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拍賣的技術要求
網路拍賣的規則
一是在拍賣師主持下,通過規范的網路系統競價,使遠程與現場同樣履行了《拍賣法》的法定程序,做到了合法合規。
二是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拍賣前組織競買人查驗標的、交納保證金及辦理競買登記,在競價中特別增加了競買人的價格確認和競買延時等環節,充分保護了競買人權益。
三是有效地抑制了拍賣中的惡意串通,凈化了市場,保障了委託人權益。
四是突破了地域和時間限制,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拍賣成本。
五是通過網路管理,准確地記錄了拍賣活動的全過程,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准確的監管依據。
㈡ 杭州市網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網路交易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為上述交易活動提供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行為,但通過互聯網從事金融服務的經營活動除外。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是指為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為網路交易提供信息搜索、信用認證、支付結算、物流、宣傳推廣、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網路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推進可信交易環境建設,為網路交易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市鼓勵傳統行業實施電子商務應用,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產業融合發展;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拓展經營領域,提升服務水平。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設立針對網路交易的審批事項;已設立的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予以取消。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電子政務信息,逐步形成電子政務信息基礎數據系統,向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非涉密政務資料庫的介面,按照規定公開非涉密政府信息。第六條本市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參與相關交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維護共同的合法利益。第七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本市各級質監、公安、商務、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專利、衛生、旅遊、農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路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八條從事網路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經營的,應當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記信息。
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的自然人從事網路交易經營的,應當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並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關信息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務。
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的經營者,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事項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提交變更後的信息。第九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網路交易。第十條在網路交易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
(三)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
(四)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後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五)虛構網路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
(七)發布虛假商品、服務信息;
(八)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一條網路交易經營者開展競買、拍賣、返利等網路交易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採用欺詐手段獲取利益。第十二條網路交易經營者組織團購活動的,應當對團購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團購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予記錄。
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團購商品和服務的准入規范,建立包含庫存、發貨、售後服務、價格等內容的團購活動規則。
㈢ 最新網路司法拍賣規定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明確了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
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
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
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
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
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
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
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㈣ 網路拍賣的操作方法
首先,網路拍賣通常有兩種形式來實現,一個是現場與網路在線的同時競拍,目前由江蘇拍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網路平台已經能實現,並在多省推廣使用;另一個就是單純網路上的多標的同時掛牌倒計時拍賣。後者我們通常已經有所認知,這種方式淘寶拍賣已經運用的很好。這種方式的技術要求要相對低一些,優點是可以不受拍賣持續時間的嚴格限制,可以自主設定,實際上就延長了拍品展示和競拍的時間,能夠有更大空間來提高實際成交價。而前一種拍賣方式對技術和流程的要求更高一些,這也更加傾向於司法拍賣的嚴格程序和大宗貨物、珍貴藝術品、古董等標的的拍賣。因為這種拍賣方式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嚴格的流程和手續,同時同步進行現場拍賣會的在線直播,兼顧了傳統拍賣與網路優勢的結合。並且這種方式更有利於司法監管和規范化執行,這對整個傳統行業內的推廣改革真正起到推動和借鑒的作用。
其次,網路拍賣同時要求了後台管理的精細化與規范化,也隱性的要求普通競拍人的客戶端操作簡便,穩定流暢。前者要求這個拍賣系統的功能模塊清晰,操作性強,操作記錄、音視頻資料、出價等拍賣信息、成交記錄、相關手續文檔等規范化信息實現清晰的分類管理和存檔。後者要求出價信息、拍賣會的音視頻信息等信息傳輸信息能夠盡量少的佔用帶寬,保障在線競拍人客戶端的最少資源佔用,保證整個競拍過程的穩定流暢和順利進行。
此外,網路拍賣本身按照操作主體來說還分為平台共用和企業自用。前者如中拍協的網路拍賣平台,可以提供給會員單位進行網路拍賣。這種形式,以一種類似於第三方平台的形式,一方面節約資源,另一方面也保障的剛好的技術服務和信用等級。後者的形式最近也很快的發展起來,實際上拍賣公司的在線網路競拍在國外已經發展的很成熟了。這種方式使企業在公眾面前建立起一個強大規范的企業形象,同時為拍賣標的吸引了更多關注,網路競拍人則以一種低調的形式和操作去拍得標的,這在藝術品市場更加突出。
而且,網路拍賣也要求硬體的基礎保障。對於伺服器的穩定要求,包括伺服器提供方的資質,技術水平,處理突發時間的容災減災能力,以及伺服器本身的硬體配置。伺服器網卡和接入光纖的帶寬也是影響客戶端穩定流暢的重要標准。
最後,對於真正實現網路拍賣的功能要求來說,一支專業的技術團隊,才是起到最大作用的背後力量。對於整套系統框架的設計,功能模塊的實現,信息傳輸的優化,以及對整個拍賣流程和細節的關注,等等這些都是保障網路拍賣穩定流暢和規范安全的強有力保障。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拍賣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拍賣規定是為了規范網路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路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的該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㈥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為: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等。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2、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5、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規定,法院強制拍賣:是指由於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到被執行人的損害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㈦ 怎麼舉報引領微拍網,網上拍賣騙錢
收集證據,向當地經偵支隊報案;
但是如果想追回損失,估計有難度;
現在的騙子,資金和人都朵在國外居多;
同情中;
㈧ 網路拍賣規定司法解釋
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司法拍賣的相關規定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其內容為: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賣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賣。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第十八條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六)拍賣機構與競賣人惡意串通的;(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抵債。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條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效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㈨ 房子還沒辦證法院就拍賣了,手續該如何辦理
法院拍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可以申請辦理你的房產證: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一、法院對涉案財產的拍賣是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率的裁判文書,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對當事人財產的強制處置手段。
二、根據最高法院查封規定和拍賣規定,
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
1、法院發出查封裁定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或網路拍賣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或經網路管理實施,法院全程監管。
5、拍賣成交的,法院依據成交確認書作出裁定,確定拍賣成交的法律效力和產權轉移事項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8、經拍賣不能成交的,可以再次變賣,變賣再不能成交,依情況抵償債務或解除查封。
三、過戶房屋登記法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拍賣成交的,人民法院依據確認成交裁定向產權登記機關發出協助產權登記變更通知書,協助通知發出後30日內買受人可以持成交書、成交確認裁定以及必要的身份證明材料(個別地方可能有限購的規定資料以及法院的解除查封裁定書等)自行申請過戶手續。應當注意的是:法院拍賣過戶的稅費一般由買受人承擔。參加競拍前要咨詢清楚。
㈩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五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
(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五)拍賣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五年。第七條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第八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第九條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第十條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第十一條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第十二條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第十三條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十四條拍賣企業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第十六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