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滴滴打車用不了,顯示這樣是怎麼回事
重啟手機再次嘗試一下,多半是網路原因;
如果還是不行,卸載軟體,重新安裝再試;
點擊「您要去哪兒」,輸入目的地,呼叫快車即可。
❷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❸ 網路安全法出台對運營商有什麼影響
影響的話,可大可小。
網路安全法的出台給更多的運營者畫了一條警戒線,讓一些投機的運營者少了一席額漏洞可鑽。
同時,網路安全法的出台,讓大家對於版權的問題、隱私的問題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❹ /.條字是多怎樣跟組詞語
量詞,例如一,兩,三……等量詞
❺ 畫春天的兒童簡筆畫怎麼畫
簡筆畫很簡單,如果畫春天的話,可以畫一些花花草草、小河流水、溫暖的太陽都可以代表春天到了。
簡筆畫是通過目識、心記、手寫等活動,提取客觀形象最典型、最突出的主要特點,以平面化、程式化的形式和簡潔洗練的筆法,表現出既有概括性又有可識性和示意性的繪畫。
簡筆畫,是指把復雜的形象簡單化,形體結構是繪畫最基本的要素,各種物體都有自己獨特的構成因素,結構形勢及比例關系,平面化的簡筆畫,表現2維的平面結構比較簡便。
但要表現立體結構的物體形象,因主要只表現一個面的圖形,寫生時應選擇能充分顯示對象結構特點的角度和視向,使這些特點能突出地呈獻於平面圖形之中。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
《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2019年8月22日,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為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審議通過《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❻ 滴滴打車老是顯示系統異常,無法獲取健康碼是怎麼回事
滴滴打車已經下架了;
2021年7月2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公告稱,對「滴滴出行」實施網路安全審查,審查期間「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戶注冊。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稱:根據舉報,經檢測核實,「滴滴出行」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通知應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 2021年7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進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網路安全審查。
軟體介紹
「滴滴出行」App改變了傳統打車方式,建立培養出大移動互聯網時代下的用戶現代化出行方式。較比傳統電話召車與路邊招車來說,滴滴打車的誕生更是改變了傳統打車市場格局,顛覆了路邊攔車概念,利用移動互聯網特點,將線上與線下相融合,從打車初始階段到下車使用線上支付車費,畫出一個乘客與司機緊密相連的o2o閉環,最大限度優化乘客打車體驗;
改變傳統出租司機等客方式,讓司機師傅根據乘客目的地按意願「接單」,節約司機與乘客溝通成本,降低空駛率,最大化節省司乘雙方資源與時間。
❼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❽ 網路安全法所指所指的學生在校信息可以開放嗎
不可以的
網路安全法規定: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影響:斬斷利益鏈,師生個人信息受保護
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聚焦個人信息泄露,不僅明確了網路產品服務提供者、運營者的責任,而且嚴厲打擊出售販賣個人信息的行為,對於保護公眾個人信息安全,將起到積極作用。
相信,隨著網路安全法的正式生效,這種販賣出售個人信息,非法牟利的行為會得到有效遏制,從而在源頭斬斷這一黑色產業鏈。
保護單純的孩子免遭精準詐騙
關鍵點二:嚴厲打擊網路詐騙行為
痛點:依據個人信息實施精準詐騙防不勝防
去年,山東家境貧寒的准大學生徐玉玉因接到騙子的詐騙電話,被騙走9900元學費,在當天傍晚與父親報警返回時突然昏厥,搶救兩天多無效,因呼吸心臟驟停離世。
無獨有偶,同月,臨沭縣大學生宋振寧接到一個來自濟南的陌生電話,對方在電話里稱自己是公安局的,並對宋振寧說他的銀行卡號被人購買珠寶透支了六萬多元,結果被電信詐騙1996元,8月23日,天還沒亮,等宋振寧家人看到他睡在沙發上一動不動,走近看卻發現宋振寧已經停止了呼吸……
個人信息的泄露是網路詐騙泛濫的重要原因。詐騙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包括姓名、電話、家庭住址等詳細信息後,再實施精準詐騙,令人防不勝防。去年備受關注的山東兩名大學生遭電信詐騙死亡案、清華大學教授遭電信詐騙案,都是因為信息泄露之後的精準詐騙造成。
網路安全法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影響:針對學生群體的精準詐騙或減少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無論網路詐騙花樣如何翻新,都是通過即時聊天工具、搜索平台、網路發布平台、電子郵件等渠道實施和傳播的。這些規定,不僅對詐騙個人和組織起到震懾作用,更明確了互聯網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
《網路安全法》一出,相信針對學生群體的精準詐騙會隨之減少,避免更多徐玉玉這樣的悲劇上演。
學生既不該成為網路暴力的受害者,也不該成為實施者
關鍵點三: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
痛點:「一言不合就開罵」,網路暴力和謠言需警惕
2015年7月,一山東青年侯某因為在網上發表一些愛國言論而引來了意見不合者的群毆。而在這之前,這名愛國青年也多次受到了他人的言論挑釁。而這些挑釁者的身份也僅僅體現為網路上的虛擬身份。這些人通過候某的QQ空間等信息人肉搜索得知了他所在學校,具體家庭住址和電話等信息,並在校門外滋事,對他進行毆打。就這樣,一起網路暴力最終演變成現實暴力的事故。
