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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校网络安全管理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25 04:47:44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B. 网络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

2、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C. 违反网络安全法如何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六章规定的,违反网络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D. 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网络安全法规会受到的处罚有: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局域网的构建

网络安全概述

网络安全的定义

什么计算机网络安全,尽管现在这个词很火,但是真正对它有个正确认识的人并不多。事实上要正确定义计算机网络安全并不容易,困难在于要形成一个足够去全面而有效的定义。通常的感觉下,安全就是"避免冒险和危险"。在计算机科学中,安全就是防止:

未授权的使用者访问信息

未授权而试图破坏或更改信息

这可以重述为"安全就是一个系统保护信息和系统资源相应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能力"。注意第二个定义的范围包括系统资源,即CPU、硬盘、程序以及其他信息。

在电信行业中,网络安全的含义包括:关键设备的可靠性;网络结构、路由的安全性;具有网络监控、分析和自动响应的功能;确保网络安全相关的参数正常;能够保护电信网络的公开服务器(如拨号接入服务器等)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等各个方面。其关键是在满足电信网络要求,不影响网络效率的同时保障其安全性。

电信行业的具体网络应用(结合典型案例)

电信整个网络在技术上定位为以光纤为主要传输介质,以IP为主要通信协议。所以我们在选用安防产品时必须要达到电信网络的要求。如防火墙必须满足各种路由协议,QOS的保证、MPLS技术的实现、速率的要求、冗余等多种要求。这些都是电信运营商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电信网络是提供信道的,所以IP优化尤其重要,至少包括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网络结构的IP优化。网络体系结构以IP为设计基础,体现在网络层的层次化体系结构,可以减少对传统传输体系的依赖。

IP路由协议的优化。

IP包转发的优化。适合大型、高速宽带网络和下一代因特网的特征,提供高速路由查找和包转发机制。

带宽优化。在合理的QoS控制下,最大限度的利用光纤的带宽。

稳定性优化。最大限度的利用光传输在故障恢复方面快速切换的能力,快速恢复网络连接,避免路由表颤动引起的整网震荡,提供符合高速宽带网络要求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从骨干层网络承载能力,可靠性,QoS,扩展性,网络互联,通信协议,网管,安全,多业务支持等方面论述某省移动互联网工程的技术要求。

骨干层网络承载能力

骨干网采用的高端骨干路由器设备可提供155M POS端口。进一步,支持密集波分复用(DWDM)技术以提供更高的带宽。网络核心与信息汇聚点的连接速率为155M连接速率,连接全部为光纤连接。

骨干网设备的无阻塞交换容量具备足够的能力满足高速端口之间的无丢包线速交换。骨干网设备的交换模块或接口模块应提供足够的缓存和拥塞控制机制,避免前向拥塞时的丢包。

可靠性和自愈能力

包括链路冗余、模块冗余、设备冗余、路由冗余等要求。对某省移动互联网工程这样的运营级宽带IP骨干网络来说,考虑网络的可靠性及自愈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链路冗余。在骨干设备之间具备可靠的线路冗余方式。建议采用负载均衡的冗余方式,即通常情况下两条连接均提供数据传输,并互为备份。充分体现采用光纤技术的优越性,不会引起业务的瞬间质量恶化,更不会引起业务的中断。

模块冗余。骨干设备的所有模块和环境部件应具备1+1或1:N热备份的功能,切换时间小于3秒。所有模块具备热插拔的功能。系统具备99.999%以上的可用性。

设备冗余。提供由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组成一个虚拟设备的能力。当其中一个设备因故障停止工作时,另一台设备自动接替其工作,并且不引起其他节点的路由表重新计算,从而提高网络的稳定性。切换时间小于3秒,以保证大部分IP应用不会出现超时错误。

路由冗余。网络的结构设计应提供足够的路由冗余功能,在上述冗余特性仍不能解决问题,数据流应能寻找其他路径到达目的地址。在一个足够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网络连接发生变化时,路由表的收敛时间应小于30秒。

拥塞控制与服务质量保障

拥塞控制和服务质量保障(QoS)是公众服务网的重要品质。由于接入方式、接入速率、应用方式、数据性质的丰富多样,网络的数据流量突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网络对拥塞的控制和对不同性质数据流的不同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业务分类。网络设备应支持6~8种业务分类(CoS)。当用户终端不提供业务分类信息时,网络设备应根据用户所在网段、应用类型、流量大小等自动对业务进行分类。

