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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網路的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9 05:43:53

❶ 蓄意擾亂正常網路秩序有沒有什麼法律可對其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3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❸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3)擾亂網路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❹ 中國的網路管理條例有那些

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4)擾亂網路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❺ 互聯網違法包括哪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應依據哪些具體法律處罰規定

您好!網路造謠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網路造謠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造謠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為您分析如下:

一、網路謠言的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❼ 關於網路造謠,我國有什麼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網路造謠,我國法律法規對此已做出相關規定: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擾亂網路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網路謠言產生的原因:

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為謠言的產生和傳播提供了溫床;

科學知識的欠缺,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可乘之機;

社會信息管理的滯後,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機會;

地方政府部門公信力,少數黨員幹部紀律的下降,使公眾的不信任感增強;

國外,國內一些媒體及群眾觀念淡漠,助長了政治謠言的傳播;

網路推手、網路水軍製造謠言,強化了謠言的擴散,挾持了網民的意見;

商業利益的驅動,是謠言滋生的經濟動因。

❽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8)擾亂網路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❾ 我國懲治網路謠言法律法規有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之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同時,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之規定,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與名譽,二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衛生或道德。

因此,網路謠言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在於言論自由合乎法律和社會道德的規定,而網路謠言侵犯了他人權利與名譽,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觸犯了社會道德底線,是違法的。

❿ 網路的法律和法規有哪些啊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 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 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 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覆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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