「垃圾評論」充斥論壇,「一言不合」就惡意辱罵,更有甚者「唯恐天下不亂」傳播製造謠言……一段時間以來,這些亂象充斥著虛擬的網路空間。隨著網路實名制概念的提出,不少人拍手稱快。
網路安全法規定: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影響:保護孩子遠離網路暴力和謠言
王四新表示,網路是虛擬的,但使用網路的人是真實的。事實上,現在很多網路平台都開始實行「前台自願、後台實名」的原則,讓每個人使用互聯網時,既有隱私,也增強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這一規定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在於,網路服務提供商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審核把關。
2017年1月,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國19歲以下青少年網民約佔全體網民的23.4%,達1.7億,網路空間已成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新領域。
未成年人社會閱歷少,是非觀尚不成熟,既有可能成為網路暴力的受害者,也有可能成為網路暴力實施者。《網路安全法》讓孩子遠離網路暴力等有害信息,既可以保護未成年人,又可以督促他們在網路上進行自我約束,提高孩子們的網路素養。
給孩子們清潔的互聯網環境
關鍵點四:加大力度凈化網路環境,剔除不良網路資源
痛點:色情、暴力等網路資源侵害青少年
劉女士是一位小學數學老師,女兒在上初中,面對女兒在網上與成年人聊天,她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就發現有一些是20幾歲的跟她聊天,聊的都是些成年人的內容,然後她也是模仿成年人的口氣跟他聊天。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剛開始的時候是冷處理,剛開始把她的手機這些全部沒收,過了兩三天,就問她:你反思了沒有?。看反思的情況怎麼樣,再進行疏導。」
CNNIC的調查顯示,未成年人主要訪問的大型商業綜合性網站,訪問許可權、瀏覽內容與成年人毫無差別。幾乎所有人都接觸過網路暴力信息、不雅圖片、廣告等不良信息的騷擾。55%的人在遇到這些信息時會選擇退出網頁、不告訴任何人,初中和小學學生會向父母求助。96%的未成年人認同對網路暴力等不良信息採取預防措施。
網路安全法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影響:不良網路資源將減少,網路環境進一步凈化
其實,上面案例中,劉女士發現的現象對很多家長老師而言都是困擾。
在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接受治療的12歲女孩小吳,最初只是想了解嬰兒是怎麼出生的,卻在網上查閱時看到了不少色情信息,後來又通過微信聊天與網友進行「裸聊」,同時在學校出現明顯的暴力傾向。「為了糾正她的不良行為,我陪她旅行、帶她進行心理治療,但都沒辦法阻止她偷偷和網友聯系。為什麼這么小的孩子心中會種下魔鬼的種子?」小吳的媽媽無奈地問。
學校有圍牆,可以為學生抵擋來自校外的傷害;家長可以在上下學途中親力親為接送孩子,保護他們不受意外傷害;但是網路是一個開放的大廣場,想要減少不良信息和網路資源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就必須在《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下,為未成年人撐起一片純凈的網路空間。
健康的產品多起來,「揚清」是最好的「擊濁」
關鍵點五:支持開發未成年人專用網路產品
痛點:網路產品良莠不齊,家長老師分辨難
北京軍區總醫院成癮醫學中心主任陶然從2003年開始收治網路成癮青少年,多年來已經治療了7000多個網癮青少年。陶主任說,這些孩子幾乎全都有暴力沖動,其中58%都有過對父母扇耳光、將父母按在地下踹打的嚴重暴力行為。「因為媽媽阻止其上網,一個來自安徽的男孩揮刀砍掉了媽媽的耳朵。而這些孩子的暴力傾向大都源於網路游戲之中。」
暴力、色情、迷信、低俗等不良信息、網路游戲,被稱為「網路霧霾」,如無及時有效的引導,就可能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身心健康方面產生危害。有些網路產品,比如某款網路游戲,可能包含大量色情、暴力的情節畫面,對內容不熟悉的家長老師難以及時辨別。
網路安全法規定: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影響: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健康安全網路產品將增多
有這么件叫人哭笑不得事兒:雲南的小高幾乎每天吃住在網吧里,因為沒有錢買游戲裝備,竟然偷走了網吧里的兩台電腦主機,當警察在另一個網吧找到他的時候,他的反應讓民警哭笑不得,民警出示警官證時,小高正在打網路游戲,頭都沒回,還說不能坑隊友。
就拿這些青少年普遍感興趣的網路游戲來說,中國傳媒大學新媒體學院副院長曹三省認為:「揚清是擊濁最有效的手段,當前亟待扶持一批具有強大影響力、吸引力的綠色游戲。」
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國家未來就要加大力度支持優秀網路產品的研發了。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興趣愛好,生產更多優質、科學、趣味的網路文化產品,鼓勵支持以未成年人為主要用戶群體的網站、應用軟體的發展,為未成年人提供適齡的網路空間環境,可以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形成「擠出效應」。
咱們都知道「勞逸結合」的道理,孩子平時學業負擔中,壓力大,適當地上上網,玩玩游戲減減壓,家長老師們都能理解,難就難在,網路文化產品良莠不齊,家長老師不可能時時監督孩子的網上行為。不過,隨著網路安全法的生效,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安全網路產品會數量越來越多,質量越來越好。
網路安全人才可能成為「香餑餑」
關鍵點六:培養更多網路安全人才
痛點:「白帽子」沒有「黑客」多,懂網路安全的專業人才供不應求
