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微信轉賬截圖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但凡涉及雙方微信錢款往來的糾紛,都需提供具體的微信轉賬記錄明細作為證據,以往許多人通過對微信轉賬頁面截圖的方式保存證據,然而在雙方存在多筆錢款往來的情況下,該種方式費時費力,且證據效力有可能無法得到法院認可。有鑒於此,微信新增了個人微信賬單導出功能,可以直接導出個人賬戶微信轉賬交易記錄並加蓋騰訊公司的公章(電子章),方便用戶自行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Ⅱ 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網上交易通過什麼方式保證信息的收發各方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網上交易保證信息的收發各方都有足夠證據證明的方式為:數字簽名。
1、電子商務概念
電子商務包括網上購物,但不僅僅只是網上購物。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3、電子商務的分類
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Ⅲ 電子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方法有哪些
幫你找到一篇文章:http://wenku..com/view/69237c39376baf1ffc4fadf4.html
常見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
來源:http://hi..com/zhangkai769805/blog/item/37a06作者: 李麗 樊文龍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普及,信息化時代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巨大變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過電子信箱的通訊,通過網際網路的小宗交易;大到電子數據交換(EDI)、政府機構的文件管理,以及撲面而來的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現代電子商務,使得難以數計的傳統術語被進行了全新的闡釋。在訴訟領域,自從計算機步入社會生活之時起,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證據形式就已經存在。計算機在政府部門、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製作文件、保存檔案、交易、通訊中被廣泛、頻繁地使用,使這種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證據形式在信息化時代將成為發現真實的重要途徑。結合日常生活中的電子證據,有關電子證據的收集有以下方法:
一、收集電子證據專用工具
1、收集電子證據專用工具
電子證據是由技術發展引發的,在取證過程中,必須藉助一些專用工具。
數據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網路取證專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統中已經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專門的工具軟體和工具包。
網路取證用到的專用工具還有掃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適用於不同驅動器的空磁碟、可移動式刻錄機、掃描儀、筆記本電腦、數據機等等。
二、由於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因此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 1、手機簡訊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近年來,手機簡訊成為人們的重要聯絡方式,由於其具有便捷性和隱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簡訊指揮犯罪活動或者直接進行詐騙活動。在這類案件中,若能收集該類證據,對證實案件往往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唯一的,簡訊發出後,接收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發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並將手機封存,作為最終審判的證據材料。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運行商來調取簡訊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簡訊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列印出來,並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偵查和審判使用。
2、電子郵件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電子郵件是基於網際網路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通信方式,其與傳統的通信方式的區別在於,它把人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並通過網路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電子郵件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在刑事訴訟領域中,司法機關的解釋中也有所體現,但對如何收集並未規定。收集時應首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徵,電子郵件區別於其他形式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賬戶名以及密碼是唯一的,純電子郵件的信頭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就可以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於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並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並不能改變其屬性。
針對電子郵件的上述特點,在收集時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保證所收集的電子郵件是在安全環境下的郵件,也就是說該郵件所存在的計算機硬體運行系統是安全的,電子郵件沒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襲,否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缺乏意義的。要滿足這種條件,收集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同時還要有一定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這種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在收集電子證據中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在出庭時由其對收集情況進行說明。專業人員收集時,可以通過列印或拷貝的方法將其固定起來,在法庭上可以通過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的內容及用戶名等直接顯示出來。
3、網路聊天形式電子證據材料的收集。網路聊天是隨網路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及時雙向溝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兩種: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過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進行「一人對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對一」的私聊,相對於電子郵件來講,存在的環境更加開放,收集起來更難。因此,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收集三類證據: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簡單的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第二類是系統環境證據,即我們藉助的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數據是否正常,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屬信息證據,如IP地址、所藉助的伺服器、上網賬號、信息傳遞的路徑等,從而將聊天者與某個特定的行為人聯系起來。對於聊天內容,可以通過網路服務商以拷貝、列印的方式收集,在網路服務商未保存的情況下,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並將其以拷貝或列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因為當前的技術足以證實每一次硬碟的擦寫記錄都可以進行恢復,計算機對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義的刪除或覆蓋。對此收集的證據,我們可以由相關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的方式予以固定,在運用時可以作為再生證據加以運用。
本文作者:朔州市公安局科技處
李麗 樊文龍
Ⅳ 現實的網路交易糾紛中涉及的電子數據證據中應如何保全
電子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它包括多種類型,既包括動態電子證據,如網路通信中的語音、實時簡訊息、電子郵件等傳輸狀態,也包括靜態電子證據,如非法入侵他人計算機網路而留下的日誌文件記錄。可見,網路聊天記錄也是電子證據的一種。非傳統的電子證據保全有兩種類型,即網路公證機構保全和電子文件管理。網路公證是指由特定的網路公證機構,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對互聯網上的電子身份、電子交易行為、數據文件等進行強化認證和證明、證據保全的公證。
防止電子數據證據被破壞和篡改,也是保存固定證據時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妥善保管手機、電腦、U盤等存儲電子數據證據的電子設備,特別是具有遠程數據擦除功能的手機。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防止他人盜取手機後破壞手機中的電子數據;在單位網路受到攻擊時,當事人可以切斷網路連接,保護電源,防止證據被破壞,同時防止無關人員操作被攻擊的計算機..
小編針對問題做得詳細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給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評論,如果哪裡有不對的地方,大家可以多多和我互動交流,如果大家喜歡作者,大家也可以關注我哦,您的點贊是對我最大的幫助,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