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郭美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售出去的食品應該如何召回
這些有毒有害的食品只能通過其銷售渠道召回,郭美美的銷售渠道一般情況下最主要的只有網路,而網路銷售渠道通常都是有痕跡的,所以說召回這些食品應該不難。
當然我們不否認郭美美的人脈關系還是很寬廣的,有可能除了網路銷售渠道之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個人人脈關系網路,這就要通過她主動聯系對方進行協調,然後再慢慢的把這些食品召回,這樣的做法確實也有一定的難度。
3、確認食品是否有合格證
最後我們需要檢查一下食品是否有合格證,雖然這個類型的合格證是食品生產廠家自己標註上去的,但並不是隨便標注的這種標識,因為這種標識的背後是市場監管系統授予的權利,如果隨便標上去,被查到的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無論任何廠家都不能隨意標注這種標簽。
⑵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第一,明確省、市、縣三級監管事權。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和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規定,應構建全省統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和制度規范,積極建立「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制度,促進基層監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權責明確、人崗有責、認真履職、失職追責。
第二,構建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員隊伍。按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求,抽調選派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技術檢驗、執法稽查等人員,組建專業化、職業化的監督檢查員隊伍,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健全監督檢查管理規范,承擔食品安全日常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等工作。
第三,加強對基層的監管指導服務。深入推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指導督促市、縣兩級梳理細化層級監管職責,優化設置層級監管崗位,選調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充實監管一線,配齊崗位所需監管人員,做到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教育,提高監管業務能力水平,推動基層監管責任的落實。
第四,有效發揮食安辦組織協調作用。有效發揮食安委統一領導、食安辦綜合協調作用,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體制機制改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強化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和考核評議,增強導向性,體現權威性,強化地方食品安全責任落實。
第五,督促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持續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加強自查整改,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消除隱患,合理管控風險。引導企業加強過程式控制制、安全追溯、培訓教育,嚴格執行安全標准,鼓勵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抽檢監測、行政處罰、責任約談以及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等信息為主要內容建立信用信息資料庫,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管理機制,規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強信用等級評價,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加大監管和懲戒力度。推動實現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正確認識新聞輿論監督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積極推動作用,高度關注媒體輿情報道,誠懇接受監督、直面問題。實施不間斷輿情信息動態監測,客觀分析研判,合理引導輿情,快速查證核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穩妥有效處置輿情反映問題,防止問題擴大和渲染炒作。
第八,注重發揮食品安全行業協會作用。根據省內食品行業特點,注重發揮食品工業、食醋、白酒、包裝飲用水等行業協會作用,指導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規范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鼓勵協會提供食品安全行業信息、技術等服務,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開展行業風險預警,強化系統性、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服務企業生產經營。
⑶ 網路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目前有什麼法律法規
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⑷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定罪還會罰款嗎如果沒有能力交罰款又會怎麼樣
親,《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⑸ 食品安全如何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規定了食品監督管理方面各級政府部分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一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一百一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⑹ 如何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布了一系列關於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建立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葯、獸葯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葯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路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三)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⑺ 怎樣履行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監管職能
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既要完善和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界定和保護各類產權;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擴大市場對內對外開放,逐步消除行政性壟斷,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對產品定價和產品質量信息披露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同時要打擊違法行為,把握方向,推動網路經濟健康發展。
1.必須進一步完善網路商品交易相關法律法規。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事任何行為都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行動標准,特別是網路商品交易這種新興產業和新型購銷形式必須要有與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強化依法監管的機制和手段。實行網路主體資格實名制認證,變"無形"監管為"有形"監管。建立以國家工商總局為中心的電子商務營業執照認證體系,對網路經營者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並在網上交易過程中進行域名核准與網路經營主體認證。另一方面,要循序漸進,制定法律法規要符合實際情況,有其實用性和適用性,合理有效的方式不是單單上級直接研究相應法律法規,而是同時要下級監管部門,甚至可以包括民間組織、群眾網民,通過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意見一向上級通報一上級根據實際情況綜合歸類並制定法律法規,這樣才更具實用性。
2.建立網路交叉聯動系統,提高各方面協作監管能力。
工商部門在監管實踐中,"以網管網"的原則已經基本成形,雖然具體辦法還在制定當中,但建立網上商品交易監管網和信息網,在線監管並及時公布在網路商品交易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信息也基本確立。然而,由於監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而且工商部門的監管資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網路商品市場監管過程中必須加強各監管方之間的協作,提高網路商場監管能力。應建立區域之間、政企之間、行政監管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各級信息共享和聯動系統,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能力。另外,工商部門在對網路市場監管過程中要分清主次,充分利用有限的監管資源,先重要再次要,先抓點再抓面,先監測管理較大的有影響力的網站和監測重點如食品葯品的商品,再一級一級的按照主次來層層抓起,從而逐步推行全面的網路監管。
3.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全力提高維權工作能力。
網路商品交易是一項新型的產業,工商部門網路監管工作任重而道遠監管工作經驗也相對欠缺,需要不斷改革監管方法。網路商品交易中心的在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前協助買方對商品進行檢驗,符合標準的方可入網工商部門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方式,對所有入網商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檢驗,對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進行處理,對違規經營者進行信用等級分類,對違反經營原則的店面進行警告提示或者查封網店處理。另外可以通過網上監管信息發布,警示消費者在整個購買過程中要仔細注意各個環節,如看網站是否正規,是否有ICP證書、工商備案的紅盾標志等。另外,工商部門可以建立網路12315舉報投訴平台,並構築各地12315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設立專門的網路聯系人員,及時對網路投訴、舉報做好統計和初步分析,同時各地舉報投訴中心應加強交流,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資源來開展維權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權利。
4.工商部門網路監管人員素質急需提高。
要實現現代化的網路監管就必須有相應配套的監管人員,或者說監管人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向以傳統市場監管方式開展工作,所以監管人員欠缺懂得和熟悉計算機網路方面的人才相對缺乏,既懂商品交易市場監管業務又懂計算機網路的復合型人才就更少,各地工商部門要熟練的掌握電腦監控網路商品交易市場至少目前來說還不現實。所以著力培養專業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勢在必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應強化學習培訓,召開專門的網路監管業務培訓班,先通過對業務骨乾的培訓,階段性的提高網路市場監管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的全面發展,相關部門在配套監管設配的提供上和培訓費用方面應給予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幫助。
⑻ 賣有毒有害保健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針對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沒收違法所得,會處相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沒收違法所得,會處相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⑼ 誰來監管國內的網店銷售,消費者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假冒偽劣商品橫行的網路時代
工商機關還提醒廣大網路購物消費者,網上購買商品前,要注意查看商品信息;下單之前,要注意與商家溝通聯系;做到貨比三家、理性消費,避免沖動購物,防範網購陷阱。購買商品後,可以通過查看物流信息來掌握商品運送情況。收到商品時,應在第一時間查看商品是否與賣家發布的商品信息一致,有無人為的損壞或其他問題。按照《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的網路商品交易經營活動,由網路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局(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管理。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撥打網站經營者所在地的12315熱線電話申訴舉報,工商機關將及時受理,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⑽ 網路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對外賣平台和入駐商家有哪些要求
入網商家嚴審核 外賣上門如進店——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負責人解讀《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三大亮點:
三,「外賣小哥」懂規范 平台不當「甩手掌櫃」
辦法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