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死了討論網〉怎麼看待老人死後留下遺產分配
老人死後留下遺產分配,這是聰明人的做法,避免子女們為搶家產而引起矛盾和糾紛。
B. 網路遺產怎麼繼承
網路遺產屬於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能繼承的。遺產主要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C. 如果有一天你離世了,你要怎麼處理你的互聯網遺產
互聯網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路權益和財產,包括賬號、密碼、圖文、音視頻、虛擬貨幣、網上店鋪、游戲裝備等,也稱為數字遺產。
目前,主流的觀點是依照《繼承法》,對具有人身性質的網路遺產不可以繼承,如個人聊天工具QQ、郵箱、網路ID等。
D. 網路遺囑與傳統遺囑有什麼區別
主要體現在法律效力上
網路遺囑無法律效應,僅能提供資料保存與通知。 按照中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到財產的網上遺囑等數字遺囑沒有法律效應,如果法院能確定遺囑系死者本人意願的除外,但要確定一個網上遺囑是用戶本人意願難度很大,因為沒人能證明誰在電腦旁敲下那些遺囑。要想網路遺囑有法律效應,還是需要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網路遺囑可以提供公證文件的保存。除了財產遺囑外,用戶保管其他的信息對用戶的親人還是有重要的價值的。
傳統遺囑請參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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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圖書信息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1月 ISBN: 9787503673528 開本: 16開 定價: 7.00 元
[編輯本段]內容簡介
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囑公證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遺贈協議(樣式);民事訴訟流程圖;訴訟受理費速算表。
[編輯本段]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 遺產范圍 第四條 承包關系與繼承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 生效日期 附錄 遺囑公證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申訴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與覃國義、覃國倫房屋繼承糾紛申訴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已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孫兆驤購置的房產應如何確認產權和繼承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代理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遺贈協議(樣式)
E. 如何看待文化遺產的觀點、理由、結論
1 面對不同文化,應採取客觀平等的態度。尊重因文化差異而導致的行為方式 的差異要虛心學習其他文化的優點和長處
2(對於中華文化)
保護本民族的文化,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中華文化對促進人類文明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中華民族精神是我們責無旁貸的歷史重任。
弘揚民族文化並不意味著毫不加批判,全盤吸收。傳統文化只有融合新時代精神,並且吸收其他文化的優點,才能保持生命力,才能放射出更加絢麗的光彩。因此對於傳統文化我們因該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1)辯證否定原理認為:①否定是事物內部矛盾運動的自我否定,是新事物代替舊事物。②否定是事物發展的環節,是新質代替舊質的質變或飛躍,是事物發展的決定性環節。③否定是事物聯系的環節。它對舊事物的否定是包含著肯定和繼承的否定。④辯證否定作為事物發展環節和聯系環節的統一,其實質是「揚棄」,是克服和保留的統一,新事物既克服舊事物中消極的因素,又保留舊事物中積極的成果。
(2)形而上學的否定觀是:①否定不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而是外力強加於事物的。②否定是對事物的消滅,是發展的中斷。③否定是絕對的否定,否定一切,全盤拋棄。
(3)堅持辯證的否定觀,反對形而上學的否定觀,具有重意義。它要求我們對待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批判地繼承的態度,批判和剔除其封建主義的糟粕,吸取其精華,做到「古為今用」,「推陳出新」。
F. 過世親人網路遺產如何繼承
關於存款:(1)之前銀行都是要求有繼承公證的公證書才給取,但2016年7月時司法部出台了一個不再強制辦理繼承時的公證的通知,各地還地落實中,有的地區已經不再強制公證,但有的地區還不行。你可以打所在地的縣級司法局問一下是否廢除了強制公證的規定。 (2)如果不再強制公證:銀行可能要求你提供你父母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已經去世的相關證明,包括:銀行存單或存摺或卡、你父母的死亡證明、你的身份證、你與你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繼承人死亡的證明或者放棄繼承的證明等。你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你外公外婆、爺爺奶奶、你父母的所有子女。
關於房子:(1)現在已經是你母親的名字,就是你母親的財產了。同樣,繼承房子過戶時的強制公證,也應取消,具體什麼時候取消,請咨詢一下當地司法局。 (2)繼承比買賣的費用低。 (3)如果只有你一個繼承人,辦理繼承即可,不必考慮買賣的事。 (4)繼承的房產,你名下只有這一套住房的,滿2年後出售就可以省下一筆稅。(5)房子繼承並過戶到你名下的方式:如果要求公證,公證後持公證書、房產證、你的身份證到房管局過戶;如果不要求公證,你直接帶你的身份證和房產證、你母親的死亡證明、你父親先於你母親死亡的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放棄繼承的證明等到房管局辦理過戶;如果繼承人之間因為繼承房產有糾紛,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其他繼承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後到房管局過戶。
G. 如果有一天「你」不在了,互聯網遺產怎麼處理
我就已經和互聯網緊緊綁在了一起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離世了,你的微信、qq、支付寶等「互聯網遺產」怎麼辦?
