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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如何應對網路犯罪

發布時間:2022-06-01 18:03:32

『壹』 信息網路罪到檢察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貳』 網路犯罪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網路犯罪適用法律規定

一、有關互聯網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頒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2012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其中,《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一至第五條從不同層面規定了網路犯罪的刑法問題,規定了五類網路犯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關注的是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如第一條規定,不得竊取或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范問題。

二、刑法有關網路犯罪的專門性規定

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363條:製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4條: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的規定。

來源唐山律師:網頁鏈接

三、有關網路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分別於2004和2010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解釋(二)》,兩高2003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2013年頒布的《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等等。

『叄』 「兩高」報告談懲治網路犯罪,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當前網路違法犯罪呈迅猛增長之勢,其中利用網路製造、散布謠言的情形占相當比重。與會專家系統梳理了我國關於網路謠言治理的立法和司法發展歷程,指出在懲治網路謠言犯罪時應堅持「三個慎用」原則,分析了利用網路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形的具體認定。關於與網路謠言關系較為密切的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與會專家指出,要從入罪條件、犯罪對象、犯罪客體、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區別。


但未影響系統正常運行,情節嚴重的,不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應當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下一步,研討會將進一步注重對成熟理論和經驗的推廣引導,將理論問題研究和實踐經驗發掘進一步做深做透,促進最新網路犯罪研究成果和新鮮實務經驗的交流,為司法實務提供更好的理論引導和智力支持。

『肆』 去年檢察機關起訴涉網路犯罪人數上升近五成,網路犯罪該如何遏制

一、網路犯罪的基本情況:

根據最高檢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涉嫌網路犯罪(含利用網路和利用電信實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14.2萬人,同比上升47.9%,說明傳統的犯罪行為迅速向網路空間不斷蔓延,尤其是利用網路實施的詐騙和賭博犯罪持續高發 ,害人不淺,直接導致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面臨更大的挑戰。

3.老年人與年輕人成為主要受害對象。

老年人和年輕人都具有明顯防範觀點較低,識別網路犯罪的能力較弱,從而成為犯罪分子主要的下手目標。

三、遏制網路犯罪舉措

1.加強國家打擊網路犯罪的整治力度,凈化網路環境;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構建網路犯罪防治的機制系統;

3.擴大法治宣傳,全面提升全民防範網路犯罪意識;

4.強化網路犯罪懲治力度,降低犯罪行為的重復發生率;

5.持續加強多方協作,公檢法及社會組織、民眾共同創收防治一張網,讓網路犯罪無處遁形。

『伍』 電信網路犯罪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不斷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路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准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路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准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一)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並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准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製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體」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體、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路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並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並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三)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並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並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陸』 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什麼

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安全。
一.網路在預防犯罪方面的正向效能
(一)網路已成為預防犯罪的有效載體借用網路平台的優勢,通過開發網路教育陣地,建立德育工作調研網、信息網、宣傳教育網等,加強犯罪預防的宣傳教育。
(6)檢察機關如何應對網路犯罪擴展閱讀:
運用網路媒體以案釋法,可以引導群眾知法、依法、守法,增強法治意識。特別是近年來興起的博客、微博、微信
等網路平台,特別為廣大網民所青睞。可以利用網路平台,來改變犯罪預防的宣傳方法,提高宣傳實效。網路上的犯罪新聞報道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網上庭審直播,以直觀的影像給企圖以身試法的人敲響了警鍾,也起到了以做效尤的效果。
(二)網路已成為揭發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有力工具時下,設立的網路舉報中心,方便群眾隨時報告自己所發現和學握的犯罪信息。實踐中,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聯合公安機關和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建立起來的監外執行監督信息網路平台,使社區矯正信息化,實現了公、檢、司對監外執行信息的「同步對接」。對轄區所有監外執行罪犯進行登記、管理、幫教、矯正,以防止再犯罪,這些都是成功的做法。
(三)網路傳媒的出現給人們增加了更多的訴求表達渠道日常生活中,人們通過微博、微信、手機APP.QQ聊天等多種渠道溝通協調、表達訴求。各類情緒情感、社會適應不良、人際困惑及家庭婚姻等問題的網上心理咨詢、疏導,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緊張情緒所致的極端、暴力型犯罪的發生。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各省級檢察院全面聯通網路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積極推進與基層檢察院的全面貫通,方便群眾就地反映訴求,引導當事人在法治軌道上表達訴求。
(四)網路傳媒暢通了監督渠道,使中國司法公開全面提速網路的普及,推動了公民依法積極行使表達權和監督權,暢通了監督渠道。例如,已建成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開通的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聞客戶端,建成的「全國法院微博發布廳」,以及檢察門戶網站、檢察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的建設。通過推進新聞發布制度化,及時公開重大案件辦理等情況,不斷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需求。通過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不斷地改進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傳播中國法治的聲音,讓司法變得更加透明。
二、防控網路犯罪,_制負向效應從宏觀角度,筆者認為關於網路犯罪的預防,首先要解決好四個矛盾,其次處理好四對關系,最後是要形成四個方面的作用力。

