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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占网络犯罪的多少

发布时间:2022-07-05 03:49:06

‘壹’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违法犯罪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中,有80%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影响。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违法犯罪,并非法律规定的专门术语,而是近几年来人们约定俗成的概念,网络违法犯罪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两个方面。现实生活中人们遭遇的不法侵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同样可能发生。概括地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客体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进行网络欺诈、侵犯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科学地划分网络犯罪的类型对于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中外理论界从犯罪学、刑法学等不同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美国计算机安全和犯罪研究专家唐×B×帕克根据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计算机是犯罪对象;计算机构建了犯罪的环境;计算机提供了犯罪的手段;计算机被用来实施恐吓、欺诈被害者(Chris Reed,Computer Law,Second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3)。德国着名计算机犯罪学专家Ulrich Side综合各国的立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八种类型:侵犯隐私权;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间谍;侵犯软件版权;计算机破坏和计算机敲诈勒索;计算机欺诈;非法及有害信息;其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联合国关于预防和控制与计算机相关犯罪指南》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征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划分为五种类型:计算机操作欺诈;计算机伪造;破坏或修正计算机数据或程序;非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这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网络的分类(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我国刑法把计算机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中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分别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侵害客体的不同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
上述网络犯罪类型的划分对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地说,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建立网站或网页,传播违法信息
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网络传播的信息数量大、速度快、内容丰富,然而,网络信息的内容良莠不齐,某些不良信息借助于网络得以迅速传播,网络色情、暴力等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由于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部分青少年对网络的不良或违法信息持认可态度。同时,他们建立网站或者通过网络的其他路径对网络的违法信息再加以传播,成为网络违法信息的接受者和再传播者。其中,网络色情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色情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污染了青少年的精神,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刘振华:《‘网络问题’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考》,《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1>)。
2.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网络的发展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社会风险和冲突的增加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它不具备现实社会的具体时空位置,身处虚拟场域的人们可以用虚拟的身份自由地进行交流,发布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因此,在网上可以通过搜索探知他人的隐私信息,如果不适当地泄露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在网络上可以发表不实的言论,辱骂他人,进行网络漫骂,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毁损或信息丢失,或者利用网络自身的脆弱性攻击网络设施,破坏网络信息的传播。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使国家或地区的通讯、交通、供电等部门的网络系统遭到破坏或瘫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网络的性质来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即无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人非法侵入该系统。二是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即有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用户,未经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访问特定信息系统或者调取系统内部资源。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主要是指前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5.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贰’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新数据

今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向媒体发发布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 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 ...
今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向媒体发发布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 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于2008年5月——2009年5月开展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的课题项目。课题调查报告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的数据统计,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上述数据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主要有四大类型:类型一: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网络色情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色情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类型二: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网络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类型三: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类型四: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受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人生发展轨迹

‘叁’ 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犯罪主体多样化和年轻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覆盖,现在各种行业,各种年龄的人都有可能网络犯罪。其中青少年上网犯罪的占比例较大;第二,犯罪手法专业化和智能化。目前犯罪分子对计算机网络研究比较深刻,可以熟知其特性和存在的漏洞;第三,犯罪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肆’ 每年因网瘾而犯罪的青少年人数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3.2%;13-17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高达17.1%,18-23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为13.7%;同时,初中学生网瘾现象严重,群体中的网瘾比例高达23.2% 。在非网瘾群体中约13%的网民有网瘾倾向。

‘伍’ 最新显示,网络犯罪率是多少

成人83%,青少年70%

‘陆’ 网络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形式多样化具有隐蔽性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 【法律依据】 违反刑法的行为,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刑法或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柒’ 青少年上网情况调查 : 请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 14-18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

①就国家来说,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并依法打击违法经营和利用互联网从是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②从家庭、学校和社会来说,应加强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的监督,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正确使用网络。
③从未成年人本人来看,则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鉴别能力,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能力。

‘捌’ 中国青少年的犯罪率.(精确答案).

大概数据为18%以上.
团伙犯案85%以上.
14-16岁80%以上.

