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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智庫研究網路安全

發布時間:2022-06-15 19:35:29

⑴ 李學軍的代表性成果

論文類:
「公安科技文獻」,《警察科學文摘》1990年7月~1996年12月間月刊、雙月刊;
「煙霧防範技術」,《安全技術防範》1995年第3期;
「代森鋅誤檢案及其思考」,1995年《北京市物證技術學會優秀論文集》;
「偽造貨幣檢驗」,1995年《北京市物證技術學會優秀論文集》;
「臉部識別系統研究」,《安全技術防範》1996年第2期;
「1998年物證技術學和偵查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1999年1、2期合刊,第二作者;
「票證防偽」,《安全技術防範》1999年第2和第3期;
「1999年物證技術學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
「電子數據與證據」,《證據學論壇》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
「2000年物證技術學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1年第1期,第二作者;
「淺議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2001年物證技術與偵查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2年第1期,第二作者;
「當事人主義下辯護律師的地位、權利及制度保障」,《法學家》2002年第3期;
「經濟全球化與刑事訴訟法制」,《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7月(第4期);
「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及其質證、認證」,首發於《公安大學學報》2002年8月,第一作者;轉載於《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12期。
「2002年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3年第1期,第一作者;
「預斷排除法則若干問題淺析」,載《法學家》2003年第6期,第一作者;2004年第3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全文轉載。
「2003年物證技術與偵查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4年第1期,第一作者;
「2004年物證技術學與偵查學學術研究回顧」,《法學家》2005年第1期,第一作者;
「超期羈押:成因分析及治理管見」,載樊崇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刑事審前程序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刑事審前程序改革與展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作者;
「物質轉移原理及其發展:原理、復雜性及擴張」,《法學雜志》2005年3月(增刊),第一作者;
「中國鑒定製度的問題與出路」,《證據學論壇》第9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
「物質可分性原理的評介」,《證據法學論壇》第10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作者;
「物證收集的合法性問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
「物證比對樣本的發現、收集、保管的研究」,《刑事科學技術研究論叢》第一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
「持續並創新:物證技術學與偵查學研究新景象」,《法學家》2007年第1期;
「美國傳聞證據規則的里程碑式變革」,載《證據學論壇》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程序和實質:鑒定結論發揮證明作用的雙重保障——以物證鑒定為例」,《法學家》2008年第2期;
「鑒定結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證據問題研究」,載《中國司法》,2009年第1期。
「偵查機關強制採取物證比對樣本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徑研究」,載《證據科學》,2009年第2期;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評析」,載《證據科學理論與科學——首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著譯類:《刑事證據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參譯者;
《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參寫者;
《證據調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參寫者;
《物證技術學》(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參寫者;
《證據調查實用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參寫者;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物證技術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副主編,參寫者;
《司法鑒定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參寫者;
《刑事審判認證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參寫者;
《司法鑒定概論——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叢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參寫者;
《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參寫者;
《刑事證據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版,參譯者;
《刑事司法大趨勢:以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為視角》,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參寫者;
《美國刑事訴訟規則》,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漂移的證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譯者及初稿審閱者;
《證據調查》(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參寫者;
《中國偵查學物證技術學發展報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參寫者;
《公安學論叢》,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參寫者;
《法學教學參考書:刑事訴訟法資料匯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參寫者;
《「十一五」規劃教材:簡明證據法學教程》,副主編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證據學論壇》第13卷,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物證技術學》(第3版),第一執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證據學論壇》第14卷,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電子證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參寫者;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核心課程教學參考書:刑事訴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參寫者;
《物證論——從物證技術學層面及訴訟法學的視角》(專著)

