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警察的网络犯罪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特网正日益发展壮大。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与因特网接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需求,中国各行业相继建设了相当规模的计算机网络。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犯罪活动在中国也初露端倪。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这种犯罪与以往的常见刑事犯罪有着一些不同之处,被称之为“21 世纪的犯罪”,这对中国网络案件刑事侦查人员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应对越来越膨胀的网络犯罪,依法管理网络,使网络建设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网上犯罪是一种崭新的犯罪形式,故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如下显着特点:
技术性与专业性
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或“发烧友”。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实施犯罪。
隐蔽性与欺诈性
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这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作案现场和手段的技术含量很高,这就要求侦察人员不仅要具备常规的刑事侦察工作能力,还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
广泛性与破坏性
据统计,在美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超过100 亿美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显示,在美国硅谷,计算机犯罪正以每年400 %的速度上升,能破案的只占10 %。中国自从1986 年发现首起计算机犯罪案件起,每年的网络案件发案率呈加速扩大之势。开始,计算机犯罪主要危害金融系统,现已危害到生产、科研、卫生、邮电,国家安全等几乎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领域。其受害对象往往是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
国际性与发散性
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因特网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在网络上查阅资料、相互交谈、进行交易时,对象在万里之遥与在隔壁房间并无区别。这种国界和空间距离的暂时消失,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2. 网络犯罪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着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着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3. 如何正确使用网络
校园网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了相关教学资源建设、校园网络硬件管理等。作为一名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我想仅就教师和家长应如何引导学生规范使用网络方面谈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学生的网络活动现状
现在大多数学生喜欢上网,可是上网之后做什么?这成为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许多家长和老师的心目中,“上网”成了“娱乐”的同义词。甚至有家长武断地认为:上网就是聊天和玩游戏。
天津中小学生上网的目的调查显示,为找朋友、聊天上网的中小学生有30%,27%的人上网是为了学习与课程有关的内容,玩游戏和看新闻排在第三位,各占12%。接下来的目的是关注影视文艺动态、体坛动态、收发电子邮件、看VCD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浏览过不健康信息的有2%,观看过暴力内容的有1%。[5]
由此可以知道,浏览非法内容的学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学生的网络活动是健康的。事实上,网络为学生提供了大量信息,又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的个性化和国际化的空间,给了学生一个展示自身能力的大舞台。就在我们正为传统教育那种求同过多,求异过少及封闭式的弊端埋没了个性而叫苦的时候,网络的出现无疑为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了一块“试验田”。怎样在这块“试验田”中培养出好苗子?“堵”和“禁”显然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对于学生上网聊天、交友和玩游戏的行为,“堵”也是无效的。
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网络管理员通过网络设置已经禁掉了QQ和URL中带“gmae”和“chat”的网站。但随着相应软件的功能升级,学生们都迅速掌握了利用HTTP代理使用QQ的方法,网友们的头像照样纷纷欢快地在任务栏上跳动。而且他们通过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找到URL中不包含相应关键词的站点,天照聊,游戏照玩。网管人员无奈地说:“除非拔掉网线,否则不可能彻底禁掉的。”
(二)学生为什么喜欢网络聊天
据我分析,学生喜欢上网聊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中学生正处于求知欲望强烈的阶段,他们好奇心很重,渴望更多地与外界交流,渴望领略“外面的世界有多精彩”。而网络在信息传递方面的高效与便捷正好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对他们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2、中学生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阶段,他们有着自身特定时期的烦恼与快乐。而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家长和老师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权威性,不易亲近。当学生遇到烦恼与快乐时,他们需要交流、分享与指导,却很难在身边找到合适的人选。网络交友的方式给他们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带来了新的交友途径,导致许多学生宁愿上网与网友交流感受也不愿在家或学校与父母及同学交流。
3、网络聊天和游戏作为许多网站吸引人气的服务,本身具有简单、有趣等特点,对初上网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参与到其中。第十一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就网民上网目的来看,获取信息是第一位的,53.1%的人将其作为上网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休闲娱乐(24.6%),交友排在第三位(7%)。由此可见,休闲和交友在所有网民中都占有相当比重。要求我们自制力相对较弱的学生完全杜绝此类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4]
那么,是不是有没有办法了呢?是不是就只能让学生们“将聊天进行到底”了呢?
