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组织设立的,与各联动单位、协执单位实现数据联通、交互的信息平台。
法律依据:《全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查控系统)是人民法院组织设立的,与各联动单位、协执单位实现数据联通、交互的信息平台。通过对被执行人及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和其他关联信息进行查询与控制,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㈡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网络执行查控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网络执行查控的相关规定是,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询申请,法院是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保全财产进行查询的,在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可以对查询得到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一、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网络执行查控的规定是怎样的?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网络执行查控的规定是,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已经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所以不管被保全人将财产隐匿在何地,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查询得到。但是法院启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情况紧急,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等。
㈢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保全人原则上应当在保全实施前提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申请。
(二)网络执行查控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供完毕,补充提交线索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三)网络查控中,如出现 3 个以上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状况不符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四)申请保全人提出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申请,由保全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审请表(见附件),提请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或查询到的财产不具有保全价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㈣ 网络查控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网络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通过网络与各行业协执单位进行交互,实现网络查人找物、控制财产,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