⑵ 阮齊林的人物介紹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西南政法學院讀法學本科;
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讀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5年8月留中國政法大學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從事刑法教學工作。
1987年10月被聘為講師,1994年9月被聘為副教授,1996年7月被聘為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1999年7月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1992年10月至1994年4月由國家教委派遣赴日本東京大學進修刑法學。
現給本科生和研究生講授中國刑法、外國刑法、國際刑法課程。懂日語,英語。司法考試刑法名師,等著名司法考試學校簽約刑法主講教師。
2009年4月28日宣武區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宣武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區人民檢察院人事任免的決定。任命阮齊林為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1、《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99年度公訴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載政法論 壇2001年第1期。
2、《論刑法第397條》中國檢察管理幹部學院舉報1997、11月。
3、《新刑法提出的新課題》(刑法學研討會發言摘要)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限1997年9月第151頁約4千字。
4、《論財產刑的正當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國法學1997、1
5、《論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法學研究1996、1
6、《論簡化不適用數罪並罰的幾種情況及其處罰原則》法學研究1996、6
7、《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加強對玩忽職守罰的研究》(合作)法學雜志1985年12月
8、《論殺嬰犯罪的幾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4、
9、《毛澤東刑事法律思想初探》檢察出版社1990、12(合著)
10、《案例刑法總則教程》,單獨編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44萬字。
《中國刑法上的量刑制度與實務》 1、《刑法教科書》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何秉松主編 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撰稿第30章第2、3、5、6、7節;第33章(約12萬字)
2、《法學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陳光中主編 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通用教材)撰稿(第3章刑法部分6萬字)
3、《刑事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全國律師考試指定用書,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編審,陳光中主編,撰寫該書第16-20章共約7萬字。
4、《刑法教程》何秉松主編,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撰寫該書第25章,第29章第2、3、5、6、7節,第32章約10萬字。
5、《刑法教程》魏克家主編,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撰寫第3、4、5、6、7、19、26、28、29章,約10萬字。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曹子丹、侯國雲主編,撰寫該書第6章約8萬字。
7、《現代日本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撰寫日本刑法部分4萬字。
論文:
1、「中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之完善」《法學研究》2013.1,筆談:「刑法學研究之檢討與反思」之一
2、「應然犯罪之構成與法定犯罪之構成
――兼論犯罪構成理論的多元發展」《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3、「評特拉依寧犯罪構成理論」載《刑事法評論》2003年第3期第13卷第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犯罪構成理論對公訴要點與順序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刑事法學》2011第6期
5、「論『內外有別』的犯罪構成」 《刑事一體化的本體展開》(論文集)梁根林、張立宇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6、《論簡化不適用數罪並罰的幾種情況及其處罰原則》法學研究1996、6
7、「論構建適應中國刑法特點的罪數論體系」《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第3期2006年5月
8、「對未溢出特別法的行為排斥『重法優先』規則」《檢察日報》2011年2月17日第3版學術版
9、《論財產刑的正當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國法學1997、1
10、「再論財產刑的正當理由及其改革」《法學家》2006年第1期2006年2月
11、《中國刑法特點與司法裁量空間》15000字,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刑事法學》2008第9期
12、「刑法修正案(八)後數附加刑的執行」,人民檢察2012年2月第3期。
13、「應適當放寬『酌情減輕處罰』的許可權,載陳澤憲主編《刑事法前沿》(第六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14、《中國控制死刑方略》,載《刑法理論與實務熱點聚焦》(年會論文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5、「論盜竊與搶奪界分的實益、傾向和標准」《當代法學》2013.1
大學出版社2010年9月。
16、《綁架罪的法定刑對綁架罪認定的制約》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17、《金融財產控制的特點與侵犯財產罪的認定》,《法學》2001年第8期,
18、「中國刑法上的新類型危險犯」《檢察實踐》2005年12期,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刑事法學》2006第3期轉載。2005年12月
19、新中國刑法傳統與刑法解釋,《人民法院報》理論與實踐周刊第10期,2005年3月30日B版
20、《論刑法第397條》中國檢察管理幹部學院舉報1997、11月。
21、《新刑法提出的新課題》(刑法學研討會發言摘要)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
22、《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加強對玩忽職守罰的研究》(合作)法學雜志1985年12月
23、《論殺嬰犯罪的幾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4、
24、《論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法學研究1996、1
25、《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99年度公訴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載政法論 壇2001年第1期。
26、「公訴案中檢察院與法院常見定罪量刑分歧研究」《中國檢察》2007年第1期2007.10最高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27、《金融電子化、網路化提出的新問題-從財產罪認定與處罰的視角》7000字,《網路安全與技術應用》2001年第7期
28、《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司法解釋的意見》「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500字
29、《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評析「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000字
30、《我國刑法的罪與非罪問題》,法大刑法學研究文集,2002年3月,政法大學出版社
31、《論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4000字載《新刑法研究與適用》刑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第30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32、「李啟銘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之我見」,《中國檢察官》 2011年第4期2011年4月出版
33、「鄒大根、劉和平、王敏故意傷害、窩藏案案例指導原則」:被教唆人在不明殘酷傷害手段的情況下接受教唆實施傷害行為致人傷殘的定罪量刑,《中國案例指導》2006年第1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案例指導》編委會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34、《論刑法第397條》,中國檢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7年11月
35、《新刑法提出的新課題》(刑法學研討會發言摘要),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
36、《論財產刑的正當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國法學1997年1月
37、《論簡化不適用數罪並罰的幾種情況及其處罰原則》,法學研究1996年6月
38、《論殺嬰犯罪的幾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4

⑶ 河南省清風智庫研究中心是做什麼

河南省清風智庫研究中心的前身是中國行為法學會廉政研究委員會駐河南省工作委員會。新時代清風智庫建設立足河南省發展實際,體現地域特色,瞄準地方發展重大戰略需求,為河南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設性意見。同時,也要放眼全球、謀劃全局,聚集高端智庫人才,創新體制機制,打造立體化地方高端廉政智庫。河南省清風智庫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秘書處、政策法規處、理論研究處、課題調研處、河南省正風家風智庫研究院、清風藝術團、事業發展處等。
以服務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為宗旨,以開展政策法規課題理論研究為中心、提供決策咨詢為重點,著力打造:政治靠得住、研究有水平、成果用得上的"思想庫"和"智囊團」。
智庫成員主要職責:
聚焦黨風建設和反腐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超前謀劃,提出有前瞻性、創新性和解對性的對策和建議,服務決策參考;對執紀監督、審查調查、審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和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提供專業咨詢;對紀委監委擬實施的重大決策、出台的制度規定進行論證,提供意見建議;參與紀檢監察機關課題研究,深入開展調研,提出對策建議,形成研究成果;廣泛收集社會各界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遇有重大輿情時,智庫成員積極主動發聲,引導輿論。

