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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智库研究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2-06-15 19:35:29

⑴ 李学军的代表性成果

论文类:
“公安科技文献”,《警察科学文摘》1990年7月~1996年12月间月刊、双月刊;
“烟雾防范技术”,《安全技术防范》1995年第3期;
“代森锌误检案及其思考”,19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优秀论文集》;
“伪造货币检验”,19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优秀论文集》;
“脸部识别系统研究”,《安全技术防范》1996年第2期;
“1998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1、2期合刊,第二作者;
“票证防伪”,《安全技术防范》1999年第2和第3期;
“1999年物证技术学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
“电子数据与证据”,《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000年物证技术学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1年第1期,第二作者;
“浅议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001年物证技术与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2年第1期,第二作者;
“当事人主义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及制度保障”,《法学家》2002年第3期;
“经济全球化与刑事诉讼法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7月(第4期);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首发于《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8月,第一作者;转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2期。
“2002年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一作者;
“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第一作者;2004年第3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
“2003年物证技术与侦查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第一作者;
“2004年物证技术学与侦查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2005年第1期,第一作者;
“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及治理管见”,载樊崇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专辑: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作者;
“物质转移原理及其发展:原理、复杂性及扩张”,《法学杂志》2005年3月(增刊),第一作者;
“中国鉴定制度的问题与出路”,《证据学论坛》第9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物质可分性原理的评介”,《证据法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作者;
“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物证比对样本的发现、收集、保管的研究”,《刑事科学技术研究论丛》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
“持续并创新:物证技术学与侦查学研究新景象”,《法学家》2007年第1期;
“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载《证据学论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法学家》2008年第2期;
“鉴定结论的专家论证及其他证据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1期。
“侦查机关强制采取物证比对样本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径研究”,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评析”,载《证据科学理论与科学——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着译类:《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参译者;
《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参写者;
《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参写者;
《物证技术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参写者;
《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参写者;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物证技术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副主编,参写者;
《司法鉴定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参写者;
《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参写者;
《司法鉴定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参写者;
《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参写者;
《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参译者;
《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参写者;
《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译者及初稿审阅者;
《证据调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写者;
《中国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写者;
《公安学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参写者;
《法学教学参考书: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参写者;
《“十一五”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教程》,副主编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证据学论坛》第13卷,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物证技术学》(第3版),第一执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证据学论坛》第14卷,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参写者;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核心课程教学参考书: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参写者;
《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专着)

⑵ 阮齐林的人物介绍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学本科;
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年8月留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事刑法教学工作。
1987年10月被聘为讲师,1994年9月被聘为副教授,1996年7月被聘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1992年10月至19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赴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
现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国际刑法课程。懂日语,英语。司法考试刑法名师,等着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刑法主讲教师。
2009年4月28日宣武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宣武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的决定。任命阮齐林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 坛2001年第1期。
2、《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3、《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限1997年9月第151页约4千字。
4、《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
5、《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
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
7、《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
8、《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9、《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检察出版社1990、12(合着)
10、《案例刑法总则教程》,单独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44万字。
《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 1、《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何秉松主编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撰稿第30章第2、3、5、6、7节;第33章(约12万字)
2、《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陈光中主编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通用教材)撰稿(第3章刑法部分6万字)
3、《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全国律师考试指定用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陈光中主编,撰写该书第16-20章共约7万字。
4、《刑法教程》何秉松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撰写该书第25章,第29章第2、3、5、6、7节,第32章约10万字。
5、《刑法教程》魏克家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撰写第3、4、5、6、7、19、26、28、29章,约10万字。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曹子丹、侯国云主编,撰写该书第6章约8万字。
7、《现代日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撰写日本刑法部分4万字。
论文:
1、“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之完善”《法学研究》2013.1,笔谈:“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之一
2、“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
――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评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理论”载《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3期第13卷第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1第6期
5、“论‘内外有别’的犯罪构成” 《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论文集)梁根林、张立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
7、“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2006年5月
8、“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检察日报》2011年2月17日第3版学术版
9、《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
10、“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法学家》2006年第1期2006年2月
11、《中国刑法特点与司法裁量空间》15000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第9期
12、“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人民检察2012年2月第3期。
13、“应适当放宽‘酌情减轻处罚’的权限,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六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14、《中国控制死刑方略》,载《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5、“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当代法学》2013.1
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16、《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7、《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法学》2001年第8期,
18、“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检察实践》2005年12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第3期转载。2005年12月
19、新中国刑法传统与刑法解释,《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第10期,2005年3月30日B版
20、《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21、《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
23、《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24、《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
25、《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 坛2001年第1期。
26、“公诉案中检察院与法院常见定罪量刑分歧研究”《中国检察》2007年第1期2007.10最高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27、《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提出的新问题-从财产罪认定与处罚的视角》7000字,《网络安全与技术应用》2001年第7期
28、《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解释的意见》“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500字
29、《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评析“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000字
30、《我国刑法的罪与非罪问题》,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2002年3月,政法大学出版社
31、《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4000字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第3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32、“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之我见”,《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4期2011年4月出版
33、“邹大根、刘和平、王敏故意伤害、窝藏案案例指导原则”:被教唆人在不明残酷伤害手段的情况下接受教唆实施伤害行为致人伤残的定罪量刑,《中国案例指导》2006年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委会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34、《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11月
35、《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6、《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年1月
37、《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年6月
38、《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⑶ 河南省清风智库研究中心是做什么