接入速率控制。接入本网络的业务应遵守其接入速率承诺。超过承诺速率的数据将被丢弃或标以最低的优先级。

队列机制。具有先进的队列机制进行拥塞控制,对不同等级的业务进行不同的处理,包括时延的不同和丢包率的不同。

先期拥塞控制。当网络出现真正的拥塞时,瞬间大量的丢包会引起大量TCP数据同时重发,加剧网络拥塞的程度并引起网络的不稳定。网络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技术,在网路出现拥塞前就自动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先期拥塞控制,避免瞬间大量的丢包现象。

资源预留。对非常重要的特殊应用,应可以采用保留带宽资源的方式保证其QoS。

端口密度扩展。设备的端口密度应能满足网络扩容时设备间互联的需要。

网络的扩展能力

网络的扩展能力包括设备交换容量的扩展能力、端口密度的扩展能力、骨干带宽的扩展,以及网络规模的扩展能力。

交换容量扩展。交换容量应具备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充多容量的能力,以适应数据类业务急速膨胀的现实。

骨干带宽扩展。骨干带宽应具备高的带宽扩展能力,以适应数据类业务急速膨胀的现实。

网络规模扩展。网络体系、路由协议的规划和设备的CPU路由处理能力,应能满足本网络覆盖某省移动整个地区的需求。

与其他网络的互联

保证与中国移动互联网,INTERNET国内国际出口的无缝连接。

通信协议的支持

以支持TCP/IP协议为主,兼支持IPX、DECNET、APPLE-TALK等协议。提供服务营运级别的网络通信软件和网际操作系统。

支持RIP、RIPv2、OSPF、IGRP、EIGRP、ISIS等路由协议。根据本网规模的需求,必须支持OSPF路由协议。然而,由于OSPF协议非常耗费CPU和内存,而本网络未来十分庞大复杂,必须采取合理的区域划分和路由规划(例如网址汇总等)来保证网络的稳定性。

支持BGP4等标准的域间路由协议,保证与其他IP网络的可靠互联。

支持MPLS标准,便于利用MPLS开展增值业务,如VPN、TE流量工程等。

网络管理与安全体系

支持整个网络系统各种网络设备的统一网络管理。

支持故障管理、记帐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安全管理五功能。

支持系统级的管理,包括系统分析、系统规划等;支持基于策略的管理,对策略的修改能够立即反应到所有相关设备中。

网络设备支持多级管理权限,支持RADIUS、TACACS+等认证机制。

对网管、认证计费等网段保证足够的安全性。

IP增值业务的支持

技术的发展和大量用户应用需求将诱发大量的在IP网络基础上的新业务。因此,运营商需要一个简单、集成化的业务平台以快速生成业务。MPLS技术正是这种便于电信运营商大规模地快速开展业务的手段。

传送时延

带宽成本的下降使得当今新型电信服务商在进行其网络规划时,会以系统容量作为其主要考虑的要素。但是,有一点需要提起注意的是,IP技术本身是面向非连接的技术,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在突发状态下易于出现拥塞,因此,即使在高带宽的网络中,也要充分考虑端到端的网络传送时延对于那些对时延敏感的业务的影响,如根据ITU-T的标准端到端的VoIP应用要求时延小于150ms。对于应用型实际运营网络,尤其当网络负荷增大时,如何确保时延要求更为至关重要,要确保这一点的关键在于采用设备对于延迟的控制能力,即其延迟能力在小负荷和大量超负荷时延迟是否都控制在敏感业务的可忍受范围内。

RAS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Serviceability)

RAS是运营级网络必须考虑的问题,如何提供具有99.999%的业务可用性的网络是网络规划和设计的主要考虑。在进行网络可靠性设计时,关键点在于网络中不能因出现单点故障而引起全网瘫痪,特别在对于象某省移动这些的全省骨干网而言更是如此。为此,必须从单节点设备和端到端设备提供整体解决方案。Cisco7500系列路由器具有最大的单节点可靠性,包括电源冗余备份,控制板备份,交换矩阵备份,风扇的合理设计等功能;整体上,Cisco通过提供MPLSFRR和MPLS流量工程技术,可以保证通道级的快速保护切换,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端到端的业务可用性。

虚拟专用网(VPN)

