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關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的辦事指南: (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依據 國務院令363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二)、《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領范圍 從事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曾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無證照擅自經營網吧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吊銷(取締)之日起5年內不予申領。 (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領條件 1、申請單位用企業的組織形式、有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3、有距離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以外,且不在居民住宅樓(院)內的通間營業用房,最低營業面積瓊海市區不少於60平方米;其它鎮鄉不少於40平方米,單機佔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路(1P)地址,計算機台數嘉積城區不少於60台;其它鎮鄉不少於30台;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有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領程序 1、申請。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經所在地鎮文化站簽署意見後報送我局。 2、受理。我局根據有關規定和規劃總量,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許可的發給《受理通知》和《同意籌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批准書》,不許可的作出書面說明。 3、申報。同意受理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海南省文化經營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鎮文化站簽署意見,並連同《受理通知》中需要申報的資料和《同意籌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批准書》報送公安局和市消防大隊,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 經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持公安機關發給的《安全審核意見書》和消防部門發給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再報送我局最終審核。 4、審核。我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准,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材料審核和現場踏勘。 5、發證。經審核合格的簽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再到工商等有關部門申領相關證照,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不合格的要說明理由,不能整改的予以撤銷。 (五)、年檢審核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持證單位或個人須向我局申請審驗,未按規定接受年檢驗審或驗審不合格的,我局將注銷其有關經營資格。
❷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吊銷了怎麼辦
?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屬於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辦理營業執照沒有文化許可證是不行的,如果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了,其營業執照相應的也就失效。這時工商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如果還想要繼續經營(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前提下)依據無照經營取締辦法,還可能被沒收營業工具,並罰款。 文化經營許可證被處罰吊銷,其工商執照必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變更登記范圍,不與文化證有關的經營范圍有效,如果經營范圍只有與文化證有關,那可以吊銷工商證,也就是營業執照。
❸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製品;
(二)游戲產品;
(三)演出劇(節)目;
(四)藝術品;
(五)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批准文件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批准文件,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❹ 什麼情況下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之化娛樂
什麼情況下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提供賭博和色情服務會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
❺ 網吧經營在什麼情況下會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時候也要看風聲緊不緊,郴州市飛虹網吧因為有6個未成年上網就被吊銷了
❻ 網吧違規經營有什麼處罰呢
法律分析:網吧違規24小時營業處罰標準是可處15000以下罰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2、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4、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5、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法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❼ 網吧未成年上網公安機關怎樣處罰
網吧未成年上網情節輕微的由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的營業執照,其次是對未成年的處理,如果是初次犯,會被警察進行嚴厲的警告,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多次被抓的話會被警察通知家長來派出所領取回家,並進行批評教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❽ 未成年上網吧被抓怎麼處罰
未成年上網被抓,首先處罰的是網吧,警察會對未成年進行嚴厲的警告,多次被抓到警察會通知監護人。
網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2、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3、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4、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5、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