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麼看待國內保險營銷亂相,強制推銷,人情推銷
保險營銷目前大量實行的代理人制度主要依靠人際關系網路發展新客戶(這也是保險公司不停的招聘新人的原因,類似的還有安利類的直銷模式),這種方式在歐美國家很正常,他們的人際關系文化對這個似乎不太反感,但中國人的人際關系傳統是「君子之交淡如水」,「談錢傷感情」,「朋友之間重義輕利」,如果某人希望依靠其人際關系網路發展客戶賺這種熟人的錢,不太被人瞧得起。實際生活來看,周圍的如果有人做這種保險代理人、直銷的,老是被騷擾的話,是很厭惡的。因此,從社會文化層面來看,保險、直銷這些方式在中國不受待見,盡管做這個的依然不少。
所以現在有不少人在網上買保險,相對來說信息透明,保險性價比高。
② 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要點
一、銷售誤導問題
(一)欺騙保險消費者。
在互聯網宣傳和銷售保險過程中,對保險產品做不實宣傳,關鍵信息描述與合同條款約定不符。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故意使用誤導性詞語,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理解產品功能和特點。片面或者誇大宣傳保險責任,混淆保險產品與其他理財產品的界限,如以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等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託等進行片面比較或誇大收益。
(二)投保告知不充分。
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對除外責任、風險提示、客戶告知、投保須知、續保條件等可能影響投保決策的重要事項,未作出明確說明或進行特別提示。銷售頁面所載條款或保險責任不全,重要內容未採取特別提示,易使消費者忽視產品重要信息。對於產品停售的,未提前對投保人進行告知。
(三)隱瞞承保信息。
投保流程深度嵌入互聯網平台其他業務流程(如網路借款、會員加入、商品或服務購買等),而隱瞞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產品的承保機構等投保信息,導致消費者對購買保險產品不知情。未按照有關要求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信息披露,互聯網平台未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機構信息,未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二、強制搭售和誘導銷售問題
(一)強制搭售。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過程中,通過默認勾選、捆綁銷售等方式,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與網路借款平台合作,強制消費者在借款過程中購買指定渠道或指定公司的保險產品,變相收取「砍頭息」,若不投保則無法辦理借款。在預訂火車票、機票、酒店過程中,強制搭售保險,若不購買保險則不能享受優惠折扣。
(二)誘導銷售。
互聯網平台突出宣傳「零首付」「低首付」「首月僅為X元」等字樣,而未能全面展示保費繳納整體情況,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宣稱「免費贈送」「免費領取」,實則後續收取客戶保費。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限售、限時、限量」「限時優惠」「剩餘X份」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以「分享有禮」「紅包補貼」等方式,非法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誘導銷售保險。
(三)套路續費。
保險合同訂立過程,特別是網上投保時,網上投保頁面設置不規范、不科學,誘導消費者勾選「自動續費」,而後續扣費不提前提醒,也不經客戶選擇或確認,直接通過系統扣費。限制消費者取消續費選擇權,未提示客戶取消續費的操作方式,取消自動續費的操作介面隱蔽、設置過於復雜。
三、經營不合規不審慎問題
(一)非法經營。
與保險機構合作的互聯網平台未取得保險業務的經營許可但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將其分支機構或者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互聯網平台,違法違規作為自營平台開展保險中介業務。保險銷售人員未按有關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保險機構與從事理財、P2P借貸、融資租賃等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平台合作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二)違規經營。
互聯網保險產品報行不規范,條款設計開發不合理,未嚴格執行報備的保險條款費率。未嚴格執行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的相關監管規定,對銷售頁面管理主體、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的邊界和銷售風險點進行有效管控。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保險機構存在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客戶信息不真實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營不審慎。
保險機構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以「技術服務費」「營銷宣傳費」「租賃費」「培訓費」等名義向其支付傭金。保險機構向互聯網平台支付的費用脫離市場合理水平,超過保險產品預定費用率。保險理賠服務不及時、不到位,存在拖賠、惜賠等問題,投訴處理不及時。
四、用戶信息安全問題
(一)違規收集用戶信息。
未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
