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好,我在網路上被人辱罵,每天都會有人過來罵我,我想請問一下這個要是報警了,會被判刑嗎
別人不可能無緣無故的都來罵你,你一定是說錯了話或者做錯了事情,這時候你需要自我反省,自查自糾,如果覺得自己沒說什麼錯話,沒做什麼錯事,也可以去報警處理,前提是你沒犯錯,如果你犯錯了,警察也會抓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 雲閃付套利怎麼定罪的
1.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刑法。
2.雲閃付」優惠套利漏洞顯現 「套利」大軍聞風而至。
3.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民警在豐台區某速8酒店中抓獲一名犯罪分子趙某,並從其住處查獲20手機。民警從趙某口中得知,他正在用這20部手機刷「雲閃付」優惠返現,其中大部分賬號則是從別人手中買來的。
4.據了解,2019年1月,趙某通過一個淘寶刷單微信群中得知,可以通過做「雲閃付」APP的任務獲得獎勵和套利,便開始刷「雲閃付」的優惠返現。
5.「雲閃付」工作人員介紹,該APP賬戶的消費方式包括二維碼支付交易和控制項支付交易,獲取套利的方式包括邀請新用戶、轉賬、還信用卡、簽到、收銀員套利碼套利、消費領套利。趙某稱,從「雲閃付」中簽到可以得到0.03元消費代金套利,掃碼消費可以得到0.5元的消費立減,轉賬可以得到0.3至0.5元的消費返款,每個賬號每天可以得到一次套利。
6.同時,趙某還有幾個「上家」。所謂「上家」,就是幫助趙某消費的一群人,趙某先通過「雲閃付」上的掃碼功能掃「上家」提供的「雲閃付」收款二維碼,在支付相應金額後,「雲閃付」消費立減金額到手,「上家」就會在扣除80%立減金額之後,將資金轉回給趙某,剩下的20%就是趙某的「收益」。
7.從2019年1月起,趙某聯系親戚朋友注冊了50多個賬戶反復操作,並從中進行獲利,購買賬號用於刷單獲利近萬元。
8.很快,這種方法就遇到了困難,對於這種刷單行為,「雲閃付」會降低賬號信譽,從而不再向這些賬號提供返利套利。趙某為了掙錢,從「上家」手中購買「雲閃付」賬號繼續刷單。
9.這些購買來的「雲閃付」賬號,包括賬號、密碼、實名注冊人的銀行卡號、注冊人姓名以及手機號。趙某表示,這些賬號「上家」並不是一次性結清,而是每次給其3~5個賬號,其先 使用,等不能使用時再向「上家」索要。
10.據趙某證詞,「上家」共給其40餘個賬號,被人注銷等原因導致不能使用的有20多個,截至趙某被抓獲,其共使用從該處購買的17個賬號進行刷單。
11.那趙某刷單的收益如何呢?根據中國銀聯「雲閃付」事業部工作人員反饋,涉案的「雲閃付」賬號通過支付交易,共獲取折扣立減優惠金額為8037.85元,參加營銷活動使用的「雲閃付」套利金額為1906.55元,共計9944.4元。
12.「上家」不知所蹤 卡號無從查起。2019年4月,趙某在被抓獲後,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而他提到的「上家」卻消失在了網路的另一端。
13.趙某稱,其「上家」包括1個賣他「雲閃付」APP賬號的人,只通過QQ聯系;還包括2個給他發付款碼後返錢的人,只通過微信聯系。民警經過大量工作,也沒能找到這3個「上家」的QQ號及微信號的實名認證信息。
14.而另一條線索就是涉案的銀行賬戶。民警到部分涉案銀行賬號的網點進行查詢時,銀行工作人員答復涉案的7個銀行賬戶並不存在,之後民警又到該銀行北京市分行查詢上述賬戶信息,銀行工作人員的答復為,上述涉案賬號屬於該行內部電子賬戶,無法提供交易明細內容。
③ 假葯案該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葯罪的法定刑處罰。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網路營銷號造假如何判罪擴展閱讀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葯案一審宣判 11人獲刑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葯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葯罪,分別對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被告人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葯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志、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人,
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稱「格列衛」)、「鹽酸埃羅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稱「特羅凱」)、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稱「多吉美」)等葯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路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