虚拟专用网是目前获得广泛应用,也是目前运营商获得利润的一种主要方式。除了原有的基于隧道技术,如IPSec、L2TP等来构造VPN之外,Cisco还利用新型的基于标准的MPLSVPN来构造Intrane和Extranet,并可以通过MPLSVPN技术提供Carrier'sCarrier服务。这从网络的可扩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开拓了一条新的途径;同时,极大地简化了网络运营程序,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运营费用。另外,采用Cisco跨多个AS及多个域内协议域的技术可使某省移动可随着其网络的不断增长扩展其MPLSVPN业务的实施,并可与其他运营商合作实现更广阔的业务能力。

服务质量保证

通常的Internet排队机制如:CustomerQueue,PriorityQueue,CBWFQ,WRR,WRED等技术不能完全满足对时延敏感业务所要求的端到端时延指标。为此,选用MDRR/WRED技术,可以为对时延敏感业务生成单独的优先级队列,保证时延要求;同时还专门对基于Multicast的应用提供了专门的队列支持,从而从真正意义上向网上实时多媒体应用迈进一步。

根据以上对电信行业的典型应用的分析,我们认为,以上各条都是运营商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在给他们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时必须要考虑到是否满足以上要求,不影响电信网络的正常使用,可以看到电信网络对网络安全产品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瞄准网络存在的安全漏洞,黑客们所制造的各类新型的风险将会不断产生,这些风险由多种因素引起,与网络系统结构和系统的应用等因素密切相关。下面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及管理安全进行分类描述:

1、物理安全风险分析

我们认为网络物理安全是整个网络系统安全的前提。物理安全的风险主要有:

地震、水灾、火灾等环境事故造成整个系统毁灭

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断电以至操作系统引导失败或数据库信息丢失

电磁辐射可能造成数据信息被窃取或偷阅

不能保证几个不同机密程度网络的物理隔离

2、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间如果在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内部网络容易遭到来自外网的攻击。包括来自internet上的风险和下级单位的风险。

内部局网不同部门或用户之间如果没有采用相应一些访问控制,也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或非法攻击。据调查统计,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中,70%的攻击是来自内部。因此内部网的安全风险更严重。内部员工对自身企业网络结构、应用比较熟悉,自已攻击或泄露重要信息内外勾结,都将可能成为导致系统受攻击的最致命安全威胁。

3、系统的安全风险分析

所谓系统安全通常是指网络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的安全。目前的操作系统或应用系统无论是Windows还是其它任何商用UNIX操作系统以及其它厂商开发的应用系统,其开发厂商必然有其Back-Door。而且系统本身必定存在安全漏洞。这些"后门"或安全漏洞都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应正确估价自己的网络风险并根据自己的网络风险大小作出相应的安全解决方案。

4、应用的安全风险分析

应用系统的安全涉及很多方面。应用系统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应用的安全性也是动态的。比如新增了一个新的应用程序,肯定会出现新的安全漏洞,必须在安全策略上做一些调整,不断完善。

4.1 公开服务器应用

电信省中心负责全省的汇接、网络管理、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所以设备较多包括全省用户管理、计费服务器、认证服务器、安全服务器、网管服务器、DNS服务器等公开服务器对外网提供浏览、查录、下载等服务。既然外部用户可以正常访问这些公开服务器,如果没有采取一些访问控制,恶意入侵者就可能利用这些公开服务器存在的安全漏洞(开放的其它协议、端口号等)控制这些服务器,甚至利用公开服务器网络作桥梁入侵到内部局域网,盗取或破坏重要信息。这些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完成计费、认证等功能,他们的安全性应得到100%的保证。

4.2 病毒传播

网络是病毒传播的最好、最快的途径之一。病毒程序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使用盗版光盘或软盘、人为投放等传播途径潜入内部网。网络中一旦有一台主机受病毒感染,则病毒程序就完全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散,传播到网络上的所有主机,有些病毒会在你的系统中自动打包一些文件自动从发件箱中发出。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文件丢失、机器死机等不安全因素。

4.3信息存储

由于天灾或其它意外事故,数据库服务器造到破坏,如果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备份与恢复系统,则可能造成数据丢失后果,至少可能造成长时间的中断服务。

4.4 管理的安全风险分析

管理是网络中安全最最重要的部分。责权不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都可能引起管理安全的风险。

比如一些员工或管理员随便让一些非本地员工甚至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或者员工有意无意泄漏他们所知道的一些重要信息,而管理上却没有相应制度来约束。当网络出现攻击行为或网络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同时,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网络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站点的访问活动进行多层次的记录,及时发现非法入侵行为。