河南省清风智库研究中心的前身是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驻河南省工作委员会。新时代清风智库建设立足河南省发展实际,体现地域特色,瞄准地方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为河南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也要放眼全球、谋划全局,聚集高端智库人才,创新体制机制,打造立体化地方高端廉政智库。河南省清风智库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秘书处、政策法规处、理论研究处、课题调研处、河南省正风家风智库研究院、清风艺术团、事业发展处等。
以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宗旨,以开展政策法规课题理论研究为中心、提供决策咨询为重点,着力打造:政治靠得住、研究有水平、成果用得上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智库成员主要职责:
聚焦党风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超前谋划,提出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解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服务决策参考;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专业咨询;对纪委监委拟实施的重大决策、出台的制度规定进行论证,提供意见建议;参与纪检监察机关课题研究,深入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形成研究成果;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遇有重大舆情时,智库成员积极主动发声,引导舆论。

⑷ 关于辩论会的智囊团问题

智囊团又称头脑企业、智囊集团或思想库、智囊机构、顾问班子。是指专门从事开发性研究的咨询研究机构。它将各学科的专家学者聚集起来,运用他们的智慧和才能,为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满意方案或优化方案,是现代领导管理体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提供咨询,为决策者献计献策、判断运筹,提出各种设计;反馈信息,对实施方案追踪调查研究,把运行结果反馈到决策者那里,便于纠偏;进行诊断,根据现状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症结;预测未来,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各种方法,提出各种预测方案供决策者选用。
智囊,是现时流行的说法,历史上曾有过多种叫法,如门客、军师、谋士、参谋、顾问等等,智囊在古代军事及其他政治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史书、兵书中有记载的孙武为吴王阖闾献谋、吴起为魏文侯献谋、孙膑为齐威王献谋,这里孙武、吴起、孙膑都是谋士,他们在为各自的国君在治邦立业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现代管理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巨大挑战,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愈演愈烈,智囊就更为人们所重视了,并形成了智囊组织、智囊系统,作为一个群体的组织来为企业、为社会服务,这也就是所谓的智囊团问题.
“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由此可见,“智囊团”的力量不可忽视。在现代社会,“智囊团”又称智库、思想库、智囊机构、顾问班子,是一种特殊生产知识和思想的组织。