(二)信息安全隱患。
用戶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互聯網保險客戶的資金支付以及用戶的信息都集中在互聯網系統上,存在資金被盜取、用戶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風險。
③ 網信辦嚴打公眾賬號借春節惡意營銷,哪些行為屬於惡意營銷
根據“網信中國”微信號發布的消息稱,為營造歡樂喜慶、健康祥和的春節上網環境以及過節氛圍,國家網信辦決定即日起,也就是2月4日開始,全網開展為期1個月的“清朗·春節網路環境”專項行動。 此次的專項行動針對的內容主要是:重點針對各個門戶網站,微信公平台、社交平台等網路媒體渠道,對於寫色情、暴力、賭博等低俗犯罪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治理。
最後還有一個就是誘導分享。誘導分享也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微信營銷中的惡意營銷行為。主要方式是通過利益誘惑引導用戶進行朋友圈分享,還有就是強制要求用戶進行朋友圈分享才能享受後續的服務等方式,這樣的行為都是會破壞微信平台秩序,從而達到惡意推廣行為。
④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一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二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三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四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⑤ 北京保險 禁撥平台
我想一下這篇分析報道能說明問題。
國內並無具體法律條文對騷擾電話現象進行直接的認定約束
記者從多位律師處獲悉,雖然《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關於保障公民人身權益的條文,騷擾電話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干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屬於違法行為,但目前國內並無具體法律條文對騷擾電話現象進行直接的認定約束,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有相關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指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指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公民有不受他人影響的權利,在保證了自由權、寧居權與休息權的基礎上才是真正保障了公民的身體權、生命權與健康權。然而,雖然騷擾電話對公民的健康權、休息權造成了損害,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很多困難,如被騷擾者往往很難取證、掌握騷擾者的真實身份等。
從監管層面看,工信部與當地的通信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公安局網警支隊是信息管理的三支主要力量。由於通信管理局只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監管部門的缺失導致了監管空白。從公安部門的角度看,騷擾電話必須達到治安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數量才能進行治安處罰,而一般一個商家對某個人的推銷行為也就是一次兩次,不大可能反復、頻繁地推銷,但大家都這么推銷,就會對公眾的生活造成困擾。
借鑒國外「別打我電話」項目或可減少騷擾電話
為了治理騷擾電話,200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啟動了「別打我電話」項目。只要用戶申請了「別打我電話」的注冊服務,推銷公司每違規撥打一個「別打我電話」列表中的電話,就將被罰款1.1萬美元,同時還可能面臨消費者訴訟。「別打我電話」項目為消費者是否接聽營銷電話提供了選擇自主權。
在國內,2012年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推出了類似項目,開通了人身保險方面電話營銷禁撥號碼登記平台。北京地區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保險電話銷售,可以通過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登陸禁撥平台,登記個人號碼申請禁止撥打。消費者在所選擇的禁撥期限內,將不會接到所選擇人身保險公司的營銷電話。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人介紹說,除消費者申請外,保險公司定期上傳的投訴電話營銷滋擾的消費者電話號碼等也包括在禁撥平台內。2014年1月,在人身保險的基礎上,將車險也加入禁撥平台。「以前一天不知道要接多少個賣保險電話,自從加入禁撥平台後,耳根清凈了不少」,在北京一家國企上班的常大姐說。
保險業禁撥平台的推廣為避免營銷電話騷擾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此外,電話實名制的持續推行將有利於監管部門進行追蹤、取證,從源頭上威懾、預防和打擊電話騷擾。
專家認為,從根本上說,應通過立法規定什麼樣的電話是騷擾電話、騷擾者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等,這才有利於根治騷擾電話問題。
《人民日報》(2014年12月08日17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保險在網上銷售的運營方案
由於保險產品具有網上銷售的可操作性,作為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具有選擇廣泛、降低成本、無地域時間限制和保護隱私的特點
