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滴滴打车用不了,显示这样是怎么回事
重启手机再次尝试一下,多半是网络原因;
如果还是不行,卸载软件,重新安装再试;
点击“您要去哪儿”,输入目的地,呼叫快车即可。
❷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是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❸ 网络安全法出台对运营商有什么影响
影响的话,可大可小。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给更多的运营者画了一条警戒线,让一些投机的运营者少了一席额漏洞可钻。
同时,网络安全法的出台,让大家对于版权的问题、隐私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❹ /.条字是多怎样跟组词语
量词,例如一,两,三……等量词
❺ 画春天的儿童简笔画怎么画
简笔画很简单,如果画春天的话,可以画一些花花草草、小河流水、温暖的太阳都可以代表春天到了。
简笔画是通过目识、心记、手写等活动,提取客观形象最典型、最突出的主要特点,以平面化、程式化的形式和简洁洗练的笔法,表现出既有概括性又有可识性和示意性的绘画。
简笔画,是指把复杂的形象简单化,形体结构是绘画最基本的要素,各种物体都有自己独特的构成因素,结构形势及比例关系,平面化的简笔画,表现2维的平面结构比较简便。
但要表现立体结构的物体形象,因主要只表现一个面的图形,写生时应选择能充分显示对象结构特点的角度和视向,使这些特点能突出地呈献于平面图形之中。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2019年8月22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审议通过《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❻ 滴滴打车老是显示系统异常,无法获取健康码是怎么回事
滴滴打车已经下架了;
2021年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公告称,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 2021年7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软件介绍
“滴滴出行”App改变了传统打车方式,建立培养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用户现代化出行方式。较比传统电话召车与路边招车来说,滴滴打车的诞生更是改变了传统打车市场格局,颠覆了路边拦车概念,利用移动互联网特点,将线上与线下相融合,从打车初始阶段到下车使用线上支付车费,画出一个乘客与司机紧密相连的o2o闭环,最大限度优化乘客打车体验;
改变传统出租司机等客方式,让司机师傅根据乘客目的地按意愿“接单”,节约司机与乘客沟通成本,降低空驶率,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
❼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到政策网络查阅。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❽ 网络安全法所指所指的学生在校信息可以开放吗
不可以的
网络安全法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影响:斩断利益链,师生个人信息受保护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聚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信,随着网络安全法的正式生效,这种贩卖出售个人信息,非法牟利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在源头斩断这一黑色产业链。
保护单纯的孩子免遭精准诈骗
关键点二: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行为
痛点:依据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防不胜防
去年,山东家境贫寒的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骗子的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学费,在当天傍晚与父亲报警返回时突然昏厥,抢救两天多无效,因呼吸心脏骤停离世。
无独有偶,同月,临沭县大学生宋振宁接到一个来自济南的陌生电话,对方在电话里称自己是公安局的,并对宋振宁说他的银行卡号被人购买珠宝透支了六万多元,结果被电信诈骗1996元,8月23日,天还没亮,等宋振宁家人看到他睡在沙发上一动不动,走近看却发现宋振宁已经停止了呼吸……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后,再实施精准诈骗,令人防不胜防。去年备受关注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是因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
网络安全法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影响:针对学生群体的精准诈骗或减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无论网络诈骗花样如何翻新,都是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搜索平台、网络发布平台、电子邮件等渠道实施和传播的。这些规定,不仅对诈骗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更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络安全法》一出,相信针对学生群体的精准诈骗会随之减少,避免更多徐玉玉这样的悲剧上演。
学生既不该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也不该成为实施者
关键点三: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痛点:“一言不合就开骂”,网络暴力和谣言需警惕
2015年7月,一山东青年侯某因为在网上发表一些爱国言论而引来了意见不合者的群殴。而在这之前,这名爱国青年也多次受到了他人的言论挑衅。而这些挑衅者的身份也仅仅体现为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这些人通过候某的QQ空间等信息人肉搜索得知了他所在学校,具体家庭住址和电话等信息,并在校门外滋事,对他进行殴打。就这样,一起网络暴力最终演变成现实暴力的事故。
“垃圾评论”充斥论坛,“一言不合”就恶意辱骂,更有甚者“唯恐天下不乱”传播制造谣言……一段时间以来,这些乱象充斥着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网络实名制概念的提出,不少人拍手称快。
网络安全法规定: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影响:保护孩子远离网络暴力和谣言
