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想把伺服器網路安全方面的事兒外包出去,大家給點意見
很正常啊,你無心管理,找個兼職的安全維護人員就可以了啊。
沒覺得有什麼問題,現在有很多都是搞兼職安全的。
我認為找好人,有技術,這才是關鍵所在。
⑵ 企業網路設備安全管理哪家外包公司好
推薦北京博迅400()008()2008,感覺還算不錯。
⑶ 銀行的網路安全方案是外包的嗎
【熱心相助】
您好!
銀行的網路安全方案和建設是外包的
國家有規定必須按照安全等級標准由專門機構制定方案和建設
當然銀行有信息技術部參與制定方案和建設
⑷ 電商平台外包開發,網路安全相關需求怎麼寫
這個你不用太擔心,現在的伺服器安全防衛都很好了,假若是維護外包的話,一般發現問題立馬都能處理掉。
⑸ 騰訊外包網路安全服務能轉正嗎
可以轉正的干夠三年可以直接考試轉正
去網路當外包工,下一份或許是騰訊的正式員工。
不去網路當外包工,也許下一份工作,你不僅去不了騰訊,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
⑹ 如何解決企業遠程辦公網路安全問題
企業遠程辦公的網路安全常見問題及建議
發表時間:2020-03-06 11:46:28
作者:寧宣鳳、吳涵等
來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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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是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關鍵期,舉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為增強防控,自二月初以來,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各大城市政府公開表態或發布通告,企業通過信息技術開展遠程協作辦公、居家辦公[1]。2月19日,工信部發布《關於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服務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面對疫情對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的嚴重影響,支持運用雲計算大力推動企業上雲,重點推行遠程辦公、居家辦公、視頻會議、網上培訓、協同研發和電子商務等在線工作方式[2]。
面對國家和各地政府的呼籲,全國企業積極響應號召。南方都市報在2月中旬發起的網路調查顯示,有47.55%的受訪者在家辦公或在線上課[3]。面對特殊時期龐大的遠程辦公需求,遠程協作平台也積極承擔社會擔當,早在1月底,即有17家企業的21款產品宣布對全社會用戶或特定機構免費開放其遠程寫作平台軟體[4]。
通過信息技術實現遠程辦公,無論是網路層、系統層,還是業務數據,都將面臨更加復雜的網路安全環境,為平穩有效地實現安全復工復產,降低疫情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影響,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或者適當調整相適應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策略。
一、遠程辦公系統的類型
隨著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技術的深入發展,各類企業,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律所等專業服務公司,一直在推動實現企業內部的遠程協作辦公,尤其是遠程會議、文檔管理等基礎功能應用。從功能類型來看,遠程辦公系統可分為以下幾類:[5]
綜合協作工具,即提供一套綜合性辦公解決方案,功能包括即時通信和多方通信會議、文檔協作、任務管理、設計管理等,代表軟體企包括企業微信、釘釘、飛書等。
即時通信(即InstantMessaging或IM)和多方通信會議,允許兩人或以上通過網路實時傳遞文字、文件並進行語音、視頻通信的工具,代表軟體包括Webex、Zoom、Slack、Skype等。
文檔協作,可為多人提供文檔的雲存儲和在線共享、修改或審閱功能,代表軟體包括騰訊文檔、金山文檔、印象筆記等。
任務管理,可實現任務流程、考勤管理、人事管理、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企業辦公自動化(即OfficeAutomation或OA)功能,代表軟體包括Trello、Tower、泛微等。