领头雁与智囊团
美国钢铁公司创始人卡内基曾说过“将我所有的工厂、设备、市场、资金全部夺去,只要留下我的成员,4年后我仍将是一个钢铁大王。”喜欢与别人共同创造财富、分享财富的卡内基可以说是智囊团这一原则的倡导者。
看看南迁的候鸟,它们以“V”字形飞行,是为了利用群体的力量,减少飞行时因气流造成的阻力。领头雁受到的阻力最大,所以它们轮流领航。据物理学家研究,集体飞行的路程要比单独飞行远72%以上。一个企业,如同一个雁阵,领航的是其精英,它就是企业中的智囊团。
智囊团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以和谐的姿态与积极向上的精神,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协作的团体。
美国钢铁公司创始人卡内基,就是一名出色的“领头雁”。他所拥有的巨额财富,就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他并不是一个独断专行的财阀,他喜欢与别人共同创造财富、分享财富。可以说,他是智囊团这一原则的倡导者。
卡内基原本是一个名不见经传、对钢铁知识知之甚少的小工。他成功的奥秘在于善于利用人才技术的优势,并且把他们集中到自己麾下。于是,他四处网罗人才,同50多名专家组成智囊团。他们为他出谋划策,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正是这股巨大力量的融合,才产生了美国历史上一个钢铁托拉斯。
重视人才、知人善任是卡内基成功的第一要诀。卡内基说:“我的工作就是激发他们的信心,提供最佳服务的愿望。”他把人才视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将我所有的工厂、设备、市场、资金全部夺去,只要留下我的成员,4年后我仍将是一个钢铁大王。”
在卡内基的智囊团中,各方面专家组成一个合理的智能机构,能针对任何重大问题及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从而推动事业的持续发展。
卡内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坚毅品格和明确的奋斗目标,激励每一个成员。他了解智囊团的每个成员,并与他们坦诚相见,推心置腹,公正待人,给他们应有的利益和应酬,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他的公司不断扩大,一跃成为美国资产最多、力量雄厚、拥有25万员工的超级钢铁企业。
卡内基去世后,人们在他的墓碑上镌刻道:这里安葬着一个人,他最擅长的能力是把那些强过自己的人组织到他管理的机构中。
这不仅是对卡内基的一生中肯的评价和推崇,也给世人以深远的影响和启迪。微软公司、西门子、诺基亚、海尔集团……所有傲视群雄的实业巨头,无不有一个智囊团在为其运筹帷幄,从而决胜千里。