(三)如何引导学生将注意力转到有用的信息上,避免沉溺于网络娱乐
针对以上原因,家长和老师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1、首先,家长和老师对待网络交友的问题应该不回避、不否定,而是通过正面教育让学生明白,习惯于网络交流方式,会降低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能力。特别是对于性格较为内向的同学,容易形成对网络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形成健全的性格。另外,网络交流方式是通过昵称之间的沟通来完成的,别人确认你存在的依据就是你的昵称。如果换一个昵称,在网络中你就是另一个全新的存在,一切从头开始。正因为如此,网络上的人往往只是其真实个性在某个方面的投影,很难完整地认识一个人。网上聊天时一定要注意进行自我保护,“防人之心不可无”。同时自身也应该注意培养网络道德意识,“害人之心不可有”。
各种媒体上关于网络骗局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都是活生生的例子,能够有助于引起学生的警惕、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2、通过言传身教,使学生更多地意识到网络作为资源宝库的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德高才能为师。老师是学生最好的榜样,应该在严格要求自身的同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例如,当笔者有一次批评个别同学“上网只有聊天一件事好做吗?”时,学生问笔者:“老师,你平时上网做什么?”此时笔者并未将之作为学生的顶撞,而是态度平和地正面回答了他的提问:“每天必做的工作是收发邮件、查看校园网信息平台上有无新消息发布和了解天气情况,另外常做的是到感兴趣的站点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更是离不开网络,它是我最好的信息库。”既让学生对自己单一的使用方式感到惭愧,又真切体会到网络的巨大作用。这样的回答显然比粗暴地批评效果好得多。
还有一次,学生问及一个问题时,笔者不是直接告知答案,而是指导她在Internet上搜索答案,结果她发现相关的解答很多,内容详尽而且清楚。她高兴地说,这样的办法太好了!
3、作为教师,应在现代信息技术和研究性学习的课程整合方面花大力气,创设出适合本学科的课程模式。在教学中尽量多设置研究性问题,引导学生利用网络这一信息工具分析与解决问题。从而用更多的精力关注网络上真正有价值的信息,通过网络接触社会,提高学生的辨识和思考的能力。例如,笔者在网页制作课程中就指导学生建立自己的个人站点。选好主题后,素材怎么搜集?教会学生使用GOOGLE这一当前最好用的搜索工具。搜集到的相关素材很多,哪些好用,哪些不好用?则要由学生判断素材与自己主题的相关程度,然后进行选择。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们对信息获取、分析、加工、利用的能力比以前有了显着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只讲授最为基本的知识点,然后推荐一些网络教学资源,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到相应网站进行学习,真正实现了教学的个性化,并引导学生在“学会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当课程结束后,学生们能够通过Internet浏览到自己的页面,都有一种成就感,感受到了学习的乐趣。
4、与学生一起上网。
家长们应该意识到:作为主宰新世纪的一代,学生终归是离不开网络的。所以,我们的家长不妨放下对网络的成见,权把它当作一种生活的工具来看待,和学生一起来上网。毕竟成人的社会经验和辨识抵制能力比学生丰富,如果师长们对学生上网持的是支持但不失适当引导的态度,相信会比盲目的抵制更对学生有利。同时,对生活在信息时代的家长们来说,信息能力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在与孩子一起上网的过程中,既能利用自己的社会经验对孩子的网络行为适当加以引导,又能提高自身信息素养,实在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笔者认识的一位高中生家长就是在自己儿子的引导下走入网络世界的,读高一的儿子成为他学习信息技术的“启蒙老师”。他对笔者说,网络并没有我以前想象的那么神秘和混乱啊,还是有很多用处的。而他儿子也为拥有这样一位“能和他一起上网吧”的老爸而自豪。作为一名教师,我多么希望能多一些这种能让孩子自豪的家长啊!
