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諸葛亮在沒有網路的古代,是怎麼做到閉門不出知天下事的
答案可想而知,諸葛亮雖然是謀士,但是還沒有出神入化到這種地步。諸葛亮之所以清楚的知道天下事就要得益於他廣闊的人脈,他雖然遠離朝堂之上,卻與司馬徽等達官貴族都有私交,可以從他們口中了解到很多一手的信息;再一個就是當時的民謠之多,而這些民謠都是商人或者讀書人根據當地的情況編寫的,朗朗上口,一個傳給一個,長此以往一個地方就會輕易地了解到另一個地方;除此之外古時候還會經常張貼告示,喊一些響亮的口號,來說明或者號召民眾多了解多參與這些事情。
這些了解信息的方法,或許不同於飛鴿傳書,對於無心理會朝政的平常老百姓來說就只是個茶餘飯後聊天的話題,但是對於有心人來說,把消息進行整理,再經過周密的謀劃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這也就是諸葛亮可以精準的判斷時事的原因!
B. 散布謠言的認定標准
傳謠責任認定標準是客體要件上必須是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而在客觀要件上必須表現為行為人捏造虛假的事實並且散布。在主體上必須是一般的主體都可以構成,而在主觀上其實是故意的。
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
散布謠言,是指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謠言並向他人進行傳播的行為。
如製造將要發生地震、戰爭的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是指編造火災、水災、地震、傳染病爆發、火警、治安警情等虛假險情,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上述行為的客觀後果足以引起群眾恐慌,干擾了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了社會秩序。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的動機具有多樣性,有的是為了故意製造社會混亂,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的是出於報復,給某些單位施加壓力,有的是出於精神空虛,為了尋求刺激、看熱鬧,等等。
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構成,但可以作為給予其處罰輕重的依據之一。
網路造謠傳謠的規定處罰標準是什麼?
網路造謠傳謠的處罰根據涉案事實的嚴重程度來認定的,法律上並沒有造謠罪的說法,只規定了誹謗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在網路上謠傳還是在其他的地方謠傳,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的,但是前提是必須構成相關的構成要件。如果在網路上捏造事實散布謠言的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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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