举例分析智囊团的作用

1982年,比尔·盖茨登上了美国《金钱》杂志的封面。杂志这样评价道:“你可以喜欢他,也可以憎恨他,但你不可以忽视他。”的确,这个象征高科技精英的符号人物已经并继续主导着一个崭新的时代。
如今,已经没有人可以否认盖茨与微软的成功,优秀的人才无疑是盖茨能够迅速称霸软件市场的法宝。在一次接受记者的提问中,比尔·盖茨做出了回答:是微软公司的智囊深度,是微软的人才优势撑起了一个时代。
盖茨的回答说明了一个真理。他总是衷情于智囊工程师而不是市场经理或者其它总裁,智囊团才是帮助他设计公司对策和产品的真正行家。从微软的最初发展阶段,盖茨就意识到了一点,当时他就采纳了查尔斯·西蒙尼,一名施乐电脑专家的建议来帮助他发展一个文字处理系统。而这名专家如今已经成为了智囊团的成员之一。从1981年离开施乐公司,西蒙尼在接下来的10年中一直致力于微软的应用软件开发,Multiplan、Word、Excel等都是在他的指导下开发成功的,他被誉为“微软首席程序大师”。
目前微软的智囊团是一个新老混合的团体。成员包括公司的最高层领导、高级开发员和程序经理,核心大约由10来个人组成,他们管理关键产品领域和负责公司新的举措,组织非正式的监督组来评估每个人的工作。
除此之外,也有许多在各个项目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了智囊团的外围;一些人还是公司的元老,从微软建立之初便一直在这儿工作,然而越来越多的成员来自对手公司或者是个人计算机领域之外新技术方面的专家。这些主导微软操作系统和因特网发展战略的专家,曾帮助盖茨,把微软的事业推到巅峰。虽然他们当中,有些人目前已经离开了微软。
现任总裁史蒂夫·鲍尔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WINDOWS项目迟迟无法完成,成为一堆无法收十的烂摊子时,他挺身而出,承担了开发责任并成功地将其推向市场。师从于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芬·霍金的副总裁内森·梅尔沃德是普林斯顿大学的物理学博士,微软面对瞬息万变的技术市场和扑朔迷离的未来走向时,提供战略的思想库。他是指引微软走向未来的舵手。进入微软后,为帮助盖茨摆脱繁重的官僚式的组织管理包袱,他把IBM的四项基本准则引入微软,从而对微软实行战略转折,使竞争网际网络在管理方面的配套改革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保罗·富莱斯那在1994年加入公司之前,控制着一个计算机社团,是一个最不满意的微软顾客。从加入微软那时起,他已设法改变公司文化,首先关注品质,他促进了公司推进.Net网络服务及首次推出数据库软件业务。一年五千万美元,微软的数据库业务就自富莱斯那接管它以来,有着十多亿美元的发展,他已成为在公司的领导理事会里面举足轻重的人物。
此外,在智囊团外围,有些人物因不断作出惊人贡献取得大胆的突变而显得尤其出类拔萃,比别人要技高一筹,深知开发过程要髓的克里斯·彼得斯1981年加入微软以后,他先后为MS-DOS 2.0、Microsoft Mouse1.0、PC Word 1.0和视窗1.0进行程序设计。之后大约有5年时间,他担任Excel的开发经理。由于运用了新的开发过程技术,他成功地把Excel 3.0推向市场,仅仅比预定时间晚11天。之后他成为Word产品单位的总经理,为微软创造了好几亿美元的收入。
而2003年2月,“微软高信任度计算机处理学术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意味着微软与学术界的联姻迈开了新的步伐。来自世界各地名牌大学中计算机安全和软件开发领域内的顶尖高手和5名独立工作的法学专家成为微软产品安全性以及全球发展战略方面的顾问。作为回报,微软将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大学提供一些科研资金援助。
首选的顾问们将不得不面对和处理一些直率强烈的争论,但这些主要通过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而无需面对面的会议。
这些顾问们已经听取了微软在加强Windows产品以及相关的IE、Office办公软件等产品的安全性方面所取得的工作进展情况,微软希望能听到学术专家们对这些工作进展的反馈意见,从而达到避免犯“方向性错误”的目的。微软表示,虽然今后该顾问委员会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并不见得件件都会被微软采纳,但他们每一个建议都将会被微软认真考虑,因而这些建议对微软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由盖茨兴起的借脑行为在微软公司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微软目前已经团结了一大批在当今信息技术时代高科技领域众多资深人士,可谓人才济济。无可否认,在不断推动计算机软件产业实现前所未有速度的更新换代和制订行业领域一系列最新标准,引发这场全球性的世纪新技术革命的过程中,正是这些杰出的人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正是这些智囊团的幕后操作,才使得微软在发展的过程中鳌头独占,独领风骚

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怎么

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简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是中国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党和国家重要的法治智库。 其前身是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同志在中共八大上的提议、于1958年成立的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隶属于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副主任、着名宪法学家张友渔任首任所长。1977年在学部基础上单独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后,随之转隶并更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恢复学部委员制度以来,有王叔文、王家福、郑成思、梁慧星、李林等5位研究员荣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称号,刘海年、李步云、刘楠来、高恒、马骧聪、杨一凡等6位研究员荣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称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对策研究,设有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刑法、诉讼法、社会法、法治国情调查等11个研究室,10余个非实体研究中心,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共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研究智库法治战略研究部”。 中国法律史学会也挂靠于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共同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设立了法学系和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03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可招收全部法学二级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2004年起同时招收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

⑹ 期刊分类中A类B1类B2类,是怎么分的要如何查找

A类、B类期刊等的划分是各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自身研究特点,从国内外核心期刊数据库进行筛选,把和本单位研究方向结合相近的、办刊质量好的刊物,划归为A类期刊,其次为B类期刊,再次为C类期刊,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这类刊物是各个单位根据自己的科研考核标准制定的,不同单位制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A类期刊也并不一定是核心期刊,在有些单位,没有被任何核心数据库收录的报刊也会被划为本单位的A类期刊,比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

获取刊物级别很简单,一般权威数据库中,以及期刊的官网中,对刊物的级别都有所体现,一般知网、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万方等平台都是非常权威的数据库,通过这些平台都是可以检索到期刊的详细信息的,期刊的官网需要作者稍加辨别,期刊真正的官网信息才可信,需要特别警惕仿制的假官网。

