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健全和完善網上監督機制
一、改善網路民主監督的對策
(一)對公民網路民主監督進行立法
網路監督如果沒有很好的引導輿論,就會造成社會問題。應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網路行為,對明顯的、有侵害性的網路行為通過法律使受害人獲得賠償,從而規范我國的網路秩序。
1.制定專門的網路法
(1)對公民進行網路民主監督的許可權進行立法。使公民代表自己的利益對公權力機關進行監督而不再盲目的,實現合法合理的程序制約。同時應平衡公共利益與個體名譽權。
(2)針對網路民主監督程序進行立法。改善網民監督的隨意性,實現憲法要求的「只要程序正義,才能保障實質正義」。網民可先向專門的政府官方網站實名注冊,進入專門的論壇,對網民自己所發表的言論接受其他網民的監督。
建立網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制定出專門的網路侵權責任單行法,確定侵權責任的大小,侵權程度的輕重及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2.確立網路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網路提供商不知道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如何承擔責任,怎樣對其責任進行歸責,還需要一個更加細化的規定。
3.對我國公民進行徵信立法
一是嚴格規范信息提供者的行為,無論通過何種途徑,信息提供者都要保障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否則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嚴格規范徵信機構的行為,應嚴禁徵信機構採集有關個人隱私權的或敏感的信息。三是約束徵信機構限定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限定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范圍。
(二)在制度上建立網上行政監督制度
1.建立專門的網上監督機構。在現代政府網路行政盛行的情況下,要建立高效政府、廉潔政府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建立專門的網路監督機構可以有效規范政府的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確立網上監督的標准。建立一套證據制度,如果網民在這樣的監督中能列舉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或者能提供相關的物證並得到監察部門的取證並得到證實,就證明其監督是有效的,否則是無效的監督。對監督的客體進行監督時需要留有足夠的取證時間,確立誰舉報誰取證的原則。如果網民經過規定的時間期限,仍然無法對自己監督的客體取證,將構成濫用監督權並且造成侵權。
3.建立網上監督主體培訓制度,提高網上監督主體的素質。培訓網路監督主體,使其能正確、有效的實現自己的監督權利。在培訓中要增強監督主體的服務與民的意識和民主法治觀念,使其能分清什麼樣的監督內容是合情理的、合法的。
(三)網民要樹立依法監督權力機關的理念。網民監督權力機關,要是無論樹立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都要遵守法律的理念,這里的法律應該是《憲法》和《侵權責任法》《隱私權法》等其他法律。要有責任意識,把握道德底線。
二、促進網路民主監督作用的對策
(一)在選舉中增設網民代表。通過網路這個平台實現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
(二)為網路民主監督創造更加便利的制度途徑。貫徹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設好電子政府、數字政府,使網民可以登錄政府網站查看政府信息及瀏覽關乎自身利益的信息,並對政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使政府的工作永遠站在人民大眾的立場而減少錯誤的發生。
(三)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新聞媒體因其傳播速度的快捷性和跨地域性,能夠使網民在第一時間了解到發生了什麼事,促進了網民的監督作用。作為監督政府權力機關的網路媒體,為了使其更好的發揮其監督職能,就需要進一步放開新聞媒體監督作用,使其在相互影響下得到發展。
政論版:
第一,加強網路輿論監督平台建設,建立通暢、高效、規范的網路監督主渠道,提升網路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紀檢監察機關應該與組織、宣傳等部門密切協作,進一步加強網路輿論監督平台建設。既要本著「及時、公開、互動」的原則,對現有廉政建設網不斷增加新欄目、充實新內容、升級新系統、擴展新功能;又要堅持「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則,不斷拓寬和完善網路舉報監督的渠道和方法,確保網上舉報渠道的暢通。
第二,建立健全網路輿論收集研判機制和網路輿情分析系統,科學分析網路輿論的性質,准確判斷網路輿論的傾向。要根據社會輿情的發展變化,盡快建立健全網路監督的網路輿情分析系統,及時收集有關網路監督的信息,科學分析網路輿情的性質,保證網路輿論的客觀性、全面性;針對網路監督熱點事件反映和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關口前移,以改革的辦法和發展的思路,加快制度創新,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建立健全網路輿論理性引導機制,積極疏導,使網路監督更加理性、規范。要建立健全網路輿論的理性引導機制。引導網民理性地看待問題,從而引導網路輿論由「感性」向「理性」發展。要加強網上法律宣傳,利用官方網路渠道、主流媒體、網站等載體,積極宣傳有關法律及相關案例,提高網民法律意識,引導網民依法、理性發表網路言論。
第四,加快網路監督機制創新,完善網路監督制度,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要建立一種網路輿情收集、分析、判斷及應急機制和信息共享、共同應對的合作機制,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開辟一個新的空間。要制定並不斷完善一套實用的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努力搭建交流平台,拓寬網路監督渠道,豐富反腐途徑,豐富網站內容,為網路監督建立通暢、高效、規范的主渠道,加強與網民的直接聯系,提高網民參與網路監督的積極性。