⑷ 關於辯論會的智囊團問題

智囊團又稱頭腦企業、智囊集團或思想庫、智囊機構、顧問班子。是指專門從事開發性研究的咨詢研究機構。它將各學科的專家學者聚集起來,運用他們的智慧和才能,為社會經濟等領域的發展提供滿意方案或優化方案,是現代領導管理體制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提供咨詢,為決策者獻計獻策、判斷運籌,提出各種設計;反饋信息,對實施方案追蹤調查研究,把運行結果反饋到決策者那裡,便於糾偏;進行診斷,根據現狀研究產生問題的原因,尋找解決問題的症結;預測未來,從不同的角度運用各種方法,提出各種預測方案供決策者選用。
智囊,是現時流行的說法,歷史上曾有過多種叫法,如門客、軍師、謀士、參謀、顧問等等,智囊在古代軍事及其他政治活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史書、兵書中有記載的孫武為吳王闔閭獻謀、吳起為魏文侯獻謀、孫臏為齊威王獻謀,這里孫武、吳起、孫臏都是謀士,他們在為各自的國君在治邦立業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在現代管理中,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化的巨大挑戰,世界范圍內的競爭愈演愈烈,智囊就更為人們所重視了,並形成了智囊組織、智囊系統,作為一個群體的組織來為企業、為社會服務,這也就是所謂的智囊團問題.
「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由此可見,「智囊團」的力量不可忽視。在現代社會,「智囊團」又稱智庫、思想庫、智囊機構、顧問班子,是一種特殊生產知識和思想的組織。

領頭雁與智囊團
美國鋼鐵公司創始人卡內基曾說過「將我所有的工廠、設備、市場、資金全部奪去,只要留下我的成員,4年後我仍將是一個鋼鐵大王。」喜歡與別人共同創造財富、分享財富的卡內基可以說是智囊團這一原則的倡導者。
看看南遷的候鳥,它們以「V」字形飛行,是為了利用群體的力量,減少飛行時因氣流造成的阻力。領頭雁受到的阻力最大,所以它們輪流領航。據物理學家研究,集體飛行的路程要比單獨飛行遠72%以上。一個企業,如同一個雁陣,領航的是其精英,它就是企業中的智囊團。
智囊團是由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人組成,以和諧的姿態與積極向上的精神,為了共同的目標而努力協作的團體。
美國鋼鐵公司創始人卡內基,就是一名出色的「領頭雁」。他所擁有的巨額財富,就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他並不是一個獨斷專行的財閥,他喜歡與別人共同創造財富、分享財富。可以說,他是智囊團這一原則的倡導者。
卡內基原本是一個名不見經傳、對鋼鐵知識知之甚少的小工。他成功的奧秘在於善於利用人才技術的優勢,並且把他們集中到自己麾下。於是,他四處網羅人才,同50多名專家組成智囊團。他們為他出謀劃策,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正是這股巨大力量的融合,才產生了美國歷史上一個鋼鐵托拉斯。
重視人才、知人善任是卡內基成功的第一要訣。卡內基說:「我的工作就是激發他們的信心,提供最佳服務的願望。」他把人才視為企業最寶貴的財富:「將我所有的工廠、設備、市場、資金全部奪去,只要留下我的成員,4年後我仍將是一個鋼鐵大王。」
在卡內基的智囊團中,各方面專家組成一個合理的智能機構,能針對任何重大問題及時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從而推動事業的持續發展。
卡內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堅毅品格和明確的奮斗目標,激勵每一個成員。他了解智囊團的每個成員,並與他們坦誠相見,推心置腹,公正待人,給他們應有的利益和應酬,從而產生了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他的公司不斷擴大,一躍成為美國資產最多、力量雄厚、擁有25萬員工的超級鋼鐵企業。
卡內基去世後,人們在他的墓碑上鐫刻道:這里安葬著一個人,他最擅長的能力是把那些強過自己的人組織到他管理的機構中。
這不僅是對卡內基的一生中肯的評價和推崇,也給世人以深遠的影響和啟迪。微軟公司、西門子、諾基亞、海爾集團……所有傲視群雄的實業巨頭,無不有一個智囊團在為其運籌帷幄,從而決勝千里。

