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法律分析: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是:(一)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二)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三)客體要件:本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四)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 網路宣傳虛假信息定罪標准
法律分析:網路宣傳虛假信息根據在網路上傳播假消息的入罪標準的規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傳播就會被認定為是犯罪,由刑法可知:1、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刑法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C. 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宣傳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涉及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四個部分。首先,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對象主要是公民個人財產,尤其是貨幣,傳銷活動還可能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其次,客觀要件,行為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但並非所有傳銷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較輕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方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需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直銷監管部門應處以行政處罰。
主體要件規定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構成。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不予追究。根據司法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因此,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應依照司法解釋,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最後,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明知傳銷行為違反國家法規,仍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而實施,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