第五,加強網路輿論監督的法制建設,為網路輿論監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規范和法制保障。盡快明確網路監督的合法性,將網路監督視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認真保護。要特別注重釐清與網路輿論監督相關的知情權與隱私權、政務公開與黨政機密、社會監督與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等法律界限,明確規定網路輿論監督的形式與內容、權利與保障以及網路侵權的法律責任等,使網路輿論監督中的評價、討論、互動、傳播等各種行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制定保護舉報人的法律,保證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消除舉報人的後顧之憂。要依法規范監督行為,對那些惡意散布虛假信息、誣陷他人、危害國家以及對網路監督壓制、打擊、報復的,對違反有關網路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權、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有關主管機關要依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進行網路倫理道德建設,開展網民素質教育,優化網路監督環境。要開展深入有效的網民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 營造良好的網上文化環境,促使廣大網民嚴格自律, 堅持理性、公正、客觀、謹慎的態度,在發表言論時要尊重事實,辯證地看待問題,不應散播不良的、虛假的、未經確認的言論,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網路暴力行為和低俗之風, 避免濫用互聯網資源或服務。通過積極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網民樹立正確的「網德」,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合法合理地開展監督。
『貳』 輿論監督的法律問題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新聞機構已成為了人民日常生活專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擔了傳播新聞以實現公民的新聞自由的神聖使命。但是,由於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其中,對他人的民事權利的損害,也就是通常講的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行為又有以下特徵:
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聞媒介公開傳播的新聞才能構成新聞侵權,它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非以新聞媒介為傳播工具傳播謠言或其他虛偽事實或他人隱私,即使後果嚴重需承擔法律責任,也非新聞侵權。新聞侵權行為必須依附於在新聞傳播媒體。
其次,新聞侵權必須使新聞報道在有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不符合事實的報道「是指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或由於疏忽認定錯誤,擴大或縮小了事實范圍,不當評論與描述,以及新聞圖片報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法律禁止的內容」是指法律中對侵害私人權利和社會公益的行為予以禁止的規定。另外,新聞侵權還必須給特定主體造成損害,「不涉及具體個人,則不構成新聞侵權。」
最後,新聞侵權的主體是新聞機構,只有新聞機構事實的對公民名譽權等權利的侵害才是新聞侵權。
『叄』 網路監督權是指
網路監督權的解釋如下:
1、網路監督是政府或人民大眾通過互聯網對某一件事的了解、關注、研究,並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條件下使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2、網民通過互聯網了解國家事務,發表意見建議,提供信息線索,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推動網路輿論的形成,使虛擬的網路變成現實監督的平台;
3、網路監督就是網路媒體所顯示的輿論監督力量。也就是以網路為載體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4、與傳統輿論監督相比,網路輿論監督有著許多優勢,但是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導不力、信息失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1)公民監督 公民監督主要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 (2)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 (3)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 通過法律訴訟的渠道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可以歸為公民監督。
『伍』 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權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作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確分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歷史趨勢和內在要求,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輿論監督」的新概念,並明確表示:「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1989年11月25日,李瑞環同志在新聞工作研討班上關於《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的長篇講話中指出:「新聞輿論的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工具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不應僅僅看成是新聞工作者個人或是新聞單位的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黨不僅依然將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加以強調,而且中央領導也曾多次對新聞輿論監督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評價。