舉例分析智囊團的作用

1982年,比爾·蓋茨登上了美國《金錢》雜志的封面。雜志這樣評價道:「你可以喜歡他,也可以憎恨他,但你不可以忽視他。」的確,這個象徵高科技精英的符號人物已經並繼續主導著一個嶄新的時代。
如今,已經沒有人可以否認蓋茨與微軟的成功,優秀的人才無疑是蓋茨能夠迅速稱霸軟體市場的法寶。在一次接受記者的提問中,比爾·蓋茨做出了回答:是微軟公司的智囊深度,是微軟的人才優勢撐起了一個時代。
蓋茨的回答說明了一個真理。他總是衷情於智囊工程師而不是市場經理或者其它總裁,智囊團才是幫助他設計公司對策和產品的真正行家。從微軟的最初發展階段,蓋茨就意識到了一點,當時他就採納了查爾斯·西蒙尼,一名施樂電腦專家的建議來幫助他發展一個文字處理系統。而這名專家如今已經成為了智囊團的成員之一。從1981年離開施樂公司,西蒙尼在接下來的10年中一直致力於微軟的應用軟體開發,Multiplan、Word、Excel等都是在他的指導下開發成功的,他被譽為「微軟首席程序大師」。
目前微軟的智囊團是一個新老混合的團體。成員包括公司的最高層領導、高級開發員和程序經理,核心大約由10來個人組成,他們管理關鍵產品領域和負責公司新的舉措,組織非正式的監督組來評估每個人的工作。
除此之外,也有許多在各個項目工作的高級技術人員,組成了智囊團的外圍;一些人還是公司的元老,從微軟建立之初便一直在這兒工作,然而越來越多的成員來自對手公司或者是個人計算機領域之外新技術方面的專家。這些主導微軟操作系統和網際網路發展戰略的專家,曾幫助蓋茨,把微軟的事業推到巔峰。雖然他們當中,有些人目前已經離開了微軟。
現任總裁史蒂夫·鮑爾默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WINDOWS項目遲遲無法完成,成為一堆無法收十的爛攤子時,他挺身而出,承擔了開發責任並成功地將其推向市場。師從於諾貝爾獎獲得者斯蒂芬·霍金的副總裁內森·梅爾沃德是普林斯頓大學的物理學博士,微軟面對瞬息萬變的技術市場和撲朔迷離的未來走向時,提供戰略的思想庫。他是指引微軟走向未來的舵手。進入微軟後,為幫助蓋茨擺脫繁重的官僚式的組織管理包袱,他把IBM的四項基本准則引入微軟,從而對微軟實行戰略轉折,使競爭網際網路在管理方面的配套改革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保羅·富萊斯那在1994年加入公司之前,控制著一個計算機社團,是一個最不滿意的微軟顧客。從加入微軟那時起,他已設法改變公司文化,首先關注品質,他促進了公司推進.Net網路服務及首次推出資料庫軟體業務。一年五千萬美元,微軟的資料庫業務就自富萊斯那接管它以來,有著十多億美元的發展,他已成為在公司的領導理事會裡面舉足輕重的人物。
此外,在智囊團外圍,有些人物因不斷作出驚人貢獻取得大膽的突變而顯得尤其出類拔萃,比別人要技高一籌,深知開發過程要髓的克里斯·彼得斯1981年加入微軟以後,他先後為MS-DOS 2.0、Microsoft Mouse1.0、PC Word 1.0和視窗1.0進行程序設計。之後大約有5年時間,他擔任Excel的開發經理。由於運用了新的開發過程技術,他成功地把Excel 3.0推向市場,僅僅比預定時間晚11天。之後他成為Word產品單位的總經理,為微軟創造了好幾億美元的收入。
而2003年2月,「微軟高信任度計算機處理學術顧問委員會」正式成立,意味著微軟與學術界的聯姻邁開了新的步伐。來自世界各地名牌大學中計算機安全和軟體開發領域內的頂尖高手和5名獨立工作的法學專家成為微軟產品安全性以及全球發展戰略方面的顧問。作為回報,微軟將對學術委員會成員所在的大學提供一些科研資金援助。
首選的顧問們將不得不面對和處理一些直率強烈的爭論,但這些主要通過公司的電子郵件系統,而無需面對面的會議。
這些顧問們已經聽取了微軟在加強Windows產品以及相關的IE、Office辦公軟體等產品的安全性方面所取得的工作進展情況,微軟希望能聽到學術專家們對這些工作進展的反饋意見,從而達到避免犯「方向性錯誤」的目的。微軟表示,雖然今後該顧問委員會所提出的各種建議並不見得件件都會被微軟採納,但他們每一個建議都將會被微軟認真考慮,因而這些建議對微軟找到正確的發展方向有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
由此可見,由蓋茨興起的借腦行為在微軟公司仍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微軟目前已經團結了一大批在當今信息技術時代高科技領域眾多資深人士,可謂人才濟濟。無可否認,在不斷推動計算機軟體產業實現前所未有速度的更新換代和制訂行業領域一系列最新標准,引發這場全球性的世紀新技術革命的過程中,正是這些傑出的人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也正是這些智囊團的幕後操作,才使得微軟在發展的過程中鰲頭獨占,獨領風騷

⑸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怎麼

簡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簡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是中國國家級法學研究機構、黨和國家重要的法治智庫。 其前身是根據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同志在中共八大上的提議、於1958年成立的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隸屬於當時的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學部副主任、著名憲法學家張友漁任首任所長。1977年在學部基礎上單獨組建中國社會科學院後,隨之轉隸並更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自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恢復學部委員制度以來,有王叔文、王家福、鄭成思、梁慧星、李林等5位研究員榮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稱號,劉海年、李步雲、劉楠來、高恆、馬驤聰、楊一凡等6位研究員榮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稱號。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主要任務是開展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對策研究,設有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與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刑法、訴訟法、社會法、法治國情調查等11個研究室,10餘個非實體研究中心,還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共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治理研究智庫法治戰略研究部」。 中國法律史學會也掛靠於此。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國際法所共同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還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設立了法學系和法律碩士教育中心,2003年獲得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可招收全部法學二級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2004年起同時招收法律碩士(JM)專業學位研究生。

