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的结合点,更好促进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还需要一个平衡意识。
2008年2月26日某报发了一消息《讨薪方式不当 结果反成被告》,该报道立即被网站转载。一工头讨薪不果,与欠薪者发生争执,民警出面调解仍未讨回工钱,工头便让几十个民工坐在路上堵塞交通,结果以扰乱交通罪被判拘役6个月。但报道没有提到欠薪者最终怎样,一些读者和网友就此提出“讨薪不当受罚,欠薪不还何论”的看法。显然,农民工难以接受这个报道,因此网络各种声音都先后出现。
事实上,网络舆论监督中体现人性化意识与尊重新闻规律是一致的。全面客观是新闻规律的要求,也是人性化报道成功的基础,二者不矛盾。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要切实提高媒体平衡引导能力,比如在突出舆论监督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次要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只有这样,网络舆论监督的报道更客观更贴近真实,也会为后续报道和可能存在的意外留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
E. 如果要参与网络监督 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摘要 作为信息化时代反席倡廉重要途径的网络监督,对干反席倡廉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在网络监督对反腐侣廉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监督也具有局限性甚至对反腐倡廉建设产生消极作用。
F. 网络监管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请问各位大神关于公司网络监管的一些问题......!!!!
网络是公司的,电脑是公司的,那么公司想监控你的任何行为,只在于想不想,不存在能不能的问题。
现在的大公司对公司内部网络的监控力度之强,你说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实现(包括楼上说的第五条),有钱搞认证客户端,做个网页缓存随机抽查也不难的。电脑小白不必害怕,你就老老实实的办公,闲来无事收点个人邮件,空闲的时候看看网页新闻,内部聊天的时候废话两句,也无所谓的,但要是拿公司电脑当网吧电脑,看视频看禁止片玩游戏搞大文件下载,那就是找死,看你这公司内部监管力度是比较大的,别拿自己饭碗不当回事儿。
H. 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什么
答案如下:
这是一道多选题,其答案是监督主体的局限、虚假信息、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意思就是舆论监督的局限和问题包括以上几个方面。
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不仅廉价易得,平台广阔畅通,而且几乎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这就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保障。
简介:
舆论监督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建设文明的最佳手段。
I. 如何更好的进行网络监督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呈现出特有的新鲜活力,正成为反腐败不可缺少的新力量、新途径,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