設計管理,可根據使用者要求,系統地進行設計方面的研究與開發管理活動,如素材、工具、圖庫的管理,代表軟體包括創客貼、Canvas等。
二、遠程辦公不同模式下的網路安全責任主體
《網路安全法》(「《網安法》」)的主要規制對象是網路運營者,即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運營者應當承擔《網安法》及其配套法規下的網路運行安全和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
對於遠程辦公系統而言,不同的系統運營方式下,網路安全責任主體(即網路運營者)存在較大的差異。按照遠程辦公系統的運營方式劃分,企業遠程辦公系統大致可以分為自有系統、雲辦公系統和綜合型系統三大類。企業應明確區分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界限,以明確判斷自身應採取的網路安全措施。
(1)自有系統
此類模式下,企業的遠程辦公系統部署在自有伺服器上,系統由企業自主研發、外包研發或使用第三方企業級軟體架構。此類系統開發成本相對較高,但因不存在數據流向第三方伺服器,安全風險則較低,常見的企業類型包括國企、銀行業等重要行業企業與機構,以及經濟能力較強且對安全與隱私有較高要求的大型企業。
無論是否為企業自研系統,由於系統架構完畢後由企業單獨所有並自主管理,因此企業構成相關辦公系統的網路運營者,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2)雲辦公系統
此類辦公系統通常為SaaS系統或APP,由平台運營方直接在其控制的伺服器上向企業提供注冊即用的系統遠程協作軟體平台或APP服務,供企業用戶與個人(員工)用戶使用。此類系統構建成本相對經濟,但往往只能解決企業的特定類型需求,企業通常沒有許可權對系統進行開發或修改,而且企業數據存儲在第三方伺服器。該模式的常見企業類型為相對靈活的中小企業。
由於雲辦公系統(SaaS或APP)的網路、資料庫、應用伺服器都由平台運營方運營和管理,因此,雲辦公系統的運營方構成網路運營者,通常對SaaS和APP的網路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負有責任。
實踐中,平台運營方會通過用戶協議等法律文本,將部分網路安全監管義務以合同約定方式轉移給企業用戶,如要求企業用戶嚴格遵守賬號使用規則,要求企業用戶對其及其員工上傳到平台的信息內容負責。
(3)綜合型系統
此類系統部署在企業自有伺服器和第三方伺服器上,綜合了自有系統和雲辦公,系統的運營不完全由企業控制,多用於有多地架設本地伺服器需求的跨國企業。
雲辦公系統的供應商和企業本身都可能構成網路運營者,應當以各自運營、管理的網路系統為邊界,對各自運營的網路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對於企業而言,為明確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邊界,企業應當首先確認哪些「網路」是企業單獨所有或管理的。在遠程辦公場景下,企業應當考慮多類因素綜合認定,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辦公系統的伺服器、終端、網路設備是否都由企業及企業員工所有或管理;
企業對企業使用的辦公系統是否具有最高管理員許可權;
辦公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是否存儲於企業所有或管理的伺服器;
企業與平台運營方是否就辦公系統或相關數據的權益、管理權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等。
當然,考慮到系統構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平台運營方和企業在遠程協作辦公的綜合系統中,可能不免共同管理同一網路系統,雙方均就該網路承擔作為網路運營者的安全責任。但企業仍應通過合同約定,盡可能固定網路系統中雙方各自的管理職責以及網路系統的歸屬。因此,對於共同管理、運營遠程協作辦公服務平台的情況下,企業和平台運營方應在用戶協議中明確雙方就該系統各自管理運營的系統模塊、各自對其管理的系統模塊的網路安全責任以及該平台的所有權歸屬。
三、遠程辦公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及應對建議
下文中,我們將回顧近期遠程辦公相關的一些網路安全熱點事件,就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進行簡要的風險評估,並為企業提出初步的應對建議。
1.用戶流量激增導致遠程辦公平台「短時間奔潰」,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網路運行安全責任?
