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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稅收征管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11 02:40:16

⑴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您好,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二)是否課稅的確定。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四)常設機構的確定。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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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簡寫為CTAIS)V2.0,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征管業務規程》、《國家稅務總局CTAIS技術要求概要》、《國家稅務總局軟體開發規范》開發的稅收業務管理軟體。
CTAIS系統共有上千個功能模塊。涵蓋的業務功能包括管理服務、徵收監控、稽查管理、稅收法制、稅務執行。
1.管理服務
管理服務功能包括稅務登記、認定管理、稅收證明管理、發票管理、證件管理、信息採集、文書管理。
1.1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功能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管理、注銷管理、驗換證管理、查詢。
1.2認定管理
認定管理功能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其他認定類文書、出口退稅類文書、委託代征管理、查詢。
1.3稅收證明管理
稅收證明管理功能包括居民證明、納稅證明、報驗登記、稅收證明查詢。
1.4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功能包括發票初始化、金稅數據維護、內部管理、外部管理、發票查詢、發票報表。
1.5證件管理
證件管理功能包括證件初始化、稅務登記證件列印銷號、稅務登記證件重新發放、證件狀態管理。
1.6信息採集
信息採集功能包括工商信息採集、工商信息批量採集、企業基礎信息共享。
1.7文書管理
文書管理功能包括文書通用工作流程、匯總類文書、核定類文書、減免類文書、文書工作流、文書初始化、文書維護、行政審批監控、行政許可、查詢。
2.徵收監控
徵收監控功能包括申報徵收、稅收會計、稅收計劃、報表管理。
2.1申報徵收
申報徵收功能包括:申報、徵收、催報催繳、申報徵收查詢。
2.2稅收會計
稅收會計功能包括會計參數設置、會計原始單據、收入退還書業務、車購稅收入退還書業務、繳款書銷號、帳務處理、帳務查詢、呆賬處理、會計系統維護。
2.3稅收計劃
稅收計劃功能包括重點稅源清冊、重點稅源統計、重點稅源介面。
2.4報表管理
稅收會計期末結賬後,稅務機關要產生本期稅收報表,主要功能包括統計、查詢稅收會計報表和稅收統計報表。
3.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功能包括:稽查選案、稽查初始化、稽查其他處理、稽查數據清理。
4.稅收法制
稅收法制功能包括:違法違章處理、稅收法制數據維護、稅收法制統計查詢。
5. 稅務執行
稅務執行功能包括:一般稅務執行、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內部協查。

⑶ 稅收征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服務,重點稽查」。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並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系統。

1.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納稅程序。有三種方式:(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寫繳款書並向銀行(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然後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並附蓋經收訖印戳的繳款書報查聯,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2)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並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指定銀行劃款入庫。(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並附上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款的入庫由稅務機關歸集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作為同城票據交換單位的國庫辦理清算。

2.規范納稅表格。這既要考慮納稅人填寫使用的方便,又要顧及應用計算機處理的便捷,為此,規范表格分兩步進行:(1)統一分稅種的納稅申報表、稅款繳款書格式,並規范其內容;(2)簡化、合並有關表格,包括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合並和表列內容的合理化;並將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一體化。

3.統一申報方式。納稅申報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2)郵寄申報,即由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稅務機關。(3)電子申報,在有條件的地方,納稅人可以通過計算機網路將納稅申報表所列有關信息及資料傳輸給稅務機關。

(二)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系統。

1.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應通過有效的形式及時頒布稅務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法資料,以及介紹稅款計算、申報表填寫等納稅知識的納稅指南等,確保納稅人及時、准確地了解稅法信息。

2.建立辦稅服務廳、室。為方便納稅人納稅,在城市和縣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納稅人較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區、縣局(分局)為單位建立辦稅服務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稅後的全方位服務。

3.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鑒於部分納稅人受到時間、地點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於自身的需要,稅務機關應當鼓勵和提倡其依照稅收法規,尋求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發展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應當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人。