在本月下旬的首屆廣東省「紅帽杯」網路安全攻防大賽決賽上,數據顯示,不久前勒索病毒感染了廣東省近2000台計算機。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安全人才供不應求,據估計,全國網路安全人才缺口約在100萬人左右。
網路安全法規定: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影響:網路安全方面的專業可能大火,有關網路安全的教育和培訓機會增多
「網路安全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競爭。」近日,浙師大網路安全學院院長范淵在中國網路安全創新分享大會這樣說。
這預示著什麼?預示著在將來,網路安全方面的專業可能大火,而相關教師和人才可能成為「香餑餑」啊!
目前國內網路信息安全行業的人才缺口,是非常大的。到底有多缺人?范淵還公布了一組數據:目前國內270萬台在公網暴露的安防和攝像頭設備,僅有弱口令的就佔了73萬台。相當於,每三台安防和攝像頭設備裡面,就有一台是可以隨時被黑客控制的。
可見,培養更多的網路安全人才成為維護我們網路安全的重要一環, 有了國家的支持,想必今後在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單位,老師和學生們都會獲得更多的相關教育、培訓機會。
❾ 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對你的網路生活有了哪些積極影響
您好,
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
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特別是在隱私保護、數據跨境和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等關鍵網路空間國際規則制定的領域,對中國一直或明或暗的排斥。如美歐發布了新的《隱私盾》協議,規定美歐之間加入協議的企業可以自由的傳輸數據。但這些國家卻不願意跟中國簽署類似的數據跨境傳輸協議,認為中國沒有法律保障,不能對數據進行嚴格保護。因此,中國的數據可以向外流通到美歐,但是很多在歐美經營的中國企業,卻不能將相關的數據傳回中國。這不僅提高了企業經驗成本,同時也對我國的國家主權是一種損害。《網路安全法》的發布和實施,可以有效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讓我國能夠有底氣更主動、更積極的參與相應的國際規則制定。
其次,出台《網路安全法》將會激發廣大發展中國家提高網路安全保護的動力。
與發達國家積極立法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相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應對網路安全威脅挑戰上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防禦能力。我國《網路安全法》的出發點和所要應對的問題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似,有共同的理解基礎。《網路安全法》制定和頒布,為發展中國家探索網路安全治理做出了良好的示範作用,法理制定過程中的經驗可以被發展中國家借鑒和參考。
網路安全是全球性問題,很多專家都用「水桶理論」來形網路空間的安全狀況,只要有一塊短板,整個安全的水平就會下降。發展中國家數量占據了國際社會的主流,提高發展中國家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的能力,是提高全球網路安全水平的重要部分。《網路安全法》頒布之後,我國政府應當專門就《網路安全法》在起草和實施過程中所總結的經驗教訓向廣大發展中國家分享,共同維護全球網路安全。
再次,出台《網路安全法》也有利於全球ICT企業更好的在華經營。
《網路安全法》兩個版本的草案都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相關報道,美國商會和歐盟商會也分別組織了在華的跨國企業積極研究《網路安全法》(草案),並針對草案提交了大量反饋意見,其中有些意見也被吸納進正式文本當中。
網路空間法制化是一個大的趨勢,對很多跨國企業而言,雖然法律提高了成本,但通過合規性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的戰略風險。《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可以幫助跨國企業更好的做好合規性工作,同時也可以用法律在保護自己在華的經營。
❿ 未經什麼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明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其中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草案還規定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此外,草案進一步要求信息收集人、持有人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告知被收集者。由此可見,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是非常周延的。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和「二次性法」,必須為民事權利的實現提供最為有力的保障。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在實務中,對於大量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手機號、身份證號、居住地址,以及通過GPS定位非法獲取並提供公民行蹤信息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在這些案件中,大多屬於情節惡劣的情形,確實需要予以嚴厲打擊,司法機關的裁判有效地震懾了犯罪。不過,和公民的「體感治安」相比較,目前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還遠遠不夠,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權所提供的僅僅是「低水平」的保障,目前還有大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由於單個被害人舉報的積極性不高、證明被告人情節嚴重的證據難以收集和固定、犯罪集團化增加了偵破難度等原因沒有得到應有刑罰處罰。