5、教师应该具备更强的信息技术能力,拥有更高的信息素养,从网络中发现更多积极的因素,因势利导,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
例如,网络游戏是学生们很感兴趣的新生事物,可是由于它大量占用学生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加之游戏中的暴力和色情成分,成为名副其实的“精神鸦片”。可是,一昧地反对学生接触网络游戏是没有用的,反而容易引发学生的逆反情绪,为教育带来更大困难。其实,从辩证的观点来看,没有什么事物是真正一无是处的。游戏也是依据现实构造的虚拟世界,游戏世界是虚拟的,但正义战胜邪恶这个道理是同现实社会一样的。在战争游戏中,参战各方的损失都惨重,我们可以以此教育学生热爱和平。只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看问题,就会发现许多新的内容,而这些新的思想正是我们引导学生时所必需的。
我相信,通过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将学生的网络活动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提高全民信息素养。当然,这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足够的耐心和爱心,还要求老师迅速提高自身信息能力,以适应信息社会教育的要求。
4. 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犯罪情报工作中的应用
关于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思考 欧三任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 410006) 加强情报专业队伍的 建设、 关键词:网络犯罪情报;搜集 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基础建设、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加强与国际合作等措施 ,建立完 善的网络犯罪情报搜集体系。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组织情报和样品情报五个部分。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加强日常登记、 加强与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 ,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的普及 ,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适应预 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凡是与网络相关的犯罪都是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 ,其内容 包括人员情报、案件情报、线索情报、 中图分类号 :D631. 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27575 (2006) 0120028204 一、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推进 ,互联网在人类社会的 普及 ,网络愈来愈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休闲的重要方式 ,与之 相伴而生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也越来越普遍。从一定 意义上说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 ,既是一项高屋建瓴、未雨 绸缪的战略性工作 ,又是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 (一)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 需要。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 ,网络犯罪亦 然。近年来网络犯罪急剧增加 ,并且可以预见的是 ,在未来网 络犯罪将还会持续增加 ,并逐渐会成为我国一种主要的刑事 犯罪形式 ,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向社会深层次渗透 ,网 络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大大超过传统领域的刑事犯罪。 打击网络犯罪将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因而公安机 关迫切需要搜集和储存大量的网络犯罪情报 ,为打击网络犯 罪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准确预测网络犯罪的需 要。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形式多样 ,智能化、隐蔽化程度高 ,危害 大的特点。这就更需要公安机关逐渐搜集、存贮大量的网络犯 罪情报 ,并以其为对象 ,进行深入的综合研究 ,找出网络犯罪的 规律与特点 ,提高公安机关的发现能力 ,准确预测网络犯罪的 发展趋势 ,及时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预警和解决故障的技术 (例如黑客的入侵、网络病毒的散布 ),确保互联网的安全 ,而要 完成这一项工作 ,没有丰富的网络犯罪情报是办不到的。 二、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 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是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 先要解决什么是网络犯罪这一概念。由于我们网络犯罪情报 工作只是涉及情报的搜集 ,并不涉及司法罚则和确定罪刑 ,因 此我们不必对网络犯罪概念进行过多过细的研究 ,笔者认为 可以略去目前学界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种种讨论和纷争。本文 收稿日期 :2005-09-06 认为 ,从搜集网络犯罪情报这一层面出发 ,概而言之 ,网络犯 罪就是与网络相关的所有犯罪。不论其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的 手段还是将其作为直接侵害的客体 ,在此都姑且不论 (本文中 网络犯罪概念都作此理解。根据这一概念 ,网络犯罪情报搜 集的对象也就容易理解了。简而言之 ,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 对象就是所有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既包括传统的刑事案件向 网络渗透的案件 ,也包括现在学界讨论较多的计算机犯罪案 件和信息犯罪案件。 在此要强调的一点是 ,部分的网络治安案件也应纳入网 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原因在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 的特点 ,从目前所破获的实际案件来看 ,诸如黑客攻击、非法 入侵、病毒散布等犯罪行为开始都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违法行 为 ,违法者在初试成功后 ,由于冒险心里和侥幸心里的驱使 , 激发其违法升级 ,发展成为犯罪 ,甚至不计后果 ,这一点在网 络犯罪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也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的治安违法 和刑事犯罪有着明显区别的特征之一。因此部分网络治安案 件也应纳入搜集对象。 依照现有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网络犯 罪趋势的预测 ,笔者认为从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这一目的出 发 ,对网络犯罪情报搜集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网络犯罪线索型情报 按照一般理解 ,线索型情报就是指可供侦查或调查的有 关刑事犯罪活动的可疑迹象和特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线索。 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线索型情报搜集对象就是指 以互联网络为目标或手段的违法犯罪线索 ,侧重指在使用互 联网中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事、物、时间与空间的嫌疑线 索。既包括传统刑事案件在互联网络中的渗透 ,例如犯罪分 子或是犯罪团伙经常在聊天室、 CICQ等网络公众聊天空间利 用网络语言或是犯罪暗号 (包括犯罪隐语 ),进行联络、布置、 作者简介 :欧三任 (1968-) ,男 ,湖南宁远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教授 ,主要从事犯罪情报学、侦查学研究。 28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第 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 2月 策划、逃跑、销赃、物色对象等具体犯罪行为实施的线索 ,也包 括现在法学界讨论较多的新型的计算机犯罪或是信息犯罪案 件的具体线索。