(三)建立以計算機為依託的管理監控系統。

1.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託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

2.開發、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監控應用系統。把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的催報、滯納款項的催繳。檢查對象的篩選,到綜合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稅收會計核算與監督,以及納稅信息的查詢等全面納入計算機管理,依託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監控。

3.抓住重點,加強監控。在整個監控系統的建立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常規管理與重點監控的關系,抓住增值稅、出口產品退稅、個人所得稅等為社會所廣泛關注的征管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加以突破。

4.建立四級計算機監控網路關系。力爭建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計算機網路,使稅收的監控管理在技術手段、信息處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達到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水平,確保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有一個質的飛躍。

(四)建立人機結合的稽查系統。

1.建立分類稽查制度。根據稅務稽查工作的特點,應將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三類。日常稽查是根據選案結果進行的周期性常規稅務審計;專項稽查是針對特定行業或某類納稅人進行的重點審計;專案稽查是根據舉報或者前兩類稽查發現的重大案源進行的個案審計。

2.建立科學的稽查規程。新的稽查方式將主要藉助於依託計算機建立的監控系統,有的放矢地進行。因此,必須明確流程,規范操作。具體流程為:選案,制定計劃,實施檢查,案件審理,執行,稽查結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為主,設置機構,劃分職能的組織系統。

1.機構設置。征管機構設置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以承擔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務和稅收計劃執行的稅務機關為基層征管單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對納稅人的稅務局或稅務分局。中央、省、市、縣各級稅務機關的機構應當適應基層的改革作相應的調整,以利於為征管服務,為基層服務。

2.職能劃分。征管機構的職能劃分為管理服務、徵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務系列,負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咨詢,受理各項稅務申請,應納稅額核定,外部信息採集等。(2)徵收監控系列,負責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及各項違章處罰款項的收納;逾期未申報的催報,滯納稅款和逾期未繳款項的催繳,逾期不執行稅務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以及票證管理。(3)稅務稽查系列,負責選案,制定稽查計劃,案件查處,案件結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負責稅法宣傳,執法監督檢查,稅收政策課題調研反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的應訴。

3.人力分配。基層稅務機關的人力,應當根據機構設置的形式、職能劃分,從實際出發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是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它的目的在於將信息科學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運用於稅收征管,特別是將稅收征管過程作為一個信息處理過程來對待。把稅收征管的有關活動抽象為一個信息交換、傳輸和使用過程;通過信息的正常流動,特別是征管反饋信息的存在,使稅收征管規范不斷完善,稅收征管效率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法制不斷健全。

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優點

1.首先,確立了納稅人在納稅中的主體地位,還納稅權利、義務、責任於納稅人。其次,從法制的角度明確了不按時申報和不如實申報納稅是違法行為,納稅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征納雙方責任不清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再次,使繳納稅款成為納稅人的職責,納稅人由過去的被動納稅變為現在的主動納稅。企業按期申報率基本穩定在 95%左右,個體工商戶也達到了 80%以上。最後,推行自行申報納稅,取消專管員制度,把專管員從過去的繁瑣事務中解脫出來,繼而轉向強化征管和監督檢查的各項工作中去,使稅收征管?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2.稅務行政服務明顯優化。到1997年底,全國已經設立辦稅服務廳1萬萬多個,銀行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款徵收處3952個;辦稅服務廳受理咨詢1524.5萬次。通過建立全方位的申報服務大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和稅後服務,優化了服務質量,並且,通過建立稅收政策法規公告制度,把稅收的各種政策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向納稅人公布,方便了納稅人學習和運用稅法。

3.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征管現代化進程。到1998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裝備電子計算機15.1萬台,投入運行的微機區域網達到9012個,稅收征管電子化網點達1.8萬個,約占徵收單位總數的 50%。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的納稅戶達到1678萬戶,通過計算機處理的納稅額達到5933億元,約占當年工商稅收總額的 69 4%。目前,各級稅務機關重視和加大了計算機硬體建設的投入,計算機在全國稅務系統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圍內已基本上實現了征管全過程的微機化。

