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國內用的網路綜合布線使用的是哪個標准
1、國際標准:《ISO/IEC 11801 信息技術-用戶建築物綜合布線》
2、美國國家標准協會《TIA/EIA 568A 商業建築物電信布線標准》
3、歐洲標准 EN 50173
4、中國標准:
GB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12-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
以下是部分《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內容,由於字數限制,無法全部寫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50312-2007
GB 50312-2007 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含條文說明)
Code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7 年10 月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20 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312-2007,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其中,第5.2.5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2000 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 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7 號文件《關於印發「二00 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對原《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CB/T 50312—2000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進行了修訂,由信息產業部作為主編部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會同其他參編單位組成規范編寫組共同編寫完成的。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市場調查並展開了多項專題研究,認真總結了規范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加以補充完善和修改,廣泛吸取國內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同時,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准規定的內容。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信息產業部負責日常管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應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寄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丹棱街16 號,郵編:100080),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標准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
現代集團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張宜 張曉微 陳琪 成彥 朱立彤 劉侃 孫蘭 李雪佩 張文才 溫伯銀 趙濟安 瞿二瀾 陳漢民
目 次
1 總則
2 環境檢查
3 器材及測試儀表工具檢查
4 設備安裝檢驗
5 纜線的敷設和保護方式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2 保護措施
6 纜線終接
7 工程電氣測試
8 管理系統驗收
9 工程驗收
附錄A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檢驗項目及內容
附錄B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電氣測試方法及測試內容
附錄C 光纖鏈路測試方法
附錄D 綜合布線工程管理系統驗收內容
附錄E 測試項目和技術指標含義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統一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隨工檢驗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技術要求,特製
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
1.0.3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實施中採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規范
規定。
1•0.4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執行本規范有關施工質量檢查的規定。建設單位應通過工地代表或工程
監理人員加強工地的隨工質量檢查,及時組織隱蔽工程的檢驗和驗收。
1.0.5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工程驗收前應進行自檢測試、竣工驗收測試工作。
1.0.6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准、規范的規定。
2 環境檢查
2.0.1 工作區、電信間、設備間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作區、電信間、設備間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潔,門的高度和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房屋預埋線槽、暗管、孔洞和豎井的位置、數量、尺寸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 鋪設活動地板的場所,活動地板防靜電措施及接地應符合設計要求。
4 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220V 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
5 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及接地裝置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6 電信間、設備間的位置、面積、高度、通風、防火及環境溫、濕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2 建築物進線間及入口設施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引入管道與其他設施如電氣、水、煤氣、下水道等的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引入纜線採用的敷設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管線入口部位的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檢查採取排水及防止氣、水、蟲等進入的措施。
4 進線間的位置、面積、高度、照明、電源、接地、防火、防水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3 有關設施的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抗震要求。
3 器材及測試儀表工具檢查
3.0.1 器材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所用纜線和器材的品牌、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應在施工前進行檢查,應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相
應的質量文件或證書,元出廠檢驗證明材料、質量文件或與設計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進口設備和材料應具有產地證明和商檢證明。
3 經檢驗的器材應做好記錄,對不合格的器件應單獨存放,以備核查與處理。
4 工程中使用的纜線、器材應與訂貨合同或封存的產品在規
格、型號、等級上相符。
5 備品、備件及各類文件資料應齊全。
3.0.2 配套型材、管材與鐵件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種型材的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得變形、斷裂。預埋金屬
線槽、過線盒、接線盒及橋架等表面塗覆或鍍層應均勻、完整,不得變形、損壞。
2 室內管材採用金屬管或塑料管時,其管身應光滑、無傷痕,管孔無變形,孔徑、壁厚應符合設計要求。
金屬管槽應根據工程環境要求做鍍鋅或其他防腐處理。塑料管槽必須採用阻燃管槽,外壁應具有阻燃標記。
3 室外管道應按通信管道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 各種鐵件的材質、規格均應符合相應質量標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飛刺、斷裂或破損。
5 鐵件的表面處理和鍍層應均勻、完整,表面光潔,無脫落、氣泡等缺陷。
3.0.3 纜線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使用的電纜和光纜型式、規格及纜線的防火等級應符
合設計要求。
2 纜線所附標志、標簽內容應齊全、清晰,外包裝應註明型號和規格。
3 纜線外包裝和外護套需完整無損,當外包裝損壞嚴重時,應測試合格後再在工程中使用。
4 電纜應附有本批量的電氣性能檢驗報告,施工前應進行鏈路或信道的電氣性能及纜線長度的抽驗,並做
測試記錄。
5 光纜開盤後應先檢查光纜端頭封裝是否良好。光纜外包裝或光纜護套如有損傷,應對該盤光纜進行光纖
性能指標測試,如有斷纖,應進行處理,待檢查合格才允許使用。光纖檢測完畢,光纜端頭應密封固定,
恢復外包裝。
6 光纖接插軟線或光跳線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端的光纖連接器件端面應裝配合適的保護蓋帽。