由于互联网络自身具有的开放性、空间与时 间的无限性、隐蔽性、网络语言的随意性等特点 ,使得搜集与 网络犯罪相关预谋案件、未破案件线索极为艰难。 (二)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情报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情报一样 ,网络犯罪情报中的人员情 报是指有过网络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虽然就 目前而言对于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 的重新犯罪率 ,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权威性的调查与统计 ,但可 以预见 ,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特点 ,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指 挥、策划、协调、联络、逃跑、销赃甚至进行恐吓、敲诈等带了与 及犯罪类型、 (含被害单位 )基本情况、损失情况等信息点。 传统犯罪不可同日而语的便利 ,犯罪分子 ,尤其是精通互联网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 ,在作案手段、作案特点以 的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会继续使用互联网这一便捷的痕迹物证、侵害对象上都有着显着的不同于普通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因而开展对网络犯罪人员情报的搜集不刑事犯罪的特点。例如在犯罪手段与犯罪特点上 ,网络犯罪 仅是必要的 ,也是将来打击犯罪所必然依赖的重要资料。这 类搜集对象应该包括已经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有过网络犯罪 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员 ,并且应该包括部分因 网络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具体应该包括现行的网 络违法犯罪人员资料、网络犯罪在逃人员资料、通缉犯资料、 重点人口资料等对象。 (三)网络犯罪案件情报 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 ,是以破获和未破的各类网络案件 为对象而建立的案件情报资料 ,也即凡是与互联网络相关的 案件都是网络犯罪情报案件资料搜集的对象 ,在此我们不论 其是将互联网络作为犯罪手段还是直接将互联网络秩序作为 侵害客体。同时网络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 ,也不以案件的性 质和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标准 ,而是以违法与犯罪行为是否 与网络有关 ,案件是否含有网络犯罪信息为标准 ,从而将网络 犯罪情报系统建立成为一个高标准的覆盖能力广、搜集能力 强的网络犯罪信息搜集体系 ,全面、广泛、及时地搜集各类网 络犯罪情报 ,为侦破各类与互联网络相关的案件提供扎实的 基础和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 ,网络犯罪情报系统就是以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为 主要对象 ,同时包括一部分与互联网相关的治安案件为搜集 对象的犯罪情报系统。 三、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内容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 ,必须从着眼于建立一个高度完善、 逻辑体系清晰的系统来构建其搜集体系与内容。参照已有的 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经验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应该包括以 下五个系统及其相关的内容。 (一)网络犯罪分子及其网络犯罪嫌疑人员资料库 这部分搜集内容我们也可以简称人员资料库。主要是搜 集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员的 有关资料。搜集的具体内容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一样 主要包括登记对象的自然状况、体貌特征和违法犯罪事实或 嫌疑依据三个方面。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 ,大多情况下 ,犯罪分子进入互联网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注册网名来确认其在网上的身 份 ,从而以其注册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从事违法犯罪犯活动 ,因 而网名对人员资料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有人认为 ,网名在网 上可以随时更改 ,随意性大 ,不易搜集。其实不然 ,从大多数 案件看 ,犯罪分子策划实施某一具体案件还未完成时 ,一般是 不会随意更改网名的。因此相对于传统的犯罪情报而言 ,要 重点登记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职业、受教育情况 (尤其是所 学专业 )、网名、绰号、主要关系人或共同犯罪人等基本情况。 (二)网络犯罪案件资料库 案件资料应详实记载构成案件各个要素的要件 ,或者说 详细登记案件所包含的信息点的具体情况。重点放在构成网 络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的类型 (性质 )、作案手段 (含入 侵方式 )、作案特点、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被害人 案件主要记载其上网的规律、上网的方式、网上主要活动、选 择对象、具体侵入方式、口令 (密码 )破解技术、作案目的等。 网络犯罪案件的痕迹物证与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区别就更大 了 ,既有可能如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那样存在着指纹、足迹、工 具痕迹、细小物质等 ,更多的是以磁盘为主要介质所储存、保 留或是遗留的信息。 (三)网络犯罪组织资料库 犯罪分子结成团伙 ,共同实施诸如系统入侵、黑客攻击、 盗窃商业秘密等形式的计算机犯罪 ,目前从实际来看还不多 , 但不能据此否认其在将来发展的可能性。从现实而言 ,网络 犯罪中 ,大多数组织犯罪仍然是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组织犯罪 在网络上的渗透或延伸。有的是先在网上聊天而后结成团伙 进行犯罪 ,有的是先结成团伙 ,后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的策 划、密谋和传递犯罪信息 ,因而在互联网上一般都有固定的联 系方法和联络地点 (网站 ),相互之间有自己的隐语或者特有 的网络暗语。因此加强对犯罪组织情报资料的搜集 ,也是很 必要的。网络犯罪组织资料库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团伙或主 要关系人的姓名、住址、团伙性质、主要活动事实、联络方式、 网名等进行详实记载。 (四)网络犯罪线索资料库 网络犯罪较之普通的刑事犯罪隐蔽性更强 ,技术含量更 高 ,其犯罪线索不易发现 ,因而对网络犯罪线索的登记和积累 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任何案件的查证都是首先从线索开始 的 ,没有线索来源 ,就没有侦查的开始。要打击和防范网络犯 罪就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线索的搜集与登记。网络犯罪线索 资料要通过对网络的实时监控和各种调查措施获取。搜集的 内容应侧重于记载犯罪线索涉及的时间、地点 (网站、网吧 )、 主要嫌疑事实、作案手段、案件性质、联络方式、侵入方式等。 (五)网络犯罪情报样品资料库 搜集网络犯罪情报样品资料 ,特别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 系统方式、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病毒等样品的原理、技术进行 搜集与分析 ,对提高公安机关发现网络犯罪的能力、加强对公 安网络秩序的监控有着良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因此 ,对于 网络犯罪中的典型案件 ,尤其是典型的证据 ,应用照相、录像 等手段进行记录 ,对显示器屏幕上的图像、文字也可以照相、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刑事法学欧三任关于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思考 录像进行记录储存 ,对磁盘里的隐藏信息进行恢复复制以保 存研究 ,对非法程序进行拷贝进行储存 ,以备分析研究 ,不断 提高公安机关的发现能力和打击能力。 