‘玖’ 青少年网络导致的犯罪率多少 在线等

根据公安部门、法院系统和少管所的调查,犯罪的诱因,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就上升到83%,这里有70%左右是由网瘾而逐渐犯罪的。

‘拾’ 青少年上网犯罪数据

一、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数据分析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1年1月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第七次统计,中国网民总数达2250万,到2002年1月,这个数字已攀升到3370万人,其中56%的网民年龄在24岁以下。[②] 另据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7万学生沉迷上网。在青少年上网成瘾者中,他们主要对网上聊天、网载游戏等双向沟通功能方面有着很大的兴趣,而对信息搜索、网页浏览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单向信息功能方面兴趣不大。一些青少年一旦被“网”住,就会身陷其中,欲罢不能。 这些数据和情况说明,网吧、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已经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 然而,互联网到底如何影响和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仍然没有精确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应用共青团武汉市委与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于2004年暑期所做的有关“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的数据,实证考查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③] 1.有关数据的代表性与真实性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以武汉市七个城区所有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总体,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具体做法是:先以武汉市全部社区名单为抽样框,在每个城区随机抽取三个社区;在每个抽中的社区中,按千分之三的抽样比例,采取配额抽样方法抽取100名左右未成年人和他们的一位家长为调查对象。其中,中小学生的抽样配额为:小学生20%,初中生40%,高中生40%。这样,共抽取了21个社区,2100名未成年人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为了比较分析,还在武汉市少管所随机抽取了200个14-18岁的未成年犯为调查对象。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采用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由两篇构成,第一篇是未成年人卷,第二篇是父母卷,共设计了125个问题,主要询问了未成年人个体状况、行为状况及其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和小群环境等一般情况。问卷制定好后,由团市委在每个抽样社区抽调2名少儿工干部为调查员,然后由武汉大学派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员于2004年7月14日至7月30日完成了入户调查。调查过程中,武汉大学为每个调查社区派一名专业指导工作人员现场指导调查。本次调查实际回收问卷1988份,其中有效问卷1936份,有效回收率97.3%。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已通过全国性专家评审,数据具有代表性,真实有效。 2.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比较数据 依据抽样调查和个案探索,参照经典研究,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要素是光顾网吧的次数、光顾网吧的时间、网上活动的内容或上网内容。 ①光顾网吧次数的比较数据 调查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从来不光顾网吧的只有3.8%,每周至少光顾1次的大约3.8%,每周光顾2-3次的大约7.7%,每周光顾4-5次的大约8.7%,每周光顾6次或以上的大约76.0%。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10.2%的人每周光顾网吧1次,有大约9.9%的人每周光顾网吧2-3次,有大约3.0%的人每周光顾网吧4-5次,有大约4.5%光顾6次或6次以上。通过这些数据比较可以看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经常光顾网吧。 ②上网与不上网的比较数据 去网吧意味着上网,不去网吧就没有上网吗?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许多家庭已经拥有家庭电脑并在家里上网,因此仅仅通过去网吧的数据并不能准确地统计上网的情况。所以还要通过询问上网与不上网来测量。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52.6%的人上网,有大约47.3%的人不上网,两者的人数相差不是特别大。但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97.1%人上网,只有大约3%的人不上网,两者的差距在94%左右。 ③上网时间的比较数据 以上数据初步表明,上网与否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显着相关。那么上网时间是否影响到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呢?数据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16.8%,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16.8%,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人大约11.9%,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人大约14.9%,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人高达36.6%。 而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22.5%,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14.3%,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大约8.6%,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大约3.1%,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大约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而有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开始呈现下降趋势最后却猛然上升。 ④上网内容的比较数据 如果说上网与否以及上网时间的长短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外在形式,那么上网做什么则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内在本质。调查数据显示,在上网的未成年人中,有53.4%的人玩各种类型的游戏,有51.6%的人交友聊天,51%的人观看电视剧和电影。其中: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0.6%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11.4%的人每周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4.5%的人玩游戏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2%的人玩游戏时间在5-6小时,2.3%的人玩游戏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11%、11%、15%、13%、48%。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3.9%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8.8%的人每周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3.4%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0.8%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1.8%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13.7%、11.8%、13.7%、13.7%、45.1%。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4.4%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8.7%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3.5%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0.9%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0.7%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却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其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与相应时间的比例分别为16.0%、28.0%、16.0%、17.0%、22.0%。 由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确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表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上网次数、上网玩游戏、上网看电影和电视剧以及上网聊天的时间均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上网比例,基本上呈现出随着上网次数和上网时间的增多而上升。 二、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理性解释 以上部分是有关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的表层数据关系。从表层数据关系看,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无可争议。然而,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增长中,互联网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互联网真的是罪魁祸首吗?经过研究,我们提出网吧、网载文化是互联网被人格化的产物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了对互联网影响作用的两种解释视角:一种是工具性影响,一种是根源性影响。就影响要素而言,工具性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要素,对某些人和事而言,甚至是举足轻重的影响要素。但是,就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而言,工具性影响是在根源性影响下强化负面功能的结果。