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啟動網路查控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組織設立的,與各聯動單位、協執單位實現數據聯通、交互的信息平台。
法律依據:《全省法院網路執行查控工作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網路執行查控系統(以下簡稱查控系統)是人民法院組織設立的,與各聯動單位、協執單位實現數據聯通、交互的信息平台。通過對被執行人及案件利害關系人的財產和其他關聯信息進行查詢與控制,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效率。
㈡ 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網路執行查控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網路執行查控的相關規定是,如果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查詢申請,法院是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保全財產進行查詢的,在法院裁定財產保全的情況下,可以對查詢得到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一、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網路執行查控的規定是怎樣的?
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網路執行查控的規定是,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列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列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都已經建立了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所以不管被保全人將財產隱匿在何地,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查詢得到。但是法院啟動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情況緊急,申請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擔保等。
㈢ 法院網路查控系統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請保全人原則上應當在保全實施前提出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申請。
(二)網路執行查控的范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提供完畢,補充提交線索的,待同一時間段的其他財產保全案件辦理完畢後再行實施。
(三)網路查控中,如出現 3 個以上財產證據或線索與財產的實際狀況不符的,待同一時間段的其他財產保全案件辦理完畢後再行實施。
(四)申請保全人提出的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查控申請,由保全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填寫民事財產保全案件全國法院網路查控審請表(見附件),提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五)通過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或查詢到的財產不具有保全價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㈣ 網路查控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網路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通過網路與各行業協執單位進行交互,實現網路查人找物、控制財產,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路資金等16類25項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