常见的国内刊物级别

有部级、省级、国家级、核心级几类。发表难度是逐渐上升的,选择刊物不必刻意追求高级别,高级别刊物固然比低级别刊物要好,但并不是适合所有人,也不是谁都可以轻易发表的,比如核心期刊,对作者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普通作者没有足够的积累是很难发表的。

刊物级别的选择首先要参考具体文件,职称文件或者学校的具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文件,了解清楚自己需要发表什么级别的期刊,再去做选择,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即可。

⑺ 朱巍的发表作品

《网购“后悔权”为何难落实》,《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4月28日
《互联网的法治化》,《新京报》,2014年4月21日
《公共领域采购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带来的启示与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务,不适用霸王条款》,《法制晚报》,2014年4月9日
《从携程“漏洞门”反思网络金融》,《法制晚报》,2014年3月26日
《“集体研究”不是渎职犯罪的挡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决微信“抄袭”,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报》,2014年2月28日
《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与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新京报》,2014年1月7日
《杜绝网络诈骗是互联网公司的责任》,《光明日报》,2014年1月6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吗》,《新京报》,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则解读:或可仿南极构建月球法律体制》,《北京日报》,2013年12月18日
《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爱思想网,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条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网络安宁权”不只要写在纸上》,《新京报》,2013年12月8日
《信访与政绩须“脱钩”但不必“划界”》,《小康》杂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辖改革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新京报》,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当竞争“累犯”行为当严惩》,环球财讯,2013年10月23日
《“查开房”网复活,莫将侵权变成偷窥狂欢》,《新京报》,2013年10月23日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保护》,搜狐传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让院士头衔成为利益滋生的温床》,《小康》杂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网络“橡皮擦法”:善法善于宽容》,《新京报》,2013年9月26日
《对行兇精神病患不应羁押批捕》,《新京报》,2013年9月1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权益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远流长》,《燕赵晚报》,2013年9月10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解读》:《新互联网时代》2013年第1期。
《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青年记者》2013年六月上。
《艺人的人格权应如何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7期。
《诚信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紫光阁》2013年第3期。
《“虚假诉讼”购车新法有招治》《法制晚报》2013年1月5日
《手机实名制可剥剥隐身衣》,《法制晚报》2013年1月7日
《入网实名制让违法隐形人无处遁形》,《新京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北京日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新华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瞒报的根源》,《光明日报》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违法吗?》:《新京报》2013年1月16日
《电子送达解无法送达难题》,《法制晚报》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权亟待立法》,《法制晚报》2013年2月1日
《赔偿额不应有上限》,《法制晚报》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长笔试倒数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报》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报》2013年2月6日
《网络侵权多发,三招专治网站装糊涂》,《法制晚报》2013年3月21日
《热气球事故赔偿责任分析》,《北京日报》2013年3月6日
《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法制晚报》2013年2月26日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一)——网络实名制无损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广播》2013年第2期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二)——网络实名制有益于建立诚信社会》,《中国广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结扎致死,不能用钱摆平》:《新京报》2013年4月10日
《“假离婚要求复婚不予支持”是媒体误读》:《一财》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费:圈地运动讲的是规则》:《小康》2013年第5期。
《网络非法转载等同剽窃》,《经济参考报》2013年4月23日
《来自中世纪的@》:《北京日报》2013年5月8日
《对打车软件设立行政门槛值得商榷》:《新京报》2013年7月3日。
《震后房贷还要不要还?》:《新京报》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动物园也应受处罚》:《法制晚报》2013年5月6日
《诉前禁令不适用网络名誉侵权》:《法制晚报》2013年5月10日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新京报》2013年5月18日
《网友相约自杀,网站责任何在》:《新京报》2013年5月30日
《亲子鉴定不应是准生证门槛》:《新京报》2013年6月3日
《临时工执法是个伪命题》:《新京报》2013年6月8日
《欠缴水电费禁考公务员,于法无据》:《新京报》2013年7月7日
《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报》2013年8月6日