互聯網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路權益和財產,包括賬號、密碼、圖文、音視頻、虛擬貨幣、網上店鋪、游戲裝備等,也稱為數字遺產。
說到互聯網遺產,大家最關心的一定是支付寶里的錢,
其實只要繼承人按照繼承法提供身份證明兩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死亡證明,支付寶里的錢包括余額寶和購買的基金等都可以依法繼承,
除了錢很多人肯定還惦記著自己的游戲賬號,雖然這是虛擬的,比錢肯定要麻煩不少,但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總則已從17年10月1日起,
網路虛擬財產安全保護,主要通過相關的手續,游戲賬號也是可以被繼承的,提醒你們一句,可以繼承,但賬號本身所有權歸騰訊,我們只有使用權,不屬於遺產繼承范疇
如果你死了,又沒有第2個知道密碼的,那就徹底涼了
H. 網路數字遺產被人爭議,你希望這份念想被繼承嗎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人都會在網路上留下自己的印記,當有人去世,他在網路上的數字遺產有的會因為長時間沒有人登錄注銷,有的家人想要保留。網友針對網路數字遺產的繼承爭論不休。我個人希望這份念想被繼承,網路上有很多東西都記錄了成長,如果不被繼承將會消失,人去世之後並不是終點,被人遺忘才是終點,網路數字遺產應該交給親人保存,以防止網上錢財和記錄丟失。
一、網上記錄了很多成長,不應該隨著去世而消失,網路數字遺產不被繼承將會消失。自從網路發展以來,很多人都在網路分享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場景,並且記錄了很多自己的心情,還有一些對生活的體驗。這些對有些人來講,是寶貴的財富。當一個人去世之後,如果這些數字遺產不能繼承,隨著時間會逐漸消失。因此數字遺產應該能夠讓親人繼承,並且由親人來決定是否繼續存在。
大家對網路數字財產繼承有什麼其他想法,歡迎留言討論。
I. 想過如何處理你的網路遺產嗎
長期不使用,支付寶會注銷,微信會回收。
網友們在議論時,還列舉了諸如支付寶、QQ登記注冊時的協議。記者研究發現,根據這些大家平時並不曾細讀的協議,遭遇「意外」的網友家屬想拿回網上遺產,還比較困難。
比如,《支付寶服務協議》第四部分第三項第5條就規定:「為了防止資源佔用,如您連續12個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寶登錄名或支付寶認可的其他方式登錄過您的會員號或賬戶,支付寶會對該會員號或賬戶進行注銷,您將不能再通過該支付寶登錄名登錄本網站或使用相關會員號或者賬戶。如該會員號或賬戶有關聯的理財產品、待處理交易或余額,支付寶會協助您處理,請您按照支付寶提示的方式進行操作。」
與此類似的還有微信、QQ等賬號,比如在《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里第七款第二和五條就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者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
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用戶注冊微信賬號後如果長期不登錄該賬號,騰訊有權收回該賬號,以免造成資源浪費,由此帶來的任何損失均由用戶自行承擔。」
這條協議,大家注冊時都會點擊「同意」,但基本無人仔細閱讀。
由此可見,擁有支付寶且突然去世的用戶,按照協議規定,裡面的錢將會一直被動地凍結在該用戶的賬戶里,等待著他(她)的親人來認領,且理論上,支付寶「會協助您處理」。但在現實生活中,支付寶如何協助你,在世的親人如何知道這個有錢的賬戶,還是個未知數。
同樣,作為微信、QQ、微信公眾號等工具的 「初始申請注冊人」,如果去世後,按協議規定,所有權歸騰訊所有,且「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者售賣」,這個號最終會被騰訊回收,那相應的微信錢包又會面臨何種命運?也是個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