2)光纖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明顯的標記。
3.0.4 連接器件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線模塊、信息插座模塊及其他連接器件的部件應完整,電氣和機械性能等指標符合相應產品生產的質
量標准。塑料材質應具有阻燃性能,並應滿足設計要求。
2 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各項指標應符合有關規定。
3 光纖連接器件及適配器使用型式和數量、位置應與設計相符。
3.0.5 配線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電纜配線設備的型式、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光、電纜配線設備的編排及標志名稱應與設計相符。各類標志名稱應統一,標志位置正確、清晰。
3.0.6 測試儀表和工具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事先對工程中需要使用的儀表和工具進行測試或檢查,纜線測試儀表應附有相應檢測機構的證明文件。
2 綜合布線系統的測試儀表應能測試相應類別工程的各種電氣性能及傳輸特性,其精度符合相應要求。測
試儀表的精度應按相應的鑒定規程和校準方法進行定期檢查和校準,經過相應計量部門校驗取得合格證
後,方可在有效期內使用。
3 施工工具,如電纜或光纜的接續工具:剝線器、光纜切斷器、光纖熔接機、光纖磨光機、卡接工具等必
須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7 現場尚無檢測手段取得屏蔽布線系統所需的相關技術參數時,可將認證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附有的技
術報告作為檢查依據。
3.0.8 對絞電纜電氣性能、機械特性、光纜傳輸性能及連接器件的具體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
經過測試與檢查,性能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設備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設備安裝檢驗
4•0•1 機櫃、機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機櫃、機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垂直偏差度不應大於3mm。
2 機櫃、機架上的各種零件不得脫落或碰壞,漆面不應有脫落及劃痕,各種標志應完整、清晰。
3 機櫃、機架、配線設備箱體、電纜橋架及線槽等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如有抗震要求,應按抗震設計進行
加固。
4.0.2 各類配線部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應完整,安裝就位,標志齊全。
2 安裝螺絲必須擰緊,面板應保持在一個平面上。
4.0.3 信息插座模塊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插座模塊、多用戶信息插座、集合點配線模塊安裝位置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安裝在活動地板內或地面上時,應固定在接線盒內,插座面板採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線盒蓋可開啟,
並應具有防水、防塵、抗壓功能。接線盒蓋面應與地面齊平。
3 信息插座底盒同時安裝信息插座模塊和電源插座時,間距及採取的防護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4 信息插座模塊明裝底盒的固定方法根據施工現場條件而定。
5 固定螺絲需擰緊,不應產生松動現象。
6 各種插座面板應有標識,以顏色、圖形、文字表示所接終端設備業務類型。
7 工作區內終接光纜的光纖連接器件及適配器安裝底盒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並應符合設計要求。
4.0.4 電纜橋架及線槽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橋架及線槽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施工圖要求,左右偏差不應超過50mm。
2 橋架及線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應超過2mm。
3 垂直橋架及線槽應與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應超過3mm。
4 線槽截斷處及兩線槽拼接處應平滑、無毛刺。
5 吊架和支架安裝應保持垂直,整齊牢固,無歪斜現象。
6 金屬橋架、線槽及金屬管各段之間應保持連接良好,安裝牢固。
7 採用吊頂支撐柱布放纜線時,支撐點宜避開地面溝槽和線槽位置,支撐應牢固。
4.0.5 安裝機櫃、機架、配線設備屏蔽層及金屬管、線槽、橋架使用的接地體應符合設計要求,就近接地,
並應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
5 纜線的敷設和保護方式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1.1 纜線敷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纜線的型式、規格應與設計規定相符。
2 纜線在各種環境中的敷設方式、布放間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纜線的布放應自然平直,不得產生扭絞、打圈、接頭等現象,不應受外力的擠壓和損傷。
4 纜線兩端應貼有標簽,應標明編號,標簽書寫應清晰、端正和正確。標簽應選用不易損壞的材料。
5 纜線應有餘量以適應終接、檢測和變更。對絞電纜預留長度:在工作區宜為3~6cm,電信間宜為0.5~
2m,設備間宜為3~5m;光纜布放路由宜盤留,預留長度宜為3~5m,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設計要求預留長
度。
6 纜線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屏蔽4 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4 倍。
2)屏蔽4 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8 倍。
3)主幹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10 倍。
4)2 芯或4 芯水平光纜的彎曲半徑應大於25mm;其他芯數的水平光纜、主幹光纜和室外光纜的彎曲半徑應
至少為光纜外徑的10 倍。
7 纜線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1)電源線、綜合布線系統纜線應分隔布放,並應符合表5.1.1-1 的規定。
表5.1.1-1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最小凈距
條件 最小凈距(mm)
380V<2kV•A 380V2~5kV•A380V>5kV•A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平行敷設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 70 150 300
雙方均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② 10① 80 150
註:①當380V 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 時,最小間距可為10mm。
②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2)綜合布線與配電箱、變電室、電梯機房、空調機房之間最小凈距宜符合表5.1.1-2 的規定。
表5.1.1—2 綜合布線電纜與其他機房最小凈距
名稱 最小凈距(m) 名稱 最小凈距(m)
配電箱 1 電梯機房 2
變電室 2 空調機房 2
3)建築物內電、光纜暗管敷設與其他管線最小凈距見表5.1.1-3 的規定。
表5.1.1-3 綜合布線纜線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管線種類 平行凈距(mm) 垂直交叉凈距(mm)
避雷引下線 1000 300
保護地線 50 20
熱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熱力管(包封) 300 300
給水管 150 20
煤氣管 300 20
壓縮空氣管 150 20
4)綜合布線纜線宜單獨敷設,與其他弱電系統各子系統纜線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對於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綜合布線纜線與信號線、電力線、接地線的間距應符合相應的保密規定。
對於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纜線應採取獨立的金屬管或金屬線槽敷設。
8 屏蔽電纜的屏蔽層端到端應保持完好的導通性。
5.1.2 預埋線槽和暗管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敷設線槽和暗管的兩端宜用標志表示出編號等內容。
2 預埋線槽宜採用金屬線槽,預埋或密封線槽的截面利用率應為30%~50%。
3 敷設暗管宜採用鋼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質管。布放大對數主幹電纜及4 芯以上光纜時,直線管道的管徑
利用率應為50%~60%,彎管道應為40%~50%。暗管布放4 對對絞電纜或4 芯及以下光纜時,管道的
截面利用率應為25%~30%。
5.1.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密封線槽內纜線布放應順直,盡量不交叉,在纜線進出線槽部位、轉彎處應綁扎固定。
2 纜線橋架內纜線垂直敷設時,在纜線的上端和每間隔1.5m 處應固定在橋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設時,在纜
線的首、尾、轉彎及每間隔5~l0m 處進行固定。
3 在水平、垂直橋架中敷設纜線時,應對纜線進行綁扎。對絞電纜、光纜及其他信號電纜應根據纜線的類
別、數量、纜徑、纜線芯數分束綁扎。綁扎間距不宜大於1.5m,間距應均勻,不宜綁扎過緊或使纜線受到
擠壓。
4 樓內光纜在橋架敞開敷設時應在綁扎固定段加裝墊套。