事件回顧:
2020年2月3日,作為春節假期之後的首個工作日,大部分的企業都要求員工在家辦公。盡管各遠程辦公系統的平台運營方均已經提前做好了應對預案,但是巨量的並發響應需求還是超出了各平台運營商的預期,多類在線辦公軟體均出現了短時間的「信息發送延遲」、「視頻卡頓」、「系統奔潰退出」等故障[6]。在出現故障後,平台運營方迅速採取了網路限流、伺服器擴容等措施,提高了平台的運載支撐能力和穩定性,同時故障的出現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分流。最終,盡管各遠程辦公平台都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了平台的正常運營,但還是遭到了不少用戶的吐槽。
風險評估:
依據《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安法》)第22條的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遠程辦公平台的運營方,作為平台及相關網路的運營者,應當對網路的運行安全負責。對於短時間的系統故障,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結合故障產生的原因、故障產生的危害結果、用戶協議中的責任約定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對於上述事件而言,基於我們從公開渠道了解的信息,盡管多個雲辦公平台出現了響應故障問題,給用戶遠程辦公帶來了不便,但平台本身並未暴露出明顯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也沒有出現網路數據泄露等實質的危害結果,因此,各平台很可能並不會因此而承擔網路安全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在疫情的特殊期間,主流的遠程辦公平台產品均免費開放,因此,各平台都會有大量的新增客戶。對於平台運營方而言,良好的應急預案和更好的用戶體驗,肯定更有利於平台在疫情結束之後留住這些新增的用戶群體。
為進一步降低平台運營方的風險,提高用戶體驗,我們建議平台運營方可以:
將用戶流量激增作為平台應急事件處理,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例如,在應急預案中明確流量激增事件的觸發條件、伺服器擴容的條件、部署臨時備用伺服器等;
對用戶流量實現實時的監測,及時調配平台資源;
建立用戶通知機制和話術模板,及時告知用戶系統響應延遲的原因及預計恢復的時間等;
在用戶協議或與客戶簽署的其他法律文本中,嘗試明確該等系統延遲或奔潰事件的責任安排。
2.在遠程辦公環境下,以疫情為主題的釣魚攻擊頻發,企業如何降低外部網路攻擊風險?
事件回顧:
疫情期間,某網路安全公司發現部分境外的黑客組織使用冠狀病毒為主題的電子郵件進行惡意軟體發送,網路釣魚和欺詐活動。比如,黑客組織偽裝身份(如國家衛健委),以「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為誘餌,發起釣魚攻擊。這些釣魚郵件攻擊冒充可信來源,郵件內容與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事件密切相關,極具欺騙性。一旦用戶點擊,可能導致主機被控,重要信息、系統被竊取和破壞[7]。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遠程辦公的實現,意味著企業內網需要響應員工移動終端的外網接入請求。員工所處的網路安全環境不一,無論是接入網路還是移動終端本身,都更容易成為網路攻擊的對象。一方面,公用WiFi、網路熱點等不可信的網路都可能作為員工的網路接入點,這些網路可能毫無安全防護,存在很多常見的容易被攻擊的網路漏洞,容易成為網路犯罪組織侵入企業內網的中轉站;另一方面,部分員工的移動終端設備可能會安裝設置惡意程序的APP或網路插件,員工在疏忽的情況下也可能點擊偽裝的釣魚攻擊郵件或勒索郵件,嚴重威脅企業內部網路的安全。
在計算機病毒或外部網路攻擊等網路安全事件下,被攻擊的企業盡管也是受害者,但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提前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和應急響應預案,導致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給企業的用戶造成損失的,很可能依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對於企業而言,為遵守《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我們建議,企業可以從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移動終端設備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層面審查和提升辦公網路的安全:
(1)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網路或平台的實際情況、員工整體的網路安全意識,制定相適應的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包括數據泄露在內的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建立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組織機構和技術措施;
實時監測最新的釣魚網站、勒索郵件事件;
建立有效的與全體員工的通知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郵件、企業微信等通告方式;
制定與員工情況相適應的信息安全培訓計劃;
設置適當的獎懲措施,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策略。
(2)企業應當根據現有的信息資產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保障移動終端設備安全:
根據員工的許可權等級,制定不同的移動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方案,例如,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較高資料庫許可權的人員僅能使用公司配置的辦公專用移動終端設備;
制定針對移動終端設備辦公的管理制度,對員工使用自帶設備進行辦公提出明確的管理要求;
定期對辦公專用的移動終端設備的系統進行更新、漏洞掃描;
在終端設備上,對終端進行身份准入認證和安全防護;
重點監測遠程接入入口,採用更積極的安全分析策略,發現疑似的網路安全攻擊或病毒時,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聯系企業的信息安全團隊;
就移動辦公的信息安全風險,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
(3)保障數據傳輸安全,企業可以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HTTPS等加密傳輸方式,保障數據傳輸安全。無論是移動終端與內網之間的數據交互,還是移動終端之間的數據交互,都宜對數據通信鏈路採取HTTPS等加密方式,防止數據在傳輸中出現泄漏。
部署虛擬專用網路(VPN),員工通過VPN實現內網連接。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VPN服務(尤其是跨境的VPN)是受到電信監管的,僅有具有VPN服務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提供VPN服務。外貿企業、跨國企業因辦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過專線等方式跨境聯網時,應當向持有相應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基礎運營商租用。
3.內部員工通過VPN進入公司內網,破壞資料庫。企業應當如何預防「內鬼」,保障數據安全?