不過,另一側面的問題也值得關註:在具體司法活動中,如何把案件辦成「鐵案」——准確理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不搞打擊擴大化,實現刑法謙抑性也是當下司法活動中需要關注的。這是刑法謙抑性的題中之義,即刑罰作為最嚴厲的處罰手段,必須在其他制裁手段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充分時,才能加以使用。
目前具有「類案」性質的情形是:處於下游的乙公司涉嫌在無授權的情況下,利用數據介面產品與終端不法互聯網公司丙簽訂銷售合同,從中賺取差價,以及非法緩存海量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證號、地址、電話以及信用積分等),然後予以出售或非法提供,或為他人非法提供身份證返照查詢業務數千萬次,導致公民個人信息大多流向網路小貸公司,為其拉客戶,或者幫助其進行小額貸款並實施「軟暴力」催收。對於這些非法緩存然後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下游公司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我認為基本不存在疑問。
但目前在實務中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上游公司,如果其所掌握的所有個人信息來源合法,且在與乙公司簽訂《公民身份信息識別認證服務協議》時對乙的義務有所約束,其是否也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就涉及到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的判斷,以及對行為性質、犯罪故意的准確認定等問題。而在當前的辦案實踐中,對於處於甲公司地位的法人,也有被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這說明類似問題很有討論價值。
首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雖然本罪規定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條文設置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看,本罪的主要保護法益仍然是公民的個人法益。因為其被設置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本罪作為刑法第253條之一,其保護法益應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相協調,將公民的個人法益作為本罪的主要保護法益。
如果將本罪的法益解釋為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再結合人格權法草案關於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可以收集、使用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規定,就可以認為在被害人承諾的情形下,法益的「要保護性」不存在。與這一理解相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即「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另外,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1款也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上述規定都充分說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是否未經或者違背了被收集者的同意」,如果是經過被收集者同意的信息獲取行為,就可以認為至少存在被害人同意(承諾),自然也就不是該罪所規制的行為類型。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要保護法益是公民對其信息的個人法益,雖然也會涉及國家對個人信息的管理秩序,但其只是本罪的次要保護法益。在公民的個人法益沒有被侵犯的情況下,即便違法了相關規定,也不能構成本罪。
其次,上游公司甲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被收集者的同意,也盡到了其應盡的審查義務,不存在客觀上的侵權行為。在前面提到的實際案件中,作為上游的甲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被收集者的個人同意,同時盡到了其必要的審查義務,不應當成立本罪。根據甲公司與官方授權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簽訂的《公民身份認證服務合同》與《公民身份信息認證服務補充合同》,甲公司可在互聯網App發布行業、網路直播行業、互聯網短租房行業、網路眾包寄遞行業、手機游戲玩家認證和管制刀具銷售登記范圍內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服務;而甲公司與某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簽訂的《公民身份信息認證服務合作合同》《居民身份證網上應用項目認證應用和認證服務合作協議》等協議也證明,甲公司的服務范圍涵蓋了互聯網金融和電信運營商等行業。因此,甲公司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為與前述(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行政機關訂立合同的合法行為。
最後,公司連監督過失都不存在,更不要說存在本罪故意。甲公司確已盡到了對下游公司的形式審查義務,其不應對下游公司可能涉嫌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負責。甲公司與下游公司簽訂的《公民身份信息識別認證服務協議》中均約定對方「不得將認證結果下載、保存、列印」,並設置了下游公司繳納保證金的制度予以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