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❷ QQ聊天記錄可不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
QQ聊天記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因網路引起的民事糾紛和計算機犯罪也不斷增加。電子證據這一以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對我國原有的證據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區別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相對於其他證據,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復合性、易保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復重現性。
對電子證據法律屬性的正確認識直接關繫到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筆者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依據各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證據材料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而在立法上對各種證據材料所確定的類別。從形式上講是根據各證據材料外在的表現形式,而實質上,則是依據各證據材料所表現出來的對待證事實起證明作用的內在特徵。因此,單純地將電子證據劃歸為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只不過是認識到電子證據在某一場合下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特徵,並不能反映電子證據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筆者認為,從接繩記事到紙張記錄再到電子儲存,起變化的是記錄載體由繩索到紙張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而從證據學角度講,紙張在不同情況下既可以作為書證也可以作為物證出現,這與電磁載體的多種屬性本質上是一樣,只不過電磁載體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出現而已。因此,電子證據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而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收集和認證該類證據時,應立足於這一點。
電子證據的收集:多樣性決定應區別對待
由於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因此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
1.手機簡訊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近年來,手機簡訊成為人們的重要聯絡方式,由於其具有便捷性和隱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簡訊指揮犯罪活動或者直接進行詐騙活動。在這類案件中,若能收集該類證據,對證實案件往往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惟一的,簡訊發出後,接受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發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並將手機封存,作為最終審判的證據材料。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運行商來調取簡訊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簡訊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列印出來,並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偵查和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電子郵件是基於網際網路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通信方式,其與傳統的通信方式的區別在於,它把人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並通過網路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電子郵件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在刑事訴訟領域中,司法機關的解釋中也有所體現,但對如何收集並未規定。收集時應首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徵,電子郵件區別於其他形式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是惟一的,純電子郵件的信頭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就可以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於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並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並不能改變其屬性。
針對電子郵件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在收集時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保證所收集的電子郵件是在安全環境下的郵件,也就是說該郵件所存在的計算機硬體運行系統是安全的,電子郵件沒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襲,否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缺乏意義的。要滿足這種條件,收集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同時還要有一定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這種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筆者認為刑事訴訟中也可以借鑒這種制度,在收集電子證據中聘請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收集,在出庭時由其對收集情況進行說明。專業人員收集時,可以通過列印或拷貝的方法將其固定起來,在法庭上可以通過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的內容及用戶名等直接顯示出來。
3.網路聊天形式電子證據材料的收集。網路聊天是隨網路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及時雙向溝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兩種: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過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進行「一人對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對一」的私聊,相對於電子郵件來講,存在的環境更加開放,收集起來更難。因此,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收集三類證據: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簡單的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第二類是系統環境證據,即我們藉助的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數據是否正常,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屬信息證據,如IP地址、所藉助的伺服器、上網賬號、信息傳遞的路徑等,從而將聊天者與某個特定的行為人聯系起來。對於聊天內容,可以通過網路服務商以拷貝、列印的方式收集,在網路服務商未保存的情況下,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並將其以拷貝或列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因為當前的技術足以證實每一次硬碟的擦寫記錄都可以進行恢復,計算機對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義的刪除或覆蓋。對此收集的證據,我們可以由相關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的方式予以固定,在運用時可以作為再生證據加以運用。
電子證據的認證:認證標准和證明效力有待確定
(一)電子證據的認證標准。什麼樣的電子證據可以被採用,一直是審判者難以斷定的一個問題,也是審判者不敢大膽援用此類證據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電子證據認證的標准包括三點:
(1)相關性標准。也就是說所收集調查的電子證據應當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者其他爭議的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證據的相關性,不僅是解決證據資格即證明能力的實質標准,更是證據能否完成證明的核心,是證據力的惟一內容。
(2)真實性標准。電子證據一大特點就是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決定該證據是否得到採納的關鍵。當然我們要求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真實性,而不是絕對的真實,因為電子證據所依賴存在的計算機和網路技術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不存在缺陷。
(3)合法性標准。有人認為,在刑訴法未規定電子證據形式的情況下,電子證據不能採納。對此筆者認為對此應作擴大解釋,解決當前電子證據法律地位的問題,今後在制定證據法中再予以明確。
(二)電子證據是否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有人認為,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再加上電子證據由於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及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現差錯,故應當將電子證據劃歸間接證據。筆者認為,這是對電子證據法律本質屬性的一種誤解。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標准所做的一種分類。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情況下,其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出現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該以其易破壞性而否認其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性作用。筆者認為,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運用,也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運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所決定的。
❸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案件證據的依據是什麼
滿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網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應當確定使用者身份及內容未被刪除篡改。通過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條,但其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真實存在,亦未能證明該微信借條為被告出具,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予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2.能夠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過被申請人的微信,提取申請人微信的手機號碼,並撥打此手機號碼,號碼為申請人的,可以確認被申請人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
3.微信聊天記錄要滿足條件。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4.微信語音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且,語音應保存原始記錄,記載的內容清晰、准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
❹ 網路詐騙要收集什麼證據才能告他
1、《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某類或者某個具體罪名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能認定犯罪,因此指控犯罪的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七類證據。
2、七類證據分別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3、需要注意的是,七種證據,只有在經當事人雙方和公訴人、辯護人的質證,通過將該證據所提供的情況與其他證據相互驗證,去偽存真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4、從具體詐騙罪而言,司法實踐中,應當側重搜集證明行為人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證據。法院認定為詐騙罪,需要同時具備人證物證,證據不充分無法隨意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網路聊天怎麼收集證據擴展閱讀
網路詐騙量刑標准
網路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可參照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懲罰:
參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❺ 微信聊天記錄如何做證據
微信並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身份的認定上,舉證一方需證明當時聊天的一方就是對方當事人;另外,聊天記錄可增可減,必須出具手機原件,而且保證當事人在聊天過程中沒有刪除部分聊天內容,只有保證聊天內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認定聊天的真實意圖。
這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有難度。法院很難通過單一的聊天記錄來斷案,而是會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證書等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為此,可以請公證人員對網上的聊天紀錄進行保全公證,當然,首先你應該拿出證據證明你在和誰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路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❻ 微信聊天能做法律證據嗎
一、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做離婚證據嗎
1、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網路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系、同居、曖昧關系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路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路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1)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2)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二、外遇離婚證據該怎麼收集
1、婚外情離婚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2、關於證據收集: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
(4)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3、至於離婚財產分割,法院一般會照顧無過錯方。
三、單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即是一方無過錯的應該多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