本研究丝毫没有淡化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负面影响的意图,而是企图通过实证分析,实事求是的将互联网的影响作用客观地展现出来。 1.工具性影响分析 我们将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与违法和犯罪分别做相关分析可以看到,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内容均与违法和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相关性。这说明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的内容等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产生显性影响。其中上网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要大于是否上网以及上网时间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 然而上网的不同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就影响违法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最为显着,其相关系数为.497(p<o.oo1),其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系数为.451(p<o.oo1),接下来是网上游戏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40(p<o.oo1),再次是黄色网页的影响,其相关系数是.430(p<o.oo1)。 就影响犯罪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仍然是最强的,其相关系数高达.519,与对违法行为的影响稍有不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第二大影响因素是网上游戏,其相关系数为.470,再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66。 综观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键在上网行为,是上网干什么的问题,其次才是上网的时间和是否上网等因素。但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人们一概认为的黄色网页的影响,而是网上聊天的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互联网聊天是人们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的真实互动,虽然互动依托的互联网是虚拟的,但互动本身却具有真实性,这样的互动,对于缺少关爱的未成年人是举足轻重的,与此同时,对于缺少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被教唆或模仿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网载游戏中的暴力、血腥内容以及影视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内容,多半通过示范效应来影响未成年人,相对于直接聊天互动的动态影响来说,其影响是静态的。但不论是上网的时间、上网的内容还是遇到黄色网页的态度,网吧、网载文化都是互联网直接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互联网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具有直接性和显着性。 2.根源性影响分析 我们的分析如果到此为止,互联网无疑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首要原因。进一步研究显示,上述工具性影响只能是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种解释。 如前沿所述,如果没有互联网,青少年犯罪就一定不会增长吗?调查的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在同样的网吧、网瘾和网载文化条件下,为什么少数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多数青少年健康成长呢? 当我们将那些上网频率比较低、上网时间比较少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样本抽出来进行控制分析时发现,上网时间、上网内容以及上网态度等原来显着相关的变量,现在全部都变得不再显着了,各变量与违法和犯罪的相关系数全都不能通过卡方检验(p<0.5)。这说明网吧、网载文化不一定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表8),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能另有隐情。 从表象看,上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互联网不无相关,为什么控制分析后,互联网的影响会不显着呢?事实上,即使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诱发,也还另有瘾情。因而,我们不能把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增长因素不加分析地归为互联网。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互联网背黑锅的呢? 学术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有比较多的研究:蒋奖在其研究中指出“父母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心理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父母给予子女更多的温情与爱,子女出现问题行为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如果父母过多地采用惩罚、干涉、过度保护等方法,子女中出现问题的几率就会增加。父亲的教养方式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父亲的慈爱及对子女的温暖关怀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父子关系,促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从而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父亲的情感温暖有助于女儿的心理健康。”[④] 尚秀云更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审判实践告诉人们: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环境的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⑤]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关系不好以及家庭结构不完整时,更容易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根据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取得的数据,我们分析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养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有显着性影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7.45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3.98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比值(p/1-p)的9.89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5.33倍。 当控制受教育程度(实际应该是年龄的影响)时,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在上升,不论是在小学、初中还是高中,溺爱型教养的未成年人比其他正常教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差别愈加明显。除此之外,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溺爱型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同样数据也显示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当控制教育程度来看父母关系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时,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大,父母关系不好的家庭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升高,在同一教育层次的未成年人中,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比那些父母关系较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区别愈加明显。具体表现在,高中教育程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要远远比初中或小学的比例高。数据同样也显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因素,主要不是上网的时间和上网干什么的问题,而是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家庭教养方式等因素。对此,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正因为家庭父母关系不好,在未成年人的心灵上留下阴影,使他们感觉不到家庭的关爱和温馨,从而到虚拟世界寻找寄托,但由于他们相应的缺少辨别能力,以及极强的模仿能力,很容易导致他们轻则越轨,重则违法犯罪。至于溺爱型的教养方式导致违法犯罪更容易解释。在溺爱型的家庭,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受太多的约束,对于模仿能力极强和好奇心极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受网吧、网载文化的负面影响并导致违法犯罪。在这样的违法犯罪样本中,网吧、网载文化起的作用是工具性的,而不是根源性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家庭等人格化的环境影响。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分析社区因素、友群因素发现,它们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产生显着性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家庭、社区以及友群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与网吧和网载文化的负面因素共同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在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影响因素中,属于工具性影响因素,是非人格化的。网吧、网载文化是被人格化的影响因素。家庭等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是根源性影响因素,是人格化的。人格化的因素转化和强化了被人格化的因素的影响作用。 