經連雲港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葯品均標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葯品注冊證號,外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我國進口印度生產的上述葯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葯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銷售金額共計350餘萬元;被告人張旭銷售金額共計590餘萬元;被告人馬慶志銷售金額共計430萬余元;被告人柳楊銷售金額共計340餘萬元;被告人張歌萌銷售金額共計190餘萬元;
被告人喻甦銷售金額共計210餘萬元;被告人韓柏龍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唐寧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李振岳銷售金額共計130餘萬元;被告人何永高銷售金額共計50餘萬元;被告人林翔銷售金額共計40餘萬元;
被告人王蜂銷售金額共計35萬余元;被告人馬前銷售金額共計10萬余元;被告人馬毛毛明知被告人馬前銷售的葯品為未經批准從國外進口的葯品,仍然幫助被告人馬前運送、銷售;被告人曹旋昌銷售金額共計5萬余元。
④ 網路銷售可靠嗎犯法嗎
就網路營銷本身而言可以負責任的說是不犯法的;
網路營銷是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實現企業總體經營目標所進行的,以互聯網為基本手段營造網上經營環境的各種活動。
其中可以利用多種手段,如E-mail營銷、博客與微博營銷、網路廣告營銷、視頻營銷、媒體營銷、競價推廣營銷、SEO優化排名營銷、大學生網路營銷能力秀等。總體來講,凡是以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為主要平台開展的各種營銷活動,都可稱之為整合網路營銷。簡單的說,網路營銷就是以互聯網為主要平台進行的,為達到一定營銷目的的全面營銷活動。
網路營銷,亦稱做線上營銷或者電子營銷,指的是一種利用互聯網的營銷型態。互聯網為營銷帶來了許多獨特的便利,如低成本傳播資訊與媒體到寰宇聽眾/觀眾手中。互聯網媒體在術語上立即回響與引起回響雙方面的互動性本質,皆為網路營銷有別於其他種營銷方式的獨一無二特性。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簡單的說,網路營銷就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手段進行的,為達到一定營銷目的的營銷活動。
但也因為網路營銷是以互聯網為依託,所以對於推廣的產品透明度有限可造假程度比較高,整個交易體系的安全還需要不斷改進,但網路營銷行為,只要在廣告法允許的范圍以內是不犯法的!
⑤ 那些製作高仿名牌的人,可以被抓起來判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網路營銷號造假如何判罪擴展閱讀:
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
(一)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食品、葯品、化妝品、農資、建材、機電、汽車配件等重點商品,以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領域的突出問題,確定階段工作目標,定期開展專項整治,繼續保持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高壓態勢。
要嚴格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切實加強市場巡查和產品抽查抽檢,對發現的侵權和假冒偽劣線索追根溯源,深挖生產源頭和銷售網路,依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的「黑作坊」、「黑窩點」。
(二)進一步強化刑事司法打擊。公安機關對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要及時立案偵查,明確查辦責任主體和辦理時限,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點案件要掛牌督辦。要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葯品、農資等直接損害群眾切身利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集中打擊行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⑥ 走私進口手機如何判刑銷售走私貨又如何量刑再問,為什麼那麼多水貨手機充斥在淘寶上
