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用手機收聽BBC或VOA等電台
利用手機收聽手機VOA和BBC,在應用市場下載「每日英語聽力」應用程序可以收聽BBC和VOA。
以iPhone7手機為例,收聽BBC和VOA頻道方法如下:
1、打開應用市場,搜索「每日英語聽力」,並下載安裝。
(1)使用境外無線網路電台擴展閱讀:
無線電台根據使用頻段或業務范圍進行分類。
1、按使用頻段分類,無線電台根據使用的頻段可統稱為長波電台、中波電台、短波電台(也稱高頻電台)、超短波電台、微波電台等。
2、按業務范圍分類,設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物體上的電台,統稱為地面電台。地面電台可分為:
(1)固定業務電台,包括:固定電台、雷達台(站)、定位電台、測向電台。
(2)陸地移動業務電台,包括:基地電台、移動電台、定位陸地電台、定位移動電台、信標電台、緊急指位信標電台、營救器電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無線電台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第四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制訂無線電管理規章;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無線電管理方面的行業標准;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辦理涉外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設置,核發電台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製、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准;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審批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分別承擔電波監測、技術審查、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的設置和使用第十一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台(站)審批手續,領取電台執照。第十二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准;
(二)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三)必要的無線電網路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條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一)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台(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台(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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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的設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地級以上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無線電頻譜資源規劃編制無線電站址資源規劃。無線電站址資源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第二十二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
(二)符合無線電站址資源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四)具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的人員;
(五)具有科學可行的無線電網路設計和發展規劃,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磁環境;
(六)對其他無線電台(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使用廣播電台、雷達等大功率台(站),應當符合電磁輻射防護的有關限值規定,並滿足電磁兼容要求。
設置固定大型無線電台(站),其規劃布局應當符合資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中央駐粵、省直屬單位無線電台(站)的設置,覆蓋和服務於兩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無線電台(站)的設置,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批。
雷達、導航、衛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無線電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台(含差轉台),無線尋呼發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統籌布局的無線電台(站)的設置,由地級市以上無線電主管部門受理,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批。
各地級以上市市屬單位覆蓋和服務於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無線電台(站)的設置,由地級以上市無線電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批,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備案。
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涉及境外的無線電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的無線電台(站),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無線電主管部門受理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後,應當根據審批許可權,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五條設置、使用臨時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當地無線電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並及時向所在地無線電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停止設置、使用該無線電台(站);需要繼續設置、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無線電台執照並報無線電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者應當在無線電台(站)建成後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交書面申請,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後,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審查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八條無線電台執照中所核定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重新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九條無線電台(站)的設置、使用者,應當對發射設備和天線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准和管理規定,避免對其他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發送、接收與其台(站)用途無關的信號;禁止利用無線電接收設備非法截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單位和個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國家規定應當使用呼號的無線電台(站),必須使用無線電主管部門指配的呼號。
省和地級以上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根據台站審批許可權指配呼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不得編制、使用無線電台(站)呼號。
第三十二條無線電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銷的,其設置、使用者應當在停用或者被撤銷後三十日內,向核發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台執照。
無線電台執照被依法吊銷的,持照者應當自被吊銷之日起三十日內,交回無線電台執照。