⑹ 期刊分類中A類B1類B2類,是怎麼分的要如何查找

A類、B類期刊等的劃分是各單位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結合自身研究特點,從國內外核心期刊資料庫進行篩選,把和本單位研究方向結合相近的、辦刊質量好的刊物,劃歸為A類期刊,其次為B類期刊,再次為C類期刊,以此類推。

由此可見,這類刊物是各個單位根據自己的科研考核標准制定的,不同單位制定標准也是不一樣的。A類期刊也並不一定是核心期刊,在有些單位,沒有被任何核心資料庫收錄的報刊也會被劃為本單位的A類期刊,比如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等。

獲取刊物級別很簡單,一般權威資料庫中,以及期刊的官網中,對刊物的級別都有所體現,一般知網、新聞出版總署網站、萬方等平台都是非常權威的資料庫,通過這些平台都是可以檢索到期刊的詳細信息的,期刊的官網需要作者稍加辨別,期刊真正的官網信息才可信,需要特別警惕仿製的假官網。

常見的國內刊物級別

有部級、省級、國家級、核心級幾類。發表難度是逐漸上升的,選擇刊物不必刻意追求高級別,高級別刊物固然比低級別刊物要好,但並不是適合所有人,也不是誰都可以輕易發表的,比如核心期刊,對作者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普通作者沒有足夠的積累是很難發表的。

刊物級別的選擇首先要參考具體文件,職稱文件或者學校的具體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文件,了解清楚自己需要發表什麼級別的期刊,再去做選擇,能實現自己的目標即可。

