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⑵ 針對於網路安全我們應該做些什麼
一、免費且不設密的WIFI謹慎連接
現在我們的生活都離不開網路的存在,所以也讓大家養成了隨時要有網的習慣,但是在外出時,如果需要連接商家等WIFI時,一定要確定WIFI名稱。
現在很多不法分子通過搭建與常用WiFi相同或相近的WiFi,設置空密碼或者相同密碼吸引大家的連接訪問,然後通過劫持DNS服務地址將用戶的訪問連接轉到釣魚網站,從而獲得用戶的賬戶密碼及一些隱私數據。
二、不要使用破解或共享密碼的手機APP
在一段時間內,各種破解或共享WIFI密碼的軟體十分流行,通過該軟體能方便地連接一些需要密碼的WIFI,但是這類軟體都是通過上傳你手機中保存的WIFI名稱及密碼來擴展其能連接的WIFI網路的。
這樣在無形中將自己的WIFI信息泄露了,會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建議不要使用該類軟體,如必須使用,需要關掉上傳WIFI名稱密碼的功能。
三、在網路中使用弱口令
現在我們需要記憶很多的密碼,如聊天工具、社交軟體、郵箱、購物網站等等,為了安全啊最好每個網站或軟體使用的賬號和密碼都不相同,但很多人為了方便記憶,大多的賬號和密碼都設置成同一個,這樣其實是很危險的。
而有些人將密碼也設置得特別簡單,我們稱之為弱密碼,這種密碼在網路上可以說是不設防的,通過工具可能在數秒內就能破解。所以建議在設置密碼時最好能有數字、字母、符號三種組合8位以上的密碼,且不要設置成自己的生日、名字等信息。
四、下載軟體最好在官網下載
有時在一些安全性不高的小軟體下載站點,黑客能輕易的在裡面注入木馬、病毒等,如果我們通過該網站下載了軟體,可能在使用過程中下原版軟體是一樣的,但是在後台可能會存在病毒或木馬,在記錄著我們的賬號密碼或其他隱私資料等。
五、各種包含個人信息的物件不要在網上公布
如火車票、機票都有個人有基本資料,其中的二維碼也包含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所以我們在分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因為這類信息很容易被人利用高科技的的工具竊取。
⑶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助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安全保護採取下列什麼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⑷ 常見的網路攻擊應如何應對
網路攻擊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應該加強自身的網路防範安全意識,從自身杜絕不安全的來源,盡量不隨意去點擊和下載不安全的網頁鏈接。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⑹ 我國曾面臨哪些網路安全事故是如何應對的
我國曾面臨的網路安全事故有千年蟲,是在1999年廣泛受人關注的一個很有名的網路安全事件,後來給出的官方說法是千年蟲不是病毒,而是計算機誕生起就留下的一個大BUG。
應對方法是集中了很多的專業技術人員來降低千年蟲問題帶來的影響,但是千年蟲問題是沒有被完全解決的。
計算機2000年問題,又叫做「千年蟲」、「電腦千禧年千年蟲問題」或「千年危機」。縮寫為「Y2K」。是指在某些使用了計算機程序的智能系統(包括計算機系統、自動控制晶元等)中,由於其中的年份只使用兩位十進制數來表示。
因此當系統進行(或涉及到)跨世紀的日期處理運算時(如多個日期之間的計算或比較等),就會出現錯誤的結果,進而引發各種各樣的系統功能紊亂甚至崩潰。因此從根本上說千年蟲是一種程序處理日期上的bug(計算機程序故障),而非病毒。
⑺ 生網路安全事件應採取哪些措施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出現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2.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3.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防範措施:
1.安裝防火牆和防病毒軟體,並經常升級;注意經常給系統打補丁,堵塞軟體漏洞;
2.禁止瀏覽器運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碼;
3.不要上一些不太了解的網站,不要執行從網上下載後未經殺毒處理的軟體,不要打開msn或者QQ上傳送過來的不明文件等。
⑻ 企業進行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及應急處置,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網站、網路進行日常檢查、分析風險、排除隱患、做好網站數據備份,形成日常工作機制,預防安全事故發生,制定相關安全事件的預警方案和解決方案,掌握網路網站技術發展勢,不斷提升安全防範水平,及時處置各類突發安全事件。
網路安全培訓中,對於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必須予以重視。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作為網路安全事件尚未爆發時有力的防護手段,能夠減少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幾率,同時增強網路安全應急處置的准確度,作為與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配合作用的有效手段,必須廣泛應用。
⑼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該採取什麼措施保障網路安全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