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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法有多少条

发布时间:2022-06-29 19:36:53

计算机网络常识

计算机网络必备基础知识
今天,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开始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从而相应的需要更多的优秀网管。已有几年“脑龄"的你是不是也有成为网管的雄心壮志?在你成为一名合格的网管前,你必须先把下面的十个问题弄清楚。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网管知识你都不具备的话,那你怎么能不补这堂课呢?

计算机网络是什么

这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绝对是核心概念。我们讲的计算机网络,其实就是利用通讯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不同的、功能独立的多个计算机系统互连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系统。它的功能最主要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资源共享(包括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的共享);二是在用户之间交换信息。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是:不仅使分散在网络各处的计算机能共享网上的所有资源,并且为用户提供强有力的通信手段和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从而极大的方便用户。从网管的角度来讲,说白了就是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网络间的信息传递,同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计算机网络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计算机网络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它们是资源子网、通信子网和通信协议。所谓通信子网就是计算机网络中负责数据通信的部分;资源子网是计算机网络中面向用户的部分,负责全网络面向应用的数据处理工作;而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约定就称为通信协议,它的存在与否是计算机网络与一般计算机互连系统的根本区别。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应该更能明白计算机网络为什么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了。

计算机网络的种类怎么划分

现在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按计算机网络覆盖的地理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广域网(WAN)和局域网(LAN)(也有的划分再增加一个城域网(MAN))。顾名思义,所谓广域网无非就是地理上距离较远的网络连接形式,例如着名的Internet网,Chinanet网就是典型的广域网。而一个局域网的范围通常不超过10公里,并且经常限于一个单一的建筑物或一组相距很近的建筑物。Novell网是目前最流行的计算机局域网。

计算机网络的体系结构是什么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网络的体系结构指的是通信系统的整体设计,它的目的是为网络硬件、软件、协议、存取控制和拓扑提供标准。现在广泛采用的是开放系统互连OSI(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的参考模型,它是用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送层、对话层、表示层和应用层七个层次描述网络的结构。你应该注意的是,网络体系结构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总线、接口和网络的性能。而网络体系结构的关键要素恰恰就是协议和拓扑。目前最常见的网络体系结构有FDDI、以太网、令牌环网和快速以太网等。

计算机网络的协议是什么

刚才说过网络体系结构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网络协议。而所谓协议(Protocol)就是对数据格式和计算机之间交换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正式描述,它的作用和普通话的作用如出一辙。依据网络的不同通常使用Ethernet(以太网)、NetBEUI、IPX/SPX以及TCP/IP协议。Ethernet是总线型协议中最常见的网络低层协议,安装容易且造价便宜;而NetBEUI可以说是专为小型局域网设计的网络协议。对那些无需跨经路由器与大型主机通信的小型局域网,安装NetBEUI协议就足够了,但如果需要路由到另外的局域网,就必须安装IPX/SPX或TCP/IP协议。前者几乎成了Novell网的代名词,而后者就被着名的Internet网所采用。特别是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就是开放系统互连协议中最早的协议之一,也是目前最完全和应用最广的协议,能实现各种不同计算机平台之间的连接、交流和通信。

计算机网络的拓扑结构是什么

计算机网络的拓扑结构是指网络中各个站点相互连接的形式,在局域网中明确一点讲就是文件服务器、工作站和电缆等的连接形式。现在最主要的拓扑结构有总线型拓扑、星型拓扑、环型拓扑以及它们的混合型。顾名思义,总线型其实就是将文件服务器和工作站都连在称为总线的一条公共电缆上,且总线两端必须有终结器;星型拓扑则是以一台设备作为中央连接点,各工作站都与它直接相连形成星型;而环型拓扑就是将所有站点彼此串行连接,像链子一样构成一个环形回路;把这三种最基本的拓扑结构混合起来运用自然就是混合型了。