建立全新网络安全机制,必须深刻理解网络并能提供直接的解决方案,因此,最可行的做法是管理制度和技术解决方案的结合。

安全需求分析

1、物理安全需求

针对重要信息可能通过电磁辐射或线路干扰等泄漏。需要对存放绝密信息的机房进行必要的设计,如构建屏蔽室。采用辐射干扰机,防止电磁辐射泄漏机密信息。对存有重要数据库且有实时性服务要求的服务器必须采用UPS不间断稳压电源,且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份,数据迁移等方式保证数据库服务器实时对外部用户提供服务并且能快速恢复。

2、系统安全需求

对于操作系统的安全防范可以采取如下策略:尽量采用安全性较高的网络操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配置、关闭一些起不常用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对一些关键文件(如UNIX下:/.rhost、etc/host、passwd、shadow、group等)使用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口令字的使用、及时给系统打补丁、系统内部的相互调用不对外公开。

应用系统安全上,主要考虑身份鉴别和审计跟踪记录。这必须加强登录过程的身份认证,通过设置复杂些的口令,确保用户使用的合法性;其次应该严格限制登录者的操作权限,将其完成的操作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本身的日志功能,对用户所访问的信息做记录,为事后审查提供依据。我们认为采用的入侵检测系统可以对进出网络的所有访问进行很好的监测、响应并作记录。

3、防火墙需求

防火墙是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防火墙可以实现内部、外部网或不同信任域网络之间的隔离,达到有效的控制对网络访问的作用。

3.1省中心与各下级机构的隔离与访问控制

防火墙可以做到网络间的单向访问需求,过滤一些不安全服务;

防火墙可以针对协议、端口号、时间、流量等条件实现安全的访问控制。

防火墙具有很强的记录日志的功能,可以对您所要求的策略来记录所有不安全的访问行为。

3.2公开服务器与内部其它子网的隔离与访问控制

利用防火墙可以做到单向访问控制的功能,仅允许内部网用户及合法外部用户可以通过防火墙来访问公开服务器,而公开服务器不可以主动发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这样,假如公开服务器造受攻击,内部网由于有防火墙的保护,依然是安全的。

4、加密需求

目前,网络运营商所开展的VPN业务类型一般有以下三种:

1.拨号VPN业务(VPDN)2.专线VPN业务3.MPLS的VPN业务

移动互连网络VPN业务应能为用户提供拨号VPN、专线VPN服务,并应考虑MPLSVPN业务的支持与实现。

VPN业务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业务承载网络(2)业务管理中心(3)接入系统(4)用户系统

我们认为实现电信级的加密传输功能用支持VPN的路由设备实现是现阶段最可行的办法。

5、安全评估系统需求

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如安全配置不严密等)、操作系统安全漏洞等是黑客等入侵者攻击屡屡得手的重要因素。并且,随着网络的升级或新增应用服务,网络或许会出现新的安全漏洞。因此必需配备网络安全扫描系统和系统安全扫描系统检测网络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且要经常使用,对扫描结果进行分析审计,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填补系统漏洞,对网络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配置重新进行安全配置。

6、入侵检测系统需求

在许多人看来,有了防火墙,网络就安全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防火墙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防火墙可以对所有的访问进行严格控制(允许、禁止、报警)。但它是静态的,而网络安全是动态的、整体的,黑客的攻击方法有无数,防火墙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完全防止这些有意或无意的攻击。必须配备入侵检测系统,对透过防火墙的攻击进行检测并做相应反应(记录、报警、阻断)。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火墙配合使用,这样可以实现多重防护,构成一个整体的、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

7、防病毒系统需求

针对防病毒危害性极大并且传播极为迅速,必须配备从服务器到单机的整套防病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主机并扩散到全网,实现全网的病毒安全防护。并且由于新病毒的出现比较快,所以要求防病毒系统的病毒代码库的更新周期必须比较短。

8、数据备份系统

安全不是绝对的,没有哪种产品的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但我们的许多数据需要绝对的保护。最安全的、最保险的方法是对重要数据信息进行安全备份,通过网络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进行定时自动备份数据信息到本地或远程的磁带上,并把磁带与机房隔离保存于安全位置。如果遇到系统来重受损时,可以利用灾难恢复系统进行快速恢复。