5.1.4 採用吊頂支撐柱作為線槽在頂棚內敷設纜線時,每根支撐柱所轄范圍內的纜線可以不設置密封線槽進
行布放,但應分束綁扎,纜線應阻燃,纜線選用應符合設計要求。
5.1.5 建築群子系統採用架空、管道、直埋、牆壁及暗管敷設電、光纜的施工技術要求應按照本地網通信線
路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5.2 保護措施
5.2.1 配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預埋金屬線槽保護要求:
1)在建築物中預埋線槽,宜按單層設置,每一路由進出同一過路盒的預埋線槽均不應超過3 根,線槽截面
高度不宜超過25mm,總寬度不宜超過300mm。線槽路由中若包括過線盒和出線盒,截面高度宜在70~
l00mm 范圍內。
2)線槽直埋長度超過30m 或在線槽路由交叉、轉彎時,宜設置過線盒,以便於布放纜線和維修。
3)過線盒蓋能開啟,並與地面齊平,盒蓋處應具有防灰與防水功能。
4)過線盒和接線盒盒蓋應能抗壓。
5)從金屬線槽至信息插座模塊接線盒間或金屬線槽與金屬鋼管之間相連接時的纜線宜採用金屬軟管敷設。
2 預埋暗管保護要求:
1)預埋在牆體中間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50 mm,樓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25mm,室外管
道進入建築物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l00mrn。
2)直線布管每30m 處應設置過線盒裝置。
3)暗管的轉彎角度應大於90。,在路徑上每根暗管的轉彎角不得多於2 個,並不應有S 彎出現,有轉彎的
管段長度超過20m 時,應設置管線過線盒裝置;有2 個彎時,不超過15m 應設置過線盒。
4)暗管管口應光滑,並加有護口保護,管口伸出部位宜為25~50mm。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 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 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 倍,如暗管外
徑大於50mm 時,不應小於10 倍。
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 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
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 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 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
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
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 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網路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 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 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 倍,如暗管外
徑大於50mm 時,不應小於10 倍。
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 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
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 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 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
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
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 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網路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2)線槽蓋板應可開啟。
3)主線槽的寬度宜在200~400mm,支線槽寬度不宜小於70mm。
4)可開啟的線槽蓋板與明裝插座底盒間應採用金屬軟管連接。
5)地板塊與線槽蓋板應抗壓、抗沖擊和阻燃。
6)當網路地板具有防靜電功能時,地板整體應接地。
7)網路地板板塊間的金屬線槽段與段之間應保持良好導通並接地。
5 在架空活動地板下敷設纜線時,地板內凈空應為150~300mm。若空調採用下送風方式則地板內凈高應
為300~500mm。
6 吊頂支撐柱中電力線和綜合布線纜線合一布放時,中間應有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2 當綜合布線纜線與大樓弱電系統纜線採用同一線槽或橋架敷設時,子系統之間應採用金屬板隔開,間
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3 干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纜線不得布放在電梯或供水、供氣、供暖管道豎井中,纜線不應布放在強電豎井中。.
2 電信間、設備間、進線間之間干線通道應溝通。
5.2.4 建築群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5.2.5 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應選用適配的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應符合
設計要求。
Ⅱ 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的保護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1.1纜線敷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1纜線的型式、規格應與設計規定相符。
2纜線在各種環境中的敷設方式、布放間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纜線的布放應自然平直,不得產生扭絞、打圈、接頭等現象,不應受外力的擠壓和損傷。
4纜線兩端應貼有標簽,應標明編號,標簽書寫應清晰、端正和正確。標簽應選用不易損壞的材料。
5纜線應有餘量以適應終接、檢測和變更。對絞電纜預留長度:在工作區宜為3~6cm,電信間宜為0.5~2m,設備間宜為3~5m;光纜布放路由宜盤留,預留長度宜為3~5m,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設計要求預留長度。
6纜線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屏蔽4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4倍。
2)屏蔽4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8倍。
3)主幹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10倍。
4)2芯或4芯水平光纜的彎曲半徑應大於25mm;其他芯數的水平光纜、主幹光纜和室外光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光纜外徑的10倍。
7纜線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1)電源線、綜合布線系統纜線應分隔布放,並應符合表5.1.1-1的規定。
表5.1.1-1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最小凈距
條件 最小凈距(mm)
380V<2kV·A 380V2~5kV·A 380V>5kV·A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平行敷設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 70 150 300
雙方均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② 10① 80 150
註:①當380V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時,最小間距可為10mm。
②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2)綜合布線與配電箱、變電室、電梯機房、空調機房之間最小凈距宜符合表5.1.1-2的規定。
表5.1.1—2綜合布線電纜與其他機房最小凈距
名稱 最小凈距(m) 名稱 最小凈距(m)
配電箱 1 電梯機房 2
變電室 2 空調機房 2
3)建築物內電、光纜暗管敷設與其他管線最小凈距見表5.1.1-3的規定。
表5.1.1-3綜合布線纜線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管線種類 平行凈距(mm) 垂直交叉凈距(mm)
避雷引下線 1000 300
保護地線 50 20
熱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熱力管(包封) 300 300
給水管 150 20
煤氣管 300 20
壓縮空氣管 150 20
4)綜合布線纜線宜單獨敷設,與其他弱電系統各子系統纜線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對於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綜合布線纜線與信號線、電力線、接地線的間距應符合相應的保密規定。對於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纜線應採取獨立的金屬管或金屬線槽敷設。
8屏蔽電纜的屏蔽層端到端應保持完好的導通性。
5.1.2預埋線槽和暗管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敷設線槽和暗管的兩端宜用標志表示出編號等內容。
2預埋線槽宜採用金屬線槽,預埋或密封線槽的截面利用率應為30%~50%。
3敷設暗管宜採用鋼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質管。布放大對數主幹電纜及4芯以上光纜時,直線管道的管徑利用率應為50%~60%,彎管道應為40%~50%。暗管布放4對對絞電纜或4芯及以下光纜時,管道的截面利用率應為25%~30%。
