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上傳播詆毀他人隱私夠500條 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適用法律法規是什麼 應該如何處理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即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貳』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什麼法律
法律分析: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民法典》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網上惡意辱罵他人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屬於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