三、结论与探索 总结上述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至少有这样两种解释:一种是工具性影响,包括上网次数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也包括上网时间以及上网内容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如果不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无疑被人看成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罪魁祸首。一种是根源性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人格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学校环境等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只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响而已。就互联网的影响而言,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为被人格化的因素发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不良的结果。 为什么呢?我们应该看到,通常所说的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随着计算机联网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以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作为物质载体,以上网者为主体,以虚拟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为主要传播领域,以数字化为基本技术手段,为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⑥] 网络文化是信息时代的特殊文化,它不是一种地域文化,而是一种时域文化。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文化,广义地说就是互联网时代的人类文化”。他们将网络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认为广义的网络文化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性体现。而狭义的网络文化却更多地表现为工具主义、操作主义特征。[⑦] 网络文化的最重要特征便在于其独特的开放性和工具性。就开放性方面来讲,人类文化可以通过计算机作为载体,在互联网空间传播,而不论其文化属于伟大的还是卑劣的;就工具性方面来讲,互联网只是一个提供文化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是一种传播和获取信息的工具。社会心理学认为,人格是由生理遗传与后天经验共同形成的、包括人的各种心理因素,并能根据客观变化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统一。[⑧] 根据人格的这种内涵可以看到,互联网本身并不具有鲜明的人格特征,它只是一种工具。之所以最后将网络文化也如同传统文化一样进行分类并贴上精华、糟粕的标签,完全是将互联网人格化后的产物,我们称之为“被人格化”。一旦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它产生的影响便也随之具有了正、负功能之分。 上文有关调查数据里的网吧、网载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也证明了互联网被人格化的影响。即使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我们也不能将所有接触过互联网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归结于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更不能将互联网推论为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前述实证资料的分析已经表明,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是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作用的结果,但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具有根源性的家庭环境以及社区、学校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只是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另外,即使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也是混合了其他不良因素,如学校以及家庭管教不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缺少约束等控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人格化的互联网不具有直接导致违法犯罪的功能。所以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重点在于人格化因素分析,包括被人格化的网络文化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被人格化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工具性影响”和“根源性影响”这样两种解释视角,意义在于:1、科学定位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作用,为消除人们对互联网的片面理解和误解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互联网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2、科学认识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系,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互联网是高科技产品,是广义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工具,是非人格化的高科技产品。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以高科技产品为载体的人格化的文化产品。人格化的网络文化有健康文化和不良文化之分。不良的网络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网络文化受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制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尽管可以遏制,但却永远无法消除。因而,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层面看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可能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遏制不良的网络文化,将不良网络文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我们要重点关注根源性的人格化影响因素的预防工作,如家庭环境建设工作,抓源头治理。这是因为,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刻原因在于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和友群环境中的各种不良的影响因素。3、合理区分未成年人的健康上网行为和不良上网行为,有效避免因噎废食。网络文化产业是发展中的朝阳产业,正在催生之中,有些甚至不易理解。如随着国内外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玩家的群体越来越大,并由此催生了网上职业玩家。业内人士称,所谓游戏职业玩家,就是通过玩游戏,以玩家的身份来获利,其收入包括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出售虚拟财产收入,有的还包括为某个游戏网吧打工赚到的酬金。这一职业在国外也是新兴行业,发展十分迅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职业玩家的行业,已经对整个游戏行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深深冲击着我们现有的价值观。网上职业玩家是痴迷上网的,是网迷,是上网成瘾的。上网成瘾者,如果引导失误,可能走偏方向,甚至毁掉自己的一生。从催生前沿职业的层面看,上网成瘾并非一概都坏。有人说,没有上网成瘾者,就不可能产生一流的职业玩家。由于很多人不了解甚至误解,这种靠脑力和体力来赚取收入的网上新兴职业发展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视角,旨在探索性的解释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根源,力图为从源头治理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合理的思路。由于还是初步探索,诸多关系需要深入讨论,如互联网被人格化后的负面功能及其危害问题、不良家庭环境方面的人格化因素如何与网吧、网载文化共同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上网成瘾的区分,以及上网成瘾的功能评价等等,只好寄托于后续研究。

一、非健康触网给青少年带来的犯罪隐患现状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农村青少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达65.4%,农村未成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高达61.6%。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
去年11月22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京发布我国首个有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调查显示,全国青少年网瘾比例13.2%.本次调查通过实地问卷调查和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在全国26个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开展,同时在中青网、人民网和搜狐网进行网络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2500余份。

调查发现,男性网瘾比例高于女性网瘾比例,未成年人网瘾比例较高,初中生和职高学生网瘾现象最为令人担忧,其中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职高学生中网瘾的比例均达到20%以上;而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中生中的网瘾比例相对较低。年龄越大,上网成瘾的比例越低。13岁至17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而30岁至35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最低,网瘾群体偏重于玩网络游戏。

该报告还对网瘾评判标准进行了界定。参与此次调查的华中师大特聘教授、“戒网瘾专家”陶宏开表示,不能以上网的时间长短等作为评判标准,而应该以上网给青少年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作为标准。报告还列举了3个网瘾特征:总是想着去上网;每当互联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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