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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必须部署网络安全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01 23:22:25

A. 如何落实网络安全法 金融机构 银行

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一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
二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按照新的企业划型标准,明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和增速要求,并加强统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和保证金存款要求,查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信贷资金成本。
三要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四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遵循市场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B. 银行网络系统的几种安全策略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程度越来越高。在金融信息化带来便利的同时,金融业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于金融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在网络中必将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信息,必须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杜绝各种安全漏洞,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应当作为重点来考虑,采用基于系统、网络、应用的各种安全策略来保证信息的安全。

C. 网络金融风险的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网络银行必须有足够强的安全措施,否则将会影响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是一个综合集成的系统,它的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IT界通力合作,进行科学的、强有力的干预和导向,同时还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一)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一般来说,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和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与模糊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出台有关网上交易和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跨国银行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网上银行按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二)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由银监会牵头,其他银行参加,统一制定一套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的规范标准,以便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计算机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针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选择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针对黑客程序和病毒分别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免疫体系;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网络金融的安全,最终是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实现和支撑的,其关键技术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主要是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来实现。从硬件方面来说,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从软件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迅速缩小在硬件设备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是防范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四)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要保障网络银行的资产安全,必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这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网络银行数据库的设计应该采用社会化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入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五)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规划不统一、商业银行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规范不统一、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的问题。应制定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成立为此奠定了基础。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才有利于统一监管,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我们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如掌握和应用国际ISO对银行业务交易系统的安全体系结构等,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标准,以便我国网络银行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
(六)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特别是其应用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利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应联合攻关,不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得以加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

D. 银行网络安全要注意哪些在线等

在线支付、账户信息、证券交易等等这类吧

E.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为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的合格人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的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对各个集成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生的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第十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成的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评估和测试,及时进行修补和更新,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国性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C类机房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的网管中心,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生产网络与开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无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过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以及产生的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果修补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统的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他维护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时间,操作范围、内容、办法、命令以及负责人员等信息;
(二)提供常见和简便的操作菜单或命令,如信息系统的启动或停止、运行日志的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过程中所有现象、操作过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三)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外包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系统外包时,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评估机制,充分审查、评估承包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可委托经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机构完成。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外包服务对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和风险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生的风险,提高本机构对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和策略,并应建立针对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的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

F. 急求我国法律在对银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缺乏相应的法规。如:如何征收与管理网上税收、数字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的跨国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货币问题、电子转账问题。应充分利用和执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利用《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拟订网络银行相关协议,制定有关业务流程和业务处理规定,应充分利用目前执行的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充分利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在认证技术方面的权威性和第三方认证的合理性。网络银行应注重交易数据的保管,为可能的纠纷或诉讼过程做好证据准备。
建立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制定网络银行的外部惩罚措施以及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网络银行业务运营法律体系,如建立《电子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充实、修改。完善网络银行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立法、司法实践的交流与合作,加大打击网上洗钱、网上盗窃等电子犯罪的力度。

G. 数据安全有哪些案例

“大数据时代,在充分挖掘和发挥大数据价值同时,解决好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刻不容缓。”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在贵阳参会时指出。

员工监守自盗数亿条用户信息

今年初,公安部破获了一起特大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窃取的用户信息主要涉及交通、物流、医疗、社交和银行等领域数亿条,随后这些用户个人信息被通过各种方式在网络黑市进行贩卖。警方发现,幕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发生信息泄漏的这家公司员工。

业内数据安全专家评价称,这起案件泄露数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主要问题,就在于内部数据安全管理缺陷。

国外情况也不容乐观。2016年9月22日,全球互联网巨头雅虎证实,在2014年至少有5亿用户的账户信息被人窃取。窃取的内容涉及用户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部分登陆密码。

企业数据信息泄露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黑灰产运作牟利,内中危害轻则窃财重则取命,去年8月,山东高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9900元学费致死案等数据安全事件,就可见一斑。
去年7月,微软Window10也因未遵守欧盟“安全港”法规,过度搜集用户数据而遭到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的发函警告。

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随着数据资源商业价值凸显,针对数据的攻击、窃取、滥用和劫持等活动持续泛滥,并呈现出产业化、高科技化和跨国化等特性,对国家和数据生态治理水平,以及组织的数据安全能力都提出了全新挑战。

当前,重要商业网站海量用户数据是企业核心资产,也是民间黑客甚至国家级攻击的重要对象,重点企业数据安全管理更是面临严峻压力。

企业、组织机构等如何提升自身数据安全能力?