事件回顧:
2月23日晚間,微信頭部服務提供商微盟集團旗下SaaS業務服務突發故障,系統崩潰,生產環境和數據遭受嚴重破壞,導致上百萬的商戶的業務無法順利開展,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微盟25日中午發出的聲明,此次事故系人為造成,微盟研發中心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賀某,於2月23日晚18點56分通過個人VPN登入公司內網跳板機,因個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對微盟線上生產環境進行惡意破壞。目前,賀某被上海市寶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承認了犯罪事實[8]。由於資料庫遭到嚴重破壞,微盟長時間無法向合作商家提供電商支持服務,此處事故必然給合作商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作為港股上市的企業,微盟的股價也在事故發生之後大幅下跌。
從微盟的公告可以看出,微盟員工刪庫事件的一個促成條件是「該員工作為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通過個人VPN登錄到了公司內網跳板機,並具有刪庫的許可權」。該事件無論是對SaaS服務商而言,還是對普通的企業用戶而言,都值得反思和自省。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內部員工泄密一直是企業數據泄露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行為模式。遠程辦公環境下,企業需要為大部分的員工提供連接內網及相關資料庫的訪問許可權,進一步增大數據泄露甚至被破壞的風險。
與用戶流量激增導致的系統「短時間崩潰」不同,「微盟刪庫」事件的發生可能與企業內部信息安全管理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平台內合作商戶產生直接經濟損失,不排除平台運營者可能需要承擔網路安全相關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為有效預防員工惡意破壞、泄露公司數據,保障企業的數據安全,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制定遠程辦公或移動辦公的管理制度,區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和員工自有移動設備,進行分類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嚴格管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的讀寫許可權、員工自有移動設備的系統許可權,尤其是企業資料庫的管理許可權;
建立數據分級管理制度,例如,應當根據數據敏感程度,制定相適應的訪問、改寫許可權,對於核心資料庫的數據,應當禁止員工通過遠程登錄方式進行操作或處理;
根據員工工作需求,依據必要性原則,評估、審核與限制員工的數據訪問和處理許可權,例如,禁止員工下載數據到任何用戶自有的移動終端設備;
建立數據泄露的應急管理方案,包括安全事件的監測和上報機制,安全事件的響應預案;
制定遠程辦公的操作規范,使用文件和材料的管理規范、應用軟體安裝的審批流程等;
組建具備遠程安全服務能力的團隊,負責實時監控員工對核心資料庫或敏感數據的操作行為、資料庫的安全情況;
加強對員工遠程辦公安全意識教育。
4.疫情期間,為了公共利益,企業通過系統在線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員工授權?疫情結束之後,應當如何處理收集的員工健康信息?
場景示例:
在遠程辦公期間,為加強用工管理,確保企業辦公場所的健康安全和制定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企業會持續地向員工收集各類疫情相關的信息,包括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近期所在地區、當前住址、所乘航班或火車班次等信息。收集方式包括郵件、OA系統上報、問卷調查等方式。企業會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統計和監測,在必要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員工的整體情況。如發現疑似病例,企業也會及時向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風險評估: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月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各地也陸續出台了針對防疫的規范性文件,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依據《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在疫情期間,如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獲得了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的授權,企業在授權范圍內,應當可以收集本單位人員疫情相關的健康信息,而無需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如果不能滿足上述例外情形,企業還是應當依照《網安法》的規定,在收集前獲得用戶的授權同意。
《通知》明確規定,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但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具體可參考我們近期的文章《解讀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防疫聯控工作的通知>》
應對建議:
在遠程期間,如果企業希望通過遠程辦公系統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我們建議各企業應當:
制定隱私聲明或用戶授權告知文本,在員工初次提交相關信息前,獲得員工的授權同意;
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制定信息收集的策略,包括收集的信息類型、頻率和顆粒度;
遵循目的限制原則,對收集的疫情防控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區分管理,避免與企業此前收集的員工信息進行融合;
在對外展示企業整體的健康情況時或者披露疑似病例時,對員工的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制定信息刪除管理機制,在滿足防控目的之後,及時刪除相關的員工信息;
制定針對性的信息管理和保護機制,將收集的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作為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保護,嚴格控制員工的訪問許可權,防止數據泄露。
5.遠程辦公期間,為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希望對員工進行適當的監測,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規?