無線電台執照注銷或者被依法吊銷的,無線電台(站)的設置、使用者應當及時拆除無線電台(站)的天線、電纜及其附屬設施,並向原審批的無線電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㈤ 山西省對外籍人員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保證駐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經貿團體以及其他來晉外籍人員使用無線電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外籍人員在晉設置使用無線電台,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進口、購買、設置使用無線電台或短波收信機,應由負責接待的主管部門向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領取電台執照,並按規定繳納注冊費和管理費(繳費標准見附表一)。第四條使用無線電台應按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定的頻率,嚴禁使用規定外的頻率。通信設備的頻帶寬度、頻率穩定度、殘波輻射等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標准。第五條經批準的無線電台站,如需變更台址、更換設備、增大功率和加高無線等,均須按第三條規定重新辦理手續。第六條在晉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的外籍人員或團體,應接受各級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投檢查。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由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罰款、吊銷執照(違章罰款標准見附表二)。
一、擅自購買、進口無線電設備的;
二、私設電台或其他發射設備的;
三、擅自增大功率、改變台址、增高天線的;
四、發射設備不符合我國技術標準的;
五、擅自使用、超占無線電頻率的;
六、因管理不善丟失電台或未經批准轉讓、租借的;
七、不遵守規定,擾亂空中電波秩序的;
八、未經批准,私自測量無線電場強的;
九、不服從無線電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工、科、醫設備,不加屏蔽,對通信造成有害干擾的。第八條凡被罰款的團體和個人,在接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罰款通知後,須在十五天內到指定地點繳費,逾期不交者,按原定罰款標准每天增加百分之五的滯納金。第九條本規定也適用於台灣、港、澳同胞和華僑。第十條本規定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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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2號
《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2年11月5日
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業余無線電台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余無線電台,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第三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余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研究、普及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無線電通信活動。
依法設置的業余無線電台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業余無線電台設置審批
第五條國家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分類管理。
業余無線電台分類管理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條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
(三)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其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個人申請設置具有發信功能的業余無線電台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第七條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向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業余無線電台設置(變更)申請表》;
(二)《業余無線電台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個人身份證明或者設台單位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其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四)具備相應操作技術能力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在驗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後,應當及時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八條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信的業余無線電台,由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設置通信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余無線電台,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委託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除業余信標台、用於衛星業余業務的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用於衛星業余業務的空間業余無線電台」以下簡稱「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等特殊業余無線電台以外的業余無線電台的設置審批,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九條設置空間業余無線電台,應當符合本辦法和空間電台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業余中繼台的設置和技術參數等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
業余中繼台應當設專人負責監控和管理工作,配備有效的遙控手段。
第十一條業余無線電台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自製、改裝、拼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辦理審批手續。
對業余無線電台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型號核准,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有關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指標的規定為依據。
業余無線電台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用於其他無線電業務,其發射頻率應當在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頻段內。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辦法規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以前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四條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應當載明所核定的技術參數和發射設備等信息;單位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其執照還應當載明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業余無線電台的技術參數不得超出其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所核定的范圍。需要變更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核定內容的,應當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五條終止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應當向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注銷執照。
第十六條禁止塗改、仿製、偽造、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核發、換發、注銷執照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三章業余無線電台使用
第十八條使用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取得相應操作技術能力證明。
第十九條業余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業余業務、衛星業余業務作為次要業務使用頻率或者與其他主要業務共同使用頻率的,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頻率的使用規定。
業余無線電台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其使用的頻段內,享有平等的頻率使用權。
國家對業余無線電台免收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第二十條業余無線電台的通信對象應當限於業余無線電台。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余無線電台可以和非業余無線電台通信,但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業余無線電台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第二十二條業余無線電台在通信過程中應當使用明語及業余無線電領域公認的縮略語和簡語,數據文件交換應當使用公開的方式。但是,衛星業余業務中地面控制電台和空間電台之間交換的控制信號可以除外。
業余無線電台試驗新的編碼、調制方式和數字通信協議等,應當事先公開並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技術信息。