四、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 ,且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 型犯罪 ,世界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的斗争中都还处于摸索起 步阶段 ,我国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打击网络犯罪的先进经验的 基础上 ,建立起我国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有效机制 ,其中必 然包括建立我国网络犯罪情报的有效搜集体系。 (一)加强立法 ,为网络犯罪情报搜集提供合法依据 犯罪情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情 报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侦查手段,因而犯罪情报工作必须要依 照有关法律而开展。但是相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的犯罪形 式,目前我国立法并不完善,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 在情报搜集中如何解决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情报搜集的程序、 能对复杂场所、重点行业进行有效控制的情报搜集体系,尤其 是要加强对公众网吧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金融、证券、电信、 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的重点监控, 使网络犯罪情报能源源不断的搜集上来,有效地获取动态型 的线索情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行为。 (五)加强与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加强秘密力量建 设 在美国,有一些很着名的专门从事电子数据恢复、网络安 全生产的商业组织,他们与侦查机关都有很密切的联系。这 些商业公司常被称之为“电子证据发现公司”,他们的任务就 是协作或是帮助侦查机关还原在侦查中获得的遭到了破坏的 电子证据。其实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情报有着很密切的联 系,还原的电子证据所寓含的信息正是犯罪情报所需要的信 息。因此借鉴他们的做法,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必须加强与 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特别是这些民间组织、商业公 予以规范 搜集的手段问题等,也需要不断地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使之更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在立法方面 ,要 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 ,可以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 ,把 国际公约的精神转化并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 ,加强执法和司 法的功能 ,使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与打击网络犯罪都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 (二)加强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专业队伍建设 ,使网络犯 罪情报的搜集走向专业化 目前为打击网络犯罪 ,国外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职业 队伍 ,也即网络警察队伍。我国公安机关为适应打击网络犯 罪的需要也已成立了网络警察队伍 ,为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 的搜集 ,我们可以考虑在网络警察队伍中 ,培养专门的负责搜 集网络犯罪情报的网络警察 ,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工作的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 ,这也是由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网络技 术发展日新月异 ,网络犯罪也会随着网络技术变化而不断翻 新 ,搜集网络犯罪情报又需要特别的技术和程序 ,同时网络犯 罪的数量同步大量增加 ,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的专业力量来 从事此方面的工作 ,以期保证对网络犯罪情报发现、搜集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登记工作 犯罪情报的日常登记 ,是犯罪情报搜集的基本手段之一。 有关部门应及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犯罪情报的登记工 作制度 ,对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网络犯罪线索、网络 犯罪案件、查获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和网络犯罪分子要及时进 行登记。网络犯罪情报登记工作制度 ,首先要明确工作职责 和责任制 ,保证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及时搞好网络犯罪情 报的整理与录入犯罪信息系统等工作。其次 ,要建立专门的 情报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情报人员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一 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唯有如此 ,才能保证网络犯罪情报资料 工作有条不紊切实开展 ,才能给网络犯罪情报系统的建立提 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基础建设 ,广辟情报来源 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智能性和隐蔽性 ,因而网络犯罪情 报大量的隐藏于社会的各个层面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的基 础建设 ,建立起情报网络覆盖面广、各种情报来源渠道畅通、 30 司 ,由于他们拥有技术上的优势 ,因而也更善于发现新型的网 络犯罪及其犯罪手段与形式。此外 ,还要加强同重要单位和 各个网站监管人员的协作与联系 ,建立畅通联系协作制度 ,以 保持畅通的情报来源渠道。 为加强对互联网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业的控制 ,必须加强 网络秘密力量的建设。这是打击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的 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秘密侦查手段。但如何根据必须与可能 的原则 ,在互联网上或者互联网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 行业建设和布置一支素质高 ,分布合理的精干的秘密力量队 伍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有目的的在重 点人员 (如各个网站的网络管理人员 )、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物 色布建秘密力量 ,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多发部位例如公众网 吧、金融、证券等重点单位的监控工作 ,要对秘密力量进行适 当的教育与培训 ,提高秘密力量发现和获取网络犯罪情报的 能力 ,有目的的获取深层次的内幕情报。 (六)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网络犯罪情报工作尚处于建设初期 ,网络犯罪情报 人员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 作案工具的技术含量都会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 不断提高 ,情报人员要获得相关情报 ,就必须跟上技术的发展 潮流 ,寻找犯罪手段的弱点 ,以便有效搜集情报。因此要对网 络警察和网络犯罪情报人员及时进行技术培训 ,或者为他们 及时进行知识的自我更新创造条件。同时也要给予他们以犯 罪学、侦查学 ,尤其是情报学方面的培训 ,提高他们发现情报、 分析情报、整理情报的能力 ,使之具备情报人员对情报的搜 集、整理、存贮、检索等专门的情报技能。 (七)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的开发 ,研发网络犯 罪情报的高效应用系统 犯罪情报只有在一定的应用系统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 值 ,为打击网络犯罪 ,公安机关应组织专家尽早开发专门的网 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 ,建立网络犯罪案件信息库、网络犯罪人 员信息库等 ,满足网络犯罪侦查机关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 也满足社会公众对防范网络犯罪的技术咨询与指导的需求 , 尤其是要保证信息查询的快捷性与准确性。