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要參與網路監督 應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摘要 作為信息化時代反席倡廉重要途徑的網路監督,對干反席倡廉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其作用具有雙重性。一方面,表現在網路監督對反腐侶廉建設具有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另一方面,網路監督也具有局限性甚至對反腐倡廉建設產生消極作用。
B. 人事局招聘網路監管有什麼要求
既然招聘就有公告
看公告的要求
以下例子 僅供參考
招聘對象和條件
(一)招聘對象:相關行業(如機關、事業、國有企業單位信息中心或相應的信息工作部門等)有較豐富信息工作經驗的人員,普通高校電子計算機、信息類的應屆、歷屆大學畢業生。
(二)招聘人數和條件:
信息網路管理技術人員1名(女性)。要求普通高校電子計算機類(及相關學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年齡28周歲以下(研究生學歷的30周歲以下)。政治思想業務素質好,事業心責任感強,踏實肯干。計算機及網路專業基礎較扎實全面,熱愛信息網路工作,有計算機專業特長,發展潛力大。在校表現好,工作業績突出。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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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條件和資格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互聯網宣傳管理工作經驗和較好的計算機操作水平;
5、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夜班工作;
6、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人事檔案關系在北京。
C. 網路監督權是指
網路監督權的解釋如下:
1、網路監督是政府或人民大眾通過互聯網對某一件事的了解、關注、研究,並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條件下使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2、網民通過互聯網了解國家事務,發表意見建議,提供信息線索,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推動網路輿論的形成,使虛擬的網路變成現實監督的平台;
3、網路監督就是網路媒體所顯示的輿論監督力量。也就是以網路為載體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4、與傳統輿論監督相比,網路輿論監督有著許多優勢,但是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導不力、信息失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D.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
該法規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E. 運用政治生活知識,說明公民在進行網路監督時應堅持哪些原則
公民要敢於同邪惡勢力進行斗爭,勇於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監督權.
公民在進行網路監督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
2.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F. 網路監督的網路監督意識
與傳統輿論監督相比,網路輿論監督有著許多優勢,但是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導不力、信息失真等。對網路輿論監督,應該強化三種意識,不斷地進行規范和正確引導,建立起有利於網路輿論監督的制度與途徑,使互聯網成為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伴隨著網路監督而來的網路著作權糾紛、轉載紙媒作品的版權問題也日益突出。進行網路輿論監督,道德意識不可忽視。2008年四川地震發生後,一個女孩兒因為在全國哀悼日期間玩不了網路游戲,就在視頻里咒罵災民長達4分多鍾。該視頻發出後,「人肉搜索」再次發威,不到半小時,網友就查出此人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還有其父母親屬的詳細信息,公布到網上,當天沈陽市公安局就將其抓獲並拘留。還有,重慶一大三女生因在網上發表「第一次在重慶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服」等無良言論,被網民指責「沒人性」,其個人資料被「人肉搜索」後,她被迫選擇了休學。
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是一個開放的、科學的理論體系,具有真理性、科學性,是我們從事新聞工作的行動指南。當今,在網路輿論監督日益受到重視的大背景和環境下,我們更要引導廣大新聞從業人員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尤其是強化道德意識,牢固樹立崇高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始終把社會效益作為最高准則,進一步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腳踏實地、求真務實,堅決杜絕虛假新聞,自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盤點近段時間發生的網路輿論監督事件,如南京市江寧區房管局局長周久耕、徐州市泉山區委書記董鋒、原溫州市委常委、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等官員都是遭網路曝光下馬,網路輿論監督有著其積極的一面,但網路監督中採用的「人肉搜索」往往會將個人最隱私的資料公開化,肆意傳播他人隱私,不僅涉及道德底線,更是對法律規定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沖擊。而在「躲貓貓」事件中,政府邀請網友參與調查這一先前被視為開國內先河的創新形式卻遭到法律界人士質疑,被認為是違法行為。上海中遠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光嘉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只有公、檢、法工作人員和律師才有可能進入看守所,其他人根本不可能進入。另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同樣認為,組織普通公民進入看守所調查與法律不符,「從形式上看,有以權代法的嫌疑」。行使網路監督權,要重視增強法律意識。
作為網路輿論監督的新聞媒體,首先,應當充分認識輿論監督的權力是黨和政府以及人民賦予的,不是個人或小集團謀私利的工具,要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其次,在網路輿論監督事件中,記者采訪要深入、細致、客觀、全面,評論要公正准確;編輯對稿件要嚴格把關,有事實不清、評論失當和主觀推測等問題的稿件不得簽發見報,以免引起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網路的「泛媒體」特徵使批評報道和輿論監督變得不可抗拒,公眾可以通過眾多的網路「節點」、不同屬性、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者的網站或網頁來突破信息關卡,批評和監督有了更多的通道和選擇,杜絕批評監督、強行輿論引導和控制變得十分困難。如何找到一個傳統媒體批評監督和網路輿論監督的結合點,更好促進網路輿論監督規范化,還需要一個平衡意識。
2008年2月26日某報發了一消息《討薪方式不當 結果反成被告》,該報道立即被網站轉載。一工頭討薪不果,與欠薪者發生爭執,民警出面調解仍未討回工錢,工頭便讓幾十個民工坐在路上堵塞交通,結果以擾亂交通罪被判拘役6個月。但報道沒有提到欠薪者最終怎樣,一些讀者和網友就此提出「討薪不當受罰,欠薪不還何論」的看法。顯然,農民工難以接受這個報道,因此網路各種聲音都先後出現。
事實上,網路輿論監督中體現人性化意識與尊重新聞規律是一致的。全面客觀是新聞規律的要求,也是人性化報道成功的基礎,二者不矛盾。在網路輿論監督中,要切實提高媒體平衡引導能力,比如在突出輿論監督報道一種主要因素時,還要顧及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因素。只有這樣,網路輿論監督的報道更客觀更貼近真實,也會為後續報道和可能存在的意外留有較大的空間和餘地。
G. 網路監管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什麼是網路監督
網路監督是政府或人民大眾通過互聯網對某一件事的了解、關注、研究,並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條件下使事情得到圓滿解決。比如說網路問政、網路圍觀等,都屬於網路監督。
互聯網,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對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產生深刻影響。網民通過互聯網了解國家事務,發表意見建議,提供信息線索,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推動網路輿論的形成,使虛擬的網路變成現實監督的平台。網路監督的積極意義日益凸顯。這是時代的進步,更是社會民主進步的體現。
I. 如何進行網路輿論監督,輿論監測的方法有哪些
一:監控各大門戶網站,對各大門戶網站的信息情況進行檢查。
二:監控主流社交網站。比如說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等,這些都會發負面信息,如果的工作人員能夠在這些層面上多多的進行檢查的話,也能夠提前發現負面信息,並且對負面信息進行解決,這也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及時的跟蹤處理關於企業的負面信息才能夠讓企業有更好的形象。發現負面信息並處理,也會使得避免公關危機的問題,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進行網路輿情處理。網路輿情監測:在出現負面信息的時候如何監控
J. 網路監督有哪些法律,條例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 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 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 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覆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