⑺ 朱巍的發表作品

《網購「後悔權」為何難落實》,《中國消費者報》,2014年4月28日
《互聯網的法治化》,《新京報》,2014年4月21日
《公共領域采購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帶來的啟示與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務,不適用霸王條款》,《法制晚報》,2014年4月9日
《從攜程「漏洞門」反思網路金融》,《法制晚報》,2014年3月26日
《「集體研究」不是瀆職犯罪的擋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決微信「抄襲」,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報》,2014年2月28日
《關注互聯網時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與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新京報》,2014年1月7日
《杜絕網路詐騙是互聯網公司的責任》,《光明日報》,2014年1月6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嗎》,《新京報》,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則解讀:或可仿南極構建月球法律體制》,《北京日報》,2013年12月18日
《消費返利法律問題研究》:愛思想網,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條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網路安寧權」不只要寫在紙上》,《新京報》,2013年12月8日
《信訪與政績須「脫鉤」但不必「劃界」》,《小康》雜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轄改革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核心》,《新京報》,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當競爭「累犯」行為當嚴懲》,環球財訊,2013年10月23日
《「查開房」網復活,莫將侵權變成偷窺狂歡》,《新京報》,2013年10月23日
《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保護》,搜狐傳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讓院士頭銜成為利益滋生的溫床》,《小康》雜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網路「橡皮擦法」:善法善於寬容》,《新京報》,2013年9月26日
《對行凶精神病患不應羈押批捕》,《新京報》,2013年9月1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權益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遠流長》,《燕趙晚報》,2013年9月10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解讀》:《新互聯網時代》2013年第1期。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青年記者》2013年六月上。
《藝人的人格權應如何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7期。
《誠信建設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核心》:《紫光閣》2013年第3期。
《「虛假訴訟」購車新法有招治》《法制晚報》2013年1月5日
《手機實名制可剝剝隱身衣》,《法制晚報》2013年1月7日
《入網實名制讓違法隱形人無處遁形》,《新京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北京日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新華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瞞報的根源》,《光明日報》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購火車票」違法嗎?》:《新京報》2013年1月16日
《電子送達解無法送達難題》,《法制晚報》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權亟待立法》,《法制晚報》2013年2月1日
《賠償額不應有上限》,《法制晚報》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長筆試倒數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報》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報》2013年2月6日
《網路侵權多發,三招專治網站裝糊塗》,《法制晚報》2013年3月21日
《熱氣球事故賠償責任分析》,《北京日報》2013年3月6日
《力挺見義勇為,防止恩將仇報》,《法制晚報》2013年2月26日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一)——網路實名制無損於個人信息保護》,《中國廣播》2013年第2期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二)——網路實名制有益於建立誠信社會》,《中國廣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結扎致死,不能用錢擺平》:《新京報》2013年4月10日
《「假離婚要求復婚不予支持」是媒體誤讀》:《一財》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費:圈地運動講的是規則》:《小康》2013年第5期。
《網路非法轉載等同剽竊》,《經濟參考報》2013年4月23日
《來自中世紀的@》:《北京日報》2013年5月8日
《對打車軟體設立行政門檻值得商榷》:《新京報》2013年7月3日。
《震後房貸還要不要還?》:《新京報》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動物園也應受處罰》:《法制晚報》2013年5月6日
《訴前禁令不適用網路名譽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5月10日
《線上糾紛解決機制勢在必行》:《新京報》2013年5月18日
《網友相約自殺,網站責任何在》:《新京報》2013年5月30日
《親子鑒定不應是准生證門檻》:《新京報》2013年6月3日
《臨時工執法是個偽命題》:《新京報》2013年6月8日
《欠繳水電費禁考公務員,於法無據》:《新京報》2013年7月7日
《在門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報》2013年8月6日
《空中別墅違法,再牛業的拆》:《法制晚報》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問法醫公信力》:《新京報》2013年8月19日
《懲罰性賠償是消法修正案亮點》:《法制晚報》2013年8月28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所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網民應成為治理網路謠言主力軍》:《光明日報》2013年8月29日
《網路謠言受害者也應挺身而出》:《新京報》2013年8月29日
《拍賣書信應遵守最小傷害原則》:《北京日報》2013年5月29日
《李廣年是否偽官別讓法律旁觀》:《新京報》2013年6月27日
《律師不可背離職業倫理》:《新京報》2013年7月2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的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演員的人身權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8期。
《作家與版權》:《中國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讀》:愛思想網,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載客並非都是「非法經營」》:《新京報》,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獲釋不僅是個案的勝利》:《新京報》2012年11月20日
《地鐵商業冠名應聽聽民眾意見》:《新京報》2012年11月15日
《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新京報》,2012年10月31日
《更該為公務員職業倫理立法》:《新京報》,2012年10月25日
《「NBA」進漢語詞典並無不可》:《新京報》,2012年8月29日
《為什麼會有「釣魚抓嫖」》:《新京報》,2012年8月24日
《網站刪帖需有明確法律規范》:《新京報》,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罰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尋租》:《新京報》2012年8月9日
《「天災」能成為高速免責的理由嗎》:《新京報》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報》2012年7月23日
《「烏木之爭」政府獎勵似乎少了》:《新京報》2012年7月10日
《舉報人為何成不敢領獎的「懦夫」》:《新京報》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應特殊保護》:《新京報》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時費」是否亂收費》:《新京報》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遷補償款理財無需鎮政府操心》:《新京報》2012年5月9日
《互聯網自律的一個里程碑》:《光明日報》2012年5月3日
《協調網路輿論自由與監管的幾點原則》:載《信息安全網路》2008年第6期
《記者行使職務權利四原則》:合著,《青年記者》,2012年13期
《論房屋轉租——以<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視角》:《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護人民利益——解讀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光明日報》,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區公約>的解讀》,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碼安全么》:《北京日報》2011年12月28日
《網購「信譽評價」誰說了算,摧毀體系能換來「平等」?》,《北京日報》,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日報》2011年9月20日。
《鄰里間的「容忍」底線在哪裡》:《北京日報》2011年9月1日
《網站善用「避風港規則」可免責》,《人民日報》,2011年8月23日
《倫敦騷亂引發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報》2011年8月17日