5.1.3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密封線槽內纜線布放應順直,盡量不交叉,在纜線進出線槽部位、轉彎處應綁扎固定。
2纜線橋架內纜線垂直敷設時,在纜線的上端和每間隔1.5m處應固定在橋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設時,在纜線的首、尾、轉彎及每間隔5~l0m處進行固定。
3在水平、垂直橋架中敷設纜線時,應對纜線進行綁扎。對絞電纜、光纜及其他信號電纜應根據纜線的類別、數量、纜徑、纜線芯數分束綁扎。綁扎間距不宜大於1.5m,間距應均勻,不宜綁扎過緊或使纜線受到擠壓。
4樓內光纜在橋架敞開敷設時應在綁扎固定段加裝墊套。
5.1.4採用吊頂支撐柱作為線槽在頂棚內敷設纜線時,每根支撐柱所轄范圍內的纜線可以不設置密封線槽進行布放,但應分束綁扎,纜線應阻燃,纜線選用應符合設計要求。
5.1.5建築群子系統採用架空、管道、直埋、牆壁及暗管敷設電、光纜的施工技術要求應按照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5.2
保護措施
5.2.1配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預埋金屬線槽保護要求:
1)在建築物中預埋線槽,宜按單層設置,每一路由進出同一過路盒的預埋線槽均不應超過3根,線槽截面高度不宜超過25mm,總寬度不宜超過300mm。線槽路由中若包括過線盒和出線盒,截面高度宜在70~l00mm范圍內。
2)線槽直埋長度超過30m或在線槽路由交叉、轉彎時,宜設置過線盒,以便於布放纜線和維修。
3)過線盒蓋能開啟,並與地面齊平,盒蓋處應具有防灰與防水功能。
4)過線盒和接線盒盒蓋應能抗壓。
5)從金屬線槽至信息插座模塊接線盒間或金屬線槽與金屬鋼管之間相連接時的纜線宜採用金屬軟管敷設。
2預埋暗管保護要求:
1)預埋在牆體中間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50 mm,樓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25mm,室外管道進入建築物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l00mrn。
2)直線布管每30m處應設置過線盒裝置。
3)暗管的轉彎角度應大於90。,在路徑上每根暗管的轉彎角不得多於2個,並不應有S彎出現,有轉彎的管段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管線過線盒裝置;有2個彎時,不超過15m應設置過線盒。
4)暗管管口應光滑,並加有護口保護,管口伸出部位宜為25~50mm。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倍,如暗管外徑大於50mm時,不應小於10倍。
3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地1.8m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
4網路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倍,如暗管外徑大於50mm時,不應小於10倍。
3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地1.8m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
4網路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2)線槽蓋板應可開啟。
3)主線槽的寬度宜在200~400mm,支線槽寬度不宜小於70mm。
4)可開啟的線槽蓋板與明裝插座底盒間應採用金屬軟管連接。
5)地板塊與線槽蓋板應抗壓、抗沖擊和阻燃。
6)當網路地板具有防靜電功能時,地板整體應接地。
7)網路地板板塊間的金屬線槽段與段之間應保持良好導通並接地。
5在架空活動地板下敷設纜線時
地板內凈空應為150~300mm。若空調採用下送風方式則地板內凈高應為300~500mm。
6吊頂支撐柱中電力線和綜合布線纜線合一布放時,中間應有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2當綜合布線纜線與大樓弱電系統纜線採用同一線槽或橋架敷設時,子系統之間應採用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3干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纜線不得布放在電梯或供水、供氣、供暖管道豎井中,纜線不應布放在強電豎井中。.
2電信間、設備間、進線間之間干線通道應溝通。
5.2.4建築群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5.2.5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應選用適配的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應符合設計要求。
Ⅲ 網路布線一般的規則是
1.0.1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社會需求,配合現代化城市建設和信息通信網向數字化、綜合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搞好建築與建築群的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綜合網路建設,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與建築群的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
1.0.3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施及管線的建設,應納入建築與建築群相應的規劃之中。
1.0.4 綜合布線系統應與大樓辦公自動化(OA)、通信自動化(CA)、 樓宇自動化(BA)等系統統籌規劃,按照各種信息的傳輸要求,做到合理使用,並應符合相關的標准。
1.0.5 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功能、環境條件和近、遠期用戶要求,進行綜合布線系統設施和管線的設計。
工程設計必須保證綜合布線系統的質量和安全,考慮施工和維護方便,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工程設計中必須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定型產品,未經國家認可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合格的設備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綜合布線系統的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 generic cabling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建築物或建築群內的傳輸網路,它既使話音和數據通信設備、交換設備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統彼此相連,又使這些設備與外部通信網路相連接。它包括建築物到外部網路或電話局線路上的連線點與工作區的話音或數據終端之間的所有電纜及相關聯的布線部件。
2.1.2 配線子系統(水平子系統)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線子系統由信息插座、配線電纜或光纜、配線設備和跳線等組成。國外稱之為水平子系統。
2.1.3 干線子系統(垂直子系統)backbone subsystem
干線子系統由配線設備、干線電纜或光纜、跳線等組成。國外稱之為垂直子系統。
2.1.4 工作區 work area
工作區為需要設置終端設備的獨立區域。
2.1.5 管理 administration
管理是針對設備間、交接間、工作區的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設施,按一定模式進行標識和記錄。
2.1.6 設備間 equipment room
設備間是安裝各種設備的房間,對綜合布線而言,主要是安裝配線設備。
2.1.7 建築群子系統 campus subsystem
建築群子系統由配線設備、建築物之間的干線電纜或光纜,跳線等組成。
2.1.8 交接間
安裝樓層配線設備的房間。
2.1.9 安裝通道
布放綜合布線纜線的各種管網、電纜橋架、線槽等布線空間的統稱。
2.1.10 安裝空間
安裝各種設備所需的房間或場地的統稱。
2.2 符號
3 系統設計
3.0.1 綜合布線系統(GCS)應是開放式星型拓撲結構,應能支持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業務的需要。
3.0.2 綜合布線系統宜按下列六個部分進行設計:
1 工作區;
2 配線子系統;
3 干線子系統;
4 設備間;
5 管理;
6 建築群子系統。
3.0.3 建築與建築群的工程設計,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當配置的綜合布線系統。當網路使用要求尚未明確時,宜按下列規定配置:
1 最低配置:適用於綜合布線系統中配置標准較低的場合,用銅芯對絞電纜組網。
1)每個工作區由1個信息插座;
2)每個信息插座的配電纜為1條4對對絞電纜;
3)干線電纜的配置,對計算機網路宜按24個信息插座配2對對絞線,或每一個集線器(HUB)或集線器群(HUB群)配4對對絞線;對電話至少每個信息插座配1對對絞線。
2 基本配置:適用於綜合布線系統中中等配置標準的場合,用銅芯對絞電纜組網。
1)每個工作區由2個或2個以上信息插座;
2)每個信息插座的配電纜為1條4對對絞電纜;
3)干線電纜的配置,對計算機網路宜按24個信息插座配2對對絞線,或每一個集線器(HUB)或集線器群(HUB群)配4對對絞線;對電話至少每個信息插座配1對對絞線。
3 綜合配置:適用於綜合布線系統中配置標准較高的場合,用光纜和銅芯對絞電纜混合組網。
1)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為基礎配置;
2)垂直干線的配置:每48個信息插座宜配2芯光纖,適用於計算機網路;電話或部分計算機網路,選用對絞電纜,按信息插座所需線對的25%配置垂直干線電纜,或按用戶要求進行配置,並考慮適當的備用量;
3)當樓層信息插座較少時,在規定長度的范圍內,可幾層合用HUB,並合並計算光纖芯數,每一樓層計算所得的光纖芯數還應按光纜的標稱容量和實際需要進行選取;
4)如有用戶需要光纖到桌面(FTTD),光纜可經或不經FD直接從BD引至桌面,上述光纖芯數不包括FTTD的應用在內;
5) 樓層之間原則上不敷垂直干線電纜,但在每層的FD可適當預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時可臨時布放合適的纜線.