《空中别墅违法,再牛业的拆》:《法制晚报》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问法医公信力》:《新京报》2013年8月19日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修正案亮点》:《法制晚报》2013年8月28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所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网民应成为治理网络谣言主力军》:《光明日报》2013年8月29日
《网络谣言受害者也应挺身而出》:《新京报》2013年8月29日
《拍卖书信应遵守最小伤害原则》:《北京日报》2013年5月29日
《李广年是否伪官别让法律旁观》:《新京报》2013年6月27日
《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新京报》2013年7月2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的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演员的人身权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8期。
《作家与版权》:《中国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读》:爱思想网,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载客并非都是“非法经营”》:《新京报》,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获释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新京报》2012年11月20日
《地铁商业冠名应听听民众意见》:《新京报》2012年11月15日
《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额罚息”》:《新京报》,2012年10月31日
《更该为公务员职业伦理立法》:《新京报》,2012年10月25日
《“NBA”进汉语词典并无不可》:《新京报》,2012年8月29日
《为什么会有“钓鱼抓嫖”》:《新京报》,2012年8月24日
《网站删帖需有明确法律规范》:《新京报》,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罚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寻租》:《新京报》2012年8月9日
《“天灾”能成为高速免责的理由吗》:《新京报》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报》2012年7月23日
《“乌木之争”政府奖励似乎少了》:《新京报》2012年7月10日
《举报人为何成不敢领奖的“懦夫”》:《新京报》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应特殊保护》:《新京报》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时费”是否乱收费》:《新京报》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迁补偿款理财无需镇政府操心》:《新京报》2012年5月9日
《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光明日报》2012年5月3日
《协调网络舆论自由与监管的几点原则》:载《信息安全网络》2008年第6期
《记者行使职务权利四原则》:合着,《青年记者》,2012年13期
《论房屋转租——以<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护人民利益——解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解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码安全么》:《北京日报》2011年12月28日
《网购“信誉评价”谁说了算,摧毁体系能换来“平等”?》,《北京日报》,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日报》2011年9月20日。
《邻里间的“容忍”底线在哪里》:《北京日报》2011年9月1日
《网站善用“避风港规则”可免责》,《人民日报》,2011年8月23日
《伦敦骚乱引发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报》2011年8月17日
《窃听丑闻动了西方新闻自由底线》:《北京日报》2011年7月27日。
《艺术品买家应有知情权》:《北京日报》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权如何认定,默许转载并非放弃版权》,《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
《网络不是侵犯版权的“避风港”》,《人民日报》,2011年4月27日
《避风港规则须防滥用》:《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怀有强烈的英雄主义情结》,《中国青年报》,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无疆地带,名人“发言”更要谨慎》,《北京日报》,2011年4月6日
《司法,区别善恶兼备的民俗》,《法制日报》,2011年4月6日
《该不该给民间慈善设立行政许可》:《清风杂志》2011年第8期
《以价论奖何以有生存空间》:《清风杂志》2011年第7期
《寻找人格保护与新闻自由的最佳平衡点》:《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2辑。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记者人身权利应该特别保护——从风闻言事说起》,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2月15日
《“QQ相约自杀”判决值得商榷》,《新京报》,2010年12月6日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评湖南一起旷日持久的专利权纠纷案》,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典当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建议——以典当的商行为性质为视角》,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网络转载“潜规则”不成立》,《新京报》,2010年7月2日
《房地产典当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商报·典当导报》2010年6月29日。
《网络实名制之法社会学分析》,《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16日
《一个案件分成7706次起诉是纵容剽窃》:《新京报》6月12日,评论周刊版。
《<世界杯80年精彩图集>出版,寻找曾经的世界杯记忆》,新浪体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当制度能被确认么?》:《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个法律问题》:《新京报》2010年1月2日,评论周刊访谈版。
《论转租——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论证言广告代言人责任》:载《朝阳法律评论》2010年第3辑
《我为什么支持网络实名制》:《新闻与法制》2010年第7期。
《网络实名制不会对舆论自由产生负面效应》:《青年记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从<侵权责任法>(三审稿)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09年12月28日