場景示例:
遠程辦公期間,為了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定時匯報、簽到打卡、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等措施,要求員工主動配合達到遠程辦公的監測目的。員工通過系統完成匯報、簽到打卡時,很可能會反復提交自己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所在城市等個人基本信息用於驗證員工的身份。
同時,在使用遠程OA系統或App時,辦公系統也會自動記錄員工的登錄日誌,記錄如IP地址、登錄地理位置、用戶基本信息、日常溝通信息等數據。此外,如果員工使用企業分配的辦公終端設備或遠程終端虛擬機軟體開展工作,終端設備和虛擬機軟體中可能預裝了監測插件或軟體,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會記錄員工在終端設備的操作行為記錄、上網記錄等。
風險評估:
上述場景示例中,企業會通過1)員工主動提供和2)辦公軟體自動或觸發式收集兩種方式收集員工的個人信息,構成《網安法》下的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企業應當根據《網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獲取員工的同意。
對於視頻監控以及系統監測軟體或插件的使用,如果操作不當,並且沒有事先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很可能還會侵犯到員工的隱私,企業應當尤其注意。
應對建議:
遠程辦公期間,尤其在當前員工還在適應該等工作模式的情形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採取適當的監督和管理措施,具有正當性。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管理和監測行為的合法合規:
評估公司原有的員工合同或員工個人信息收集授權書,是否能夠滿足遠程辦公的監測要求,如果授權存在瑕疵,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計獲取補充授權的方式,包括授權告知文本的彈窗、郵件通告等;
根據收集場景,逐項評估收集員工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重復收集信息的情況,是否有必要通過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監控的頻率是否恰當;
針對系統監測軟體和插件,設計單獨的信息收集策略,做好員工隱私保護與公司數據安全的平衡;
遵守目的限制原則,未經員工授權,不得將收集的員工數據用於工作監測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總結
此次疫情,以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科技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進一步推動了遠程辦公、線上運營等業務模式的發展。這既是疫情倒逼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的結果,也代表了未來新的生產力和新的發展方向[9]。此次「突發性的全民遠程辦公熱潮」之後,遠程辦公、線上運營將愈發普及,線下辦公和線上辦公也將形成更好的統一,真正達到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加快數字化智能化升級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強調要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10]。
為平穩加速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契合政府現代化治理的理念,企業務必需要全面梳理並完善現有的網路安全與數據合規策略,為迎接新的智能化管理時代做好准備。
⑺ 網路安全工程師、3G移動應用開發和IBM國際軟體外包這幾個專業,到底哪個專業比較有前途
有IBM國際軟體外包這個專業嗎?怎麼沒聽說過的,IBM有自己的軟體,你所指的外包不知是IBM自身軟體的外包還是做代理外包軟體,IBM自身有AIX,Linux,LOTUS、Domino,Wesphere等等,還有像ECslicpe等等
⑻ 軟體研發人員外包的優勢有哪些
1.可以節約成本
一般一個企業一年可能開發不了幾次軟體應用,但是如果自己成立一個應用軟體開發部門的話就要花費大筆的費用(員工工資,日常開銷費用,管理費用等)。用軟體技術人員外包,軟體外包公司承擔了人員招聘費用、員工試用風險、部分員工管理成本、資源配置和崗前培訓成本以及員工福利等,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項目成本,保障客戶利益。
2、更加專業全面
如果僅僅是交給開發商去做,可能會擔心會偷懶,項目延期,質量不一定過硬。
軟體技術人員外包覆蓋每一個主流的IT行業技能,包括Java、C++、.NET、Android、IOS、Web前端等,讓開發工程師,測試工程師到現場辦公,更加公開透明。
3、降低勞務風險
用軟體技術人員外包駐場開發,項目完成後軟體人員離場,不用擔心後續人員的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勞務糾紛風險,降低人員辭退賠償成本。