企业机构亟待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大数据安全威胁渗透在数据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大数据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源、大数据加工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服务等环节的各类主体都是威胁源。”上海社科院信息所主任惠志斌向记者分析称,大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成因复杂交织,既有外部攻击,也有内部泄密,既有技术漏洞,也有管理缺陷,既有新技术新模式触发的新风险,也有传统安全问题的持续触发。

5月2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称,互联网日益成为经济社会运行基础,网络数据安全意识、能力和保护手段正面临新挑战。

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网络安全法》针对企业机构泄露数据的相关问题,重点做了强调。法案要求各类组织应切实承担保障数据安全的责任,即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另外需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可控。

石现升介绍,实际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发布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就明确要“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

“目前,很多企业和机构还并不知道该如何提升自己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作为衡量。”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内数据安全管理尚处起步阶段,很多企业机构都没有设立数据安全评估体系,或者没有完整的评估参考标准。

“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已提国标申请

数博会期间,记者从“大数据安全产业实践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标准化专家学者和产业代表企业协同,着手制定一套用于组织机构数据安全能力的评估标准——《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该标准是基于阿里巴巴提出的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Data Security Maturity Model, DSMM)进行制订。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DSMM。

作为此标准项目的牵头起草方,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说,该标准是阿里巴巴基于自身数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成果DSMM拟定初稿,旨在与同行业分享阿里经验,提升行业整体安全能力。

“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从来都不是某一家公司企业的事。”郑斌称,《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制订还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公安三所、清华大学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业内权威数据安全机构、学术单位企业等共同合作提出意见。