1、走私手機屬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按偷逃的稅款多少進行處理,個人偷逃稅款5萬元、單位偷逃稅款25萬元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銷售走私貨物涉嫌犯罪的比較復雜,要根據具體情節來看。
一是按走私罪共犯論處,量刑幅度也是依照上面條文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二是按非法經營罪論處,
三是按照危害稅收征管罪論處
3、走私是不可能完全查禁的,海關查獲1起,起碼有9起沒有被發現,而且像手機這種小東西,通過旅檢渠道,螞蟻搬家的方式很容易就帶進來了,查不完的。
⑦ 刷多少單 量刑標准
刷單就是違法。
根據有關法令劃定,經營的人不能用廣告或別的方式,對物品的品質,期限或產地等作虛假宣揚。否則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置,情況較輕的,處20到100萬之內的罰金;情況嚴峻的,處以100萬到200萬之內的罰金,可以撤消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以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商品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的,或者以組織虛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刷單案例列舉:
網友王毅加入了一組微信刷單,這是一家賣電器的公司。淘寶網上有兩家商店,贈送的商品都是實用的家用電器。
每天,都有網友在群里曬收到禮物的照片,每天都有網友感謝組長及時退錢。一周之後,王毅被感動了,開始嘗試刷第一單,第一份訂單297元,商人也信守諾言,在確認收貨後的第二天,他把退款記在我的賬上。
有了第一次的經驗,王毅也大膽了起來,接連刷了兩單,而商家也及時退錢,商家逐漸得到了大家的認可和信任。
第三個月,組長說這個月送來了一個烤箱,如果你想做,你可以先報名,但你需要收取599元的費用,並在收到貨物後一周內付清。王毅當時很猶豫,金額有點大,退款時間也比較長。
群里的網友們都躍躍欲試,很快就有不少網友收到了烤箱,並在群里每天不停地曬著自己的美味佳餚。王毅的心開始顫抖,畢竟,王毅早就想拿烤箱了。於是王毅毫不猶豫地刷了一下單子。
但一個月後,王毅打開微信,看到整個群里有幾百條留言,負責退款的組織解散了,他們被踢了出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首例刷單入刑案宣判 中國對網路虛假交易「亮劍」
⑧ 現在在網路銷售山寨機和高仿機會不會被抓或者判刑
你看下就明白了!!這樣的情況下!!LZ還要繼續么?
內幕人士獨家揭秘「山寨手機」
52RD.com 2008年7月4日 IT時報
嚴查不過隔靴搔癢 暢銷著實四海風靡 內幕人士獨家揭秘「山寨機」
受台風「風神」的影響,深圳這些天每天都有雨,潮乎乎濕噠噠的糟糕天氣讓李志行(化名)心裡不由一陣煩悶.自中央電視台6月中旬暗訪深圳華強北市場,並做 了《揭秘山寨機》的報導之後,深圳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開始了新一輪的嚴查行動,「山寨機」又一次被置於風口浪尖.由於「寨主們」看「風聲緊」都低調了許多, 靠山寨機吃飯的李志行也略微有些煩心.不過對於之後的日子他並不擔心,「 過了這陣子就好了.」
【市場怪現狀】 嚴查之下全無懼色
市場里雞飛狗跳
上周末記者打電話給李志行時,他仍在上班,「最近這個話題太敏感,咱們還是在網上聊吧」,於是記者和他開始了3個多小時的「馬拉松」對話.
李志行從事手機天線的調試工作,主要的服務物件就是山寨機廠商,「我每天都要去華強北市場、天安數碼城還有南山科技園區那邊,現在這些市場中天天有檢查」.「雞飛狗跳,」這是李志行對目前「山寨機」市場的描述,「明通數碼城公告欄里都貼著幾張工商局的公告,上面的內容基本上是某某櫃台的假冒手機被扣,罰款1000元或者2000元.」
一位在「山寨機」重災區——深圳華強北市場明通數碼城做手機生意的銷售商向記者描述了前些天他看到的一幕場景:中午,正是商家最忙碌的時候.突然有人大叫「工商來檢查了」,商戶們立即把櫃子下的手機、櫃子上的包裝盒通通收起.此時,商場內出現一位穿制服的人士,很快大家都鬆了口氣.原來這位不是工商檢查人員,而是鐵路工作人員,是來買手機的.「大概是商戶都用特別的眼光看著他,他也沒買手機直接出去了.」這位「老闆」稱.
查的只是高仿機
「現在外界可能存在誤解,認為此次打擊的是所有非正規手機.其實並不是這樣,這次嚴查打擊的只是高仿機.」,李志行說道.
在李志行看來,高仿機和山寨機是有區別的.高仿機是完全仿造名牌手機,無視智慧財產權法律要求進行銷售,當然也沒有相關部門的入網檢測,「工商局公告中提及的假冒手機就是指高仿機.」而山寨機則不同,它並沒有仿造其他品牌手機,只是沒有經過入網檢測.
