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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一名女子對我侵犯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5-21 15:02:34

① 沈陽一女子造謠被刑事拘留,其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名女子涉及尋釁滋事犯罪,在沈陽一女子造謠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在網上引起熱議,據警方通報,這名女子自己做鐵鐵的時候,不小心把手劃傷血,卻惡意編造成在地鐵上被扎,而且還說警方處置不力,甚至有民警要求其刪帖,這種虛假謊言已經嚴重影響到警方的公信力,而這名女子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也希望其他人能吸取教訓。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相應的規則,在網路上一定要文明發言,千萬不要沒有素質,我們一定不要認為自己的評論不會被其他人看見,只要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隨時可能遭受到警方的調查,現在的科技發展的非常快,我們的任何言論都會被記錄下來,所以在網路上一定要謹慎言行,共同維護健康的網路環境。

② 47歲的女子冒充「95後」網戀行騙被抓,該名女子構成了什麼犯罪行為

這名女子構成的網路詐騙罪,只要金額達到標准,公安局就可以立案。網路詐騙罪金額如果沒達到2000元,公安局不會立案,但對方已經涉及擾亂社會秩序,可以對罪犯實行5~15天的拘役並處罰款,詐騙超過2000元可以對罪犯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調查結果。


警方接到報案之後,對此事展開了調查,很快就鎖定了江女士的住所,原來對方並非90後,而是一名47歲的婦女,平時迷戀看直播,並且會給喜歡的男性主播打賞。後來自己沒錢了,她就在軟體上詐騙網友,並且製作了假的身份證來博取網友的信任。這名女士在詐騙男子的時候,還在和另外一名男子網戀,警方抓獲對方時,那名男子還不知道自己被騙了。經過統計,這名女子詐騙金額達到了30多萬,已經被警方採取刑事拘留。

③ 別人在網上對我的辱罵騷擾可以構成什麼罪

那要視情節輕重,辱罵騷擾是否已經對你構成了嚴重的心理精神身體任何一方面的損害!
如果只是單純的辱罵行為無任何罪過!但如果對你構成以上任意三點中的任何一項影響那麼就都構成了騷擾罪,通俗的講就是故意造成他人傷害和破壞他人生活罪!大小比私闖民宅的罪過嚴重一點!
輕則拘留,無重則畢竟是民事案!如果對你有過分嚴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威脅,則將由民事升級為刑事視情節將由1年到5年不等

④ 女子被人遠程操控,這種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應該負刑事責任嗎

現在隨著時代的發展,大家對於自己的隱私保護也越來越看重,每個人都不想自己的隱私被泄露,但是卻發生了一件讓人們細思極恐的事情,一個女子被人遠程操控,這種行為已經是嚴重侵犯了別人的隱私,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那是應該負刑事責任的,其實法律上對於侵犯隱私該如何懲罰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都是根據造成的後果來決定懲罰的力度,這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平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隱私保護,尤其是手機上的APP,非常有可能會泄露人的隱私,這些都需要我們自己來進行防範。

要想保護我們自己的隱私,光靠相關的部門是不夠的,他們能做的也很有限,而且他們只能進行大局上的把控,所以我們平時還是要提高警惕心,因為有很多不法分子都會鑽政府部門的空子,只有在一開始就進行提防,那麼才不會發生後面的那些不好事情。

⑤ 女子謊稱遭性騷擾被判一年,具體是怎麼回事

馬鞍山警方通報稱,裴某在視頻中所稱均為編造

事情真相就是那麼簡單,網紅”春秋兩不沾“售賣假貨,男子拿到後要求退款,網紅不予理睬,順便想藉此機會炒作一番,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賺取一些粉絲,藉此謀利。視頻發布後不曾想到後果如此嚴重,竟然驚動警察,隨之事情暴露。

這場看似保護女性權益的活動變成了一個人的惡意營銷,現在回看這件事,我們能得出什麼結論?

如果任由這樣的騙子網紅發展下去,不禁思考,事情怕是會向兩個極其魔幻的方向發展。

第一,被騙了1000元身為受害者的男生,在投訴無路維權無門的情況下,反被騙子扣上了“性騷擾”的名頭,遭到上萬人的網暴和人肉,後續個人乃至親人信息大概率要被曝光,工作很可能要丟,甚至輿論鬧大的話,免不了拘留之苦啊!