要使网络犯罪情 报迅速地转化为破案力 ,公安机关就必须抓紧开发更有效的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第 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 2月 情报应用系统 ,通过实际应用 ,进一步激发侦查人员的情报意构还要负责搜集全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的网络犯罪资料 ,建 识 ,促进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工作。 立内容详尽、及时更新的动态数据库 ,一方面有利于侦查机关 (八)抓紧对网络犯罪信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查询和串并案件 ,另一方面有助于研究网络犯罪的发展过程 , 网络犯罪案件种类繁多 ,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网络语言繁总结案件规律 ,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给实际工作提供方向性 杂随意 ,公安机关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 ,必须尽快指导。 组织专业人员 ,对网络语言和网络犯罪特征进行搜集、概括和(十)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 研究 ,制定出网络犯罪信息标准 ,才能使网络犯罪情报得以规网络犯罪是没有国界的犯罪 ,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在打 范地表述和整理 ,否则将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情报的使用 ,尤击网络犯罪方面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其影响信息共享功能的发挥 ,也影响网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例如西班牙与欧洲其他国家网络警察的合作、特别是与美国 的开发。 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 情报的流失和资源的浪费,给社会和用户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需要一个机构能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并及时提供给各地 (九)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犯罪情报协调机构 着同其他国家协同作战的形势。因此,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 重要手段之一的网络犯罪情报工作,必须要有意识地加强同 大和美国等网络警察组织相互都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接触。从 网络犯罪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行为地与行为结果相分离 ,近年来看 ,国外网络犯罪有不断向我国渗透的倾向 ,我国面临 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相分离。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往往需要 跨地区进行。如果侦查机关各自为政 ,单独侦查 ,就可能造成 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 ,互通犯罪情报 和信息 ,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侦查机关和网络监管部门以网络犯罪信息 ;同时这个协调机 Thought on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OU San2ren (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 Changsha ,410006 , Hunan , China) Abstract : As the level of social information enhances and internet popularizes in human society , network crime has become a new kind of crime form. To meet the need of attacking and preventing network crimes ,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All the network2related crimes are the objects of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whose content includes staff intelligence , case intelligence , clue intelligence , organization intelligence and sample intelligenc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establish a perfect collecting system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daily registration ,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intelligence personnel , basic building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 the cooperation with nongovernmental commercial corporations , the construction of secret force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 words :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 the collection of intelligence (责任编辑 :叶剑波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5. 如何正确利用网络
1、树立正确的理想,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青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如果整天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必然会荒废学业,耽误前程,将来追悔莫及。利用自动关机软件或者闹钟来提示和控制自己的上网时间。
2、为自己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活动安排表。
3、积极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丰富自己的学习生活,充实自己的人生内容。比如多与同学交流,参加兴趣小组的学习活动,积极锻炼身体,适当参加户外活动等等。
4、详细记录下自己每次上网所做的事,看看哪些是有益的,哪些是在浪费时间。
5、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我们既要了解网络的积极作用,更要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深刻了解沉湎于网络或在不健康网吧上网的危害不沉湎于网上聊天和游戏,不浏览不健康的信息。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法网吧的诱惑,在学校或在家里上网时,自觉遵守网络文明,上网时不使用侮辱、谩骂性的语言聊天。不轻易和网友约会,自觉遵守互联网规范,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的侵害。
6. 网络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诈骗的方式有:
1、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价格比其他商店要便宜得多的电脑软件,当你在下载软件的时候,行骗者把电脑病毒一并下载给你,窃取你电脑中的信息,然后再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作案。
2、在家上班计划
很多美国妇女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家庭与事业中找到一种平衡。在家上班当然是再完美不过的解决办法。此类骗局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精心设计。最常见的形式是收到猎头公司的E-mail,说是能帮你找到在家上班的工作,不但工作轻松,而且每周能赚1000美元以上。只要付他们100美元左右的材料费,将提供你在家上班的各种工作挑选。一旦你把钱寄去之后,要么是没了音讯,要么就是收到一堆让你参加传销的废纸。
3、贷款申请费