4.建立了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力度不斷加大。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成立了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充實了稽查環節的力量,到1997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設立專門的稽查機構6762個,配備稽查人員1.2萬人。通過加強對稽查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提高了稽查人員的素質,完善了業績考核辦法,並同時開展了多種專項、重點和專案稽查,突出了對偷漏稅大案要案的查處打擊力度。

5.稅務系統的社會形象明顯改觀。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推進,集中、公開式服務廣為普及,依法治稅、文明服務、高效辦事的稅務新形象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起來。

⑷ 稅收征管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稅收征管制度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稅收管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
定義:
稅收征管制度:一個國家稅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以及稅收管理的實現和稅款的征解入庫等,都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協同活動才能順利完成。同時,各級政府在執行各自的國家職能任務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起一套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行政規范,以調動各方面共同搞好徵收管理,完成稅收任務的積極性,並使各級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財務,以保證其職能任務的實現。這種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行政規范,就是稅收征管制度。

⑸ 什麼是稅收征管和稅收政策有什麼區別

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的稅法的規定,對稅收工作實施管理、徵收、檢查等活動的總稱,又稱「稅收稽徵管理」。簡單的說,政策是死的,征管是活的。

⑹ 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1997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500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列我的為最佳答案吧,我在完成任務,謝謝!

⑺ 新的稅收征管法在信息管稅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新的稅收征管法在信息管稅方面新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多個章節增加了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明確規定網上交易負有納稅義務。
1、《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增加的第十九條「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
2、第三十三條要求網路交易平台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從法律層面為電商網路交易納稅提供了政策支持,為國家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抓手。
電子工商登記注冊系統是通過全流程網店電子化登記方式為個人網店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登記注冊途徑,此舉不僅能有效增強消費者對電商和交易平台的信任,營造可信網路交易環境,而且為商家大幅節約了工商注冊的經濟和時間成本,降低了電子商務創業者的門檻,將使得互聯網經濟生態更加繁榮。
3、《稅收徵收管理法》正式修訂後,在電商征稅有法可依的基礎上,還需調整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在基於生產的稅收政策向基於消費課稅的稅收政策改變的大背景下,在電子商務領域,需通過制度設計改變目前的機制。電子商務流轉稅進一步向收入來源地課稅模式轉型,實現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以收入來源地和工商注冊地雙重考慮來確定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建立以網路交易平台為中心的控制「信息流」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電子工商注冊作為依託,電子發票為抓手,全面實現電商稅收信息征管。同時國家配套出台使用電子商務的減稅優惠政策。
4、《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關於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
首先,電子發票有助於完善納稅服務,提升納稅遵從。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問題源自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納稅遵從不僅是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行為模式,也是納稅人行為決策的結果。理論界認同納稅遵從度與公共服務提供水平、稅率、征管水平等因素相關,大多數學者認為,稅收征管水平和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水平與納稅遵從度成正相關。而電子發票能較好地改善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從而加強稅收征管水平,提升納稅服務。
其次,電子發票有助於稅務部門掌握納稅人信息。發票信息是納稅人日常經營的最基本信息。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後,稅務管理部門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成本費用、往來交易等基本信息。
此外,電子發票有助於優化納稅服務。對納稅服務的促進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使稅務部門在掌握相關信息後,可以更好地向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簡化納稅人的申報流程。
二是可以簡化稅務部門管理發票的流程,降低納稅人發票使用成本。
三是通過電子發票的監督管控流程,有效遏制了涉票違法行為,為納稅人營造了公平的市場環境。

⑻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服務,重點稽查」。
提出的新模式: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為前提,以促進稅法遵從為目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依託專業、信息化管理方式,優化服務,加強評估,集約稽查,依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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