軟體技術人員外包已成為一項企業用以提高核心競爭力、降低運營成本、鞏固自己市場份額的戰略性手段,越來越多企業都選擇軟體技術人員外包。以上就是廈門知柚根據多年IT人才外包經驗為您的總結。
⑼ IT外包有何風險及如何防範
在控制it外包風險與安全方面,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術,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三道防線。(一)事前預防
在日常工作中,各種外包風險的前期預兆是會表現出來的,關鍵是沒有及時發現,馬上糾正或是對發現的問題思想麻痹,錯誤擴大化變成案件,形成損失並為糾正錯誤付出高昂代價。因此,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風險控制的重點。
1、制定IT業務外包戰略。銀監會頒布的《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中對外包業務都提出了要求,重點考慮IT業務外包要能促進公司的科技業務發展、信息系統安全運營和科技業務管理水平,緊密配合公司業務發展規劃,全面權衡外包的利益與風險,決定將哪些IT業務外包,制定IT業務外包戰略規劃。
2、建立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體系。體系制定要做到統一框架,統一標准、統一措施、統一監督管理,內容由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策略、管理制度與規范、技術標准、指引、流程、操作手冊等組成。通過制定風險與安全管理體系,指導公司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使其符合國際、國內的有關安全標准和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管理機制,確保落實,保護公司所有信息科技資源和資產的安全;明確信息系統的防護、檢測和應急恢復等各項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管理指標、原則和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與公司合作組織、商業夥伴、承包商和服務提供者提出相關的安全約束。項目管理者聯盟
3、做好IT業務風險與安全的認知與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發送郵件、贈送報刊等方式,為公司科技人員和業務人員提供IT業務風險與安全方面知識的培訓,通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學習,掌握本公司IT業務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提高全員風險與安全防範意識,積極參與信息科技風險與安全防範工作中,形成全員參與信息科技安全管理的風險管理文化。
4、建立IT業務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設計科學、全面的風險指標評估體系。西格瑪中有句名言:有什麼樣的指標、就有什麼樣的結果。建立科學的IT業務外包供應商評估指標體系,有利於統一供應商與銀行的IT業務發展目標。該指標體系需要從質量、成本、交付、服務、技術、資產、流程這些方面入手,確定外包供應商成立及上市時間、行業經驗、規模、安全、人力、財務、問題響應時間、是否有產品保險、企業文化以及各種認證等重點內容,詳細設計3K(KCS、KCSA和KRI)指標,每一項指標都要給出相應的分值區間,通過建立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把設計的評估指標納入系統中,詳細記錄外包供應商及其供應鏈上的各方面信息,通過系統統計分析,從而科學有效的評估外包供應商的服務能力。
(二)事中控制
銀行與外包合作商簽署合同,項目正式進入合作操作階段,在日常IT項目運營過程中,銀行作為甲方應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認真執行制度、不斷完善制度
從出現的有關銀行計算機系統風險安全與犯罪案件分析中,大多數都是因為沒有章不循,沒有按制度辦事,按業務處理流程辦事造成的,這就要求銀行加強對制度執行嚴肅性的管理,違章必究,否則制定的各項制度規范形同虛設,起不到應用的作用。同時,還要注意IT業務外包供應商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建設與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管理,能緊隨銀行信息科技業務的發展、環境的變化、中心工作的更替、創新的要求,及時得到調整、修訂和補充。
2、選擇適合自己的外包供應商,簽署合作合同
簽署合同是IT業務外包不可避免的風險。因此,根據前期對市場的調研分析,搜集的供應商信息,尋找合格的IT服務供應商,詢價和報價,通過招投標方式,建立適合公司科技與業務經營發展需要的供應商,並協同法律部門做好外包合同文本的制定和簽署,合理規避和防範合同風險的發生。
3、加強與外包供應商的合作與交流