「就我們業內人士來說,也覺得高仿機應該去打擊,完全沒有技術含量.直接買來外殼,然後組裝一下就進行銷售,這肯定損害了品牌公司的生意.就像香煙,你貼著別人的牌子去賣不吃官司才怪.從這點上來說,央視這次曝光是好事,不是說不許做手機,而是要大家規范做.」
給工商一點面子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經歷多次檢查、打擊之後,商戶們早已有了應對之策.「其實央視報導之前,也經常會有檢查.只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經銷商們應對檢查的方法不少」,李志行說道,「現在市場里依然是人潮湧動,嚴查對這些商戶的生意似乎沒影響.」
首先一條應對之策便是「紙上談兵」.現在很多商戶在櫃台里都不擺機器,只留下很少幾款正規手機,櫃台上只擺著宣傳單頁.顧客看中宣傳單上哪款手機後,商家才會去倉庫中提貨.「這種現象在明通數碼城裡很普遍,櫃台里擺放著諾基亞、摩托羅拉等幾款真機,款式極少,而且型號較老,不過是個幌子而已.」
第二招是「乾坤大挪移」.很多商戶在不同市場里都有櫃台,貨物可以隨時在三個檔口間騰挪.「其實,很多時候檢查都是走走過場,賣場都會提前得到消息.如果哪家市場今天要檢查,商戶們就會把貨物轉移到其他市場.」
還有一招是「走後門」.在深圳賽格等大廈里有眾多的生產銷售「山寨機」的小公司.為了應對檢查,這些公司採取了「關閉大門、走後門」的辦法.「比如賽格大廈有60多層,95%都是這樣的小公司.嚴查的這段時間,很多小公司不僅大門鎖著,而且燈也關了.其實人都在裡面,只不過聯系生意的人進出都走邊門或者後門.用這里老闆的話來說,應對檢查,面子總歸要給的.」
【生存全調查】 內銷無利 出口紅火
懷念以前的歲月
雖然賣場內的生意不受影響,但對於「山寨機」生產商而言,日子並不好過.「以前生產一台機器能賺幾百甚至上千元,但現在每台只能賺個十幾塊、幾十塊錢.價格戰打得厲害.」李志行說道.
這個說法也被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先生所證實.他告訴記者,「山寨機」鏈條中終端生產商的利潤只佔整個的10%-15%,甚至更低.「管道商則占據了其餘利潤,國包商、省包商和地包商賺20%到25%,零售商則賺的最多,只要能高價賣出去,利潤都是他們的.」
許先生給記者算了算成本賬,「比如3.0英寸大小螢幕的新款手機,成本在380元左右,我們的出貨價則在400元多一點,每台賺二三十元.如果原材料再漲,賺得更少.」
許先生沒有諱言公司現在處境艱難,甚至有可能倒閉.他很懷戀以前的歲月:「IC晶片是 MTK(聯發科),比飛利浦、TI等便宜15美元左右;不用辦理入網許可證,每部貼牌僅需20-30元,成本至少比國產手機低20%;而且還不用繳納 17%的增值稅.在2004年,每台機器總能賺個幾百元.可現在參與這個行業的人越來越多,市場競爭更激烈,四款手機能有一款盈利就不錯了.」
有信號的地方就有「山寨機」
國內市場生存壓力增大,「山寨機」廠商們同國內品牌廠商一樣,把目光投向了海外,而且都做得有聲有色.「現在比較強的』山寨機』廠商,一半生意都是走外銷的道路.」李志行透露,他接觸的「寨主」中,幾乎都在做外單生意.「現在可以這樣說,無論在歐美、中東、印度或者是非洲,只要有手機信號的地方,就有』山寨機』的身影.」
從去年10月開始,陳海(化名)就一直做「山寨機」外單生意,他的手機組裝廠現在每月出口量在8萬部左右,「這在深圳屬於中小規模,做得比較好的廠商每月能出口30萬部.」 陳海現在熱衷於外單生意,因為這比內銷有賺頭,「利潤大概是國內市場三到四倍.」
陳海第一筆外單做的是印度生意.一次偶然的機會,他結識了在印度做貿易多年的一位溫州老闆.「雖然1萬部量不大,但利潤卻等同於國內4萬部手機.這讓我發掘了新的市場.」現在有的廠商已經同海外小運營商建立合作關系,為後者提供定製手機.
「山寨機」在海外市場的紅火也讓國外廠商眼熱,開始在深圳生產山寨機.「深圳有家叫強特的印度公司,就是在深圳采購配件組裝成手機,然後銷到印度.」李志行說.
