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口游戲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材料登記表;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項只需提供電子版);
(六)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自行審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內容來自金三。
2. 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備案都有哪些流程
進口網路游戲備案在文化部提交哪些材料?根據《關於網路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凈化網路游戲軟體的工作方案》《游戲產品內容審查標准》等 具體材料還得關注下列內容。 申請部門: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 進口網路游戲備案申請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材料登記表; 二)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三)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四)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游戲級別); 五)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六)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七)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以上資料由北京 ETF咨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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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備案詳細流程
進口游戲文化部游戲運營備案材料:
1、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材料登記表;
2、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3、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4、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游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許可權(或最高游戲級別);
5、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6、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7、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8、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9、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10、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內容來自金三。
4.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第二章經 營 單 位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第三章內 容 准 則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5. 網路游戲究竟誰審批
版署:未經授權部門自設審查 干擾管理程序
摘要: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在玩家苦等了40餘天後,網易終於在昨日發出公告稱游戲開服已經進入最後環節,網易也希望讓大家盡快游戲,不過仍然需要政府批准。(點擊查看)玩家紛紛對游戲審批程序和時間發表看法。
《南方周末》撰文中也提到「現在審查一款游戲比審查電影還復雜,工商、稅務、團中央、婦聯全在其中,根本就是小題大做。」(點擊查看)
新聞出版總署應該也察覺到了此事的重要性,於是發出《通知》,其中提到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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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新聞出版總署《通知》原文: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對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網路游戲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對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作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與進口網路游戲相關的會展交易活動。
《通知》說,網路游戲出版服務業經過多年的規范引導,取得了快速發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近一個時期,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非法企業通過互聯網大肆傳播色情暴力等不良游戲作品;有的企業未經審批擅自出版運營進口網路游戲;
有的境外機構打著技術輸入的幌子,在相關展覽、會議中大量推廣、演示未經審批的境外游戲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查,造成重復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針對上述情況,《通知》指出:新聞出版總署是唯一經國務院授權負責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的審批部門,任何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游戲出版運營服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前置審批,取得具有網路游戲出版服務范圍的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出版運營服務的,一經發現,立即依法取締;
任何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作品,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內提供出版運營服務;在境內舉辦各種游戲的會展交易節慶活動中,凡涉及境外游戲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廣等內容的,必須按進口網路游戲審批規定,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並追究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責任。
《通知》要求,有關報紙、雜志及網路媒體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不得為違規行為和活動進行報道和宣傳;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根據通知要求,對本地區相關企業和活動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查處糾正,確保網路游戲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記者程曉龍)
《通知》中雖然提及某些未經授權部門自設審查,干擾管理程序,但並未在「針對上述情況」一段中說明針對此現象的應對措施。此《通知》是否能有效解決目前的問題,還有待時間的驗證。
6. 進口網路游戲備案的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
申請部門:新聞出版總署數字科技司
申請資料:
(一) 游戲介紹
(二) 測試帳號及密碼(5組)
(三) 游戲屏蔽詞庫
(四) 游戲腳本
(五) 彩色游戲截圖(需附圖片說明)
(六) 防沉迷系統
(七) 出版社審讀報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與網路監管協議
(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 參考法律法規:《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管理條例》
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申請部門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由於目前辦理網路游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游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
三 政府部門發的相關文件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版權局):
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以下簡稱《「三定」規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編辦發出《關於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35號)(以下簡稱《「三定」解釋》),對於解決長期以來在網路游戲管理中存在的自設審批、重復審查的問題,對於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履行對網路游戲的審批管理職責,對於嚴把網路游戲內容關、引導網路游戲開發、規范網路游戲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出版管理條例》,中宣部等六部委《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中宣發〔2005〕15號),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以及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三定」解釋》,現就進一步加強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網路游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路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游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大型角色扮演類網路游戲(MMORPG)、網頁游戲(Webgame)、休閑游戲、單機游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游戲、聯網的對戰游戲平台、手機網路游戲。
進口網路游戲是指經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
二、將網路游戲內容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線交互使用或下載等運營服務是網路游戲出版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規履行前置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是中央和國務院授權的唯一負責網路游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並獲得具有網路游戲經營范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游戲運營服務。否則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同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一律不得上網,電信運營企業也不得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對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過的網路游戲,可以上網使用,任何部門不再重復審查,文化、電信等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內容管理。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上網運營或審批後擅自改變內容的網路游戲,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並依法予以查處。
三、新聞出版總署負責進口網路游戲審批。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進口網路游戲必須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辦理著作權認證手續,在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後,由運營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報,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擅自在中國境內提供進口網路游戲運營服務,或為境外網路游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的,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停止其運營,並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互聯網接入服務,關閉相關網站。
從事未經境外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運營,屬於侵權盜版行為,國家版權局將會同電信、工商等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路游戲運營服務。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提供技術支持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游戲運營業務。也不得通過將用戶注冊、賬號管理、點卡消費等直接導入由外商實際控制或具有所有權的游戲聯網、對戰平台等方式,變相控制和參與網路游戲運營業務。違反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者將吊銷相關許可證、注銷相關登記。
五、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單位的,須重新辦理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自運營單位變更之日起至重新獲得批准期間,網路游戲應停止一切運營服務。違者,按非法網路出版處理。
六、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游戲,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必須重新履行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擅自運營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的,新聞出版總署將取消原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文件,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按非法網路出版予以查處。對擅自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且增加或更新內容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從重處理,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相關接入服務,關閉網站。
各地方新聞出版、版權、「掃黃打非」工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各有關管理部門、企業,並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聯合組織一次對網路游戲審批和運營服務的全面清理工作,對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嚴肅查處。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版權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網路游戲 審批 通知
抄報: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
抄送: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新聞辦,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