4 配線設備交接硬體的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用於電話的配線設備,宜選用IDC卡接式模塊;
2) 用於計算機網路的配線設,備宜選用RJ45或IDC插接式模塊.
3.0.4 綜合布線系統應能滿足所支持的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業務的分級要求,並應選用相應等級的纜線和連接硬體設備。
3.0.5 綜合布線系統的分級和傳輸距離限值應符合表3.0.5所列的規定;
表3.0.5 系統分級和傳輸距離限值
註:①100m的注的信道長度中包括10m軟電纜長度;分配給接插軟線或跳線、工作區和設備連接用軟電纜,其中工作區電纜和設備電纜的總電氣長度不超過7.5m(指電氣長度7.5m,相當於物理長度5m)。
②3000m是標准范圍規定的極限,不是介質極限。
③信道長度超過100m時,應核對具體的應用標准.
3.0.6 綜合布線系統的組網和各段纜線的長度限值應符合圖3.0.6所示的規定:
3.0.7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選用的電纜、光纜、各種連接電纜、跳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所有硬體設施,均應符合《大樓通信綜合布線系統》YD/T926.1-3和《數字通信用對絞/星絞對稱電纜》YD/T838.1-4標準的各項規定。
3.0.8 綜合布線系統宜設置中文顯示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人工登錄與綜合布線系統相當的硬體設施的工作狀態信息包括:設備和纜線的用途,使用部門,組成區域網的拓撲結構,傳輸信息速率,終端設備配置狀況,佔用硬體編號,色標,鏈路的功能和各項主要特徵參數,鏈路的完好狀況,故障記錄等內容。還應登錄設備位置和纜線走向等內容。
3.0.9 在系統設計時,所選的配線電纜、連接硬體、跳線、連接線等類別必須相一致。如採用屏蔽系統時,則全系統必須都按屏蔽設計。
3.0.10 系統設計應根據不同對象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並宜符合下規定:
1 對於使用功能比較明確的專業性建築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實際需要確定,其中辦公用房部分按普通辦公樓的要求布置,機房部分按近、遠期分別處理,近期機房按實際需要布置,遠期機房的水平電纜可暫不布線,將需要的容量預留在FD內,待確定使用對象後進行二次裝修時再行布線。
2 對於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普通辦公樓,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規范第3.0.3條和第5.0.1條的規定辦理。
3 對於房地產部門開發的寫字樓、綜合樓等商用建築物,由於其出售或租賃對象的不確定和流動等因素,宜採用開放辦公室綜合布線結構,並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多用戶信息插座時,多用戶插座宜安裝在牆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每一多用戶插座包括適當的備用量在內,最多包含12個信息插座;各段纜線長度應符合表3.0.10的規定。
表3.0.10 各段纜線長度限值
注;各段纜線長度也可按下式計算:
C=(102-H)/1.2
W=C-7≤20
式中 C=W+D—工作區電纜交接間跳線和設備電纜的長度總和;
W—工作區電纜的最大長度;
H—水平布線電纜的長度。
2)採用集合點時,集合點宜安裝在離FD不小於15m的牆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集合點是水平電纜的轉接點,不設跳線,也不接有源設備;同一個水平電纜路由不允許超過一個集合點(CP)或同時存在轉接點(TP);從集合點引出的水平電纜必須終接於工作區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戶信息插座上。
3)在上述兩種方案都難以實施,且房屋有計劃推遲由用戶入住前進行二次裝修時,綜合布線系統工程也可與之同步實施。
4 對於具有電磁干擾環境的場合,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標准要求。
3.0.11 綜合布線系統與外部通信網連接時,應符合相應的接入網標准。
4 系統指標
4.0.1 綜合布線系統鏈路傳輸的最大衰減限值,包括配線電纜和兩端的連接硬體、跳線在內,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表4.0.1 鏈路傳輸的最大衰減限值
註:1 要求將各點連成曲線後,測試的曲線全部應在標准曲線的限值范圍之內,
2 測量衰減時,如包括鏈路兩端的設備電纜和工作區電纜在內,應扣除設備電纜和工作區電纜的衰減。
4.0.2 綜合布線系統任意兩線以之間的近端串音衰減限值,包括配線電纜和兩端的連接硬體、跳線、設備和工作區連接電纜在內(但不包括設備連接器),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 線對間最小近端串音衰減限值
注:1 所有其他音源的雜訊應比全部應用頻率的串音雜訊低10dB。
2 在主幹電纜中,最壞線對的近端串音衰減值,應以功率和來衡量。
3 橋接分岔或多組合電纜,以及連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電纜,任一對稱電纜單元之間的近端串音衰減至少要比單一組合的4對電纜的近端串音衰減提高一個數值△
△=6dB+10lg(n+1)dB
式中 n—— 電纜中相鄰的對稱電纜單元數。
4.0.3 綜合布線系統中任一電纜介面處的回波損耗限值,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 電纜介面處最小回波損耗限值
4.0.4 綜合布線系統鏈路衰減與近端串音衰減的比率(ACR),應符合表4.0.4的規定(對於A、B、C級鏈路,其ACR值可由本規范表4.0.2和表4.0.1給出的值相減得出)。
表4.0.4 最小ACR限值
註:ACR(dB)=aN(dB)-a(dB)
式中aN— 任意兩線對間的近端串音衰減值;
a— 鏈路傳輸的衰減值.