【歷程大起底】
一個鏈條「拴」著數千家「螞蚱」
「山寨機」兇猛,這不僅是消費者,也是品牌廠商的感覺.「山寨機」近兩年「攻城拔寨」的速度驚人,弄得諾基亞、三星不停叫冤、波導夏新叫苦喋喋.那山寨機是如何佔山為王?深圳又怎樣成為山寨機之都呢?
「山寨」不是小作坊
山寨機整個產業鏈大致由方案商(也叫手機設計公司)、集成商(又叫終端生產商)、配件供應商、經銷商構成.「一個手機的誕生流程大致是:終端商去方案商那裡采購主機板,然後尋找相關供應商,及做外觀 (ID)的公司,把所有配件集合起來組裝,就是一個手機,然後走管道.無論哪個環節,深圳都有上千家企業參與其中.」李志行介紹.
在這條產業鏈中,方案商的角色相當重要.集成商想做某款手機,一般是找到方案商,將自己的構思與方案商進行商討,決定使用何種主機板.集成商從方案商手中購買主機板後,後者會提供一張BOM(物料清單)表,裡麵包括了相關配件的供應商產品,「集成商即使自身資源不是很豐富,也可以照著表去聯系供應商,采購相關物件.」
「深圳的山寨機並不是人們想像中家庭作坊生產出來的.生產一兩款山寨機,啟動資金起碼需要500萬.」李志行告訴記者,現在很多集成商都是由以前的管道商轉變而來,有一定實力規模,而且手裡又有銷售管道,自然就走上了「寨主」的道路.「 一般集成商在專案完畢後,都會舉行招商會,國包、省包級別的代理商都會參加.管道商中相當比例是溫州人,他們很能吃苦而且善於動腦筋.什 機器好賣,市場需要什 ,這些溫州人經常一起溝通交流.」
成本低、更新快推動「山寨機」崛起
「山寨機」迅速崛起,首要原因便是其低成本優勢.不依法繳納相關稅費、沒有入網檢測的成本、無需花錢研發產品、拋棄廣告、品牌宣傳,山寨機的成本之低自然「合情合理」.
「』山寨機』減掉的成本中,有些不合規,但也有些是合理的.比如品牌廠商攻擊』山寨機』不花錢搞研發,我就覺得沒關系,因為聯發科已經開發出MTK晶片,相當於有了』半成品』,那 為什 還要花錢在晶片上研發呢?不過山寨機逃稅,我認為應該治理,不論哪家企業都應該依法納稅.」李志行表示.
在品牌機面前,山寨機不僅具有很強的價格優勢,而且它推出新產品的速度也極快.品牌廠商推出一款產品的周期大約在半年至一年左右,而山寨機的這個周期只需40天至兩個月.在李志行看來,品牌廠商產品更新慢的原因之一在於入網檢測,「光這個環節就要耗時好幾個月.」他告訴記者,工信部南方手機檢測中心現在已開始接納山寨機,「一款手機只要你拿出20萬就可以去檢測,檢測的好處是可以做五碼機,五碼機比三碼機好賣,而且銷售周期更長.但也有人怕檢測時間太長,耽誤產品更新速度.」
新設計吸引眼球
與中規中矩的品牌手機相比,「山寨機」有充滿想像的創新,其集成的功能和新奇的外觀吸引了不少消費者的眼球,外形如賽車、香煙、手錶之類的山寨機滿足了不少青年人追求時尚的需求.「其實消費者買』山寨機』原本對其品質和售後預期就低,一旦實際情況超出了預期,對其青睞也不足為奇.」李志行自己用的就是400多元買來的「山寨機」,雙卡雙待、藍牙、MP4、照相、手寫觸控式螢幕等功能俱全,用了半年感覺還不錯.
記者手記
「山寨」不是久留之地
在記者采訪的過程中,從業人士詳細敘說了山寨機為何能攻城拔寨、佔山為王,成為國內手機市場的一股主要力量.但細細想來,「山寨」雖好,終不是久留之地.
首先,從山寨自身情況而言,加入山寨的人越來越多,市場環境已經險惡,價格戰越打越厲害,最終結果是「山寨」負擔過重而崩潰.其實,部分「山寨人士」已意識到風險,因此歡迎監管部門介入來規范山寨機行業,此次嚴查高仿機,眾多「山寨人士」拍手歡迎不難說明問題.