《竊聽丑聞動了西方新聞自由底線》:《北京日報》2011年7月27日。
《藝術品買家應有知情權》:《北京日報》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權如何認定,默許轉載並非放棄版權》,《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
《網路不是侵犯版權的「避風港」》,《人民日報》,2011年4月27日
《避風港規則須防濫用》:《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懷有強烈的英雄主義情結》,《中國青年報》,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無疆地帶,名人「發言」更要謹慎》,《北京日報》,2011年4月6日
《司法,區別善惡兼備的民俗》,《法制日報》,2011年4月6日
《該不該給民間慈善設立行政許可》:《清風雜志》2011年第8期
《以價論獎何以有生存空間》:《清風雜志》2011年第7期
《尋找人格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最佳平衡點》:《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2輯。
《網路環境下版權保護的幾個問題》:《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記者人身權利應該特別保護——從風聞言事說起》,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2月15日
《「QQ相約自殺」判決值得商榷》,《新京報》,2010年12月6日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評湖南一起曠日持久的專利權糾紛案》,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典當管理條例(送審稿)>修改建議——以典當的商行為性質為視角》,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網路轉載「潛規則」不成立》,《新京報》,2010年7月2日
《房地產典當實踐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國商報·典當導報》2010年6月29日。
《網路實名制之法社會學分析》,《人民法院報》,2010年6月16日
《一個案件分成7706次起訴是縱容剽竊》:《新京報》6月12日,評論周刊版。
《<世界盃80年精彩圖集>出版,尋找曾經的世界盃記憶》,新浪體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當制度能被確認么?》:《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個法律問題》:《新京報》2010年1月2日,評論周刊訪談版。
《論轉租——以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論證言廣告代言人責任》:載《朝陽法律評論》2010年第3輯
《我為什麼支持網路實名制》:《新聞與法制》2010年第7期。
《網路實名制不會對輿論自由產生負面效應》:《青年記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從<侵權責任法>(三審稿)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09年12月28日
《論消費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論業主概念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含義》,《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簡述中國典權制度的變遷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論交強險中的法律關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鵬案」VS「許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歷史的看待發展中的商事慣例——以否定「中國酒店業12點退房」商業慣例為視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視角下的懸賞廣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價值取向————以孔子治國方略為視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參與《衡山發『四不論』禁賭令,是僭越職權還是從嚴治賭?》討論,討論內容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4月28日
《「兩證」被吊銷 寫手忙找下家》,《新聞晨報》,2014年4月29日
《新浪「許可證」之失:或半年後才能重新申請》,《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被通報 兩證吊銷影響幾何》,《人民網》,2014年4月25日
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首期「傳播熱點論談」,主題為聚焦「馬航事件」,從「被遺忘權」角度闡述觀點,2014年4月16日
《三菱電機不認可工商局抽檢結果拖延召回或被罰》,《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為何難以落實》,《法制晚報》,2014年4月16日
《「集體研究」免責「擋箭牌」》,《解放日報》2014年4月14日
《網路安全事件不斷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緊迫》,《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互聯網「心臟出血」,用戶安全風險誰擔責》,《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門」案二審:兩網站敗訴 庭審細節曝光》,中國廣播網,2014年4月1日
《中消協發布安全軟體用戶滿意度調查》,《南方都市報》,2014年3月19日
《點贊,社交網路的偉大創舉?》,《法制晚報》,2014年3月17日
《電信業十大隱性侵權現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緣何熱衷搭售保險,入保率掛鉤銷售業績》,《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參與《霧霾洶涌來襲 百姓能否索賠?》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8日
《網路交易監管日趨嚴格》,《中國貿易報》,2014年2月27日
參與《司機馬路上施捨挨罰是愛護生命還是傷害善意》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0日
《「復旦投毒案」宣判:兩個生命的悲劇警示》,《光明日報》,2014年2月19日
《家國情懷與輿論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參與《天津環保應急限號遭「烏龍」,交管部門拒絕執行引熱議》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邊界在哪》,《檢察日報》,2013年12月21日
參與「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媒體從業人員培訓研討會」,並作了《網路侵權責任》的主題演講,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網路案件,網民裁決》,《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權」保護刻不容緩 安全企業互聯網許可權亟需監管》,中國財經網,2013年11月27日
《移動互聯網「一戰」爆發》,《中國品牌》。2013年11月刊
參與中央台召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規范」第二場專家研討會,結合代理「牛郎門」案件的體會,與大家分享了網路媒體在內容監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參與《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0月25日
《「損害商業信譽罪」邊界之辯》,《21世紀經濟報道》,2013年10月24日
參與「互聯網與公共傳播」論壇討論,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圍剿」奇虎360 聯想、小米加入「戰團」》,中國新聞網,2013年9月30日
《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判刑 專家建議應從嚴掌握》,《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購熱背後的維權難題》,《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點網」等11家網站被查處》,《南方都市報》,2013年9月8日
參與「中日網路消費研討會」,2013年8月29日
《法學專家呼籲完善打擊網路謠言法律框架》,中國公安報,2013年8月24日
《錢鍾書書信拍賣引爭議 著作權能否對抗所有權?》:《新法制報——法律圓桌》,2013年5月30日
擔任「明德民商法研習社銀行卡糾紛案件」研討會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參與「范曾訴文匯報、郭慶祥侵害名譽權案一審判決研討會」,2011年6月23日
《法官稱不能讓個案阻礙網路言論自由》:《中國青年報》2011年9月7日
《法學家楊立新作客網易 談「艷照門」的法律困境》:《網易嘉賓訪談》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 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認為網路侵權常見5種類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權責任應有區別》,《新法制報》,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蘋果不放 將涉及濫用訴權》:《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報》訪談,2011年9月20日
《「7·23」遇難者怎麼賠》,《京華周刊》訪談,2011年8月15日
《典當行業有福音》,《法治周末》訪談,2011年5月24日
《唐山豐潤對超重貨車巨額罰款,記者采訪遭遇粗暴干涉》,中國廣播網,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線:侵權官司未了,上市進程受阻》,《投資者報》,2010年11月15日
中國法學講壇,《一場由人情義氣引發的債務糾紛案研討會》,2010年10月13日
《批評還是誹謗?這不僅僅是一個問題》,《民主與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將二審》,《新京報》,2010年6月30日
「《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研討會,《新京報》,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敗訴啟示,網路發言邊界在哪?》研討,《新京報》,2010年1月2日