第二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應當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工作,保證能夠及時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擾。
第二十四條業余中繼台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余無線電台提供平等的服務,並將使用業余中繼台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置的通信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余無線電台,可以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但應當遵守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業余無線電台操作培訓中,已接受無線電管理規定等培訓的人員,可以在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現場輔導下,在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核定范圍和國家有關業余無線電台操作許可權規定確定的范圍內,進行發射操作實習。
第二十七條業余無線電台通信不得發送、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不得傳播、公布無意接收的非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業余無線電台供其設置人、使用人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
禁止利用業余無線電台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
(三)阻礙其他無線電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加強自律,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業余無線電台的通信時間、通信頻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對象等內容應當記入電台日誌。
電台日誌應當保留兩年,供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查。
第四章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一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二條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
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應當同時指配業余無線電台呼號。業余信標台和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等特殊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其他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
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已經為設置人指配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不另行為其指配其他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結束時,應當主動發送本台呼號;在發信過程中應當至少每十分鍾發送本台呼號一次。
業余中繼台應當周期性發送本台呼號,兩次發送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分鍾。
第三十四條在他人設置的業余無線電台上進行發射操作或者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業余無線電台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業余無線電台呼號說明》的規定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五條禁止盜用、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注銷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應當同時注銷業余無線電台呼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在注銷五年後可以另行指配。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被依法注銷後一年內,設置人又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被依法注銷後一年內,設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可以申請使用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但應當事先徵得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設置人應當在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後一個月內,向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檢查。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執照: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執照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執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執照:
(一)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單位依法終止的;
(四)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
(二)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三)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塗改、仿製、偽造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或者倒賣、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
(二)盜用、出租、出借、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
(三)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
(五)不再具備設置或者使用業余無線電台條件而繼續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圍使用頻率或者有其他違反頻率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其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未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㈦ 手持無線電台能帶出國使用嗎
電台在國內手續齊全的話,應該就可以帶出中國。個人依法持有,在中國政府注冊過的業余電台,又沒被限制出境,海關管不著。但按規定,只要出了執照上載明的使用區域,就不得繼續使用。能不能進外國海關,得按人家規定,像朝鮮古巴什麼的估計是不行。不過一般手台沒人查,被查到的話表明HAM身份,出示電台執照應該也就沒事了。在國外使用的話,依法估計是不行。參照中國法律法規,外國人來了用中國的電台都要報備,自帶電台更得有一堆部門的手續。偷著用的話當然後果自負。違章操作業余電台,由無管局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沒收設備,吊銷操作證書電台執照什麼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被當作間諜行為的,依法和諧處理。
㈧ 用收音機收聽國外電台(VOA BBC之類的)
真的,有。
短波收音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利用短波頻率來進行世界范圍的廣播傳輸,短波頻率范圍通常在 1.6MHz- 30MHz之間,能接收到上述某一段頻率的收音機。
「短波米波段」就是將短波頻率劃分為很多「米波段」,每一個米波段包含一段頻率范圍。
例如:19M米波段包含的頻率范圍為從15.100到15.600MHz。國際無線電委員會規定民用廣播使用米波段范圍內的頻率,米波段之外的頻率大多用於軍事和其他民用通訊。所以,只有在米波段頻率范圍內,才能接收到民用廣播電台節目。
短波信號傳播受到許多因素影響,諸如太陽黑子活動、大氣層和地球電離層變化的影響,因此並不是所有波段上的短波傳播效果都好。通常白天收聽短波節目的效果不是很好,尤其從上午10點到下午3點之間。
因為在這段時間里短波電波受電離層的變化影響大,傳播距離短(電離層白天存在D層,此層具有白天存在夜間消失和離子濃度大的特點,是電波的主要吸收區域,而吸收損耗的能量主要以碰撞形式為主,碰撞頻率越大消耗越大,造成電波能量更大的損耗,故傳播距離短)。
㈨ 無線數傳電台如何應用如何設置美國freewave的無線數傳電台
數傳電台往往都是和單片機自動控制電路連接,由單片機採集數據經數傳電台無線傳輸數據至上位機,或上位機發送控制數據傳送至單片機作出動作。有些情況下可以把數傳電台理解為串口,按串列數據格式對單片機及上位機編程。
不同型號的數傳電台有不同的設置方式,還要看具體的應用。
㈩ 什麼收音機能收到國外電台(如VOA BBC )
VOA BBC KBS多半都是採用短波方式發送的。
如果你住的地方沒有強烈的干擾源,可以考慮好一點的收音機,最好是選擇數調的機器,價格也就在200-300左右.要好一點的.最次也是數顯的機(數顯的機器頻率漂移太嚴重了),然後到網上去查找廣播頻率表.各大廣播論壇都有的。收聽短波的時候保持收音機的天線與地面保持垂直,或者使用收音機提供的室外天線,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的。
我在在沈陽,可以很清晰的聽到KBS的節目.