《论消费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论业主概念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含义》,《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简述中国典权制度的变迁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论交强险中的法律关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鹏案”VS“许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历史的看待发展中的商事惯例——以否定“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商业惯例为视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视角下的悬赏广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孔子治国方略为视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参与《衡山发‘四不论’禁赌令,是僭越职权还是从严治赌?》讨论,讨论内容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4月28日
《“两证”被吊销 写手忙找下家》,《新闻晨报》,2014年4月29日
《新浪“许可证”之失:或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通报 两证吊销影响几何》,《人民网》,2014年4月25日
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首期“传播热点论谈”,主题为聚焦“马航事件”,从“被遗忘权”角度阐述观点,2014年4月16日
《三菱电机不认可工商局抽检结果拖延召回或被罚》,《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为何难以落实》,《法制晚报》,2014年4月16日
《“集体研究”免责“挡箭牌”》,《解放日报》2014年4月14日
《网络安全事件不断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紧迫》,《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互联网“心脏出血”,用户安全风险谁担责》,《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门”案二审:两网站败诉 庭审细节曝光》,中国广播网,2014年4月1日
《中消协发布安全软件用户满意度调查》,《南方都市报》,2014年3月19日
《点赞,社交网络的伟大创举?》,《法制晚报》,2014年3月17日
《电信业十大隐性侵权现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费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缘何热衷搭售保险,入保率挂钩销售业绩》,《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参与《雾霾汹涌来袭 百姓能否索赔?》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8日
《网络交易监管日趋严格》,《中国贸易报》,2014年2月27日
参与《司机马路上施舍挨罚是爱护生命还是伤害善意》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0日
《“复旦投毒案”宣判: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光明日报》,2014年2月19日
《家国情怀与舆论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参与《天津环保应急限号遭“乌龙”,交管部门拒绝执行引热议》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在哪》,《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1日
参与“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媒体从业人员培训研讨会”,并作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主题演讲,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网络案件,网民裁决》,《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权”保护刻不容缓 安全企业互联网权限亟需监管》,中国财经网,2013年11月27日
《移动互联网“一战”爆发》,《中国品牌》。2013年11月刊
参与中央台召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规范”第二场专家研讨会,结合代理“牛郎门”案件的体会,与大家分享了网络媒体在内容监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参与《记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0月25日
《“损害商业信誉罪”边界之辩》,《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0月24日
参与“互联网与公共传播”论坛讨论,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围剿”奇虎360 联想、小米加入“战团”》,中国新闻网,2013年9月30日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判刑 专家建议应从严掌握》,《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购热背后的维权难题》,《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点网”等11家网站被查处》,《南方都市报》,2013年9月8日
参与“中日网络消费研讨会”,2013年8月29日
《法学专家呼吁完善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框架》,中国公安报,2013年8月24日
《钱钟书书信拍卖引争议 着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新法制报——法律圆桌》,2013年5月30日
担任“明德民商法研习社银行卡纠纷案件”研讨会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参与“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2011年6月23日
《法官称不能让个案阻碍网络言论自由》:《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7日
《法学家杨立新作客网易 谈“艳照门”的法律困境》:《网易嘉宾访谈》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 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认为网络侵权常见5种类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权责任应有区别》,《新法制报》,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苹果不放 将涉及滥用诉权》:《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报》访谈,2011年9月20日
《“7·23”遇难者怎么赔》,《京华周刊》访谈,2011年8月15日
《典当行业有福音》,《法治周末》访谈,2011年5月24日
《唐山丰润对超重货车巨额罚款,记者采访遭遇粗暴干涉》,中国广播网,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线:侵权官司未了,上市进程受阻》,《投资者报》,2010年11月15日
中国法学讲坛,《一场由人情义气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研讨会》,2010年10月13日
《批评还是诽谤?这不仅仅是一个问题》,《民主与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将二审》,《新京报》,2010年6月30日
“《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研讨会,《新京报》,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败诉启示,网络发言边界在哪?》研讨,《新京报》,2010年1月2日