王四新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的人是真实的。事实上,现在很多网络平台都开始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让每个人使用互联网时,既有隐私,也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201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网民约占全体网民的23.4%,达1.7亿,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少,是非观尚不成熟,既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也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实施者。《网络安全法》让孩子远离网络暴力等有害信息,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又可以督促他们在网络上进行自我约束,提高孩子们的网络素养。
给孩子们清洁的互联网环境
关键点四:加大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剔除不良网络资源
痛点:色情、暴力等网络资源侵害青少年
刘女士是一位小学数学老师,女儿在上初中,面对女儿在网上与成年人聊天,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就发现有一些是20几岁的跟她聊天,聊的都是些成年人的内容,然后她也是模仿成年人的口气跟他聊天。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刚开始的时候是冷处理,刚开始把她的手机这些全部没收,过了两三天,就问她:你反思了没有?。看反思的情况怎么样,再进行疏导。”
CNNIC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主要访问的大型商业综合性网站,访问权限、浏览内容与成年人毫无差别。几乎所有人都接触过网络暴力信息、不雅图片、广告等不良信息的骚扰。55%的人在遇到这些信息时会选择退出网页、不告诉任何人,初中和小学学生会向父母求助。96%的未成年人认同对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网络安全法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影响:不良网络资源将减少,网络环境进一步净化
其实,上面案例中,刘女士发现的现象对很多家长老师而言都是困扰。
在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接受治疗的12岁女孩小吴,最初只是想了解婴儿是怎么出生的,却在网上查阅时看到了不少色情信息,后来又通过微信聊天与网友进行“裸聊”,同时在学校出现明显的暴力倾向。“为了纠正她的不良行为,我陪她旅行、带她进行心理治疗,但都没办法阻止她偷偷和网友联系。为什么这么小的孩子心中会种下魔鬼的种子?”小吴的妈妈无奈地问。
学校有围墙,可以为学生抵挡来自校外的伤害;家长可以在上下学途中亲力亲为接送孩子,保护他们不受意外伤害;但是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大广场,想要减少不良信息和网络资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就必须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下,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健康的产品多起来,“扬清”是最好的“击浊”
关键点五:支持开发未成年人专用网络产品
痛点:网络产品良莠不齐,家长老师分辨难
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主任陶然从2003年开始收治网络成瘾青少年,多年来已经治疗了7000多个网瘾青少年。陶主任说,这些孩子几乎全都有暴力冲动,其中58%都有过对父母扇耳光、将父母按在地下踹打的严重暴力行为。“因为妈妈阻止其上网,一个来自安徽的男孩挥刀砍掉了妈妈的耳朵。而这些孩子的暴力倾向大都源于网络游戏之中。”
暴力、色情、迷信、低俗等不良信息、网络游戏,被称为“网络雾霾”,如无及时有效的引导,就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方面产生危害。有些网络产品,比如某款网络游戏,可能包含大量色情、暴力的情节画面,对内容不熟悉的家长老师难以及时辨别。
网络安全法规定: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影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健康安全网络产品将增多
有这么件叫人哭笑不得事儿:云南的小高几乎每天吃住在网吧里,因为没有钱买游戏装备,竟然偷走了网吧里的两台电脑主机,当警察在另一个网吧找到他的时候,他的反应让民警哭笑不得,民警出示警官证时,小高正在打网络游戏,头都没回,还说不能坑队友。
就拿这些青少年普遍感兴趣的网络游戏来说,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学院副院长曹三省认为:“扬清是击浊最有效的手段,当前亟待扶持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吸引力的绿色游戏。”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未来就要加大力度支持优秀网络产品的研发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生产更多优质、科学、趣味的网络文化产品,鼓励支持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群体的网站、应用软件的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适龄的网络空间环境,可以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形成“挤出效应”。
咱们都知道“劳逸结合”的道理,孩子平时学业负担中,压力大,适当地上上网,玩玩游戏减减压,家长老师们都能理解,难就难在,网络文化产品良莠不齐,家长老师不可能时时监督孩子的网上行为。不过,随着网络安全法的生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安全网络产品会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网络安全人才可能成为“香饽饽”
关键点六:培养更多网络安全人才
痛点:“白帽子”没有“黑客”多,懂网络安全的专业人才供不应求
在本月下旬的首届广东省“红帽杯”网络安全攻防大赛决赛上,数据显示,不久前勒索病毒感染了广东省近2000台计算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人才供不应求,据估计,全国网络安全人才缺口约在100万人左右。
网络安全法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影响:网络安全方面的专业可能大火,有关网络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增多
“网络安全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竞争。”近日,浙师大网络安全学院院长范渊在中国网络安全创新分享大会这样说。
这预示着什么?预示着在将来,网络安全方面的专业可能大火,而相关教师和人才可能成为“香饽饽”啊!