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结果申请费收去后,就再也没有音讯。此类骗局以低利率贷款为诱饵,目的在于骗取申请费。
4、信用卡申请
有些人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很难申请到信用卡。此类骗局正是针对这消费者而来,说是为他们提供“免信用调查”的信用卡,只要申请人付一笔申请费,就保证发给他信用卡。结果,申请人付了申请费之后,还是拿不到信用卡。这是以骗取信用卡申请费为目的的骗局。
(6)网上作案人员如何使用网络扩展阅读:
网络诈骗特点: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7. 网络诈骗有哪些类型及作案手段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通过招聘平台、QQ群、贴吧等渠道推广兼职广告,招募人员进行刷单。嫌疑人通常会让受害人购买指定产品,或要求其点击指定“山寨”链接下载刷单APP,并下发刷单任务。在受害人完成相关任务申请返现时,嫌疑人便以系统故障、佣金结算失败等原因,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 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及网络安全教育
1、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教育,要求各教学系部按照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积极开设计算机网络课程,让学生掌握必要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学校网络教室要尽可能延长开放时间,满足学生的上网要求。
同时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教给学生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学生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3、加强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等学生上网场所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危害学生,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文明上网。
4、加强网络文明、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青少年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网络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以及在网络环境下防范伤害、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在校园网络建设过程中,建立网络安全措施,提供多层次安全控制手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加强校园网络文明宣传教育。要求各处室部门和学校各教学系部注意研究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积极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了解网络知识,遵守网络道德,学习网络法规,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校外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网络安全教育。
6、加大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部门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理力度。积极主动联合市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学校内部及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控和管理,杜绝学生沉迷于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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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教育趋势:
1、引进先进理念和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先整合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尤其要建立不同形式战略联盟,共谋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发展新路。要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系统的网络安全知识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教育层次研究一整套规范操作方法,拓宽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渠道,让受训者可以接触到网络安全先进理念、系统的知识培训和丰富的实践体验。
2、借助E-learning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未来的培训会更多地借助互联网培训,根据CNNIC 第38 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在线教育领域在不断细化,用户边界不断扩大, 服务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移动教育提供的个性化学习场景以及移动设备触感、语音输出等功能性优势,促使其成为在线教育主流。
3、加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给学生带来极大好处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具有网络特色的安全问题。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在内容上必须包括网络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防范技能教育以及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四个方面的内容。
4、加强教师的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随着网络安全问题逐步显性化,应加强网络安全和道德教育, 积极、耐心引导学生, 使他们形成正确态度和观念去面对网络。同时, 给学生提供丰富、健康的网络资源, 为学生营造良好网络学习氛围,并教育学生在网上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5、完善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
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对象主要为企事业、党政机关从事网络安全管理的人员,这些人员职业素质提高关系到各单位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因此,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网络安全培训教材研发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要不断完善。
9.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形式
作案人通过互联网络诱骗当事人上当并实施诈骗,所以称为“网络诈骗”。
1、网络购物诈骗。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兜售商品。为增加可信度,常声称商品来自走私、罚
2、 “中奖”诈骗。 QQ中奖网民若信以为真与其联系,对方大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预缴税款等方式要求“先汇钱、后兑奖”。当你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各种名目和托词诱骗你继续
不断汇款。
3、虚拟游戏装备诈骗。在众多热门网络游戏网站,向游戏玩家兜售各种游戏装备、点卡或声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且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但当游戏玩家将钱如数汇入对方银
行账户后,对方从此消失。
4、网上传授炒股经验诈骗。骗子吹嘘自己拥有炒股暴富的辉煌业绩,且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得内幕消息,采用会员制收费的方式,推荐所谓“绩优股”、“稳涨股”,实为欺诈。一旦败露,则关闭网站,遁
逃无踪。
5、 “彩票预测”诈骗。 骗子声称“独家采用先进的数学和易经理论分析计算方法,保证中奖率在90%以上,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得到中奖号码”。
6、 “海外网络私募基金”诈骗。骗子声称“由××证券交易机构和国际知名投资公司联合推出的‘海外网络私募基金’,具有国家认证和审批证书,一个月回报率达到25%,4个月就能拿回本金,以后年年