9、安全管理体制需求

安全体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很高的安全意识来保障。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安全常识培训来提高,行为的约束只能通过严格的管理体制,并利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因些必须在电信部门系统内根据自身的应用与安全需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执行,并通过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的培训,加强整体员工的自身安全意识及防范外部入侵的安全技术。

安全目标

通过以上对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及需求分析,再根据需求配备相应安全设备,采用上述方案,我们认为一个电信网络应该达到如下的安全目标:

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策略并加强培训,提高整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反黑技术。

利用防火墙实现内外网或不信任域之间的隔离与访问控制并作日志;

通过防火墙的一次性口令认证机制,实现远程用户对内部网访问的细粒度访问控制;

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全面监视进出网络的所有访问行为,及时发现和拒绝不安全的操作和黑客攻击行为并对攻击行为作日志;

通过网络及系统的安全扫描系统检测网络安全漏洞,减少可能被黑客利用的不安全因素;

利用全网的防病毒系统软件,保证网络和主机不被病毒的侵害;

备份与灾难恢复---强化系统备份,实现系统快速恢复;

通过安全服务提高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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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网络运行管理是指对网络结构、网络设备、网络信息、网络安全及网络用户的管理。
(2)学院网络中心在院校园网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运行 的协调,是学院的网络管理部门。
(3)学院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网络中心的 有关规定。
(4)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违反网络中心有关规定的,网络中心将视情节给予劝告、警告及冻 结账号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院校园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5)用户在使用网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网络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或冻结账户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网络用户管理

(1)使用网络的部门及个人都是网络的用户。
(2)学院鼓励各部门及本院教职工、学生用户使用网络资源。
(3)学院网络中心为需要接入网络的用户统一分配IP地址。各部门及教职工、学生用户使用网 络必须填写入网申请,并在《用户入网责任书》上签字,由网络中心备案后分配IP地址。
(4)学院网络中心将对入网用户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5)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学院内部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用户,填写相应系统用户申请,向网络中 心申请开设账户。

3、部门网络管理

(1)部门网络是学院网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部门网络,设立部门网络 和独立服务器。
(2)需要建立部门网络的部门或单位需提出组建方案,确定部门网络的作用、范围、组网方式, 连接方法和用户使用模式,制定管理办法,确定网管人员,并向网络中心申请。网络中心 审核通过后报校园网领导小组批准,由网络中心指导各部门共同实施。
(3)需要通过设立网络域组建部门网络或专门业务网络的单位,应提出组建网络域的需求说明, 确定网络域的作用、范围、管理办法及网络域管理员,指定负责人,并向网络中心提出书 面申请,由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并向校园网领导小组报告审批后协助组织实施。网络域的域 名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命名。
(4)需在网络内建立独立服务器的部门需提供建立独立服务器的说明,确定服务器的作用,制 定管理办法,确定管理员及负责人,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向校 园网领导小组报告批准后协助建立。

4、网络设备管理

(1)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 管理
(2)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及其它公共设备由网络中心管理。
(3)部门中的网络服务器和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由各部门网管人员负责管理,并在网络中心备案。
(4)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和在网络内由部门建立的服务器,由该设备的保管人员负责管理,并在网 络中心备案。
(5)与独立计算机连接的打印机等共享设备由所连计算机的管理者负责管理,管理者必须对共 享设备的使用设备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定,禁止无限制地开放共享设备。
(6)用户设备接入网络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实施,用户需将设备接入网络时,需经所在部门 领导批准后,并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7)网络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入网软硬件配置、入网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范 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5、网络信息管理

(1)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
(2)学院网络使用的Internet域名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接入网络的部门如果需要 使用独立的域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并报院校园网领导小 组批准后协助实施。
(3)网络中心按照有关网站和信息上网的管理办法负责学院网站的运行管理。
(4)要求建立面向学院内部网络用户部门网站的单位需提供部门网站建设说明,确定网站的作 用、栏目设置、管理办法、网络管理员,并向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审核通 过后向校园网领导小组报告。部门网站的域名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命名。部门网站可以 建立在网络中心的公用服务器或独立服务器、部门网络的服务器上。
(5)学院的各类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不同的用户根据不同的授权获得授权范围的信息。
(6)学院的Internet电子邮件服务仅限于与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输涉密 信息。
(7)学院的Internet信息服务主要用于与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用户应 控制查阅娱乐性的内容和调阅下载大量占用网络通信流量的影视和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8)任何人不得利用学院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 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9)为了确保学院网络传输的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院的公共财产不被滥用,网络中心在 必要时可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信息流量和网络资源进行配额管理,对用户的电子 邮件和Internet查询的信息进行过滤。

