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为防范网络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生产系统事故,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定义和管理职责要求,并明确二次安全防护工作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公司二次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生产和信息系统各级有关人员在进行二次系统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改造和运行管理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
B. 电力监控系统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新型、智能的用电设备涌入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各种设备引起的电磁干扰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电压突变、频率偏差等,电压不平衡度、谐波干扰等电能质量问题也越发严重,这些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备的整体效率,还对整个供电系统的纯净度和稳定性造成了影响,这是必须要关注并要解决的问题。
电力监控系统以计算机、通讯设备、测控单元为基本工具,为供配电系统的实时数据采集、开关状态检测及远程控制提供了基础平台,它可以和检测、控制设备构成任意复杂的监控系统,在变配电监控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可以帮助企业消除孤岛、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加快变配电过程中异常的反应速度。
电力监控系统按监控功能主要由计算机监管层、通信网络层、系统管理层三部分组成。
在我国电力技术不断提升的同时,电力运营成本也逐渐增高,用户对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了提高供配电服务质量、促进供配电事业设计以及运行的安全性,必须建立健全的电力监控系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电力工作人员需在供配电设计中做好电力监控系统的各项布置工作,从数据采集与处理、人机交互作业、协助供配电记录事件、远程操作等方面入手,提升建立监控系统的功能,最大程度上提高电力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力监控系统在供配电设计中的实际应用价值的有效发挥。
C.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中需划为控制区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防范网络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生产系统事故,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定义和管理职责要求,并明确二次安全防护工作的原则。 1.3严格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公司二次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1.4 生产和信息系统各级有关人员在进行二次系统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改造和运行管理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分区定义 2.1 电力二次系统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区,生产控制大区又分为生产控制区(简称安全I区)和生产非控制区(简称安全II区),管理信息区(简称安全III区)。 2.2 生产控制区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含控制链路和操作链路)、继电保护、五防系统、机组调速和励磁系统、机组振动检测保护装置、变频启动装置控制系统、电力系统稳定装置(PSS)、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闸门控制系统及其它辅助设备等与发电生产直接相关的、具有网络通讯接口或串行通讯口的各种控制系统设备。 2.3 生产非控制区包括实时系统(含实时数据库、实时WEB、事件服务器)、主变套管和气体在线检测系统、水工自动检测系统、线路和机组故障录波装置、关口计量装置、机组振动分析装置及系统等从生产设备采集运行数据、但不参与生产控制调节的各种数据采集分析系统装置。 2.4管理信息区包括资产维护、办公自动化、科档、WEB等应用系统以及网管、主域控制、DNS、备份、防病毒等多种应用服务器。 2.5 新增加的生产控制系统设备按电监会34号文件中总体方案的分区原则部署到相应的分区内。任何需接入网络的设备在项目执行前必须先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接入点、设备应有的配置及防护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3.1公司副总经理为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电力二次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公司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生产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D. 电力系统信息安全遵循什么原则,分几个区
基本原则: 1)安全分区。电力二次系统划分为控制、生产、管理、信息等四个安全工作区,重点保护 在安全区Ⅰ中的 SCADA 系统和安全区Ⅱ中的电力交易系统。 2)网络专用。电力调度数据网与电力数据通信网实现物理隔离,每个安全区使用各自的相 互逻辑隔离的 MPLS-VPN。 3)横向隔离。安全区Ⅰ与安全区Ⅱ之间允许采用逻辑隔离;安全区Ⅰ、Ⅱ与安全区Ⅲ、Ⅳ 之间实现物理隔离。 4)纵向认证。
安全区Ⅰ、Ⅱ的纵向边界部署纵向认证加密装置;安全区Ⅲ、Ⅳ的纵向边界 部署硬件防火墙。 安全分区: 安全区Ⅰ为实时控制区, 凡是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系统或其中的监控功能部分均应属于安全 区Ⅰ。 安全区Ⅱ为非控制生产区, 原则上不具备控制功能的生产业务和批发交易业务系统均属于该 区。安全区Ⅲ为生产管理区,该区的系统为进行生产管理的系统。安全区 IV 为管理信息区, 该区的系统为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划分为哪几个安全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1)安全区Ⅰ为实时控制区,凡是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系统或其中的监控功能部分均 应属于安全区Ⅰ。(2)安全区Ⅱ为非控制生产区,原则上不具备控制功能的生产业务和批 发交易业务系统均属于该区。(3)安全区Ⅲ为生产管理区,该区的系统为进行生产管理的 系统。(4)安全区IV为管理信息区,该区的系统为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
E.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的本规定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连。
第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第六条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F. 电场安全的计算机问题,这些话用白话解释下啊,说的好领导满意绝对有红包
电场应该是指电厂吧
1.电力监控系统用来监测电力网络运行状态,这个电力监控系统自身需要安全防护,以抵挡来自其他计算机网络的攻击,所以要配备正确齐全的防护策略(手段)。
2.风光功率预测、火电机组监测装置是安全2区的设备,这些设备和安全1区的设备通信,要通过硬件防火墙这样的一个装置。
3.安全1区、安全2区的设备和其他区的设备通信时要通过单向隔离装置(即只能单方面通信,就像河水只从上游流到下游)。
4.(2)里面说的非安全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等。都是要整改的,就是要按要求使用安全的硬件设备(比如说计算机不能用外国的,要用国产的),操作系统,数据库。
G. 关于变电站验收的问题
关于电力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
其实电力系统在安全方面是比较独特的,这么多年来,好像和信息安全相关的规定也就这两个: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定》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出来的晚一点,可执行性要好一点,大概也是因为很多生产安全隔离装置的厂商参与的结果。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他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第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H.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I.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什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是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控
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发展,对于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技术层面,随着分布式能源、配网自动化、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电力监控系统使用无线公网进行数据通信的情况日益普遍,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伊朗布什尔核电站遭受 “震网”蠕虫病毒攻击事件,反映出对于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电力工控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实践中反映出的关于设备远程维护的防护措施、智能变电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控制区的纵向边界防护强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J. 、网络安全对于电气工程的意义
网络安全是指电力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