第二,作為微商騙子的微博女主,僅用了一個邏輯不通,瘋狂帶節奏的視頻就輕松收獲了十萬粉絲,以及無數路人的好感和同情。從此光明正大的化身為一個營銷號,可以心安理得地賣她的假項鏈了。並且藉此警告其他同樣被騙的受害者們,如果你們想要維權的話,這就是你們的下場。

而這些都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這是對法律的踐踏,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極度浪費,這是一場煽動民眾好感和同情的蓄意謀利行為。而就是這樣一場極度魔幻的事件發生了,發生在我們身邊了。

維權難上加難,我們要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這件事上有一個點需要我們關注,為何受害男能夠脫離這場網路暴力?這大部分得益於他和網紅的聊天記錄。

當眾多熱心市民找到他的微博電話聯系他時,他把和網紅的聊天記錄爆了出來,正式這些聊天記錄拯救了他,讓輿論能夠清晰明了的反應事情真相。

所以,在大家消費的同時,一定保留好自己的消費證據,聊天記錄 收據等等文件一定要保存到最後,特別是貴重的物品,放人之心不可無。

如何制止網路謠言的方法

1、首先,通過對網路謠言的類型進行分類,我們可以發現有相當一部分都是涉及政府工作或公共利益的議題。其實從傳播學的角度來講,之所以會產生以及傳播網路謠言就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

2、然後,針對謠言我們應該嚴格自律,網友表達的事由必須真實可靠,切忌為好玩、增積分、添粉絲而發布虛假信息。

3、謹慎辨別,對網路發布的信息,尤其是“爆炸”性新聞,網民要提高自己對信息的辨別能力,不要輕信謠言,更不能傳播謠言。

4、未經證實的信息不傳播,大膽質疑、主動揭露謠言及虛假信息,以誠實守信的態度傳播信息,開展討論。

5、總之,一切沒有根據的事情,我們不要太信以為真,針對群信息,網路信息,在自己身邊的一定要有根有據才能去相信。

⑥ 廣西女子自導自演的"網戀騙局",此女子的行為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

廣西女子自導自演的網戀騙局,此女子的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規定。這個女子犯的罪就是詐騙罪,侵犯了他人的財產安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最後,發現自己被騙後,不要為了好面子選擇不報警,一定要及時報警,這樣才能追回欠款。

⑦ 女子杜撰遭性騷擾被判一年,這種行為構成了什麼罪

2019年7月11日,安徽省馬鞍山一名女子裴某在社交網路上發布視頻稱,遭到男子性騷擾及威脅長達半年,報警後警方回應無法受理。視頻發布沒多久,引起眾多網友關注,點擊量超過五千萬。她還表示,對於網路誹謗她的人,等調查結果出來後要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這種行為就好比像是狼來了,第一次抱著玩弄的心情喊著狼來了,結果大家發現被騙;第二次繼續喊,大家依舊選擇相信他,結果發現又被騙了;結果最後狼真的來了,但是沒有人願意相信了。這個世界也是同樣的,不要玩弄大家的善良,既然不尊重他人,那麼就會失去別人的信任。說謊可能帶來了一時的好處,但最後可能什麼都沒有了。同時,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我們應該注意我們的言行,做一個安全守法的好公民。

⑧ 誹謗罪的取證和判罰 網路上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如果對方向法院起訴的話,根據你講的情況,對方會勝訴的,你應該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⑨ 女生侵犯男生隱私權判犯什麼罪

一般的侵犯隱私行為並不是刑事犯罪,不用判刑的,侵犯隱私的行為大部分是規定在民法當中,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犯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給與賠償。只有個別很嚴重的侵犯隱私行為才構成刑事犯罪,如非法入侵住宅,或是侵犯隱私行為已經對被侵犯人造成了情節嚴重的侮辱等,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像你所說的偷拍別人照片的行為,只是違法行為,並不是犯罪,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說受到騷擾,然後公安局可能以擾亂治安為由將偷拍照片的人進行拘留或是罰款,並要其保證不許再犯。也可能公安局認為其偷拍照片的行為情節輕微,可能只是教育幾句就沒事了。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相關法律和處罰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拓展資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路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
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後,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後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後,張某於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
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後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2008年1月10日前後,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後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後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後,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
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
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並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⑩ 怎麼樣才算網路誹謗罪

網路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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