6、网络安全管理

(1)网络安全管理是由网络中心负责实施的保证网络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的管理。
(2)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 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3)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访问网络资源和用户名称和密码,长期使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必须按 照网络中心对各种资源的使用规定按时更换用户密码。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 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网络中心负责学院对外连接管理,未经授权任何网络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建立与其他网络 间的互联。
(5)任何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 资源。
(6)学院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 于)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随意复制或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系统软件,以及盗用他人账 号等。
(7)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和教唆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 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商誉、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各 种知识产权。

二、信息上网与网站管理制度

1、网站管理机构

(1)学院网站在校园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2)网络中心负责制定网络管理办法,规划网站公共栏目的设置,负责审核批准公共栏目上网 内容,重要内容需校园网领导小组同意批准。
(3)网络中心兼顾网络技术与网络编辑两种功能。网站各承包栏目的上网信息由栏目的承包部 门负责组织和审核。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站的网页面设计、网页制作、网页更新、上网信 息技术编辑、信息上网发布和网站技术管理。

2、网站内容设置

(1)网站可设中文和外文版。
(2)网站的总体栏目设置由网络中心提出方案,报校园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学院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网络中心申请设置本部门网页,或在学院网页中申请设立专栏。

3、信息发布管理

(1)学院网站栏目的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每个栏目均需设立负责部门和信息员。各部 门在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的协同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排本部门负责的栏目并组织上网 信息。
(2)各部门信息员负责提供本部门分管栏目的上网稿件。
(3)上网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和本院有关保密的规定。
(4)上网稿件提交给学院网站,同时提交与电子文本稿件内容相同的纸质稿件,并注明供稿人 和审核人。重要信息需送校园网领导小组及分管领导审阅和签署意见后,再交网络中心技 术人员上网发布。
(5)学院级栏目的上网稿件由学院分管领导终审签发,部门级栏目的上网稿件由部门主管领导 终审签发。为确保网站内容的时效性,上网信息要及时更新。
(6)信息上网与网站运行的日常工作由网络中心技术人员负责。

三、电子邮件使用管理制度

1、网络中心负责电子邮件服务的管理。
2、电子邮件的正式用户必须为本学院的正式员工和学生。
3、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电子邮件,可以申请开设公共电子信箱。
4、网络中心根据学院要求为需要使用个人电子邮件服务的个人用户免费开通电子信箱。用户必 须填写《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网络中心备案。
5、需要开设公用电子邮箱的部门由各部门统一命名,填写《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并经本部 门领导签字后,统一报网络中心设立。
6、电子邮件服务仅允许用于正常的通信业务,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信息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7、个人电子邮箱只限个人专用,建立公共电子信箱的部门,必须委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8、用户对自己的电子邮箱负有保护责任,要按照规定选择电子邮箱的口令,并且不得泄露给他 人,如有泄露,应及时改变。禁止将电子邮箱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为了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办公秘密信息和业务秘密信息,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2、学院网络中心负责指导全院各部门入网人员的保密技术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3、各部门要有一名同志主管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和对上网 信息的保密检查,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对本单位上网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4、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5、凡上网的信息,上网前必须进行审查,进行登记,“谁上网,谁负责”,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
6、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7、如在网上发现反动、黄色的宣传品和出版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院保卫部门汇报,依据 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况,要及时报网络中心采取措施,同时向校园网领 导小组报告。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8、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开设BBS,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9、对校园网内开设的合法论坛要积极推行论坛管理员负责制,论坛主持人经校园网领导小组批 准备案。坚决取缔未经批准开设的非法论坛。
10、加强个人主页管理,对于在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有害信息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删除 个人主页。
11、校内各机房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杜绝将 电子阅览室和计算机房变相为娱乐场所。
12、对于问题突出,管理失控,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网站和网页,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 对于制作、复制、印发和传播有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校园网领导小组及各部门领导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果断地处 置网上突发事件,维护校内稳定。

G. 违反信息与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会有哪些可能影响及后果

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国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违反《网络安全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则您可以参考《网络安全法的条款》。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H. 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 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机房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 单位和学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和校园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与城域网及单位和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城域网及校园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教育城域网及校园网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教育城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教育城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I.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

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

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对部门责任人处以扣除%当月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5、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到5万元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对部门责任人处以元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6、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人及1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对部门责任人处以元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7、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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