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謠言轉載多少次要負法律責任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⑵ 人肉網暴犯觸犯哪一條法律
人肉搜索的行為不合法,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而事實上人肉搜索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因此對於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泄密、隱私侵犯等問題。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發表不當言論觸犯了什麼法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網上發表不當的言論會不會被判刑,要依據情節而定,如果捏造、虛構事實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