一旦項目簽署合同開始啟動,銀行作為甲方要提供項目研發辦公條件,盡快讓外包商到行里來工作,向同事一樣給予相關方面的必要幫助。同時,銀行科技人員以及業務人員要參與到項目建設中,既可以讓自己的技術和業務人員與外包公司技術人員熟悉、了解掌握產品技術性能和業務功能,便於項目研發過程中問題的溝通交流,還可以全程對項目進度、質量進行跟蹤,以便於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軟體項目的研發投產,讓項目利益所有者都滿意。
4、建立外包供應商服務評價體系
因很多外包公司特別是跨國公司,外包、分包普遍存在,也就降低了供應鏈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有意無意的形成漏洞,加大了供應鏈風險。所以,要採取日常業績跟蹤和階段性評比方法,更加深入的了解外包供應商及其供應鏈的一些情況,避免信息不對稱,便於更好地建立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有關業績的跟蹤記錄,對供應商的業績表現進行綜合考核,全面、正確的評價外包商工作情況。
5、做好項目建設的計劃與控制
為避免人員頻繁變動、項目延期、交付的技術文檔不齊全及系統上線後支持服務跟不上等現象。要求銀行科技人員與外包項目經理及項目組成員建立項目進度與質量控制溝通機制(如周例會、項目周報、問題跟蹤管理報告等),定期監測與度量項目進展情況,識別有否偏離計劃之處,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了解原因、解決問題,確保實現項目目標。
6、建立應急管理機制,保持業務持續性
你不能防範每種風險,但是你卻可以迅速發現問題,並提前思考解決方法,動員所有的選擇,這才是風險與安全管理的精髓。銀行要制定可行的外包供應商應急管理計劃,項目外包會使得銀行對外包供應商產生依賴,如果外包供應商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而導致銀行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必須高度重視。這就需要銀行要嚴格審查外包供應商提供的執行方案,並針對外包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應對方案。
(三)事後監督
外包項目完成後,銀行相關職能部門應做好對外包項目從立項、招投標、建設、投產使用等全過程進行檢查審計,主要做好如下幾方面工作。
1、與完善規章制度相結合,實現各項工作制度化
在事後監督檢查過程中,加強檢查IT業務外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符合工作實際,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使外包各項工作有章可依,工作制度化。
2、與獎懲相結合,維護法規與制度的嚴肅性
適當的處罰,能促進責任人改正錯誤,增強法律法規觀念,更好的促進工作,依據制定的IT業務外包風險與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檢查項目外包實施過程中各項工作是否按制度辦事,針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對於不按制度辦事的違章行為要給予處罰,做的好的要表彰,做到獎罰分明,維護制度的嚴肅性。
3、與內審計相結合,制定外審策略
在做好內審的同時,也可以邀請外審機構對外包商以及外包供應鏈上公司的風險與安全管理能力等進行全面的評估。
4、與規范化管理相結合,實現業務操作程序化
事後監督工作要深入到科技業務一線,認真執行規范化操作規程,從細節入手,查找不足、堵塞漏洞,促進外包供應商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5、與IT服務內容相結合,做好多外包商的監督管理
監督、定期重新評估外包風險,並把所搜集信息和評估結果納入外包供應商信息系統管理,通過合同和SLA協議管理供應商,要注重周期性地審查外包合同,並根據環境和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及時修改合同、重新設定外包服務標准。
總的來說,it外包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制度規范內展開,要建立健全IT業務外包過程中信息披露和檢查監督及考核機制,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外包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有效防範IT業務外包風險,確保信息安全。
參考資料: http://www.ppwaibao.com/news/details.php?id=132
⑽ 企業軟體開發項目外包時有什麼要注意的
1、外包開發公司的選擇,
需要從外包的規模,資質,開發團隊經驗,相關行業案例等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2、成本預算
開發一個App軟體,不單單只是成本的開發,還需要考慮各種費用等等。包括後期的運營維護升級,這些都是要考慮的。
3、簽署合同需要注意事項
選擇App外包開發,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外包公司提供的,裡麵包括合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關於項目報價,開發時間,分幾期付款等等各方面信息。所以,雙方在簽署合同之前一定要溝通好,並且達成一致的信息,免得後期會有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