H. 电子银行:网络安全如何保障

编者按:随着银行业的竞争加剧,“钱庄多于米铺”的情景可能会再次重演。作为客户关心的要点,安全性再次引起了银行的关注。在电子银行大行其道的今天,银行的安全已经不能只从物理层面实施了,我们需要从机制、内部、外部等多方面加以考虑。新环境,新挑战:银行安全的标准升级 银行和客户之间最重要的合作条款是安全性。银行的业务就是要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使他们可以把贵重资产交由银行保管。不久前,安全意味着银行要在其办公场所采取一级防范禁闭,选用堡垒式的建筑、配置报警设施、安排保安人员把守等。不过,近十年来,全球性数字化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开展业务的方式,既为他们带来新的商机,也为他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电子网络不仅构成银行与客户进行合作的主要环境,同时也成为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主要管道和保存客户资产和敏感数据的中央仓库。银行通过部署外联网、内联网和基于因特网的其他系统,加快了运营速度,实现了相互通信,为客户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服务和便利。为了适应安全和规章条令的要求[如,美国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银行正在着手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网络不受攻击。 然而,金融业在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竞争优势,银行正在实现先进的网络应用,为客户提供从保险合同到票据和工资发放等新的业务。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银行将越来越多地在世界范围内与客户进行沟通,无论是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卡的旅游者,还是跨境划拨资金的公司。除此之外,银行还必须遵守国内外关于跟踪和保护国际资金流及客户信息的相关法令,以及保证不拒绝大宗金融交易及赔付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随着银行不断拓展市场范围,其网络基础架构也将超越他们的物理地点被扩展到客户或第三方来执行交易,或访问保密信息所需要的任何地方。 新的保障机制:银行安全的基础架构 电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增加了IT部门的压力。他们既要保障安全性和保密性,又要设法减轻IT人员高度紧张的管理负担。随着银行不断增加物理设施来加强防范措施外,IT管理人员也必须加大他们的安全防范工作,全方位的保障网络安全。 这意味着IT管理员需要设计行之有效的验证和授权机制,以便只允许授权用户,包括员工、客户和伙伴,在网上访问授权他们访问的特定资源。例如,通过部署防火墙,银行能够控制通过企业的因特网门户进入网络进行访问的人员。而对于入侵者而言,门户往往是诱人的目标。防火墙只允许合法用户进入,入侵者和外部人员将被拒之门外。 银行还需要其他安全机制,包括数字签名和证书支持功能。验证必须扩展到网络设备,特别是服务器。例如,窃贼有可能把缺乏控制的服务器和网络相连接,以便非法处理各种交易和转移资金,从而给银行造成严重后果。 保护内部安全:实施企业级安全政策 一旦加强了基础架构边缘的安全保障,银行还必须控制网络内部可能发生的情况,对象应包括银行员工和承包商。因为银行的威胁既可能来自网络外部,又可能来自网络内部。如果未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擅自访问关键金融应用,他们就可能随意拒绝或窜改交易,由此给银行带来风险。 因此,银行需要实施企业级安全政策。这些政策能够进行集中管理,只允许获得授权的员工访问规定的应用和数据库。一旦某人进入网络,常规边缘防火墙就不能保护金融数据,所以银行应考虑采用先进防火墙技术,以便把防窜改安全特性嵌入到桌面系统和服务器,只允许每个机器访问用户获得授权的那部分网络资源。另外,银行还可以部署虚拟LAN/VLAN,把网络分割成各种不同的用户组。VLAN允许管理员组织和控制通信流,因此有利于对网络内部资源实行隔离。 传送不容出错:VPN+防火墙 当客户访问银行外联网查看帐户信息或执行交易时,请求将始发于客户的远程地点,然后通过因特网或其他公用网络传至银行网络。在无法约束的因特网空间内,这类敏感通信容易成为窥视的目标,甚至可能被窜改。 为了保障基于因特网和基于Web交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银行可以实现虚拟专用网(VPN)。就像装甲车一样,VPN在金融资源从银行传到其他位置的途中能为它们提供保驾护航作用。在远程用户和金融机构之间,VPN提供安全可靠的加密式端对端"隧道"。即使是最狡猾的无赖之徒,VPN的强劲安全性也能防止他们截取隧道传输的内容,使他们的阴谋不能得逞。VPN的创建宗旨就是要在每个远程访问会话期间保障其安全性,它对用户是透明的。一般而言,具有VPN功能的防火墙和客户计算机配置的许多操作系统都支持VPN。 在内部台式系统、服务器和笔记本电脑内可以部署基于防窜改硬件的防火墙来加强保护,防止入侵者通过远程访问VPN进入银行网络,同时严防在银行非军事区内(DMZ)从事破坏安全的活动。通常,DMZ包括允许公开访问的Web服务器和其它外联网服务器。 外包安全也要考虑:银行安全的外部延伸 当前,银行在保护企业的同时,又要为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提供安全可靠的通信,这是银行在全球连接的经济环境中保持赢利的关键因素。银行需要整体网络保护方案,而不仅仅是为其网络基础设施增加一些零碎的安全部件。他们必须从独立的边缘防火墙,跨越所有的有线和无线端口,扩展到基于端口的网络登录和安全可靠的网络管理等领域。 显然,有效的安全性设计来源于网络本身。网络基础架构必须具有嵌入式防火墙、验证和VPN等安全功能。不仅设计安全的网络很重要,而且设计网络时所采用的方法同样也重要,不能使企业的日常运营脱离正常轨道。当超负荷网络发生故障或崩溃时,将会给银行业务造成令人可怕的后果。 要建设一种能够提供银行安全特性的基础架构,就需要IT资源和技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越来越多的银行对其网络安全实行外包,虽然外包网络安全能够带来某种好处,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如果银行考虑采用这种选择,就应该依靠那些了解他们特定的严格安全要求的供应商。 银行需要通过与可信赖的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以此作为安全决策要求的一部分,采取经济有效的方式,并适应相关规章条例的要求。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这种伙伴关系有利于金融机构应对当前和今后的所有安全问题,保证使客户永不放弃对银行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还有什么问题,问问网络专家 3Com公司的业务专长就是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解决方案。3Com公司的技术开发策略是建立在一种实用方法基础之上,宗旨是把安全性扩展到整个网络的各个层面,设计原理就是要像高性能和高可用性那样,把安全性作为网络解决方案的内在特性来对待,从而满足客户的需要。3Com公司认为,企业网络的安全性必须作为公司策略来加以实施。而3Com公司能够提供性能强劲和可靠的系统,并支持几乎所有级别的安全保护要求。
除此之外,3Com公司创建产品的先决条件就是为企业提供分层式和分布式安全解决方案,用以满足他们的各种业务需求。如果银行安装了易于部署、易于管理和易于扩展的系统,就能够减轻其IT部门的压力,减少网络总拥有成本。

I.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三条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打击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第四条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专职部门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有关规定。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通报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和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事故。第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件和事故。第二章安全防范设施第七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计算机主机房的构筑防护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的技术防护设施。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主机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主机房在建筑内应为独立区域。
(二)主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有危险建筑,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三)主机房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设施并和当地公安机关110联网,以便报警。
(四)对不能停机的主机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发电机、持续工作八小时以上的UPS等设施。第九条计算机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并装置必要的防雷电设施。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主机房、柜面等要害部位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值班监视制度。第十一条对不能停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金融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备份机,以便故障时切换使用。第十二条重要的通讯控制装置及通讯线必须要有备份。第十三条网络通讯设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章安全防范管理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并设立专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必须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专职部门负责日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应当报同级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其专职部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金融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第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监察和查处案件。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专职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配置、技术人员构成进行登记,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适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对重要岗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计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并更换计算机的有关口令和密钥。涉及银行业务核心部分开发的技术人员调离本系统时,应当确认对本系统安全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与计算机有关的卫星天线、电源接口、通信接口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J. 金融机构需要哪些网络安全产品

金融机构需要具备网络安全产品。
1、数据中心:高端设施(如防火墙);
2、信息系统:服务器/存储,包括各类操作系统,开发工具以及应用软件等
3、云计算服务:虚拟化和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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