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⑶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是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⑷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什么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⑸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5)国家如何确立网络规则扩展阅读: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⑹ 如何规范网络秩序
1、互联网企业应该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诚信办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开展行业自律,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定,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
2、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网络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网站编辑和版主行为规范,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倡网上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上舆论环境。
3、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公关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同时提醒公众,如果个人和单位网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向相关网站提出投诉,网站经核实无误后有责任及时处理。
(6)国家如何确立网络规则扩展阅读: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对每一位公民来说,在使用网络的时候一定要牢记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做到诚实守信,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名人,无论是网络媒体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在参与网络公共讨论时都应自觉增强规则意识、法律观念,努力建设网络文明生态,共创网络空间“秩序之美”。
⑺ 从国家的角度说说怎样才能规范网络坏境
首先,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实行网络商家实名登记制,并到工商机关备案。加强监管可以规范网络市场环境,降低交易风险。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可以在出现消费者投诉时,迅速的与商家联系沟通,合理解决纠纷。
其次,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更新,使网络维权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立法机构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电子签名、虚拟财产、网络犯罪等包括网络消费纠纷在内的新事物进行法律界定或解释,加大对网络诈骗等行为的制裁的力度。
再次,建立商家信用档案制度。由网站、工商机关、金融机构向结合协调,制作商家信用档案,当商家出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的,可以记录信用档案,以作为以后是否能开始商铺的考察之用。网站应该在软硬件方面加大投入,定期更新维护设备、进行系统升级、弥补安全漏洞,加强对商家开店的审查,管理。银行也应不断加强技术投入,保证消费者的信息与资金安全。
最后,作为消费者也不能完全依靠技术解决所有问题,还得多长一个心眼,不轻信,理智消费,谨慎付款。
⑻ 如何树立安全的上网意识,做一个合格的网络公民
随着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对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2004年7月公布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中显示,我国目前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8700万,其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总数的17.3%,达1500万之多。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地利用网络资源、信息资源,为其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也成为社会发展长远利益。
一、社会呼唤重视网络道德教育
“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带来快捷便利的网上生活、丰富多彩的文化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所谓“网络综合症”。少数缺乏社会良知的人更是找到了新的肆虐空间,他们利用网络犯罪传播病毒,制造黄色垃圾,过度沉迷网络而导致工作和学习受到影响,以及引起消极颓废的文化氛围,都是网络上存在的毒瘤。
网络作为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课余消遣、精神寄托的首选途径,其中的负面信息对青少年的侵袭尤其难以防范。鼠标的一次误击,随意的一次搜索,都有可能把成人世界中的东西完全裸示在孩子面前。网络中有一条着名的游戏规则,便是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对于精力充沛、求知欲强、极富好奇心的青少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网络的隐蔽性和无约束性所带来的有害信息的泛滥,对于自我监控能力不强的青少年则构成网络行为失范的环境因素。黄毒侵害、上网成瘾、陷入虚幻等等,一系列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网络社会问题,都对青少年的道德成长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现实人格的健康发展。于是人们开始高呼“积点网德”,网络道德教育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信息和网络是影响青少年道德教育的“罪魁祸首”吗?显然不是。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以信息科学等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不仅给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也给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造成了深刻影响,让青少年拒绝网络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网上信息资源只是对现实信息资料的重新处理,它源于现实生活,网络道德问题应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在网络时代的具体体现,而非什么新事物。问题不在网络本身,在于使用网络的有思想意识的人。网络的问题其实是我们人类自身在科技发展时代所面临的思想、道德、文化冲突的集中反映。
因此,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不能单指青少年群体,生活在网络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成为教育的对象。网络在深深作用于青少年身心发展、考验他们信息判别、道德认知能力时,也拷问着网吧管理者、网上信息传播者的道德良知,拷问着游弋在网络世界的每个网民、以及整个社会的良知,网络能走多远,这个拷问、反思就要走多远。网络道德教育不应仅仅作为针对网络行为的应时之举,而应该作为学校道德教育乃至社会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信息时代的网络道德体系
道德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反映。一般而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样的道德素质,在虚拟空间也会有相应的道德品质体现,但网络世界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正是它的特殊性,又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必然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一是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环境中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因此失去了现实中的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趋势,客观要求人们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具有较高的道德自律性。二是开放性。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使得现实的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人们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的交往,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呈现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三是多元性。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在遵守网络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网络社会这种道德影响的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特点,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检验,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譬如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约束都将难免被“默杀”。简单地套用既有社会道德去代替网络社会道德是不可想象的,但抛弃既有社会道德去构筑网络社会道德也是不可能的。如何在虚拟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适应并满足网络社会对道德教育的新需求,并形成网络时代新的道德观念体系,均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2001年11月,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就向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其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五要”和“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公约》正式启动了网络文明工程,号召“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 使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但道德规范只有上升至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高层次,才具有自律性和有效地规范个人的网络行为。如何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工程,健康繁荣网络文化,成长为合格的网络公民,仍然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三、为青年营造绿色网络空间
有人把健康的网络环境称之为“绿色网络”,绿色是环保的标志。网络文明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道德是人在自身需要推动下创造的一种特殊文化规范,是为人实现幸福目标而服务的工具。只有全社会携起手来,努力开辟一条网络道德教育的发展之路,才能为青少年打造一个“绿色网络空间”。
1、整合政府、社会的各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科技手段,创造促进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网络环境。严格执行互联网管理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以技术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坚决从源头上拒绝黄、赌、毒等不良信息;加强对现有互联网站的引导,加大对不健康网站、不良网吧的治理力度,以更科学、更实际、更有效的管理方法,为青少年提供利用网络的健康的外部空间。国家近日颁布政策,已明确将网络游戏归口文化部管理,由文化部对网吧、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考虑,这项政策的实施,无疑是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前存在的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监管问题,以保障网络文化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2、社会和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行业联合起来,大力开发民族优秀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并致力创建适合青少年口味的文明网站和文化产品,让他们在文明网站上汲取健康的营养。互联网被称为“争夺眼球的战争”,如何吸引青少年的“眼球”,满足青少年的需求,应该成为建立青少年网站的首要考虑因素。全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的成立,以及一批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站创建,在一定意义上都将有效促进网络安全工程和网络文明工程的进行。
3、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大力普及网络知识,强化网络应用能力,多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络文化活动,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积极倡导青少年遵守网络规范,发扬网络道德,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互联网就像一条船,它要靠船上的舵手和船工瞄准方向、团结一致、坚持不懈、齐心协力,才能扬帆远航。维护网络文明不仅仅是成年人的责任,学校、家庭、社会应本着“主动出击,积极应对,把握导向”的原则,以日常教育为基础,努力提高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性,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疏导,学会在网络世界趋利避害,有所为有所不为,争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创建网络文明的先锋,只有让广大的青少年在充分的网络自由下,成长为合格的网络公民,网络文明才真正落到实处。
4、倡导网络文明、培养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网络观,是社会每个人责无旁贷的义务。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网上的道德约束比现实社会弱。在网上,人的言行靠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它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更多的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共同维持。但是,网络与现实世界,青少年与成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隔离的规范。每个网民都应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觉实践网络道德开始,只有当网络道德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层次上,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才有可能创建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
⑼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要遵守哪些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9)国家如何确立网络规则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