『柒』 網路犯罪如何報警

發現網路犯罪後,當事人可以撥打報警電話、前往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通過向網站投訴舉報來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捌』 如何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與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中國刑事法雜志承辦的「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刑事規制」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界代表主要圍繞網路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證難點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研討。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來,科學技術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方式,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新的犯罪形態,電信網路詐騙和跨境傳銷網路犯罪等時有發生。如何規制新型網路犯罪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對新型網路犯罪要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對新型網路犯罪的打擊就是要將刑事規制往前移。」有代表這樣認為。而有與會代表則認為,刑法只能對危害產品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實行早期介入,對新型網路犯罪過早介入,會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與會代表認為,刑法是規范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制新型網路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規制新型網路犯罪。
伴隨著新型網路犯罪的發生,大量黑色產業鏈和專業化犯罪團伙隨之形成,對此,有與會代表提出,在遏制網路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過去偏重打擊的策略轉變為防範與打擊並重的策略,既要懲戒違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網路服務環境,從而徹底鏟除滋生網路犯罪的源頭,切斷助推網路犯罪的利益鏈條。從世界范圍來看,有與會代表認為,新型網路犯罪的刑事規制應當在本土化的基礎上,採取兼顧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則,實現立法的協調發展。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證據證明難點
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已然成為「證據之王」,但由於電子證據自身的不穩定性、易消失性等特點,也對司法機關辦理網路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戰。
「充分發揮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需要辦案機關之間達成共識,形成統一的司法指導意見或者證據規則,才能有效解決網路犯罪案件辦理的瓶頸問題。」有與會代表如是說。有與會代表建議,在檢察官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背景下,要真正達到新型網路犯罪案件由專業人員專業化辦理,還要培養具有專業背景的辦案人員。而且,要從四方面保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要注意偵查人員、鑒定人是否違反有關迴避的規定;要注意取證措施的先後順序;要注意取證過程同時需要有見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檢察系統內部的專家資源。有與會代表則創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網路犯罪簡易化證明機制理論,即從「抽樣取證」到「底線取證」的思路。
此外,有與會代表還就實踐中被害人人數和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發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情形下,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法律適用難點
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面臨的新難題。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程度等問題,引發了與會代表的激烈討論。
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中的焦點問題。有與會代表主張,「主觀明知」應當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即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以防止將並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業務行為納入刑事懲治范圍。其還進一步總結出五種當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時,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是收取費用明顯異常的;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則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把「主觀明知」擴大解釋為應當知道甚至解釋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認為,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不要求其構成犯罪,但對此應作嚴格限制:一是必須是幫助對象人數眾多,對於幫助單個或者少數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必須以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入罪前提;二是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證實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查證確系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的,如果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則;三是情節遠高於「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構成犯罪,但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需要予以獨立刑事懲處的程度。
有觀點認為,應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區分:對於重要信息,設定較高的標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對於與公民個人財產、隱私不太相關的信息就交給民法或行政法保護。對此,有與會代表表示,這樣做不利於對信息的保護,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將來的網路技術會如何發展,有些信息現在看來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來也可能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的行為對象。
與會者還針對網路犯罪的跨國侵害遞增趨勢進行了探討。有與會代表提出,我國主張網路空間主權是必要的,它將對國際談判產生很深刻的影響。也有與會代表呼籲,要深化跨境、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機制,加強合作,特別是在跨境協助調查取證及移交證據、司法文書送達等方面加強協作,並細化協作內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協作模式。

『玖』 治理網路犯罪需要怎麼做

10月16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懲治計算機網路犯罪的情況並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去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適用涉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等7個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727件1568人,其中僅今年1月到9月,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訴,同比分別上升82.5%和80.7%。值得警惕的是,當前計算機網路犯罪主體日趨年輕化、專業化,犯罪形式日趨隱蔽。

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人員提出了一些防範措施,比如,為防範網路詐騙,不可輕信「中大獎」、「低價購物」等誘惑性信息;為防範虛擬財產被盜,不打開可疑郵件和可疑網站;在辦理各類卡片、掃描二維碼、加入陌生WiFi網路、處理快遞信息、紙質機票車票以及其他含有個人信息的資料時,也要多留心,盡量通過加密、塗抹等方式對信息進行「變裝」來保護個人信息……然而,這些有效的防範指南還沒有成為每一個人的行為遵循。

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計算機網路犯罪總量將會呈現持續上升態勢,有鑒於此,我們每個人也需要認真提升防範意識,不要在不知不覺間,把自己從一個計算機網路犯罪的潛在受害者變成了現實受害者。

希望大家都提高防範意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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