计算机网络建设中涉及到哪些硬件

计算机网络的硬件系统通常由五部分组成:文件服务器、工作站(包括终端)、传输介质、网络连接硬件和外部设备。文件服务器一般要求是配备了高性能CPU系统的微机,它充当网络的核心。除了管理整个网络上的事务外,它还必须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而工作站可以说是一种智能型终端,它从文件服务器取出程序和数据后,能在本站进行处理,一般有有盘和无盘之分。接下来谈谈传输介质,它是通信网络中发送方和接受方之间的物理通路,在局域网中就是用来连接服务器和工作站的电缆线。目前常用的网络传输介质有双绞线(多用于局域网)、同轴电缆和光缆等。常用的网络连接硬件有网络接口卡(NIC)、集线器(HUB)、中继器(Repeater)以及调制解调器(Modem)等。而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以及其它任何可为工作站共享的设备都能被称为外部设备。

计算机网络一般都装哪些操作系统

我们都知道,网络操作系统是整个网络的灵魂,同时也是分布式处理系统的重要体现,它决定了网络的功能并由此决定了不同网络的应用领域即方向。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操作系统主要有Unix、NetWare、Windows NT和新兴流行的Linux。Unix历史悠久,发展到今天已经相当成熟,尤其以安全可*和应用广泛着称;相比之下,NetWare以文件服务及打印管理闻名,而且其目录服务可以说是被业界公认的目录管理杰作;Windows NT是能支持多种硬件平台的真正的32位操作系统,它保持了深受欢迎的Windows用户界面,目前正被越来越多的网络所应用;而最新的Linux凭借其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自由软件的身分正跻身优秀网络操作系统的行列。

计算机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

未来网络的发展有三种基本的技术趋势。一是朝着低成本微机所带来的分布式计算和智能化方向发展,即Client/Server(客户/服务器)结构;二是向适应多媒体通信、移动通信结构发展;三是网络结构适应网络互连,扩大规模以至于建立全球网络。

计算机网管的具体业务有哪些

概括的说网管的业务内容有三个方面:网络建设、网络维护和网络服务。组建局域网(包括规划拓扑结构、物理硬件实现和网络协议设置)、新增或升级网络设备以及规划网络发展就是网络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一般的网络维护则包括网络故障检测和维修(包括硬件和软件),网络安全的防护和管理;至于网络服务则完全可以根据各种网络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最常见的都有远程登陆、文件传输、电子邮件和资源共享等,当然也可以侧重一到几个方面。另外,像网站中主页的制作与更新,BBS站台的建设与管理等等也都可纳入网管的业务范围。总之,所谓"网管"顾名思义就是建设并管理网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和任务就如同大酒店的员工一样,通过经营好酒店来款待从四面八方来的朋友。

优秀的网管没有不说网管这项工作苦的,但如果你肯花时间、下功夫,你说不定也能做得与华军和高春辉一样出色。不过,在你成为优秀的网管前,可千万要把今天讲的这十个问题弄清楚噢!

❷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1、技术保护手段;2、法律保护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❸ 《网络安全法》知道多少

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亟待加强。电信、能源、交通、金融、政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支撑着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重要业务,存储着大量个人和业务数据,已经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整体水平还不高,难以有效抵御有组织大强度的网络攻击。二是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网上非法获取、倒卖个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甚至危害个人生命安全。三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挑战。恐怖和犯罪组织等,利用网络策划组织暴力、恐怖活动,传播极端、淫秽等信息,甚至意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新平台,人们每天在网上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创造巨大价值,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保证网络空间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形成一致性的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行为提出规范,对网络行为主体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发生问题时提供法律解决途径。

❹ 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❺ 谁能提供一些关于互联网的法律知识,例如:转载,,等等...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着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着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着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着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着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着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着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着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着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着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着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着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着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着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着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着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着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着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着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着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着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着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着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着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着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着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着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着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着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着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着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着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❻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6)网络知识法有多少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文多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有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❽ 网络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目前来说,我国乃至世界的互联网犯罪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却并不能完全禁止网络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出售违禁药品等非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❾ 现在有多少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啊

中国信息产业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

据我了解如果未经许可批准放了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作品或者软件,应该是违反了知识产权。。。你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着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着作权

第八条 软件着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着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着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是,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着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着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着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着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着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着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着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着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着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着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着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着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fljxzfg/200704/t20070425_166397.htm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2002)
6、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 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着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着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 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 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7/05/20/06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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