有分红……”。
7、 “假冒好友”诈骗。骗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QQ账号、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近期,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以QQ视频聊天为手
段实施诈骗的新手段,嫌疑人在与网民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盗取其的QQ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QQ群里的好友“借钱”。
8、 “网络钓鱼”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帐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
等方式获取利益。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
(9)网上作案人员如何使用网络扩展阅读: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才能启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侦查司法机关的发现。
被害人报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在受理报案时,公安机关要制作事主报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应重点
询问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内容,力求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全部相关细节。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很难立即侦破,且被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因此要对
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便于日后案件合并处理和退还赃款。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害人用于实施汇款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勘验,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
的恶意程序。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溯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上的“呼叫细节记录”记录了呼叫续接的全过程,包括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将“呼
叫细节记录”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还要及时调取、固定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
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同时,顺次查询资金流向,并体现最终被取现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占有赃款的事实。同
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对涉案的转账、提现开设银行卡人员进行查找,收集收贩银行卡人员和资金提取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并及时组织抓捕。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网络诈骗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如何破解证据难题
10. 网络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诈骗方式有哪些
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设计虚假的炒股软件。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出虚假的炒股软件,通过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平台,以知名期货公司和他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推广该平台。
虚构该平台可以为客户通过大量股票交易业务,误导客户在该平台内存入大量资金进行虚假的股票买卖交易实施诈骗活动。
2、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提高虚假网站关注度。为提高虚假购物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扩大业务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推广”业务,将虚假网站排在搜索引擎的显着位置,引诱用户“上钩”。
3、谎称提升信用额度。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推广、QQ等网络平台发布办理无抵押小额贷款及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并留有联系方式,诱骗被害人上当。
一旦有人进行联系后,犯罪分子即假冒是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实施诈骗活动。
4、模仿电视节目中讲述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发财,竟然模仿电视节目中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一旦被害人“入套”后,不法分子便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连环诈骗。
5、虚构准备慈善捐款。犯罪分子假扮富商,通过QQ 聊天交友寻找被害人并获取其信任。
在以“慈善捐款”为诱饵钓得被害人后,其他同伙扮演富商身边的“知名律师”,以代为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为由,要求被害人缴纳税收、手续费、公证费等各类费用。
待被害人上当受骗打款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快速转移至自己的“安全账户”。
6、假冒快递售后服务。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快递公司单据信息,从中筛选出有退换货需求的顾客之后,犯罪分子假冒售后人员、公司经理等身份与顾客联系。
以帮助退换货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打入400元左右不等的退换货保证金,收款后又以银行扣除手续费、公司会计开票面额不同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汇款。
目前网络诈骗手段主要有四种:
1、不法分子通过电子邮件冒充知名公司,特别是冒充银行,以系统升级等名义诱骗不知情的用户点击进入假网站。
并要求他们同时输入自己的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如果客户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窃取客户资金。
2、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以网友的身份低价兜售网络游戏装备、数字卡等商品,诱骗用户登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假网站地址,输入银行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
如果客户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3、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喜欢下载、打开一些来路不明的程序、游戏、邮件等不良上网习惯,有可能通过这些程序、邮件等将木马病毒置入客户的计算机内。
一旦客户利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
当人们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上网时,网吧电脑内有可能预先埋伏了木马程序,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这种环境下也有可能被窃。
4、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怕麻烦而将密码设置得过于简单的心理,通过试探个人生日等方式可能猜测出人们的密码。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是一致,所以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也分为以下两类。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