⑻ 传播谣言 散布虚假信息有什麽危害

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法学家智库研究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相关规定: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3、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

⑼ 刘品新的研究成果

“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论证据法的范畴与我国的证据立法”,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8年第1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3期
“论计算机搜查的法律规制”,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论电子物证的鉴定”(系与戴士剑合着),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005年物证技术学与侦查学学术研究回顾”, 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论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变”, 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1期
“垃圾邮件的法律规制”,载《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12期
“捆绑诉讼”的错案隐患”,载《人民检察》2005第15期
“错案责任追究制:看上去很美”,载《人民检察》2005第9期
“论数据电文的辨真规则——我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一个条文的展开”》,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
“论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
“构建电子商务安全的证据法律制度”,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03年第2期
“大力构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03第2期
“完善庭审证据制度迫在眉睫”,载《法制日报》(第一作者)2009-06-24
“网上立案昭示着什么”,载《检察日报》2009-04-17
““有错必纠”的未来之路”,载《检察日报》2008-10-22
“中国法律的道德使命”,载《检察日报》2008-09-24
“司法遭遇艳照门”,载《检察日报》2008/04/02
“法定量刑过严可否自由裁量”,载《检察日报》2008/01/16
“华南虎事件:务求科学鉴定”,载《检察日报》2007/12/19
“法律的扫帚除不掉科学的灰尘”,载《检察日报》2007/11/21
“个人支票推广须突破法律瓶颈”,载《检察日报》2007-10-17
“网络法律的宣示意义”,载《检察日报》2007-05-16
“笔迹鉴定不能承受之重”,载《载检察日报》2007-02-28
“网络通缉/通报”的法律规制”,载《检察日报》2007-01-10
“如何用证据说话”,载《检察日报》2006-12-06
“错案对司法改革的另重意义”,载《检察日报》2006-11-15
“手机实名制的价值平衡”,载《检察日报》2006-10-11
“从超女大赛展望陪审制”,载《检察日报》2006-08-30
“中国不能作出“辛普森案”一样的判决”,载《检察日报》2006-06-28
“为网络安全织一张法网”,载《人民法院报》2006-05-29
“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载《检察日报》2006-05-16
“陪审制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载《检察日报》2006-03-15
“欧盟的自由法官制度”(与孙凰合着),载《人民法院报》2005-12-26
“欧盟的司法控制原则”,载《人民法院报》2005-10-17
“从超女大赛管窥陪审制”,载《检察日报》2005-09-14
“如何防止法官不被“灼伤”,载《检察日报》2005-08-11
“保护证人不可懈怠的国家责任”,载《检察日报》2005-06-29
“破案压力:制造错案的元兇”,载《检察日报》2005-06-01
“从胥敬祥案看错案赔偿”,载《检察日报》2005-05-16
“该不该有“证据之王”,载《检察日报》2005-04-27
“刑讯逼供何以屡禁难止”,载《检察日报》2005-04-12
“网络犯罪在升级”,载《人民法院报》2005-04-04
“从聂树斌案看如何完善防错机制”,载《检察日报》2005-03-22
“重提“侦查的相对论”,载《检察日报》2005-02-22
“电子证据是净化网络利器”,载《检察日报》2004-08-10
“刑事司法也要走向诚信”,载《检察日报》2004-03-30
“电子证据真伪判断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3-05-26
“发展电子物证技术 突破电子取证瓶颈”,载《人民法院报》2003-02-17
“判定电子书证原件的新思维”,载《人民法院报》2003-01-27
“电子证据的地位观”,载《人民法院报》2003-01-13
“迎接电子证据时代 我们准备好了吗”,载《人民法院报》2003-01-06
“出庭作证:提高民警法律素质的捷径”,载《人民公安报》2003-01-01
“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载《人民法院报》2003/03/03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独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独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证据法学》(合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证据法学(第二版)》(合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证据法学(第三版)》(合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网络法学》 (独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 》(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⑽ 网络安全法原论的作者简介

皮勇,男,1974年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1991年考入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学院,1995年毕业并取得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律师资格,并考入中山大学电子系攻读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并取得计算机图像传输与处理专业理学硕士学位。199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博士学位,师从赵廷光教授。2001年7月毕业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2003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何家弘教授,2004年获全国博士后基金资助,2005年6月顺利出站。2005年8月受武汉大学党委委派,作为中组部、教育部第五批援疆干部到新疆工作,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6年8月完成任期回武汉大学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公安局特聘法律顾问、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特聘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社区矫正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网络安全法学,已出版专着《计算机犯罪的定罪量刑》(合着)、《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4部,参与撰写专着2部,在《中国法学》、台湾《月旦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法学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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