⑻ 傳播謠言 散布虛假信息有什麽危害

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法學家智庫研究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相關規定: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2、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3、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可以被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其他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煽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煽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煽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

⑼ 劉品新的研究成果

「論電子證據的原件理論」,載《法律科學》2009年第5期
「論電子證據的定案規則」,載《人民檢察》2009年第6期
「論證據法的范疇與我國的證據立法」,載《民事程序法研究》2008年第1期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其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載《中國審判》2008年第3期
「論計算機搜查的法律規制」,載《法學家》2008年第4期
「論電子物證的鑒定」(系與戴士劍合著),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當代英美刑事錯案的實證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2005年物證技術學與偵查學學術研究回顧」, 載《法學家》2006年第1期
「論網路時代偵查模式的轉變」, 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6年1期
「垃圾郵件的法律規制」,載《信息網路安全》2005年第12期
「捆綁訴訟」的錯案隱患」,載《人民檢察》2005第15期
「錯案責任追究制:看上去很美」,載《人民檢察》2005第9期
「論數據電文的辨真規則——我國《電子簽名法》(草案)一個條文的展開」》,載《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4年第5期
「論偵查思維的對抗性原理」,載《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 2004年第3期
「構建電子商務安全的證據法律制度」,載《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 2003年第2期
「大力構建信息安全法律體系」,載《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 2003第2期
「完善庭審證據制度迫在眉睫」,載《法制日報》(第一作者)2009-06-24
「網上立案昭示著什麼」,載《檢察日報》2009-04-17
「「有錯必糾」的未來之路」,載《檢察日報》2008-10-22
「中國法律的道德使命」,載《檢察日報》2008-09-24
「司法遭遇艷照門」,載《檢察日報》2008/04/02
「法定量刑過嚴可否自由裁量」,載《檢察日報》2008/01/16
「華南虎事件:務求科學鑒定」,載《檢察日報》2007/12/19
「法律的掃帚除不掉科學的灰塵」,載《檢察日報》2007/11/21
「個人支票推廣須突破法律瓶頸」,載《檢察日報》2007-10-17
「網路法律的宣示意義」,載《檢察日報》2007-05-16
「筆跡鑒定不能承受之重」,載《載檢察日報》2007-02-28
「網路通緝/通報」的法律規制」,載《檢察日報》2007-01-10
「如何用證據說話」,載《檢察日報》2006-12-06
「錯案對司法改革的另重意義」,載《檢察日報》2006-11-15
「手機實名制的價值平衡」,載《檢察日報》2006-10-11
「從超女大賽展望陪審制」,載《檢察日報》2006-08-30
「中國不能作出「辛普森案」一樣的判決」,載《檢察日報》2006-06-28
「為網路安全織一張法網」,載《人民法院報》2006-05-29
「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形式實無必要」,載《檢察日報》2006-05-16
「陪審制改革開弓沒有回頭箭」,載《檢察日報》2006-03-15
「歐盟的自由法官制度」(與孫凰合著),載《人民法院報》2005-12-26
「歐盟的司法控制原則」,載《人民法院報》2005-10-17
「從超女大賽管窺陪審制」,載《檢察日報》2005-09-14
「如何防止法官不被「灼傷」,載《檢察日報》2005-08-11
「保護證人不可懈怠的國家責任」,載《檢察日報》2005-06-29
「破案壓力:製造錯案的元兇」,載《檢察日報》2005-06-01
「從胥敬祥案看錯案賠償」,載《檢察日報》2005-05-16
「該不該有「證據之王」,載《檢察日報》2005-04-27
「刑訊逼供何以屢禁難止」,載《檢察日報》2005-04-12
「網路犯罪在升級」,載《人民法院報》2005-04-04
「從聶樹斌案看如何完善防錯機制」,載《檢察日報》2005-03-22
「重提「偵查的相對論」,載《檢察日報》2005-02-22
「電子證據是凈化網路利器」,載《檢察日報》2004-08-10
「刑事司法也要走向誠信」,載《檢察日報》2004-03-30
「電子證據真偽判斷研究」,載《人民法院報》2003-05-26
「發展電子物證技術 突破電子取證瓶頸」,載《人民法院報》2003-02-17
「判定電子書證原件的新思維」,載《人民法院報》2003-01-27
「電子證據的地位觀」,載《人民法院報》2003-01-13
「迎接電子證據時代 我們准備好了嗎」,載《人民法院報》2003-01-06
「出庭作證:提高民警法律素質的捷徑」,載《人民公安報》2003-01-01
「揭開「網路公證」的面紗」,載《人民法院報》2003/03/03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 (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中國電子證據立法研究》(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證據疑難問題探索》(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
《證據法學》(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證據法學(第二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證據法學(第三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網路法學》 (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刑事錯案的原因與對策 》(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⑽ 網路安全法原論的作者簡介

皮勇,男,1974年出生於湖北省通城縣。1991年考入武漢大學電子信息學學院,1995年畢業並取得電子工程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取律師資格,並考入中山大學電子系攻讀碩士學位,1998年畢業並取得計算機圖像傳輸與處理專業理學碩士學位。1998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刑法博士學位,師從趙廷光教授。2001年7月畢業並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2003年7月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做刑事訴訟法方向的博士後研究,合作導師為何家弘教授,2004年獲全國博士後基金資助,2005年6月順利出站。2005年8月受武漢大學黨委委派,作為中組部、教育部第五批援疆幹部到新疆工作,任新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2006年8月完成任期回武漢大學繼續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市公安局特聘法律顧問、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特聘法律顧問,兼任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犯罪預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武漢市社區矯正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網路安全法學,已出版專著《計算機犯罪的定罪量刑》(合著)、《電子商務領域犯罪研究》、《網路犯罪比較研究》、《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規則研究》4部,參與撰寫專著2部,在《中國法學》、台灣《月旦法學》、《法學評論》、《法學家》、《法商研究》等法學權威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4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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