4.0.5 綜合布線系統線對的直流環路電阻限值,當系統分級和傳輸距離在本規范3.0.5條規定的情況下,應符合表4.0.5的規定。
表4.0.5 直流環路電阻限值
4.0.6 綜合布線系統線對的傳播時延限值,應符合表4.0.6的規定。
表4.0.6 最大傳播時延限值
注:配線(水平)子系統中的最大傳播時延不得超過1μs.
4.0.7 綜合布線系統光纜波長窗口的各項參數,應符合表4.0.7的規定.
表4.0.7 光纜波長窗口參數
注:1 多模光纖:芯線標稱直徑為62.5/125μm或50/125μm;並應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纖系列》GB/T12357規定的A1b或A1a光纖;
850nm波長時最大衰減為3.5dB/km(20℃ );最小模式帶寬為200MHzkm(20℃ );
1300nm波長時最大衰減為1dB/km(20℃ );最小模式帶寬為500MHzkm(20℃ );
2 單模光纖:芯線應符合《通信用單模光纖系列》GB/T9771標準的B1.1類光纖;
1300nm和1550nm波長時最大衰減為1dB/km,截止波長應小於1280nm.1310nm時色散應時色散應≤6PS/km•nm;15550時色散應≤20PS/km•nm.
3 光纖連接硬體,最大衰減0.5dB;最小回波損耗:多模20dB,單模26dB.
4.0.8 綜合布線系統的光纜布線鏈路,在本規范4.0.7條規定各項參數的條件下的衰減限值,應符合表4.0.8的規定.
表4.0.8 光纜布線鏈路的最大衰減限值
注:表中規定的鏈路長度,是在採用符合本規范4.0.7條規定的光纜和光纖連接硬體的條件下,允許的最大衰減。
4.0.9 綜合布線系統多模光纖鏈路的最小光學模式帶寬,應符合表4.0.9的規定。
表4.0.9 多模光纜布線鏈路的最小模式帶寬
4.0.10 綜合布線系統光纜布線鏈路任一介面的光回波損耗限值,應符合表4.0.10的規定.
表4.0.10 最小的光回波損耗限值
4.0.11 綜合布線系統的纜線與設備之間的相互連接應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與不平衡的轉換適配。特性阻抗應符合100Ω標准,
在頻率大於1MHz時偏差值應為± 15Ω。
5 工作區
5.0.1 一個獨立的需要設置終端設備的區域宜劃分為一個工作區。工作區應由配線(水平)布線系統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終端設備處的連接電纜及適配器組成。一個工作區的服務面積可按5-10m2 估算,或按不同的應用場合調整面積的大小。
每個工作區信息插座的數量應按本規范3.0.3條規定配置。
5.0.2 工作區適配器的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的連接插座應與連接電纜的插頭匹配,不同的插座與插頭應加裝適配器;
2 當開通ISDN業務時,應採用網路終端或終端適配器;
3 在連接使用不同信號的數模轉換或數據速率轉換等相應的裝置時,宜採用適配器;
4 對於不同網路規程的兼容性,可採用協議轉換適配器;
5 各種不同的終端設備或適配器均安裝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區的適當位置。
6 配線子系統
6.0.1 配線子系統應由工作區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樓層配線設備(FD)的配線電纜或光纜、樓層配線設備和跳線等組成。
6.0.2 配線子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工程提出的近期和遠期的終端設備要求;
2 每層需要安裝的信息插座的數量及其位置;
3 終端將來可能產生移動、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預測情況;
4 一次性建設或分期建設的方案。
6.0.3 配線子系統應採用4對對絞電纜,在需要時也可採用光纜,配線子系統根據整個綜合布線系統的要求,應在交接間或設備間的配線設備上進行連接。配線子系統的配線電纜或光纜長度不應超過90m。在能保證鏈路性能時,水平光纜距離可適當加長。
6.0.4 配線電纜可選用普通的綜合布線銅芯對絞電纜,在必要時應選用阻燃、低煙、低毒等電纜。
6.0.5 信息插座應採用8位模塊式通用插座或光纜插座。
6.0.6 配電設備交叉連接的跳線應選用綜合布線專用的插接軟跳線,在電話應用時也可選用雙芯跳線。
6.0.7 1條4對對絞電纜應全部固定終接在1個信息插座上。
7 干線子系統
7.0.1 干線子系統應由設備間的建築物配線設備(BD)和跳線以及設備間至各樓層交接間的干線電纜組成。
7.0.2 干線子系統所需要的電纜總對數和光纖芯數,其容量可按本規范3.0.3條的要求確定。對數據應用應採用光纜或5類對絞電纜,對絞電纜的長度不應超過90m,對電話應用可採用3類對絞電纜。
7.0.3 干線子系統應選擇干線電纜較短,安全和經濟的路由,且宜選擇帶門的封閉型綜合布線專用的通道敷設干線電纜,也可與弱電豎井合用。
7.0.4 干線電纜宜採用點對點端接,也可採用分支遞減端接。
7.0.5 如果設備間與計算機機房和交換機房處於不同的地點,而且需要將話音電纜連至交換機房,數據電纜連至計算機房,則宜在設計中選取不同的干線電纜或干線電纜的不同部分來分別滿足話音和數據的需要。當需要時,也可採用光纜系統予以滿足。
7.0.6 纜線不應布放在電梯、供水、供氣、供暖、強電等豎井中。
7.0.7 設備間配線設備的跳線應符合本規范6.0.6條的規定。
8 設備間
8.0.1 設備間是在每一幢大樓的適當地點設置電信設備和計算機網路設備,以及建築物配線設備,進行網路管理的場所.對於綜合布線工程設計,設備間主要安裝建築物配線設備(BD)。電話、計算機等各種主機設備及引入設備可合裝在一起。
8.0.2 設備間內的所有總配線設備應用色標區別各類用途的配線區。
8.0.3 設備間位置及大小應根據設備的數量、規模、最佳網路中心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8.0.4 建築物的綜合布線系統與外部通信網連接時,應遵循相應的介面標准,並預留安裝相應接入設備的位置。
9 管理
9.0.1 管理應對設備間、交接間和工作區的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設施,按一定的模式進行標識和記錄,並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規模較大的綜合布線系統宜採用計算機進行管理,簡單的綜合布線系統宜按圖紙資料進行管理,並應做到記錄准確、及時更新、便於查閱;
2 綜合布線的每條電纜、光纜、配線設備、端接點、安裝通道和安裝空間均應給定唯一的標志。標志中可包括名稱、顏色、編號、字元串或其他組合;
3 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硬體均應設置不易脫落和磨損的標識,並應有詳細的書面記錄和圖紙資料;
4 電纜和光纜的兩端均應標明相同的編號;
5 設備間、交接間的配線設備宜採用統一的色標區別各類用途的配線區。
9.0.2 配線機架應留出適當的空間,供未來擴充之用。
10 建築群子系統
10.0.1 建築群子系統應由連接各建築物之間的綜合布線纜線、建築群配線設備(CD)和跳線等組成。
10.0.2 建築物之間的纜線宜採用地下管道或電纜溝的敷設方式,並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
10.0.3 建築群干線電纜、光纜、公用網和專用網電纜、光纜(包括天線饋線)進入建築物時,都應設置引入設備,並在適當位置終端轉換為室內電纜、光纜。引入設備還包括必要的保護裝置。引入設備宜單獨設置房間,如條件合適也可與BD或CD合設。引入設備的安裝應符合相當規范的規定。
10.0.4 建築群和建築物的干線電纜、主幹光纜布線的交接不應多於兩次。從樓層配線架(FD)到建築群配線架(CD)之間只應通過一個建築物配線架(BD)。