其次,借鑒「劣幣驅逐良幣」的經濟學原理,很多人會用低廉的「山寨機」取代手中的品牌機,導致正規廠商沒有辦法生存.到時候,價格低、產品和售後服務品質低、缺乏研發精神的「山寨機」一統天下的局面很有可能出現.而這對於國內手機行業和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噩夢,整個行業維持在低層次運作狀態,消費者很難再享受到新技術、新應用.監管部門當然不願意看到此種局面出現,肯定會採取相應措施來規范.
從以上兩點而言,規范山寨機行業是有必要的.因此關鍵問題就是「山寨機」如何漂白?
如果能從良,誰也不願意落草.就目前情況而言,「山寨機」從良的機會是有的,因為去年手機牌照已經取消,而且工信部南方手機檢測中心開始接納山寨機.但「寨主們」仍覺得成本有點高,因素有二:一是覺得每款手機20萬元的檢測費用過高,二是檢測周期長,影響新品推出進度.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只要有利益驅動,又何愁「寨主」們不從良.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由於通過檢測後的五碼機,比三碼機更好銷且銷售周期更長,還是有不少「寨主」對檢測感興趣的.因此,監管部門不妨從這兩點入手:降低檢測成本、縮短檢測周期,一方面能使一大批山寨廠商漂白過來,另外這也對目前品牌廠商的發展大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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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道「山寨機」
針對現在很有市場熱度的「山寨機」現象,不但消費者和品牌廠商之間態度迥異,業內專家也向外界闡述了他們的不同看法.
支持方
「山寨機」是一次革命
闞凱力: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和眾多其他專家認為「山寨機」是毒瘤或癌症的看法相反,闞凱力認為「山寨機」的出現是我國手機產業的一大創新,是對手機產業鏈的一項重大革命.
「山寨機」是種新的手機生產模式,把諾基亞、三星、摩托羅拉通過深度研發,然後再去搞半年甚至一年的研發周期,才能推出一項新產品的這種模式給打破了.而是在手機晶片套裝的基礎之上,迅速地開發出百花齊放的、各種各樣的適合消費者需求的手機,甚至還可以做到個性化.「山寨機」是對諾基亞這種傳統勢力的挑戰,可以稱之為螞蟻啃骨頭.
中立方
招安而不是圍剿
舒華英: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對於「山寨機」,舒英華認為通過招安的方式將其收編過來,提高其產品品質,繁榮國內手機市場,而不能去堵.對於「山寨機」大量銷售沖擊現有的手機行業體系的現狀,舒英華表示擔憂,認為猶如商品經濟中的檸檬市場,壞檸檬把好檸檬擠出去,最後整個市場上剩下的全是壞的.同時,舒英華認為「山寨機」也有其積極的一面,它的崛起給既有的手機品牌企業敲響了警鍾,促使他們看到自己在生產經營方面存在的不足,加速產業資源的整合.
反對方
「山寨機」猶如過度放牧
何桂立:工信部電信研究院中國泰爾實驗室主任
何桂立認為「山寨機」破壞了目前手機行業的生產和消費環境,猶如在牧場上過度放牧,最終導致整個生態圈被破壞.
比如說現在人們很想吃羊肉、喝牛奶,而且希望價格便宜,於是牧場上就放牧了更多的牛羊.羊肉牛奶供應十分充足,價格也降低不少,於是消費者很高興.但是由於過度放牧,牧場生態被破壞,會逐漸變成了沙漠.到了此時,不僅沒有足夠的牛羊可以吃,牛奶羊肉的價格上漲自然在所難免.
何桂立認為「山寨機」如果這 持續發展下去,會導致正規企業沒有辦法健康的生存和發展,最後會導致技術的後退還有產品的匱乏,或者說品質完全讓消費者沒有辦法接受.
⑨ 傳銷如何定罪
傳銷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傳銷不一定構成非法集資,單有的非法集資活動會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進行。
《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明確禁止企業採取傳銷經營方式,同時明文禁止如下變相傳銷方式:「
(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
(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路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
(四)採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
(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國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2月17日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又明確認定了數種變相傳銷行為為非法經營行為。
傳銷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