中國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已將網路保險推到了我們面前。面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使中資保險公司位於外資競爭的前沿,不容懷疑的網路化趨勢給中資保險業的提升帶來了契機。然而,網路化只是趨勢,它並不能改變中國傳統保險業的不成熟和營銷手段的幼稚,傳統保險營銷業務近年雖發展速度迅猛,但營銷方式卻略顯呆板和單一,如果不從傳統內涵上改變營銷模式,網路保險似乎只是一種時髦和擺設。
在目前各保險公司普遍推行的是保險代理人營銷機制,在這種營銷機制中,客戶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大多情況下是通過保險營銷人員的講解了解保險知識,缺乏與保險公司的直接交流。這樣就會導致由於營銷人員急於獲取保單而一味誇大投保的益處,隱瞞不足之處,為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埋下隱患。而且,目前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也不夠高。據中國社會事務調查所(SSIC)調查結果顯示,北京市有19%的人因為「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太差」而拒絕保險。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不高和目前保險營銷中推行的人海戰術,使大約10%的居民對保險推銷人員採取「緊閉門戶,置之不理」的態度。保險營銷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也導致約66%的居民不了解保險,保險業的發展因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
網路時代的到來迫使各保險公司面臨新形勢下營銷手段的變化與調整,其中對於網路這一新工具如何運用將成為關鍵。目前通過網路銷售保險產品正在逐步成為現實,但總體而言,在網路上進行保險銷售可以說尚處於初級階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數保險公司對於網路保險的認識處於摸索階段。不過,由於保險產品具有網上銷售的可操作性,作為一種全新的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具有選擇廣泛、降低成本、無地域時間限制和保護隱私的特點。對於傳統保險公司來說,網路營銷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減少運營風險,還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因此,其前景為業內人士所看好。
目前,保險業對互聯網的興起所產生的反應及舉措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世界各國保險公司中的大多數都已主動採取行動,建立各自的網站,逐步將公司的營運同網路接軌,擴大了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客戶銷售的范圍;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公司利用個人電腦和互聯網為顧客提供優質的服務。
對於網路保險這一趨勢,了解行業目前的狀況,借鑒國外出色的營銷模式,以及專家、媒體的報道分析,對於國內剛剛處於起步和摸索階段的網路保險業是大有裨益的。
《國際金融報》(2004年06月30日第十五版)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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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發布對象
各保監局,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各保險經紀公司。
⑧ 互聯網彈窗新規9月30日起施行,哪些亂象有望根治
在尚未正式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督措施”中,北京銀行保險監督辦公室首次制定了詳細的規范。“通告”顯示,北京保險銀行在線保險業務監督辦公室在一些激烈爭議的問題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判斷,其中包括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管理。“普及”要求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開展在線保險業務,以確保平台符合“監管在線保險業務的臨時措施”,並從第三方選擇網路平台為提供無保險許可證保險機構的技術支持服務和在線保險業務援助,並使三項第三方要求成為平台。
這項“通知”雖然只是通過北京地區銀行監督辦公室來監督想法,但這項對互聯網保險監督方向的披露值得關注。公共信息始於10月1日。2015年10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督臨時措施”將於2018年10月1日到期,但到期後,官方版本尚未發布。為了防止監管真空,馬戲團於2018年9月30日發布向保險業發出通知,宣布在發布新規定之前,“監管在線保險業務的臨時措施”仍然有效,但面對在線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舊的做法可能會難以解決許多新問題。
⑨ 網信辦嚴打公眾賬號借春節惡意營銷,惡意營銷的行為是不是一種欺詐行為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也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的大慶之年,各地網信部門要按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相關要求,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壓實網站平台責任,通過專項行動集中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上網觀感的網路生態問題,深入開展清理整治,合力凈化網路環境,為全國人民凝心聚力開啟新征程營造積極良好氛圍,為廣大群眾過一個喜慶祥和的春節營造健康清朗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