11 電氣防護、接地及防火
11.0.1 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電磁干擾場強大於3V/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11.0.2 綜合布線電纜與附近可能產生高電平電磁干擾的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之間應保持必要的間距。
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應符合表11.0.2-1的規定。
表11.0.2-1 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
注:1 當380V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時,最小間距可以是10mm.
2 電話用戶存在振鈴電流時,不能與計算機網路在同一根對絞電纜中一起運用.
3 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牆上敷設的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應符合表11.0.2-2的規定。
表11.0.2-2 牆上敷設的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註:如牆壁電纜敷設高度超過6000mm時,與避雷引下線的交叉凈距應按下式計算:
S≥0.05L
式中S— 交叉凈距(mm)
L—交叉處避雷引下線距地面的高度(mm)。
11.0.3 合布線系統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相應的纜線和配線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低於上述規定時,宜採用非屏蔽纜線和非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
2 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高於上述規定時,或用戶對電磁兼容性有較高要求時,宜採用屏蔽纜線和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也可採用光纜系統。
3 當綜合布線路由上存在干擾源,且不能滿足最小凈距要求時,宜採用金屬管線進行屏蔽。
11.0.4 綜合布線系統採用屏蔽措施時,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地線的接地電阻值,單獨設置接地體時,不應大於4Ω,採用聯合接地體時,不應大於1Ω。
2 採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所有屏蔽層應保持連續性。
3 採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屏蔽層的配線設備(FD或BD)端必須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兩端的接地應連接至同一接地體。若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於1Vr.m.s。
11.0.5 採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每一樓層的配線櫃都應採用適當截面的銅導線單獨布線至接地體,也可採用豎井內集中用銅排或粗銅線引到接地體,導線或銅導體的截面應符合標准,接地導線應接成樹狀結構的接地網,避免構成直流環路。
11.0.6 綜合布線的電纜採用金屬槽道或鋼管敷設時,槽道或鋼 管應保持連續的電氣連接,並在兩端應有良好的接地
11.0.7 干線電纜的位置應盡可能位於建築物的中心位置。
11.0.8 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電纜的金屬護套或光纜的金屬件均應有良好的接地。
11.0.9 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應採用過壓、過流保護措施,並符合相當規定。
11.0.10 綜合布線系統有源設備的正極或外殼,與配線設備的機架應絕緣,並用單獨導線引至接地匯流排、與配線設備、電纜屏蔽層等接地,宜採用聯合接地方式。
11.0.11 根據建築物的防火等級和對材料的耐火要求,綜合布線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在易燃的區域和大樓豎井內布放電纜或光纜,應採用阻燃的電纜和光纜;在大型公共場所宜採用阻燃、低煙、低毒的電纜或光纜;相鄰的設備間或交接間應採用阻燃型配線設備。
12 安裝工藝要求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於新建、擴建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安裝工藝要求,對改建工程可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12.2 設備間
12.1.1 設備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間宜處於干線子系統的中間位置;
2 設備間宜盡可能靠近建築物電纜引入區和網路介面;
3 設備間的位置宜便於接地;
4 設備間室溫應保持在10-30℃ 之間,相以濕度應保持20%-80%,並應有良好的通風;
5 設備間內應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其面積最低不應小於10m2 。
12.2.2 設備間應防止有害氣體(如SO2,H2S,NH3,NO2 等)侵入,並應有良好的防塵措施,塵埃含量限值宜符合表12.2.2的規定。
表12.2.2 塵埃限值
注:灰塵粒子應是不導電的,非鐵磁性和非腐蝕性的。
12.2.3 在地震區的區域內,設備安裝應按規定進行抗震加固,並符合《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YD5059-98的相應規定。
12.2.4 設備安裝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架或機櫃前面的凈空不應小於800mm,後面的凈空不應小於600mm;
2 壁掛式配線設備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300mm;
3 在設備間安裝其他設備時,設備周圍的凈空要求,按該設備的相關規范執行。
12.2.5 設備間應提供不少於兩個220V、10A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
12.2.6 設備間的安裝工藝要求除上述規定外,應滿足《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范》YD5003-94中有關配線設備的規定,如果安裝電信設備或其他應用設備時,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定。
12.3 交換間
12.3.1 交接間的數目,應從所服務的樓層范圍來考慮。如果配線電纜長度都在90m范圍以內時,宜設置一個交接間,當超出這一范圍時,可設兩個或多個交接間,並相應地在交接間內或緊鄰處設置干線通道.
12.3.2 交接間的面積不應小5m2 ,於如覆蓋的信息插座超過200個時,應適當增加面積.
12.3.3 交接間的設備安裝和電源要求,應符合本規范12.2.4和12.2.5的相關規定.