目前国内网络信息安全行业的人才缺口,是非常大的。到底有多缺人?范渊还公布了一组数据:目前国内270万台在公网暴露的安防和摄像头设备,仅有弱口令的就占了73万台。相当于,每三台安防和摄像头设备里面,就有一台是可以随时被黑客控制的。
可见,培养更多的网络安全人才成为维护我们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 有了国家的支持,想必今后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单位,老师和学生们都会获得更多的相关教育、培训机会。
❾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对你的网络生活有了哪些积极影响
您好,
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特别是在隐私保护、数据跨境和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等关键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领域,对中国一直或明或暗的排斥。如美欧发布了新的《隐私盾》协议,规定美欧之间加入协议的企业可以自由的传输数据。但这些国家却不愿意跟中国签署类似的数据跨境传输协议,认为中国没有法律保障,不能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因此,中国的数据可以向外流通到美欧,但是很多在欧美经营的中国企业,却不能将相关的数据传回中国。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经验成本,同时也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是一种损害。《网络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让我国能够有底气更主动、更积极的参与相应的国际规则制定。
其次,出台《网络安全法》将会激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网络安全保护的动力。
与发达国家积极立法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相反,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挑战上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防御能力。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发点和所要应对的问题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似,有共同的理解基础。《网络安全法》制定和颁布,为发展中国家探索网络安全治理做出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法理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可以被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参考。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很多专家都用“水桶理论”来形网络空间的安全状况,只要有一块短板,整个安全的水平就会下降。发展中国家数量占据了国际社会的主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是提高全球网络安全水平的重要部分。《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我国政府应当专门就《网络安全法》在起草和实施过程中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共同维护全球网络安全。
再次,出台《网络安全法》也有利于全球ICT企业更好的在华经营。
《网络安全法》两个版本的草案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相关报道,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也分别组织了在华的跨国企业积极研究《网络安全法》(草案),并针对草案提交了大量反馈意见,其中有些意见也被吸纳进正式文本当中。
网络空间法制化是一个大的趋势,对很多跨国企业而言,虽然法律提高了成本,但通过合规性可以有效降低运营的战略风险。《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好的做好合规性工作,同时也可以用法律在保护自己在华的经营。
❿ 未经什么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明确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中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草案还规定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此外,草案进一步要求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被收集者。由此可见,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非常周延的。
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和“二次性法”,必须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最为有力的保障。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在实务中,对于大量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手机号、身份证号、居住地址,以及通过GPS定位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行踪信息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在这些案件中,大多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确实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司法机关的裁判有效地震慑了犯罪。不过,和公民的“体感治安”相比较,目前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所提供的仅仅是“低水平”的保障,目前还有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由于单个被害人举报的积极性不高、证明被告人情节严重的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犯罪集团化增加了侦破难度等原因没有得到应有刑罚处罚。
不过,另一侧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如何把案件办成“铁案”——准确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不搞打击扩大化,实现刑法谦抑性也是当下司法活动中需要关注的。这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即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在其他制裁手段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充分时,才能加以使用。
目前具有“类案”性质的情形是:处于下游的乙公司涉嫌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数据接口产品与终端不法互联网公司丙签订销售合同,从中赚取差价,以及非法缓存海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以及信用积分等),然后予以出售或非法提供,或为他人非法提供身份证返照查询业务数千万次,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大多流向网络小贷公司,为其拉客户,或者帮助其进行小额贷款并实施“软暴力”催收。对于这些非法缓存然后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公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我认为基本不存在疑问。
但目前在实务中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上游公司,如果其所掌握的所有个人信息来源合法,且在与乙公司签订《公民身份信息识别认证服务协议》时对乙的义务有所约束,其是否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就涉及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以及对行为性质、犯罪故意的准确认定等问题。而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对于处于甲公司地位的法人,也有被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说明类似问题很有讨论价值。
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虽然本罪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文设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本罪的主要保护法益仍然是公民的个人法益。因为其被设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本罪作为刑法第253条之一,其保护法益应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相协调,将公民的个人法益作为本罪的主要保护法益。
如果将本罪的法益解释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再结合人格权法草案关于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规定,就可以认为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下,法益的“要保护性”不存在。与这一理解相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另外,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上述规定都充分说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未经或者违背了被收集者的同意”,如果是经过被收集者同意的信息获取行为,就可以认为至少存在被害人同意(承诺),自然也就不是该罪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公民对其信息的个人法益,虽然也会涉及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但其只是本罪的次要保护法益。在公民的个人法益没有被侵犯的情况下,即便违法了相关规定,也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上游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被收集者的同意,也尽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在前面提到的实际案件中,作为上游的甲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被收集者的个人同意,同时尽到了其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应当成立本罪。根据甲公司与官方授权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签订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合同》与《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补充合同》,甲公司可在互联网App发布行业、网络直播行业、互联网短租房行业、网络众包寄递行业、手机游戏玩家认证和管制刀具销售登记范围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服务;而甲公司与某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签订的《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合作合同》《居民身份证网上应用项目认证应用和认证服务合作协议》等协议也证明,甲公司的服务范围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和电信运营商等行业。因此,甲公司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为与前述(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合法行为。
最后,公司连监督过失都不存在,更不要说存在本罪故意。甲公司确已尽到了对下游公司的形式审查义务,其不应对下游公司可能涉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负责。甲公司与下游公司签订的《公民身份信息识别认证服务协议》中均约定对方“不得将认证结果下载、保存、打印”,并设置了下游公司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予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