其實,重視新聞批評不僅是執政黨的一項方針政策,而且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4條涉及新聞:第22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社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發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該條文承認公民有言論自由的。但承認言論自由,與承認針對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批評性言論的自由,畢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評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在專制社會里,沒有人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除了諫官以及某些級別的官員可以在隨時可能撤銷的恩准之下批評最高統治者的不當行為之外,其他人是必須沉默的,或在忍無可忍之時訴諸於暴力的反抗。在中國君主專制時期,一般人批評朝廷及其命官構成「誹訕」、「謗訕」或「誹謗」等罪。在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批評政府及其官員曾被稱為煽動性誹謗(seditiouslibel),也是一種犯罪,言論屬實不是抗辯事由。一個按民主原則安排制度的國家,是否承認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不當行為的言論自由?在法律規定上,多數國家只規定言論自由權,並未提及揭露和批評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自由可以從憲法解釋中引申出來,在實踐上則由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中發展而得。但是在歷史上,由於多種原因的存在,從憲法承認言論自由發展到明確承認揭露及批評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的言論自由,這之間可能有一個過程。
『陸』 我國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41條和27 條是我國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
『柒』 輿論監督的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捌』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由於大家法律意識的缺乏,感覺自己可以在網路上隨意發言,實際上並不是的,網路罵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1、網路罵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每個自然人是享有名譽權的。
在網路上對他人的辱罵,實際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維護互聯網案例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我國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所以說網路侵權同樣是侵權。
2、網路罵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網路罵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網路罵人,還有可能會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玖』 說一說新聞媒體依法行使輿論監督權有何重要意義
意義就在於,通過媒體的參與,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是民眾在收看報道的同時,也加入到監督中來,共同懲治腐敗和行政不作為。而依法行使輿論監督權,也規范了媒體的行為,防止欺詐、不實報道和違法手段的運用,使得輿論監督手段合法化、規范化。
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深刻認識協調社會利益關系的規律,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新變化新趨勢,不熟視無睹、不主觀武斷、不推波助瀾,在掌握新規律的基礎上,力求輿論監督的方向更准確,把握更適度、更科學,這樣才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下使輿論監督水平不斷提升,以不負重託、不辱使命,為構建和諧社會負起傳媒應盡的責任。
(9)網路輿論監督有哪些法律擴展閱讀
新聞輿論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它確定了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政府等公共權力的范圍和運行程序。憲法賦予全體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新聞輿論監督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
法治狀態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它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不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也不是「辦案」。
新聞媒介與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卻常常追懲於事後;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有警示、教化於前的功能。二者優勢互補,相輔相成,同是法治狀態下制約監督體系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拾』 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
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法律分析
輿論監督,全稱為社會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社會監督,外部監督的一種,其實質是公眾的監督。輿論監督作為公民憲法權利監督權的體現和常見形式,是社會公眾運用各種傳播媒介對社會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現象表達信念、意見和態度的活動。輿論則是公眾對特定話題所反映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一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輿論監督常與新聞媒體聯系在一起,但其本身並不能直接與新聞媒體劃等號,因為新聞不一定是輿論,新聞媒體只是傳播意見進而形成輿論的工具,總之,新聞媒體的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一種,而非全部,輿論只是藉助於傳播工具實現其監督的目的。輿論監督也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介對社會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 所謂輿論,即公眾對特定話題所表達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一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所謂監督,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即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