12.3.4 交接間應有良好的通風,安裝有源設備時,室溫宜保持在10-30℃ ,相以濕度宜保持在20%-80%.
12.4 電纜
12.4.1 配線子系統電纜宜穿管或沿金屬電纜橋架敷設,當電纜在地板下布放時,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地板下線槽布線、網路地板布線、高架(活動)地板布線、地板下管道布線等安裝方式。
12.4.2 干線子系統垂直通道有電纜孔、管道、電源豎井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宜採用電纜豎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選擇預埋暗管或電纜橋架方式。
12.4.3 管內穿放大對數電纜時,直線管路的管徑利用率應為50%-60%,彎管路的管徑利用率應為40%-50%,管內穿放4對對絞電纜時,截面利用率應為25%-30%。線槽的截面利用率不應超過50%。
12.5 工作區
12.5.1 工作區信息插座的安裝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應採用防水和抗壓的接線盒;
2 安裝在牆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部離地面的高度宜為300mm;
3 安裝在牆面或柱子上的多用戶信息插座模塊,或集合點配線模塊,底部離地面的高度宜為300mm。
12.5.2 工作區的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1個工作區至少應配置1個220V交流電源插座;
2 工作區的電源插座應選用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保護接地與零線應嚴格分開。
Ⅳ 如何驗收綜合布線工程
計算機網路建設中,網路工程的驗收非常重要。線纜安裝過程對整個系統的影響很大。欲達到高性能的系統一方面採用先進的線纜及布線系統,另一方面,系統安裝施工質量非常重要。無論選擇何種布線系統,施工後最終結果都要與產品性能指標相比較,這就是布線系統的驗收測試。
在驗收綜合布線系統時,以下一些問題需加以注意:
1.綜合布線系統最大的特點是所有語音、數據、電視設備的布線組合在一套標準的布線系統上,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是支持語音和數據的綜合布線,因此數據和語音能否靈活的轉換決定了該系統是否為智能化綜合布線。
2.標識清楚。標識可以分為以下類別:通道標識、空間標識、電纜標識、端接硬體標識、接地標識。其中對日常維護最重要的是電纜標識,應當注意的是標識的越細致,日常維護越簡單,其中,設備間標識尤為重要,垂直、水平、光纜,甚至於房間的端接面板都應標識清楚。
3.線纜測試。綜合布線系統採用非同步傳輸非屏蔽雙絞線方案,傳輸距離不能超過100米,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用光纜。但實際施工中,線纜參數由於多種原因不一定滿足要求,因此必須進行驗收測試。
對於光纜,首先計算光纖鏈路衰減極限值。光纖鏈路衰減極限值db(850nm)=光纖距離(KM)×3.5+耦合器數×0.75+熔接點數×0.3。光纖鏈路衰減極限值(Limit) 指該光纖對光信號的最大衰減值。850nm是指做測試時,使用測試光的波長,為可見紅光。耦合器為光纖連接器件,通常情況下為2個。熔接點指光纖接合點,通常也為2個。使用專用的測試工具,如FLUKE測試儀,測試出光纖鏈路的衰減值(Loss)。如果Loss小於Limit,則通過測試。 一般布線工程施工中都忽略接地測試這個重要的環節,其主要問題是因為涉及到環節較多,尤其在架空的線纜鋪設中,避雷尤其關鍵,即使不直接引雷,發生感應電流也會破壞計算機網路設備埠、網卡,甚至引起火災。應避免架空鋪設線路,包括光纜,原因是光纜的鋼鎧易產生感應電流。如不可避免架空,一定要有保護,一般採用金屬外皮,並與公共接地相連,其接地電阻應不大於國家標准0.4歐姆。
4. 文檔齊全。布線系統施工質量的優劣都應體現在驗收文檔中,所有測試性能都應體現在文檔中。其中包括PDS 系統圖;PDS 土建施工圖;配線間配線圖表;驗收測試文檔等等。
5. 在您決定測試手段時,廠商的認可是必要的。有了廠商的擔保,您應該使用被認可的測試工具還進行認證測試,這樣才可以確保您的用戶的滿意度。福祿克網路公司的 DTX 系列電纜認證分析儀經過了一些業界領先的布線廠商在實驗室中的嚴格測試,目前已經有25家布線廠商對其進行了認可。Fluke渠道商深圳連訊達特別為你開展網路布線測試認證服務和FLUKE DSP-4000以及DTX-1800的租賃服務,我司提供的測試儀器租賃價格低廉,設備可靠,即租即用,不但方便快捷地滿足了您的現實測試需求,也幫您節約了配置儀器所需要的大量時間和金錢,一舉多得。同時我們既可以單獨出租儀器,也可以提供認證測試服務。
Ⅳ 綜合布線驗收標准
綜合布線驗收,不看你剩了多少線,因為如果你要是甲方,你根本沒辦法控制剩餘的線,我給你報了100箱,用了80箱,剩餘20箱,我不可能給你留在那,肯定是拉回家了,除非你自己能算到底用了多少線,我想沒幾個甲方能自己算吧。
驗收的話,基本上就是看FLOKE測試,測試通過就OK。沒什麼別的新鮮的。
按照乙方給你竣工文檔,對應裡面的項目都齊全,你在上面簽字,就完成。
竣工文檔:項目內容,相關的設計圖紙,點點陣圖,使用產品等等,這些就可以了。
具體驗收方法可參照GB50312-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驗收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所有信息點百分之百的做永久鏈路測試,連接模型按規范要求;
2、測試指標項目按照布線系統支持的網路(如百兆、千兆、萬兆、乙太網絡)確定,具體見規范的指標參數表格;
3、確定測試儀表的功能和精度;
4、測試結果應打出文檔資料以保存;
5、對工程的質量做出評判的標准(合格或不合格);
6、規范有比較詳盡的描述,如仍有問題,可在提出。
Ⅶ 網路工程相關項目的國家相關標准有哪些
這些基本都應該要用到吧
《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GB9361-1988)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GB2887-2000)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62-200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環境檢測標准》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2007)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2007)
《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GB9254-1998)
《安全防範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94)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GBJ79-85)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200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92)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 5032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10)
《防靜電地面施工及驗收規范》(SJ/T 31469)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0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11232-92)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94)
《民用建築電纜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J)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 50300)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 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