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頻繁,網路作為一個犯罪空間開始出現一些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現象,它成為了一些變異後犯罪行為獨有的溫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國法律對於網路犯罪刑法規制主要分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制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節和相關的幾個司法解釋。這就需要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進行懲治,並對懲治網路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專家也認為,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於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看法:安全與發展並重
中國日報社就制定網路安全法的原因和該法的亮點和特色等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楊合慶表示,網路已經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網路安全法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誕生。
楊合慶認為,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楊合慶同時表示,網路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路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這樣一個目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
網路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終於出來了,雖然不完美,但總比沒有好,歷史性事件。三審稿對於我發文提出的特定情況下域外效力問題已經採納了,接下來我們認真研究實施問題,為企業和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單位如何做好合規,進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實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預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現在實施中的被商業性維權就超出立法者預期。
對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還必須謹慎專業進行准備,大意不得。
2.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4. 網路安全法的法律依據與現行的哪些法律有關
網路的安全
指通過採用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路系統正常運行,從而確保網路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網路安全的具體含義會隨著「角度」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從用戶(個人、企業等)的角度來說,他們希望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利益的信息在網路上傳輸時受到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保護。而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內部信息上的安全加密以及保護。
網路安全法的法律依據
一、關於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
維護網路安全,首先要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包括: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草案第十八條)。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范(草案第十九條)。三是,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草案第三十條)。
二、關於保障網路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據此,草案將現行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設專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並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的制定、負責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支持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三、關於保障網路數據安全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條)。二是,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三是,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草案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對規范網路信息傳播活動作了原則規定。草案堅持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三是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5.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網路安全法》 網路安全法解決哪些重要問題
《網路安全法》共計七十多條,對網路安全各方面事項行了規定。從宏觀來看,本法的出台將解決長期困擾網路安全工作的一些基礎性問題。
(一)明確了網路安全工作的內涵
(二)明確了網路安全的工作體制
(三)明確了網路安全工作的重點
上述規定體現了網路安全工作整體動態的理念,反映了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的思想,也體現了技術、產業、人才等在網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彌補了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什麼時候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國務院網路安全立法擴展閱讀:
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路主權原則是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路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草案將「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同時,按照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設專章對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網路安全規劃、促進網路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規定。
為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專章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規定預警信息的發布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7.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方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7)國務院網路安全立法擴展閱讀: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9.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什麼網路安全法立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一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細則、標准有了上位法;二是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針對的是當前一些企業任性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要挾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等問題;
三是在反恐法確立的電信用戶實名制基礎上,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是指「前台匿名、後台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是規范了重要網路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件等信息,有一些不實信息造成了很大范圍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規定;
五是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多依靠「紅頭文件」,這一局面將改變;
六是從法的層面規定了對網上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的互聯網管理系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是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運營者的強制性義務,並為主管部門開展監管作了授權;
八是建立了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有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多個部門各自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九是建立了通信管制制度,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也將通信管制的許可權嚴格限制在了國務院;
十是進一步理順了網路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四是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什麼保護制度
法律分析: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